.9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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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B款

2009.9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B款
2009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 2009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款费率表(一)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表
险 别 费 率 车 辆 种 类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6-10座客车 10座以上客车 2吨以下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6座以下客车 车辆损失险 1年以下 固定保费 527 632 632 232 197 536 643 643 255 217 504 604 604 201 171 458 549 549 192 163 549 660 660 205 174 526 632 632 261 222 481 577 577 240 204 513 615 615 209 179 526 632 632 332 283 536 费率 1.25% 1.25% 1.25% 0.88% 0.76% 1.28% 1.28% 1.28% 0.98% 0.83% 1.20% 1.20% 1.20% 0.77% 0.65% 1.09% 1.09% 1.09% 0.74% 0.63% 1.31% 1.31% 1.31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

、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a)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b)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c)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机动车商业行业示范汽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行业示范汽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行业示范汽车保险条款1.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机动车商业行业,包括货车、客车、工程车等。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the commercial vehicle industry, including trucks, buses, construction vehicles, etc.2.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车辆发生的意外损失负责赔偿。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compensating for accidental loss of vehicles during the insurance period.3.车辆保险标的包括车辆本身以及固定装置和非固定装置的车载设备。

The subject matter of vehicle insurance includes the vehicle itself, as well as fixed and non-fixed vehicle-mounted equipment.4.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保险费。

The insurer shall pay the insurance premium as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5.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应当真实准确,保险人不得故意低报或高报价值。

The insured amount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true and accurate, and the insurer shall not intentionally understate or overstate the value.6.保险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良好的使用状态。

The insurer shall regularly maintain and upkeep thevehicle to ensure its good operational condition.7.保险人应按规定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保险条款(新人版)(B条款)

机动车保险条款(新人版)(B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责任免除:
(一)地震及其此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 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 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仅造成 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七)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1.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 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
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 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机动车辆保险及条款
杨建华
机动车辆保险及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的品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 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 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
注: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 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车损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
车损险定义:
保险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以及发生的施救费等,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保监产险[2013]589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3〕589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的请示》(永保字〔2013〕112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主险条款及编号1.机动车损失保险:A09G01Z01130607;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9G01Z02130607;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9G01Z03130607;4.机动车盗抢保险:A09G01Z04130607。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1.玻璃单独破碎险:A09G01F01130607;2.车身划痕损失险:A09G01F02130607;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9G01F03130607;4.自燃损失险:A09G01F04130607;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9G01F05130607;6.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9G01F06130607;7.机动车全损代步费用险:A09G01F07130607;8.车上货物责任险:A09G01F08130607;9.油污污染责任险:A09G01F09130607;10.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9G01F10130607;11.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9G01F11130607;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9G01F12130607。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宁波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2009机动车商业险B款

2009机动车商业险B款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保监产险[2009]976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76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9〕79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02G02Z01090923;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2G02Z02090923;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2G02Z03090923;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保险:A02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自燃损失险条款:A02G02F01090923;2、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G02F02090923;3、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A02G02F03090923;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A02G02F04090923;5、涉水损失险条款:A02G02F05090923;6、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02G02F06090923;7、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A02G02F07090923;8、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A02G02F08090923;9、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A02G02F09090923;10、救援费用特约条款:A02G02F10090923;11、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A02G02F11090923;12、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02G02F12090923;13、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02G02F13090923;14、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02G02F14090923;15、法律服务特约条款:A02G02F15090923;16、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02G02F16090923;17、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2G02F17090923。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使用说明一、各险种保费计算方法(一)第三者责任保险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机动车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使用性质和车辆种类机动车损失保险1年以下1-2年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家庭自用机动车6座以下459 1.0880%437 1.0370% 6-10座550 1.0880%524 1.0370%例1: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机动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459元,费率为1.0880%,则该机动车的保费=459+10万×1.0880%=1547元。

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机动车的保费=459+15万×1.0880%=2091元。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查找费率;驾驶人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乘客保费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费率 × 投保乘客座位数(四)机动车盗抢保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 = 基础保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五)玻璃单独破碎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座位数、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保费 = 新车购置价 × 费率(六)车身划痕损失险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七)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费率折扣系数(八)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 × 费率(九)自燃损失险按照适用的车龄查找费率;保费=赔偿限额×费率(十)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 = 保险金额 × 车损险标准保费 ∕ 车损险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保监产险[2009]792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792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中银保险发〔2009〕1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损失保险:A33G01Z01090818;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33G01Z02090818;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A33G01Z03090818;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A33G01Z04090818。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A33G01F01090818;2、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A33G01F02090818;3、自燃损失险:A33G01F03090818;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33G01F04090818;5、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33G01F05090818;6、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A33G01F06090818;7、机动车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33G01F07090818;8、机动车全车盗抢未遂损失险:A33G01F08090818;9、随车携带宠物犬损害险:A33G01F09090818;10、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A33G01F10090818;11、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33G01F11090818;1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33G01F12090818;13、法律费用补偿特约条款:A33G01F13090818;14、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33G01F14090818;15、玻璃膜损坏特约条款:A33G01F1509081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 上的人员。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 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 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 机动车;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国 家 有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操 作 证, 驾驶 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6•【文号】保监产险[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26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及其附件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9〕2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为:A01G01Z01090326。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1G01F01090326;2、自燃损失险条款:A01G01F02090326;3、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01G01F03090326;4、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1G01F04090326;5、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01G01F05090326;6、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01G01F06090326;7、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01G01F07090326;8、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1G01F08090326;9、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01G01F09090326;1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01G01F10090326;11、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01G01F11090326;12、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A01G01F12090326;13、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01G01F13090326;14、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01G01F14090326;1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1G01F15090326;16、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01G01F16090326;17、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1G01F17090326;18、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1G01F180903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3•【文号】保监许可[2014]357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357号)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批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锦泰财〔2013〕15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一)主险条款及编号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36G01Z01140423;2.车辆损失险条款:A36G01Z02140423;3.全车盗抢险条款:A36G01Z03140423;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A36G01Z04140423。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36G01F01140423;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36G01F02140423;3.自燃损失险条款:A36G01F03140423;4.家庭自用车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36G01F04140423;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36G01F05140423;6.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A36G01F06140423;7.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36G01F07140423;8.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A36G01F08140423;9.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A36G01F09140423;10.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A36G01F10140423;11.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36G01F11140423;12.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A36G01F12140423;13.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A36G01F13140423;14.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36G01F14140423;15.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36G01F15140423;16.换件特约险条款:A36G01F16140423;17.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36G01F17140423;18.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36G01F18140423;19.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36G01F19140423;20.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条款:A36G01F20140423;21.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36G01F21140423;22.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36G01F221404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年9月23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9]9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53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请示》(中银保险发〔2009〕104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地区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33G02Z01090923;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33G02Z02090923;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A33G02Z03090923;
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A33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33G02F01090923;
2、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A33G02F02090923;
3、自燃损失险条款:A33G02F03090923;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33G02F040909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保监产险[2009]97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73号)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批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的请示》(民保中报〔2009〕99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深圳、宁波地区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22G02Z01090923;2、车辆损失险:A22G02Z02090923;3、全车盗抢险:A22G02Z03090923;4、车上人员责任险:A22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2G02F01090923;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2G02F02090923;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2G02F03090923;4、自燃损失险条款:A22G02F04090923;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22G02F05090923;6、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22G02F06090923;7、换件特约险条款:A22G02F07090923;8、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22G02F08090923;9、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A22G02F09090923;10、异地出险临时费用损失险条款:A22G02F10090923;11、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22G02F11090923;12、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22G02F12090923;13、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A22G02F13090923;1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A22G02F14090923;15、油污污染责任附加险条款:A22G02F15090923;16、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A22G02F16090923;17、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22G02F17090923;18、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22G02F18090923;19、多次事故免赔特约险条款:A22G02F19090923;2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22G02F200909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5•【文号】保监产险[2013]358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3〕358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华保报〔2012〕148号)、《关于修订和补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产品资料的请示》(华保报〔2013〕7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主险条款及编号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08G02Z01130415;2.车辆损失险:A08G02Z02130415;3.全车盗抢险:A08G02Z03130415;4.车上人员责任险:A08G02Z04130415。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1.玻璃单独破碎险:A08G02F01130415;2.车身划痕损失险:A08G02F02130415;3.自燃损失险:A08G02F03130415;4.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A08G02F04130415;5.新增设备损失险:A08G02F05130415;6.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8G02F06130415;7.停驶损失险:A08G02F07130415;8.车身损失延伸港(澳)/境外险:A08G02F08130415;9.车上货物责任险:A08G02F09130415;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8G02F10130415;11.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A08G02F11130415;12.安全驾驶补偿险:A08G02F12130415;13.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8G02F13130415;14.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G02F14130415;15.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G02F151304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3•【文号】保监产险[2009]98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89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2009版)的请示》(安邦发〔2009〕12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苏州、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甘肃、青海、西藏、宁夏、新疆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13G02Z01090923;2、机动车损失保险:A13G02Z02090923;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13G02Z03090923;4、机动车盗抢保险:A13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保险:A13G02F01090923;2、车身划痕损失保险:A13G02F02090923;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3G02F03090923;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3G02F04090923;5、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A13G02F05090923;6、机动车停驶损失保险:A13G02F06090923;7、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13G02F07090923;8、车上货物掉落责任保险:A13G02F08090923;9、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抢保险:A13G02F09090923;10、车上货物责任保险:A13G02F10090923;1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A13G02F11090923;12、自燃损失保险:A13G02F12090923;13、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13G02F13090923;14、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13G02F14090923。

2018.9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B款

2018.9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B款

附件:2009版××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电话营销专用灵活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余特别商定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带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带险不可以独立保险,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分别肩负保险责任。

附带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反抗之处,以附带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还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合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灵活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件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含摩托车和拖沓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合用于非运营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含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此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所有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时期内,被保险人或其赞同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以致第三者遭到人身伤亡和财富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肩负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关于超出灵活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第二条以下原由以致的不测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祸;(二)战争、军事矛盾、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歹意串联;(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成心以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买卖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一)除非还有商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暂时号牌或暂时挪动证;(二)未在规定查验限期内进行灵活车安全技术查验或查验未经过;(三)保险车辆在比赛、检测、维修、保养,被扣押、征用、充公,全车被偷窃、打劫、强抢时期;(四)牵引其余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别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执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以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添而发生保险事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保监产险[2008]392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392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申请》(渤财发〔2008〕7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15H02Z01080403;2、车辆损失险:A15H02Z02080403;3、全车盗抢险:A15H02Z03080403;4、车上人员责任险:A15H02Z0408040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A15H02F01080403;2、车身划痕损失险:A15H02F02080403;3、自燃损失险:A15G01F03080403;4、车辆停驶损失险:A15G01F04080403;5、代步车费用险:A15G01F05080403;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15G01F06080403;7、承运货物责任险:A15G01F05070403;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15G01F08080403;9、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15G01F09080403;10、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A15G01F10080403;11、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A15G01F11080403;12、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5H02F12080403;13、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5H02F13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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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9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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