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1阶段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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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国际商法》第1章至第3 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指( )
A.当事人的国籍不同 B.企业的注册地在不同国家
C.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D.合同标的物在不同国家
2、在下述国家中,规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伙利润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
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
复代理
4、英美法中公司的组织大纲与内部细则,在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统称为( )
A.公司章程
B.设立前合同
C.发起人合同
D.招股说明书
5、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加拿大
6、关于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属性的描述正确的是( )
A.都属于授权资本
B.都属于法定资本
C.前者属于授权资本,后者属于法定资本
D.前属于法定资本,后者属于授权资本
7、英美法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诉讼( )
A.可以由本人起诉 B.可以由代理人起诉
C.只能由第三人起诉 D.本人与第三人均可起诉
8、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中,哪一项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总公司和分公司
B.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C.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D.母公司和子公司
9、依英美法,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称为()
A.普通合伙
B.特殊合伙
C.民事合
伙 D.有限合伙
10、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越权订立的合同( )
A.是有效的
B.订约双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履行
C.股东大会对此必须追认
D.是一律无效的,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交易包括( )
A.有形商品 B.技术
C.资金 D.劳务
2、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E.公司的存续一般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3、在代理关系中,包括(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C.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D.只有当经纪人把他从该合同中所得到的权利转让给本人之后,本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4、合伙的特征包括:( )
A. 合伙是“人的组合”
B.合伙是“资本的组合”
C.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E.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5、依公司法原理,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享有的优先权是( )
A.分派公司的红利
B.公司清算时分派公司剩余财产
C.行使表决权
D.检查公司账册
E.参加股东大会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更重视程序法。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款一般只能以现金和支票缴付,不能用实物抵作股款。
()
3、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就不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 )
4、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其与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之前予以追认,并且其追认的代理
行为必须合法。
( )
5、按照英美法的规定,第三人一经发现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
( )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国际商事条约
2、授权资本制
3、表见代理
4、“撩开公司面纱”的制度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两大法系在公司章程上的差异。
2、简述无权代理及其产生的原因。
3、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六、论述题(10分)
1、试述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主要规定及两大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主要区别。
2、在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七、案例分析(10分)
英国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要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并为原告保管了这笔钱。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这样处理原告的货物。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请说明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C
2、C
3、C
4、A
5、B
6、C
7、C
8、B
9、D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ABCD
2、ABCD
3、AB
4、ACE
5、 AB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对
2、错
3、错
4、对
5、对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是指两个国家共同制定商事规范,按照国际条约的内容,可将国际条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内容的国际条约,即对国际商事交易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的条约;一类是冲突法性质的国家条约,即规定如何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规范。
2、授权资本制
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公司章程载明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分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3、表见代理
是指本人(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行为后果法律规定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4、“撩开公司面纱”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法院若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犯罪活动的,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两大法系在公司章程上的差异。
(1)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由单一的文件组成。
其内容根据重要的程度分成三类:一是绝对记载事项;
二是相对记载事项;
三是任意记载事项。
(2)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
一是组织大纲。
是规定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是内部细则。
是在组织大纲的基础上订立的,其内容不得与组织大纲相冲突。
2、简述无权代理及其产生的原因。
答: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产生原因:①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②授权行为无效是代理;
③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提示:①法律渊源不同;②法律推理方式不同;③法律结构不同;④法律分类不同;⑤诉讼制度不同;⑥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六、论述题
1、试述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主要规定及两大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主要区别。
简答: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狭义的公司资本仅指自有资本。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①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公司的资本都不的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②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
③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两种制度上:△授权资本制
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公司章程载明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⑴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是公司按其章程有权发行的全部资本。
⑵发行资本——公司发行的用以让投资者认购的股本。
授权资本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
△法定资本制
法国、德国等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
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
2、简述在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提示:大陆法对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分类规定
英美法对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分类规定
两者的不同:英美法中未被披露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同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的本人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与他再订立合同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移转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按照英美法,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不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即只需有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为被披露的本人直接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
七、案例分析(11分)
英国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要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并为原告保管了这笔钱。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这样处理原告的货物。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请说明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
分析提示:本案属于客观必须的代理权问题。
(1)客观必须的代理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⑵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⑶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2)本案中,铁路公司虽然是出于善意的,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