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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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免税的账务处理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免税的账务处理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免税的账务处理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当企业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将某些收入免税,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利益。

以下是一种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免税的账务处理分录的创作示例。

假设某企业在2021年获得了一笔免税收入,该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正确处理这笔免税收入的账务。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1. 首先,需要将免税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账户。

假设该免税收入为100,000元。

收入账户(借) 100,000元
免税收入(贷) 100,000元
2. 接下来,企业需要将免税收入相应的税项计入会计记录。

按照会计准则,税项需要单独列示,但不需要缴纳。

免税收入(借) 100,000元
应交所得税(贷) 100,000元
3. 最后,企业需要将免税收入的净额计入利润表,以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收入账户(借) 100,000元
应交所得税(借) 100,000元
利润表(贷) 100,000元
通过以上分录,企业能够正确处理免税收入的账务,并确保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这样,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希望以上的账务处理分录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免税处理,并能在实践中应用。

企业能够正确处理免税收入的账务,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也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贷:营业外收入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案例实务华丰公司为了进行本市区的节能环保改造,2018年6月购置了一批设备,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当月底,华丰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适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批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以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1. 如果该公司选择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企业购置设备时:借:固定资产5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贷:银行存款585(2)收到政府财政资金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3)201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500/120*6=25。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1.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八: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一、财政拨款等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税前扣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 财政性资金定义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作者:李馥香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

政府补助,在会计核算方面,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政府补助的规定核算;在税务处理方面,则有可能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在判断哪些政府补助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特别对于同期收到多项政府补助又存在多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不征税收入会计核算和管理上很容易产生混乱。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以我国企业为对象,结合税务与会计方面的理论,对不征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简要分析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明确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提出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注意事项及税务、账务处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一、政府补助、不征税收的定义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税法方面,不征税收入包括:一、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第一项及第二项均强调纳入“财政管理”,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不是企业;或性质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代收款。

这两项不属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范畴。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只有符合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才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具备的条件财税〔2009〕87 号及其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政府补助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为: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款利 息
税 、集体福利 和个人 消费等项 目时视同销 售按 照适用税 率缴 纳增值税 。 四是小规模 纳税企 业销售 自己使 用过 的固定资产 和旧货 ,按 2 %征 收率缴 纳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除 固定 资产 以外 的物 品,应按 3 %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
借 款 利 息 总额 为该 年度 内 每 一计 算 期 不得 扣 除 的借 款 利 息额 之 和 。 因此 , 须要 比较 必
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年 1 08 2月 3 1 日前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没 进 行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的抵 扣 , 用 于 非 应 税 、 外借款所 发生 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时 扣 除 。 算 不 得扣 除 的 利 息 公式 : 计 当计 算 期 问未 缴 足 注 册 资 本 额 ≤该 期 问 借 款 额 时 ,企 业 每 一 计 算 期 不 得 扣 除 的 借 款 利
是 困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
另有规定 的除外。对于 由财政拨付的国家
投 资 和 政 府 向 企 业 的 贷 款 资 金 则 没 有 明
确 。《 通知》 I , 指 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I 资金 ,除属于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均 应 计入 企业 当年 收入
利 、个人 等项 目时按 照 4 %征收率减 半缴 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0 9年 1 1日以后购进 月
二是 国务 院批准 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 征税 收入 。《 通知》 出,对企业取得的由 指
国务 院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专 项 用 途
4 %征收率 减半征 收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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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 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 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 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 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 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 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 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 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 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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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 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 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 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 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 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 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 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 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会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会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 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 3 个条件才可以 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而企业不征 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 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9行“18、其 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 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 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 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 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 益。 例 1. 2009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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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会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 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 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 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 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 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 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 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 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

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支出形成费用时:借:管理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支出形成资产时: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资产折旧或摊销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浅析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浅析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明确规定 , 企业 当年应 纳 税所得 额 =收入总额 一各项扣除款项 一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允许弥补 的余额 , 由此可见 , 不征税收入 和免税收入一起 不被 列 为征税范围的收入 范畴 。 正 因如此 , 许多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 等同于免税收入理解 ,造成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错误而被税务 机关查 处。免税 收入主要包括 : 第一 , 居 民企业依 法所获得的权 益 性投资 收益( 如 红利 、 股息等 ) ; 第二, 非营利组 织所获得 的收 入; 第三, 非 居 民企业从居 民企业 获得 的权益性 投资收 益( 如红 利、 股息等 ) ; 第 四, 国债利息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 , 上述所列的免 税 收入 范围并不是完全不变 的, 其往往处于动态调整 的阶段 , 在 特定的经济条件 下 , 以后很可能会恢复征税 。 二、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不征税收入常被误解 为税 收优 惠政 策。税收优惠是指基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 应征税 , 但一定 的条件下 , 国家 规定可不征的纳税行 为。 《 企 业所得税法 》 第 四章 “ 税 收优惠 ” 中, 并不 会将不征 税收 入罗列出来 , 但是却会将免税收入列示。与此 同时, 《 税收优惠 明 细表》 中也不会将不征税 收入罗列出来 , 只会 将免税收入的填报 信 息列示在税 收优 惠项 目中。 基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 条例 》 第2 8条规定来看 , 不征税收入不可用于对摊销 、 折 旧等费用予 以计 算或者扣除 , 只能用于开支相应的财产和费用 。
关键 词 : 不 征 税 收 入 概 念 财税 处理 企 业 中 图分 类号 : F 8 1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6 ) 1 2 —1 3 2 — 0 2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转载)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转载)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转载)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0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6个月)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人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119007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涉税该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涉税该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的涉税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

⽬前,不征税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件:即《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包括三类:⼀是各级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是依法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

财税〔2008〕151号⽂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后返还本⾦、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为不征税收⼊;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的政府性基⾦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的⾏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不征税收⼊对应的⽀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1⽇⾄2010年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是企业能够提供资⾦拨付⽂件,且⽂件中规定该资⾦的专项⽤途;⼆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及⽀出的纳税处理与⼀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所对应的⽀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内容,并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及免税收⼊对应⽀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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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

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

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是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

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

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

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

五是“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需要关注可以税前扣除的基金、收费的前提,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此类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应当探究此项基金、收费的审批管理权限,不按审批权限设立的“乱收费”则不能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
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税前扣除。

六是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

《通知》指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人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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