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一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第二节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与次区域规划 (2)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3)第四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8)第五节专题研究、支撑研究、行动规划、规划评估 (10) 第六节城市设计 (11)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13)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13)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14)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6)第一节建筑间距与日照标准 (16)第二节建筑退线 (19)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 (21)第四节建筑场地 (22)第五节建筑外立面设计 (24)第六节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 (25)第五章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29)第一节公共开放空间 (29)第二节公共艺术工程 (34)第六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38)第二节城市轨道交通 (41)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 (45)第四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47)第五节机动车停车场(库) (49)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50)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53)第一节总体要求 (53)第二节给水工程 (53)第三节排水工程 (56)第四节电力工程 (58)第五节通信工程 (59)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供热工程 (64)第八节环境卫生工程 (65)第九节管线综合与综合管廊工程 (67)第八章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71)第一节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要求 (71)第二节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72)第九章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 (74)第一节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事项 (74)第二节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的市、区两级分工 (74)第三节规划许可审查要点 (75)第十章附则 (92)附录 (93)附录一用词说明 (93)附录二名词解释 (94)附录三计算规则 (101)附录四图示 (102)附录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参考文献 (1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实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并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青建管字〔2011〕43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实施细则》中第1。
0。
3、3。
1。
2、3.2.1、3。
2。
2、4.1。
2、4.1.3、4.1.8、4.3。
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中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青建管字〔2006〕13号)同时废止.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1 总则1.0。
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
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
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
0。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土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 4舍5入”。
12.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doc/f35297730.html,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2020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培训资料建筑工程
3.第十九章施工运输工程第7.(3)条说明的适用 范围
《2020汇编》第109页
第十九章施工运输工程说明7.(3)“民用建 筑垂直运输,定额按层高≤3.60m编制。层高超过 3.60m,每超过1m,相应垂直运输子目乘以系数 1.15”仅适用于除地下室外的其他楼层。
4.当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基础底板垫层 底面高度>20m时的计价方法
新发展阶段 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体系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 装配式建筑钢结构
(详见后附: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
(二)建筑、装饰工程计价
1.定额子目5-1-24地下室墙的适用范围 2.现浇混凝土(密肋梁)位于地下室顶板和其他 楼层时的计价方法 3.第十九章施工运输工程第7.(3)条说明的适用 范围 4.当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基础底板垫层 底面高度>20m时的计价方法 5.屋面女儿墙的计价方法 6.工程类别
(鲁建标字〔2016〕40号)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鲁建
标字〔2019〕22号)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标价
字〔2020〕6号)
一、建筑、装饰工程现行主要计价依据
《2020汇编》第48页至50页
《2020汇编》第82页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由固定费率调整为阶梯费率。
现费率
本通知自 2020年8月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5月30日。
三、建筑、装饰工程新增计价说明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 (二)建筑、装饰工程计价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有关说明
背景: 概念: 体系: 定额: 清单: 定额: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人气:192回复:3| 文字选择:T T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房产测量规》(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使用面积+套墙体面积+套阳台建筑面积(三)、套使用面积1. 套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17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专业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1.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为131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46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37元/工日,市政工程为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113元/工日。
2.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103-2008)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房屋修缮中的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24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03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市政养护工程为98元/工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107元/工日。
二、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套内使用面积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本技术细则参考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出版的相关资料,遵照相关国家标准,收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建筑面积计算方面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我市在城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并与已发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充分衔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31号),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省价和市价均为103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省价为120元/工日、市价为122元/工日。
该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省发布有关单价执行。
三、规费项目中的环境保护税、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附件执行。
四、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请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相关规费计取标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月3日附件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规费计取标准费用项目计税方法费用计算基数费率标准环境保护税一般计税法规费前造价(不含进项税)1.建筑、装饰工程:1‰2.安装工程:3‰简易计税法规费前造价(含进项税)1.建筑、装饰工程:1‰2.安装工程:3‰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一般计税法规费前造价(不含进项税)1.77‰简易计税法规费前造价(含进项税)1.64‰住房公积金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市价人工费3.8%说明: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上表数据计取;结算时,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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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跨海大 青岛巨源建工集团 桥高架路二期工程建安工程项目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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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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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大桥高架路二期工程建安工 青岛海德工程集团
程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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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跨海大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 桥高架路二期工程建安工程项目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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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跨海大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 桥高架路二期工程建安工程项目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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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TOP6
跨海大桥高架路二期工程建安工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
程项目
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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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TOP7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跨海大 青岛巨源建工集团 桥高架路二期工程建安工程项目 有限公司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平均节支率
8.3%
同比增长:50.9%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人气:192回复:3| 文字选择:T T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房产测量规》(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使用面积+套墙体面积+套阳台建筑面积(三)、套使用面积1. 套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青岛房屋测算细则
青岛房屋测算细则(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以上(含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套内使用面积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2018-74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本技术细则参考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出版的相关资料,遵照相关国家标准,收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建筑面积计算方面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我市在城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并与已发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充分衔接。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相对于旧版规范有所改变)2•术语原《规范》共有术语25项,新《规范》有术语30项。
与原《规范》相比,修订17项,新增10项,删除5项。
修订的术语:2.0.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原规范(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原规范(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
)2.0.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原规范(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原规范(为放假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条纹说明: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说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成为凸窗(飘窗)墙面的。
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原规范(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条文说明: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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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九年十一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青自然资规字〔2019〕18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2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14)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6)4.1容积率计算 (46)4.2建筑密度计算 (51)4.3绿地率计算 (53)5 附则 (55)附录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56)附录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5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详表 (58)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计算办法 (59)1 总则1.0.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1.0.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1.0.4 动态更新在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对本细则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2 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标注使用用途、没有标注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
2.0.4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5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6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0.7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建筑底部,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0.8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
2.0.9 错层指建筑内部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2.0.10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0.11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
2.0.12 结构层高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3 结构净高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4 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15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16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17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l/2的房间。
2.0.18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l/3,且不超过l/2的房间。
2.0.19 架空层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2.0.20 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1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22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23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其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24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
2.0.2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6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27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2.0.28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9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30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活动的建筑空间。
2.0.31 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置构造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
2.0.32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33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34 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35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36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3. 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1 面积计算一般规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具有储藏、维修等使用功能的楼层,应计算l/2面积。
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1.2 局部楼层的面积计算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l/2面积。
3.1.3 坡屋顶的面积计算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l/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3.1.4 场馆看台的面积计算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l/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面积。
3.1.5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积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l/2面积。
3.1.6 出入口坡道的面积计算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l/2计算面积。
3.1.7 架空层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l/2面积。
3.1.8 门厅、大厅的面积计算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l/2面积。
3.1.9 架空走廊的面积计算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2面积。
3.1.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有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算l/2面积。
3.1.11 舞台灯光控制室的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l/2面积。
3.1.12 落地橱窗的面积计算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l/2面积。
3.1.13 飘窗(凸窗)的面积计算从室内地面起至窗台面高度小于0.45m或外挑尺寸大于0.70m (飘窗下放空调室外机的外挑尺寸可放宽至0.80m)且窗台面至凸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等于2.10m的,应计算l/2面积;飘窗结构净高大于2.10m的,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1.14 室外走廊(挑廊)的面积计算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l/2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