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9月13日)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目录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3、《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哪些权利义务?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都能参加社会保险吗?5、政府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提供哪些财政支持?6、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是怎样分工的?7、工会如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二、基本养老保险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9、哪些人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构成的?1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12、怎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14、跨地区就业是否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1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怎样实施的?三、基本医疗保险16、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7、哪些人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8、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20、职工退休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否需要缴费?2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规定?2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23、参保人员如何结算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24、什么是工伤保险?25、哪些人应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26、为什么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7、哪些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28、职业病职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29、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0、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31、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职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失业保险33、什么是失业保险?34、哪些人应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35、《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人员有限定条件吗?36、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37、《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领取期限是怎样规定的?38、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3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应如何处理?4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六、生育保险41、什么是生育保险?42、哪些人应参加生育保险?如何缴费?43、生育保险有什么待遇?七、社会保险费征缴44、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45、个人也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吗?46、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4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如何处理?八、社会保险基金48、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49、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设立预算?50、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51、什么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九、社会保险经办5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哪些职责?53、法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经费保障有哪些规定?54、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十、社会保险监督5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实施社会保险监督?56、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的有关规定有哪些?5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怎样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58、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监督方式有哪些?59、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有哪些?60、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有权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61、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十一、法律责任6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如何处理?6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5、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6、如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67、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承担什么责任?68、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9、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0、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如何处理?71、违反《社会保险法》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险法?答: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若干具体问题,现统一明确处理意见如下:一、关于相关政策的衔接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下发前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原发放丧葬补助金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有供养直系亲属已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未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原标准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原支出渠道发放;有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不再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自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后基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10〕75号)停止执行。
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9月15日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 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 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 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 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 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 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 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 遇与企业脱钩。 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 (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二)出台了7个规章 (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 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
项目类型
文号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部令13 13号 部令13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从去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梯次推进,全面展开,各项政策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这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此次审议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该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哪些重要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关注?答:《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关于对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过程中(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现就其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五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
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二、关于因醉酒导致伤亡的工伤认定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和工伤认定的证据。
对有关单位弄虚作假、违法作出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和工伤认定的证据。
三、关于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未成年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应当寄送或者通知其监护人。
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地址、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之后,仍未收到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不提供的,参保人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对经连续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服务的,应当认定其为主动放弃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徐人社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25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规定,现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的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原在编的退休职工,其原军龄和工龄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帐户资金。
四、参保单位中在本通知实施时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按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9%,下同),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 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 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 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 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 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 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 府补贴;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 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 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13号令第六条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 理解)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 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 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 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档。
该细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福利的重要基础。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目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律,并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实施,我国政府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该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之下,加强保障措施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强化经济基础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内容1.缴费期限:规定企业应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用缴交,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并对拖欠社保费用的企业进行惩罚。
2.社保补贴标准:细则规定,在新冠疫情和其他灾害情况下,对部分企业或个人的社会保险交纳进行特殊的补贴,保障其社会保障权利。
3.社会保障金的使用标准:该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社区公雇员应怎样使用社保金,强化了不当使用社保金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权利。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定期监督和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有效防止贪污和滥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医疗保险报销的实施规定,让社会保障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又有力。
三、实施细则的影响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稳定社会局面。
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为政府和参与社保的企业及群众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积极的政策措施,这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们更加安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国的发展。
总体来看,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积极的举措,它的实施将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要提高保险权益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活动,共同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五险)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1.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能是什么?可为参保单位及个人提供哪些服务?答:《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哪两部分组成?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人社部发〔2011〕7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SJ014-B0401-2011-033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日期:2011-10-08文号:人社部发[2011]107号主题词: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和准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时,要严格执行部颁指标体系,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要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修正数据,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用性。
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
企业天地Company0282012年9月 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浅析高晶/文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它所占用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
社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障。
它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必须尽到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才有享受收入补偿的权利。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期,现代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十多年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民主,先后发表了包括《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等相关政策条文,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机关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里程碑”,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这些内容关系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更好地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主要问题及原因《社会保险法》为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为其解决了参保人员缴费接续转移困难等问题。
然而,《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之后,许多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社会保险法是一个针对全国十三亿人口的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还属于框架性,内容比较原则化,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条例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6]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3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医保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保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医保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33号)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医保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盟市在宣传《医保条例》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对贯彻落实《医保条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厅报告。
联系人:王玉兰联系电话:(0471)6610125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五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12年5月11日开始至2012年6月20日结束。
此次专项检查开展以来,共检查70家用人单位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此次专项检查各类用人单位,重点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检查采取听取用人单位汇报与书面审查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改正。
同时本次专项检查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0余份,农民工维权卡1000余张,有效的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知识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升。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也由被动转为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逐年提升。
本次检查各类企业70家,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基本达到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只有20%。
(二)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不断增加,险种逐渐丰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社会保险法》试题(竞赛题)及答案(选择判断)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B。
管辖C。
境内D。
成立2. 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B.拨款C.税收优惠政策D。
大力发展政策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A.单位平均工资B。
社会平均工资C。
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4。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
A.合作医疗制度B。
集体医疗制度C.互助医疗制度D。
救助医疗制度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
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B。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地区最低工资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6。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B。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C。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B.十二个月C。
十四个月D。
十六个月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
A.本地最低工资的70%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C。
本地最低工资 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10。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D.申请之日1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学习题(含答案)
社会保险学习题(含答案)1、(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A、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B、外国人C、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D、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答案:B2、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因渎职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应()。
A、予行政记过处分B、予行政开除处分C、予行政处罚处分D、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地区最低工资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答案:B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以下的罚款。
A、50%B、100%C、一倍以上三倍D、二倍以上五倍答案:D5、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A、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B、企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司法机关代表,以及工会代表D、企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答案:A6、《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设立预算。
A、统筹层次B、行政区划C、财政体制D、税务层级答案:A7、《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轨道。
A、国际化B、标准化C、现代化D、法制化答案:D8、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 )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A、半年B、年C、月D、季度答案:C9、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A、不定期B、年C、月D、季度答案:C10、社会保险运用()法则,在社会范围内分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风险。
A、大数B、平均C、经济D、金融答案:A11、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细节,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具体参保条件根据不同保险项目而有所不同,例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居民等。
三、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保险项目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个人缴费比例加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是指用于计算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收入上限,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费基数上限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所能获得的具体金额。
不同保险项目的待遇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通常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社会保险费所形成的资金池,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和监督等方面。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费,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用等。
基金的投资需要遵循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缴社会保险费、追缴欠费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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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 保险部门。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 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部
• (5)参保人员转出统筹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减员及个人停保减员不计收滞纳金。 • (6)根据资产抵押相关政策,参保单位按规定 办理资产抵押的,抵押期间欠费不计收滞纳金。 • (7)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并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 2.缓收滞纳金 • (1)参保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 费,年底前缴清当年欠费的可缓收滞纳金。 • (2)参保单位一次性缴清历年欠费,根据单位 实际情况,经核准可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缓收滞纳 金。
四、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问题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十五年,共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 • 一是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二是延长缴费; • 三是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关于个人账户清算
• 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 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对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 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滞纳金
• 3.收取滞纳金 • (1)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无特殊情况,参 保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老、失业保险 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2)参保单位不能在今年底前缴清历年欠 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3)超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体超龄跨 年度补缴欠费人员,申请自法定退休(养老) 年龄下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
二、关于以单位职工新参保的补缴办理
• 参保人员申请依据仲裁结论或法院判决参保, 单位申请依据证明材料或工资凭证等为未签订 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由分局审核后报相关处室统一研究。
•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从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之月起 参保。境外法定代表人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 政策参保。
三、关于滞纳金
六、关于失业保险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 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 给付标准:丧葬补助金为400元;抚恤金为10 个月的失业金。
七、关于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 户; 三是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 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滞纳金
• (一)滞纳金收取比例 •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 前应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999年1月1日 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应缴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六、关于失业保险
•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以办理失业登记之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 月。 •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 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本 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
六、关于失业保险
•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 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本人户籍限制。用人 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 保险费。
六、关于失业保险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 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三、关于滞纳金
• (2)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单位,一次性补缴社会 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 滞纳金。 • (4)超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申请自缴费下 月享受待遇的,不计收滞纳金;按市政府2010年 第9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参保的(包括 超龄漏保人员、老知青、一次性清算个人账户人 员等),不计收滞纳金,从缴费下月享受待遇; 今年底前参保单位按规定为超龄已参保人员补缴 欠费的,不计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自退休下月享 受待遇。
三、关于滞纳金
• (二)滞纳金的分类管理
• 根据规定,考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实际情况, 为降低参保对象的缴费负担,在2012年12月底 前,对欠费滞纳金分类管理: • 1.不计收滞纳金 • (1)因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缴费基数不能按时 核定,影响参保单位、个人办理当期缴费,自平 均工资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不计收滞纳金。
关于养老、失业保险 相关政策解读
2012.7
一、关于外籍人员参保
• 外籍人员在参保范围内单位就业的,有双边协 定的按协定执行。无双边协定的,原已办理参 保缴费的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尚未办理参保 缴费的,从2011年7月起凭护照等有效证件依 据《社会保险法》参保。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华就业外籍人员参保 暂行办法》发布后,按此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