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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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的范围

一、行李

(一)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行李运输随同旅客运输而产生,与旅客运输是不可分割的,旅客不购票乘车,就不可能产生行李的运输。

行李包括以下物品:

1.旅客生活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

2.残疾人用车;

3.其他旅行必需品;

4.凭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证明和“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托运的文艺团体演出器材。

超过规定范围时应按包裹运输。

(二)行李中不能夹带的物品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其中: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

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二、包裹

(一)包裹范围

包裹是指除行李之外的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见表2—1。

表2-1 包裹分类

(二)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

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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