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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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思考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志愿者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时形成的新型的社会互助关系,需要及时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志愿服务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

在近期内要通过一个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由地方进行志愿服务立法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志愿服务道德法律化新型社会互助关系
正文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助人为乐、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的民族,从“老吾老而及人之老,幼吾幼而及人之幼”到共和国历史上兴起的大规模学雷锋活动,无不是这种传统美德的具体实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发展志愿服务,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救援抢险、大型活动、扶贫开发、城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赞誉,成为“当代社会主义一项十分高尚的事业”。

但是志愿服务活动发展至今,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

法律的缺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的瓶颈。

鉴于此,本文试对志愿服务的立法作一探讨。

一、志愿服务的概念分析
志愿服务在世界范围内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它是古老的慈善行为与现代社会参与、救助手段的融合。

在今天,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然而,“志愿服务”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

我国台湾地区的《志愿服务法》规定,志愿服务是指“民众出于自。

》提出: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

⒊年月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⒋年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等公益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并指出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公民服务法》或《劳动法》对其非政府组织如志愿者组织、民间团体的活动、社会地位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些组织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们可以依法筹措资金,也往往和政府形成伙伴关系,共同来解决面对的社会问题。

例如在新加坡,许多从事志愿服务的机构被确认为法定机构,政府支出其雇员部分或全部薪金,在经费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允许其在社会上开展募捐活动。

而我国除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必须要有主管单位外,对于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社会角色和定位,志愿服务的对象及范围,评估、表彰,权利义务关系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政策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⒈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问题。

由于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政府对志愿者(民
间)机构的建立、存在及其活动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税务、收支管理,捐助政策,等等。

志愿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极其缺乏,导致一些好的服务项目实施不下去,为志愿者进行人身、医疗保险的话题也无从说起。

⒉志愿服务的原则问题。

由于对志愿者组织还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关于谁可以兴办志愿服务,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企业招志愿者帮助自己搞推销和无业者兴办志愿服务等现象,这是与志愿服务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的,它将严重打消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⒊志愿者组织及成员与服务对象的法律关系问题。

志愿服务涉及志愿者、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志愿者组织三方,在服务与被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侵犯某一方权益的事情,由于其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侵权纠纷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⒋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

某些单位和个人利用立法的漏洞,假冒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的名义,为自己或小集团牟取利益,侵害了志愿者组织的合法利益。

⒌志愿者个体的权利义务问题。

对于志愿者志愿服务期满后的工作问题,政府和志愿者组织都没有予以解决,除非志愿者与原单位事先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志愿者服务期满后便会面临失业的难堪局面。

在全国,支教扶贫的志愿者回到原单位以后被辞退的现象屡有发生,受刁难的情况就更多。

在一些志愿者服务领域,除了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外,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

如在每年的中国杭州西湖博览会的义务导游服务中,总有一些志愿者导游遭到野导游的漫骂和殴打。

一些志愿者在举报制作假证件的不法分子或在为精神病人服务的时候也招到类似的伤害。

××年年底被广泛关注的“可可西里志愿者遇难”事件提醒社会,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有伤亡的可能性,一旦出现意外,竟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法理思考
如何保护志愿服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需要制定一部《志愿服务法》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志愿服务立法符合我国的基本法律精神。

如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但是志愿服务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志愿服务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⒈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

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

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

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

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

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人(这是就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

”即道德是有可能法律化的。

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

当然也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⒉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

按照马克思主
义的观点,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

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维护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

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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