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包含起重机、场(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工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行政部
3.1.1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2 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3.2 人力资源部
3.2.1 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工作;
3.2.2 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工作。
3.3 装备动力部
3.3.1 负责归口管理特种设备计划、采购、选型、安装、调试、验收、改造和大修工作;
3.3.2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验工作;
3.3.3 协助行政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
3.3.4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督促落实。
3.4 使用部门
3.4.1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和日常保养工作;
3.4.2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4.2 设备采购前,应由装备动力部、行政部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备。
4.3 新购设备必须保证安全防护装置完好齐全,操作维修方便,运行安全可靠。
4.4 特种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按订货规格确保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5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装备动力部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6 叉车、电瓶车等场(厂)内机动车辆,应当凭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场(厂)内机动车辆应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4.7 装备动力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7.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7.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7.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7.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7.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7.6 特种设备履历卡。
4.8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装备动力部应编写安全操作规程,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行政部备案。
4.9 特种设备应定人定机,责任到人。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并按规定进行点检和维护保养,作好记录。
4.10 特种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4.11 装备动力部每月应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如没有具备特种设备检修资格人员,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如果公司无法处理的,应联系供应厂商或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维修单位进行处理。
4.12 装备动力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4.13 装备动力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4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必须将电源切断,悬挂故障标志,同时通知装备动力部处理,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15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报废处理,经批准报废的,装备动力部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16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定期
演练。
4.17 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4.18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
4.18.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或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资质的单位进行。
4.18.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需委托第三方时,装备动力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保存相关资质证明。
4.18.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办理开工报批手续,并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4.18.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行政部有权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监督,对实施过程中更改方案或违反方案要求作业的行为制止,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4.18.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完毕后,装备动力部应会同供应商、行政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4.19 行政部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章情况进行通报,督促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员及时整改。
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5.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5.1.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1.2 操作者必须年满18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精神良好,行车工、高处作业工矫正视力在5.0(对数视力表)以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矫正视力4.8以上,叉车工无色盲,无从事本工种作业职业禁忌症的人员。
5.2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培训
5.2.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复审、取证培训。
5.2.2 只有公司正式合同工才有资格报名参加特种设备操作证取证培训,实习生或试用期内员工不得报名,待转为正式合同工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取证。
5.2.3 脱离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
5.2.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由公司统一安排,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5.2.5 起重作业人员实行违规违章行为累计积扣分制度,扣分累计周期为1年(按公历年计算),累计扣分达3分者取消操作资格,累计未达3分的,年底自动清零,第二年重新计算,扣分标准如下:
5.2.5.1 有以下情形的扣1分:
a)开车前未按要求进行开车检查的;
b)开机前,未认真确认行驶方向轨道、地面及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物,鸣铃示警的。
c)操作遥控器时,出现不必要的频繁连续点动遥控器按钮;
d)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未减慢,造成事故的;
e)起重机运行中周围有人或落放吊物时未进行鸣警或提示的;
f)未按吊运要求进行吊运,致使吊重运行时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运物离地面过高,超过1米的;
g)重吨位物件吊运时,未先稍离地面试吊的;
h)工作停歇时,将吊物悬在空中停留的;
i)操作时,同时操作三个控制手柄或遥控器按钮,或同时操作大车、小车的。
j)操作时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停止开关的。
k)同一轨道上的两台起重机运行时,未注意保持一定距离,造成撞车的;
l)吊运钢板未使用专用工具,滥用电线、皮带、钢丝等吊运物件的;
m)因违章操作发生轻微物损或轻微伤事故的。
5.2.5.2 有以下情形的扣2分:
a)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情况下起吊的;
b)超过起重设备和吊具的额定负荷,或重物重量不明时起吊的;
c)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时起吊的;
d)吊物下有人或吊物上放有活动物时起吊的;
e)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时起吊的;
f)起吊埋在或凝结在地下的物件及带电设备的;
g)光线隐暗、视线不清时起吊的;
h)歪拉斜挂的;
i)棱、刃等物件,没有保护措施时起吊的;
j)吊运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质、金属溶液的;
k)因违章操作发生一般物损或轻伤事故的。
5.2.5.3 有下列情形的扣3分:
a)因违章操作发生较大物损或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b)故意隐瞒事故的。
5.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参加复审培训,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将其操作证交由考核发证机关核销:
a)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进行复审的;
b)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c)因违章操作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d)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e)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f)特种作业人员违反(d)、(e)项规定的,3年内取消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
5.2.7 起重作业人员累计扣分达3分但未出现5.2.6情形的,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恢复操作资格。
5.2.8 违章违规检查由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人员将违章违规依据发给行政部备案。
5.3 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
5.3.1 为了便于及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到人力资源部,由各公司统一管理。
因个人原因未即时复审的,后果自负。
5.3.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公司服务时间未满两年就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审和取证费用由个人承担,离职时从工资中扣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公司服务时间未满两年就离职的,复审费用由个人承担,离职时从工资中扣除。
同时,特种设备操作证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发放给离职员工。
5.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5.4.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严禁无证操作或将特种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操作。
5.4.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公司行政部报告,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4.3 操作特种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正确穿戴劳保用具。
操作时要平稳、准确、注意力集中。
5.5 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均按照《安全环保奖惩制度》考核。
6 相关文件
6.1 《安全环保奖惩制度》
7 相关记录
表7.1 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