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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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工具等因素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高处作业;(六)锅炉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工业气体操作;(九)危险化学品操作;(十)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五)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安全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一)特种作业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年龄要求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文化程度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技能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一)培训报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得与复审(一)取得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X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年 1 次。

复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材料等。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焊接、起重、电梯维修、钢结构安装等涉及特殊技术、操作过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培训计划和标准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考试。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进行,合格后方可领取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办理手续包括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书等。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在过期后,如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的,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备案,如有离职、转岗等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

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保证持证上岗率____%。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2)通常由企业、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保证其安全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概述,具体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作业类型进行调整和完善:1.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要求,包括必要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最新5篇)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

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二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3、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操作、电工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责任及权利,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共同维护特种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主体责任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做到操作规范、流程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配戴工作保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酗酒、吸烟、聚众混乱,不得违章操作,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拒绝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在特种作业中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特种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有责任报告特种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参加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保护特种设备和相关设施的安全,不得私自移动、损坏特种设备、相关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岗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安排、培训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特殊需求,合理设定报名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招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按照施工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特种作业,并勤于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雇等。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保持工作秩序。

第六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违规操作、擅自更改设备设置等行为。

第七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主动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加强团队合作意识,与其他相关岗位人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第九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二章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享有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权益,有权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参与相关安全生产决策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服从上级的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接受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各类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权和责任立即报告上级,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工作安全。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集团公司,指:华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责任规定第四条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殊安全操作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不存在阻碍相应特殊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5)为相应的特殊操作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或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电工作业、起重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以及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2、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4、能及时、准确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育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能力。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公司劳动人事部组织实施,其培训形式有行业管理部门或劳动(技监、安监)部门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司自行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由市劳动(技监、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内容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八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本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劳动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九条:复审的内容为:1、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2、健康检查(相应工种);3、进行事故案例教育;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1、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3、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作业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4、努力学习与本职相关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5、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严格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的管理,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特种作业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证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叉车驾驶员、爆破工、高处作业人员等。

2.证件管理:指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特定证件,且该证件需要经过审核、审批、颁发、使用和更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3.管理人员:指被企业委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其证件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四条证件申请与审核1.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有与其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证件。

2.特种作业人员须向企业提出证件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3.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证件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料子齐全、真实有效。

第五条证件审批与颁发1.证件管理人员应依照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申请。

2.审批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证件管理人员予以颁发特种作业证件,并在证件上注明有效期。

3.特种作业证件应由证件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更新和颁发。

第六条证件使用与保管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必需在有效期内且与本人身份相符。

2.特种作业证件不得转借、买卖或伪造,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3.特种作业人员离岗时,应将证件交回证件管理人员安全保管。

第七条证件更新与注销1.特种作业证件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须到企业证件管理人员处办理更新手续。

2.特种作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前十五天内,应自动向证件管理人员提出更新申请。

3.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工作时,应及时向证件管理人员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八条岗前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需接受相关特种作业培训,并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考核。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

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

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其行为和工作程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2.管理责任:企业应设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相关职责。

3.人员资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5.操作规范: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或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6.作业设备: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7.作业安全措施: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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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维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参与企业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工作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维修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特种设备操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技术考核记录、安全事故记录等。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教材应经过专业审查批准,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应每年参加一次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与安全意识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和考核中不得作弊、舞弊,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本公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和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操作和维护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确保设备达到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操作,并向上级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生产和人身安全,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掌握专业技术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或者从事特别危险作业的工人。

三、特种作业的分类特种作业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为以下几类:1.高处作业2.烟花爆竹生产与作业3.架子搭设、拆除及脚手架安装、拆除4.高温作业5.特种设备作业6.电工作业7.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等高风险工种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持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证书。

特种作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的类别、级别、期限等。

特种作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应该定期进行复审或者更新,复审合格并且缴纳了规定的费用,方可继续颁发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若自动放弃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作,则应该同时停止证书的有效。

特种作业证书不得代替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但是特种作业证书的持有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特种作业所必需的其他证件以及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时,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措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并且应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知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暴露风险应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立即停止工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受专业培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培训的规定,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后,在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之后才能颁发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配合单位对其进行日常工作技能的指导和培训,并且定期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如果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擅自操作或者放弃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事故后逃逸等严重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且在证书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取消其特种作业证书的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岗位核定、安全培训、发证工作及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部门、班组负责人负责所辖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合同签订管理部门在对外招标谈判中要提醒监督承包、分包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事项。

第三章特种作业的范围第七条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接、切割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驾驶(铲车、叉车)。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年满18周岁以上的职工;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与考核第九条各业务部门根据施工需要、人员变动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培训需求计划申请,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因没有按时上报而致使涉及特种作业的岗位缺员、无证上岗,或因部门自身原因致使培训计划得不到实施,扣减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100-500元。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

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的管理,对证书将到期需进行复审或延期换证的,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复审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

复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应急救援常识等知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对特种作业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主要内容为:(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扫描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

二、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二)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三、人员资格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等要求,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或操作特种设备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色盲、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等。

四、培训与考核(一)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复训和复审,确保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持续符合要求。

五、人员档案管理(一)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管理。

六、日常管理(一)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二)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况和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高处作业、机器设备操作、叉车操作、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领域。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包含正式员工和临时工,应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四条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坚持防备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培训与考核,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须接受本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培训内容应由本企业特种作业管理员组织,采取面授、图文并茂、示范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不超出两年,过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规操作;—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应全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私自借用他人特种作业证书从事特种作业;—遇到特种作业显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并停止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本领。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工作区域应保持乾净、无障碍,并配备紧急救援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汇报对象应定期对其安全操作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并将巡查记录进行归档。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处理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等情况,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开事故扩大。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以下简称“证件”)是特种作业人员依法获得的用于证明其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4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统一颁发。

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更新和换证工作有序进行。

第7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均通过信息化手段制作、管理并与国家、省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

第8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捏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盗用他人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办理、更新、换证、补证等手续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2章证件的办理第10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资格要求;(三)身体健康,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四)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合格。

第11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报告、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12条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13条人员申请被批准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并核发证件。

第14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过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进行证件更新或重新办理。

第3章证件的使用与管理第15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使用和保管责任。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解约等情况下,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收回和登记,并及时上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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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职权职责
1、安环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全
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并同意,方可变动。

3、安环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五)管理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
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⑵项、第⑷项和第⑸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

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
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⑴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⑵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环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培训中心进行安技培训。

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科负责安排。

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科。

⑸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环科核准后,纳入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⑹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

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培训中心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

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⑻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⑼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我厂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⑽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环科负责保
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安环科存档。

⑾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厂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

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厂范围内使用。

⑿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厂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环科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我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⒀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厂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完成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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