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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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学习笔记

法规政策学习笔记

法规政策学习笔记1、《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19条规定,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14条规定,签订出让合同60日内缴清出让金,逾期,可解除合同,追违约赔偿。

(部关于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出让金缴纳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约定,最迟付款不得超过一年”)3、17条,受让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和城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约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国土应纠正并处罚至无偿收回。

4、18条,使用者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应经国土和规划批准,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出让金。

5、23条24条,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6、25条、26条、27条土地转让,分割转让,优先收购。

7、43-45条,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规定,2、国土资发[201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其中确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用地,应以划拨的方式供应。

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租房用地,可以划拨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五、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严禁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和性质,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钱,不得办理土地手续。

3、国土资发[2011]63号,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意见:为保障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国土部门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内容。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总结重点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总结重点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重点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2、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3、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4、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⑥文化教育权利⑦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5、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6、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7、债的消灭:(1)履行(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4)混同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免除(6)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8、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9、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10、(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

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
①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
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①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②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
①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注:统筹地区,现在一般以地级市为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a.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b.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c.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d.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回避的适用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1年行政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笔记系列

2011年行政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笔记系列

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不应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

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一个联合或者综合机关可行使数个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唯一限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授予其他任何行政机关行使。

3.【刑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标注: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许可法总则1.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2.【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标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的设定1.【可设定许可的事项】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财经法规笔记

财经法规笔记

财经法规笔记2011年全国通用《财经法规》精编笔记--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03 2011年全国通用《财经法规》精编笔记--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03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与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因此这种制度通常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概念: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含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含预算内与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与改革有关的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短期内还难于完全配套进行,也难于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实现每笔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与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构成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与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均储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2.零余额账户:包含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每当发生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时,先由代理银行将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垫付给收款人,每日终了后再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划转代理银行已垫付资金。

营业中每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提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要紧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与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紧用于授权支付与清算。

JGJ 242—2011学习笔记

JGJ 242—2011学习笔记

(一)负荷分级提出了层数的要求其中规范3.2.2 条: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条建筑高度为1OO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2.3条对之前对消防负荷备用电源已要求设柴油发电机。

(二)对变配电室的设置位置提出更为严格要求: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三)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四)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对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送往哪里?(五)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此条规定的是否有此类产品?(六)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此条规定不分具体敷设条件,对穿管暗敷的线缆,个人觉得没必要提出低烟无卤要求。

(七)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

小户型住宅,照明回路现有条件允许使用1.5 mm2 导线。

(八)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

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此条增加对光源采用AC220V供电时加防护罩要求(九)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其中条文说明:疏散通道上的电动门包括住宅建筑的出入口处、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处等。

2011一级建造师法规数字知识点(最新最全版)

2011一级建造师法规数字知识点(最新最全版)

法规数字知识点第一章基本法律知识1. 【法律体系】P6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 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 【知识产权制度】P26 专利权保护年限【均自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或寄出的邮戳日】20 年(发明)、10 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商标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0 年,期满前6 个月申请续展注册+6 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10 年;著作权的保护期:P29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3. 【担保制度】P36 一般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 【保险制度】P42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旧机器不负考核期和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5. 【责任制度】P4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没音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章施工许可1. P52 资金落实(合同价的):工期不足一年的,50%,超过一年的,30%。

2. 【施工许可证】P5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延期与中止(见下表);P55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笔记

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笔记

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笔记;(2011年2月1日);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一、定义;【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一)它具有人民性;(三)具有法律性;【二】它的基本内涵:;(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笔记(2011年2月1日)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一、定义【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一)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三】本质特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四】必须做到:1.依法治国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2.执法为民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1党员学习笔记

2011党员学习笔记

党员学习笔记1月14日。

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2010年10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全会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在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全会通过的《建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

2010年11月2日至3日,中共河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石家庄召开。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张云川同志受省委常委会委托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科学制定“十二五”规划,对于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12月30日,中共廊坊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举行。

市委书记赵世洪受市委常委会委托作《乘发展大势促强势崛起勇当京津冀城市群科学发展先行军》工作报告。

全会指出,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起步之年,全市上下要扭住大事不放松,强力实施十大突破,即在解放思想促崛起、高标准规划、环首都经济建设、提升项目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新农村建设、改善民生、打造特色文化、构建平安廊坊和提高执政能力十个方面求突破。

2月25日内容:创先争优理论学习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坚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2011年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11年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笔者说明:此笔记为2011年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2011年之后教材有所变动的知识点,需要使用者自己多加关注我国财会制度的更改消息。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法律基础:1、法和法律2、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4、法的形式和分类:8种形式5、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6、经济法概述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2、民事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管辖、诉讼时效、判决执行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体现。

(法的本质)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使用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提示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2个主体,因为至少要有2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想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提示2】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视为法律上的“物”(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三、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做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 学习笔记(2011)

农村土地承包法 学习笔记(2011)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承包期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
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1、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
土地承包经营入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
承包地交回
1、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2、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
妇女特殊照顾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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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本节重点把握:1.总体3个层次;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

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四)会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①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③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例1-2】P7考察《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一)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1)为自己进行的行为(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2)为他人进行的行为。

【例1-5】提示关键字:涂改手段(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四节会计监督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概念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9、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①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②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③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④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受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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