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是如何的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关于“地役权合同规定”的解读释义
当约定地役权的费用金额、币种,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分 期支付的话,应当明确各期费用金额,支付的具体时间或者期限。 支付方式是以现金支付,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还是通过支票或 者其他方式支付。通过转账支付的,还应当明确收款方的账户名称、 账号。代收费用的,还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账户等内 容。
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 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地役权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的。对于地役权的内容法律不作严 格限制,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但地役权也是受限制的,如果地役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那么,供役地权利人 有权解除地役权。对此,物权编还规定,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滥用地役权的,以及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 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都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3.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的内容表现为对供役地设定一定的负担。这种 负担可以是积极的,即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行为,如通行、 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这种负担也可以是消极的,即供役人在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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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一般而言,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不会有严格的要求,但在特殊情形下,会专 门作出要求。如《瑞士民法典》第732条规定,关于设定地役 权的契约,须用书面 形式,始生效力。本条第1款作了同样的规定,明确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因此,根据本款规定,设立地役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要 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这一特定形式。考虑到设立地役权事关不动产权利 的行使,关系重大,为避免因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而生纠纷,法律规定地役权设立 应当以合同书的形式。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凭法律依据,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特权,可以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特定权益,例如允许他人通过其土地进行通行、建造建筑物或者摆放设备等。
地役权的设立对于土地使用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平衡。
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的设立有着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下面将对地役权的设立进行详细探讨。
一、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并遵守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限制。
2. 权益明确:地役权人对其享有的权益应当事先明确,并在设立地役权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地役权的内容和期限。
3. 合法土地使用:地役权的设立应当基于合法土地的使用,具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
4. 受地役权影响的土地权益人同意:地役权的设立需要获得受地役权影响的土地权益人的同意,并在设立地役权的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地役权的设立程序地役权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缔结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需要通过协商和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设立地役权的内容、期限和权益等。
协议内容应合法、合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履行公证:设立地役权的协议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约束力。
公证书作为地役权设立的有效证据。
3. 不动产登记:设立地役权的协议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以确保地役权的设立能够公示和生效。
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资料核定地役权的设立。
4. 公告和通知:地役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公告或者通知等方式告知土地权益人和相关单位,确保他们了解地役权的设立和受影响的范围。
三、地役权的效力和期限地役权设立后具备一定的效力和期限:1. 效力:地役权设立经过公证和登记后具备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地役权人可以依据地役权设立的协议要求其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 期限:地役权的设立期限在设立地役权的协议中约定,一般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也可以是特定条件下的期限。
地役权的归属
地役权的归属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特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地铁、管道、电线、通讯线路等的敷设和使用。
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的归属对于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地役权的归属问题,并深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例。
一、地役权归属的法律基础地役权作为一种权益,其归属一般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确认。
在中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地役权的归属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他人土地上需要设置管道、电线等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后,设施的所有权属于设施设置者,但是设施无权对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
根据建设用地条例第四十六条,地役权可以通过租约、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
地役权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是可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同,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继续存在。
以上法律规定为地役权的归属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但是具体的归属问题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解决。
二、地役权归属案例分析地役权归属的案例以及法律处理方式也能更好地说明问题。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需要在B公司土地上敷设电力线路,B公司拒绝协商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问题。
在申请过程中,A公司需要提供项目的具体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对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可能损害进行评估等相关材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并符合法规,可以批准A公司在B公司土地上敷设电力线路,并将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
但是,A公司在使用电力线路时需要确保不对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C公司需要将租赁的土地上的子站转租给E公司。
根据建设用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C公司可以通过租约与D公司确定地役权。
民法典理解所有权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理解所有权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民事权益的保护和监管得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框架。
其中,所有权和用益权是民法典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所有权和用益权的法律规定,以加深对这两个权益概念的理解。
二、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权享有的最广泛的权益,即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1. 所有权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物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支配权,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享受权,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所得利益的享有权,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的处置权,包括出售、抵押、转让等。
2. 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定取得、契约取得、继承取得等。
而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停止侵害等救济措施,有效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益权的法律规定用益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享有一定的权益。
与所有权相比,用益权相对较为有限,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地役权和债权。
1. 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地役权是指用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人土地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法定规定、依法设定等方式取得。
同时,用益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
2. 债权的法律规定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包括合同债权和其他民事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关系,而其他民事债权则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情况下的债权。
四、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关系所有权和用益权在民法典中被视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权益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1. 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共存所有权和用益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即一物可同时被所有权人和用益人享有。
地役权概念浅析
地役权概念浅析地役权概念浅析内容提要:地役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同时也是一向非常重要的制度。
地役权的概念是我们研究地役权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第156条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关于地役权概念的规定。
本文试图以其为基础,通过对地役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来阐释地役权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
关键词: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一、地役权概念的起源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地役权概念是由拉丁文“servitudes praediorum”翻译而来,它是古罗马法上相当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
古罗马法认为,地役权是为一块被称作需役地的土地而设立的,它应当直接给土地而不是脱离土地给人带来功利地役权不能脱离其所依附的土地而加以转让。
罗马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被后世的许多国家所继受。
如《拿破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皆对地役权做出了明文的规定。
我国在清朝末年的法律改革中曾引进了地役权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指定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地役权。
新中国成立后,在前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下,地役权制度被完全废止。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规虽然未明文规定地役权制度,但一些民法学著依然保留着地役权概念。
近两年来,地役权的立法概况被大大改观,我国于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章以十四个条文的篇幅对地役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通过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物权法》是从地役权人的角度来定义地役权的。
在这一定义中,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二、地役权概念的构成要件分析任何权利的构成要件可以划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地役权也不例外,下面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分析来阐释地役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地役权的主体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1、不动产所有权人,其可以成为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人都可以成为供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在土地利用中的法律适用——《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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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介 : 陈耀 东 , ,97年 4月 生 , 北省 定 州人 , 士 , 为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长 助 男 16 河 博 现 院 理, 民商 法 、 济 法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导 师 , 地 产 法与 房 地 产 经 济研 究 方 向 博 士研 究 生导 经 房
口
南开大学法 学院
陈耀东博士 教授
近些年 , 随着我国社会和 农村 系 ,而对 地役 权 制度 的规 定 却 付 役 地 人 为 获 取 更 大 利 益 ,加 宽 通 经 济 的 蓬 勃 发 展 ,发 生 在 农 村 的 之 阙如 ,这 显 然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对 行 于 供 役 地 的 车 道 ,供 役 地 因 之 因 土 地 利 用 的 纠 纷 层 出 不 穷 。 土 土 地 利 用 的 现 实 需 要 ,07年 出 增 加 负 担 和 损 失 。 此 种 情 况 就 是 20 地 是 自然 禀 赋 给 人 类 最 重 要 的 生 台 的 《 权 法 》 次 设 立 了 地 役 权 相 邻 关 系 所 不 能 容 纳 的 ,而 应 由 物 首 活和 生产 资 料 ,与农 民 朋友 的生 产 、 活 更是密 不可 分 。 因此 , 生 对 于 合 理 使 用 土 地 ,以 及 对 在 此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各 种 权 益 实 施 有 效 的 制度 。相 邻关 系和 地 役权 具 有相 地役权 制度 进行调整 。 似性 , 二 者不容 混淆 。实际 上 , 但 传 统的地役权利 类型有通风 、 相 邻 关 系 的 规 定 只 就 土 地 利 用 做 采 光 、 望 、 水 、 水 、 水 、 眺 引 排 取 通
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在⼟地所有权上设定的⼀种他项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权、道路通⾏权等。
地役权可以由于弃权、解除、失效和某些其他原因⽽消灭。
⼟地所有权⼈(在我国包括⼟地使⽤权⼈)为了利⽤⾃⼰的⼟地⽽有限地利⽤他⼈⼟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其中⼀块⼟地向另⼀块⼟地提供服务。
其中需要役使他⼈⼟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例如:你在海边有⼀块平地,旁边有⼀⾼楼,楼的主⼈给你⼀定的⾦钱,让你在你的⼟地上三⼗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
楼的主⼈对你的⼟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楼所在的⼟地为需役地,你的⼟地为供役地。
对应地,前⼀块⼟地所有权⼈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后⼀块⼟地所有权⼈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
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度,地役权是⼀种权利,⽽从供役地的⾓度则是⼀种负担或义务。
作为⼀种对他⼈⼟地的⼀种便宜性权利,地役权从取得⽅式或发⽣根据上有两个,⼀个是依据法律规定,⼀个是依据当事⼈约定。
据此可把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
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的对他⼈⼟地的⼀种便宜性权利;⽽约定地役是依据当事⼈的约定⽽产⽣的对他⼈⼟地的⼀种便宜性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某⼈对他⼈⼟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为如果不给予他这样的便宜,则他对⾃⼰的⼟地利⽤便不可能或不⽅便,法律强加给当事⼈供役义务,以使各⾃的⼟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
⽽在法律上⽆供役义务时,⼀⽅当事⼈可以基于约定⽽赋予另⼀⽅当事⼈利⽤其⼟地的权利,便产⽣了约定地役。
《民法典》第三百七⼗三条规定,“设⽴地役权,当事⼈应当采取书⾯形式订⽴地役权合同”;第三百七⼗九条规定,“⼟地上已设⽴⼟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权利的,未经⽤益物权⼈同意,⼟地所有权⼈不得设⽴地役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二、主旨: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完成。
三、条文释义:办理地役权登记,根据本《办法》和《登记簿试行办法》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中记载: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登记时间、登记最终审核人员等。
这里的地役权人,指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地役权设立情况,指需役地登记簿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簿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地役权利用期限,指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登记时间,指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登记最终审核人员,指登记机构做出最终审核决定的人员。
一、予以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情形所谓“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这就是说,登记申请书上记载的申请人与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是一致的。
虽然《办法》在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场的同时,也允许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但是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
如果申请人与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则可能损害供役地权利人以及需役地权利人的利益,故而不能为其办理地役权登记。
对此的审核,应当通过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上的记载以及地役权合同的记载来进行。
2.供役地所有权人和地役权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首先,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的真实性。
如果权属证书无法提供,则应当告知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发;如果权属证书系伪造、变造,则应当依据《办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役权本质与存在原则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兼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地役权的规定
地役权是“ 需役地所有权的延伸” 供役地所有 和“ 权限制” 相结合的统一体 , 这两种表现形式都是地役权
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利用需要的并存与调和”l 。 】
地役权 作为一 种用 益物 权 , 然 对其 概 念界 定 不 所展现 出的法 律 现象 , 两者 都是 地 役权效 力 的不 同 虽 即
有权限制说 , 该说认为地役权是对供役地所有权的限 能 , 是对他物权做出了一个宏观的 、 总括的表述, 实则 制, 即地役 权是“ 以限制供役地 所有权 的作 用为 内容 的 并未触及 到作 为他物权 的一种权利类 型 的地 役权 以及 他物权” 三是土地增值说, ∞; 该说认 为地役权的存在 地役权的本质。因为 “ 实现不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
尽相 同②, 可 以看 到 , 其 中却 均 包 含 了 地役 权 的 表 现形式而 已 。因此 这两种现象 是共 同存在 于地役 权 但 这
“ 目的性 ” 因素 , 即地 役权 是 为增 加一 定 土地 的利用 价 制度中 , 个 事物 的两 个 方 面 , 是一 不可 分割 。所 以 , 我 值 而存在的 。如 苏永 钦先生所 说 ,地役 权是 以他人 土 们认为将地役权的本质界定为“ “ 提升需役地价值” 是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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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20 0 6年 4月
篮 法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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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本质 与存在原则 的法律 与经济分析 *
一
兼评《 物权 法( 草案) 关于地役权 的规定 》
利用或排除利用对需役 土地创造的价值, 高于供役土
地创 造的价值 , 高于供役土地 减少 的价值 , 而且 除非交
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1. 引言地役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合同。
地役权合同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地役权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法律规定等。
2. 定义地役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就土地使用权进行约定的合同。
在该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让其在特定的时间内使用土地或从土地中获取特定的权益。
地役权合同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土地利用的多样化和高效化。
3. 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合同首先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被转让方。
转让方通常是土地使用权人,被转让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明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和时限。
3.2 土地使用方式和限制地役权合同要明确被转让方在土地使用上的权益和限制。
包括土地的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
同时,合同可以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进行约定,例如禁止进行特定的活动、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等。
3.3 地役权费用和支付方式地役权合同要明确地役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地役权费用可以根据土地的使用面积、用途、地段等因素进行计算,支付方式可以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3.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地役权合同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解除后的各方责任。
当一方违约时,合同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4. 法律规定地役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护。
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地役权合同的签订、登记、履行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论地役权合同作为土地资源利用的一种方式,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利用地役权合同可以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多样化利用。
民法典297条原文
民法典297条原文民法典297条原文一、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第六十条至第三节(地役权)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地役权是一种权利,用来约定对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
它是由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不动产使用人或管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所规定的。
二、解释1. 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不动产使用人或管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所规定的一种权利。
它用来约定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可以确定权利人对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权益。
2.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使用土地或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
b. 管理权:权利人可以对所使用的土地或建筑物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等。
c. 收益权:权利人可以从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中获得收益。
3. 地役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地役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 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不动产使用人或管理人之间需要达成合法的合同。
b. 地役权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
c. 地役权必须具有明确的期限。
如果没有约定期限,视为不定期地役权,在不动产所有权人发出通知后,权利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停止行使权利。
4. 地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地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分别是:a. 权利人:地役权的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他们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权利。
b. 义务人:地役权的义务人是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
在地役权的有效期间内,他们必须履行保障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不动产的义务。
三、结论地役权是一种用来约定对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它是由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不动产使用人或管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所规定的。
地役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役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法的合同、明确的期限、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权利人和义务人分别是地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终止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主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的变更、转让和注销登记。
三、条文释义:《物权法》对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只要地役权合同生效就发生了地役权,登记只是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的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了规定,依据该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依据该条,《办法》本条对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本条中第一、二、五项无须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三项所言的“登记证明”应当理解为“登记证明材料”;在地役权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中,就是指地役权人提供的他项权利证书。
至于设立之后并未办理登记的地役权,如果其发生了变更、转移之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则直接按照申请登记时的状态(也就是变更、转移之后的状态)申请设立登记即可,而不应办理地役权变更或者转让登记。
如果地役权业已消灭,则不再有登记的必要,当事人没有必要先行办理设立登记,再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的变更登记所谓地役权变更,是指地役权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需役地及供役地的编号、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地役权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形。
地役权内容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协商变更地役权中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还包括利用范围的变化。
所谓利用范围是指供役地上的特定地域范围。
一般而言,如无特别约定,地役权应当是为需役地的整体而设定,地役权负担也应当基于供役地的全部,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地役权的利用范围进行特别约定。
因此,利用范围的变化也属于地役权的变更。
在地役权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需役地和供役地的编号、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由地役权人单方申请变更登记。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真题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共80 题,每题1 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下列关于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B.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严控城镇空间占用C.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控农业空间占用D.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严控农业空间占用2.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到2035 年,中心城区内综合客运枢纽之间,公共交通转换时间不超过()小时。
A.0.5B.1C.1.5D.2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下列关于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实施特殊保护制度B.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分区准入+规划许可”制度C.对重要水源地实行“约束指标+规划许可”制度D.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范围采用“约束指标十分区准入”制度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下列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至 2025 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80%B.进改革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试点C.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D.对暂时没有边归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要求5.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下列交通线网不属于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要骨架布局的是()。
A.京津冀-粤港澳主轴B.长三角-成渝主轴C.东部走廊D.沪昆走廊6.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习题1】关于地役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真题2017】A.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B.地役权合同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签订时设立D.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E.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DE【解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把握4个善意第三人。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三)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
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
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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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_真题-无答案
地役权(总分65,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 )的范畴。
A.用益物权 B.担保物权 C.所有权 D.抵押权2. 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其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
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3.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C.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 D.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4. 地役权通常具有( )特征,各国立法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A.层次性 B.容纳性 C.可分性 D.附从性5. 村民王某与李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王某为浇水灌溉,经与李某协商,双方于3月份签订了合同,主要约定:王某经过李某的承包地修建一条小渠,李某也可以用之进行灌溉,王某每年支付给李某500元。
水渠建成后,王某和李某都利用该水渠灌溉。
后来,水渠被冲断,王某花钱修好了水渠。
由于李某因为此渠也受益很多,王某要求李某承担部分修渠费用。
李某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B.由于合同并没有约定,因此王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费用C.修建水渠的费用应当由李某一人承担D.双方应共同承担修渠费用6. 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包时,有一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丈,甲一次性支付乙5000元。
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为( )。
A.土地使用权 B.相邻权 C.地上权 D.地役权7. 当事人要设定地役权,必须以( )的方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A.书面 B.口头 C.口头或者书面 D.推定方式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地役权设定契约书
地役权设定契约书供役地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地役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正式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共同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市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
宅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自土地东部_____________地号的边界线起始,向西延伸,划定区域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同时,自乙方所拥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至公路方向延伸________米,该区域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相关图示及详细规划已随文附上,供查阅参考。
第三条甲方针对前述土地的部分区域,将每年自费进行一次修复工作,以确保该区域的通行顺畅无阻。
第四条乙方为表达感谢,每年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该款项的支付日期定于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进行。
第五条当乙方连续两年以上未支付前述酬谢金时,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地役权关系。
第六条地役权的有效期限,自合同双方订立契约之日起,设定为不超过_____________年的期限。
第七条在本地役权契约的有效存续期内,该权利应始终与需役地保持同步移转。
即便需役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地役权亦不会因此而被废止或消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地役权(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本契约书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_______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各自保留一份作为有效凭证。
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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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建?工程(gōngchéng)法规?考点:土地所有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土地(tǔdì)所有权1、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jiāo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耕地承包权,期限为30年,期内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nóngy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实行土地用处管制制度。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立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用地使用权三、地役权【真题】1.某建立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工程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立单位每月支付20220元费用。
据此,建立单位享有的权利是()。
【2022】A.建立用地使用权B.地役权C.相邻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进步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不动产的权利。
别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符合题目要求。
【提示】地役权的概念不需要背诵,但是如此题所示,常被以案例题的形式考察。
2.建立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拓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
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立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用,该企业向建立单位提供场地。
在此合同中,建立单位拥有的权利是()。
【2022】A.相邻权B.地役权C.土地出租权D.建立(jiànshè)用地使用权【答案(dá àn)】B3.甲公司(ɡōnɡ sī)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
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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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是如何的
什么是地役权?相信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简单点说地役权就是为了自己的便宜而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那么,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是如何的?对此,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对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是如何的:
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
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士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律伴小编提醒您,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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