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08•【文号】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会〔2023〕853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023年9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适应海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通过“减证”推动“简政”,“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证照整合标准不统一、盲目追求证照整合数量、部门信息共享不顺畅,营业执照互通互认有障碍等问题。
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现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多证合一”改革内涵,进一步明确证照整合范围在“多证合一”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已明确取消的证照事项也纳入改革范围的现象。
对此,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确保改革准确落地。
(一)在整合范围上,要严格遵循《意见》要求,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于法有据。
对于相关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由同一部门发放的,对证照事项要加大管理力度。
(二)在工作推进上,各地要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地、市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三)在证照管理上,要坚持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关于“多证合一”改革后的企业变更及注销问题,各地企业登记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因地制宜,理顺关系,避免企业为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奔波往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 11月 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扎紧制度笼子 筑牢拒腐防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重点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及时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办规程,将省委、省政府的重点改革任务 落到实处。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 险。组织开展省优、特贴人选选拔工作。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出台技能竞赛活 动管理办法,统筹实施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执 法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狠抓队伍廉政建设,落 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一是完善监管 体系建设;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三是推进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完 善监管制度;四是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建 设,提高监管实效;五是加强市场监管,主 动发现和消除问题;六是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七是主动帮扶,推进 医药产业发展;八是扎实开展党风政风行 风建设。会议要求要继续以问题为导向 开 展 工 作 ,细 化 任 务 ,责 任 到 人 ,抓 好 落 实;今年要向社会公布监管工作成效。
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党风廉政建设长 效机制。
省水务厅成立督导组,监督落实党委 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三不准” (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经商活动;不准在 任何团体或单位兼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参与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活动)进行 摸底清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纠“四 风”活动。
东方
本报讯 (记者杨勇 特约记者高智)近 日,为学习贯彻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东 方出台新措施,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市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职能的实施意 见(试行)》,明确了纪检监察、政法、公安、 检察、法院、组织、审计等部门在查处腐败 案件的职责,形成联动机制,做到明察秋 毫,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第80号1986.3.31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1997.10.31 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1998.12.4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1999.8.18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第27号2000.2.3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2001.7.16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2001.10.16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2001.11.5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2003.4.30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384)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1998.5.25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58号1998.7.2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1999.8.27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2000.11.9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2002.5.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2002.8.23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86]工商223号1986.10.7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52号1997.2.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1997.5.21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42号1998.2.2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1号1999.2.3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2001.12.19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第268号1986.11.27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1997.5.2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1999.1.18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1996.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1997.4.24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1997.6.9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1998.6.23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2000.1.24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2000.7.25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2002.7.19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098、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49号1990.10.25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70号1992.4.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1992.9.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1993.12.22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1994.9.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1994.10.21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1995.5.18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6号1996.1.1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79号1996.3.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1996.9.10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1996.12.24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1997.1.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1997.8.27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1998.4.7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1999.6.30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1999.11.1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2001.10.15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工商市字[2002]第43号2002.2.27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2002.7.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74号1990.11.19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第394号1990.12.3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1993.6.7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1994.5.4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1994.5.1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1994.7.8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1994.10.17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1995.8.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1995.11.15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1996.6.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1996.6.4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1996.6.10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1997.4.22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1997.7.3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20号1998.1.20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70号1998.4.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03号1998.5.2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1998.9.16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59号1998.11.10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1998.11.1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11号1999.1.18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1999.9.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1999.12.15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4号2000.2.17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2000.12.25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1995.6.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50号1997.2.24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1997.11.27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96号1998.5.19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84号1990.9.29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1992.7.25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1992.8.24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1992.9.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1992.9.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1993.5.1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1993.7.22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1993.8.14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1993.9.29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45号1994.2.28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4〕第64号1994.3.17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1994.4.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86号1994.4.20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1995.7.31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1995.12.22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3号1996.2.5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67号1996.3.8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97号1996.4.16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1996.4.19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1996.7.17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1996.7.24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琼发改产业〔2021〕780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1〕78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13日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部署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12%、35%、15%;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到54%。
——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供应链完善稳定,技术交易市场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5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6%,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突破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
——产业集聚度明显提高。
建成若干千亿级和百亿级产业园区,产业关联度明显提高,形成产业集聚发展。
到2025年重点园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达30%以上。
——产业布局明显优化。
推动形成“南北两极带动、东西两翼加快发展、中部山区生态保育”的产业发展格局。
到2025年“海澄文定”和“大三亚”两个经济圈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约70%。
——产业开放度明显提升。
高水平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大力引进外资,吸引全球资源要素聚集和高效配置。
“十四五”时期全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年均增速分别达1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12.27•【文号】•【施行日期】198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实施。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制印章和挂牌。
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四厘米,中间为五角星。
牌名和印章需用全称,即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前冠以某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授予的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自己有权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他人担任代理人进行辩护。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分为:(一)县(市)、旗、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三)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者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人员担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琼财采〔2006〕2053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采〔2006〕2053号省直各单位、海南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和分散采购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法》),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级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9•【文号】财行[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3月9日财行〔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有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l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和数量,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二、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要求,抓紧开展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并在编制核定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核定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处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8月29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3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为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的监管效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商事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助力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二)基本原则——实施分类监管。
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
对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指导商事主体规范提升。
——坚持过罚相当。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处罚款的,不予处罚。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操作流程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了解税务登记要求1. 在海南省注册个体工商户之前,需先了解相关税务登记的要求和流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琼府办[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海南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范围,明确分工和部门协作(一)参照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参照如下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陋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简易生产设施,加工方法简单,但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食品及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多局限在邻近的较小区域内。
(二)明确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
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由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药监、质量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的地方实践及规则构造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6期2023年1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6Dec.2023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①华东地区包括上海市闵行区,浙江省温州市、湖州市德清县、嘉兴市、义乌市、台州市黄岩区、宁波市鄞州区、湖州市、舟山市渔农村,安徽省天长市、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池州市青阳县,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福清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仙游县、泉州市丰泽区、龙岩市长汀县、龙海市、龙海市东泗乡、厦门市同安区、宁德市柘荣县东源乡、龙岩市上杭县官庄畲族乡,山东省邹城市、临沂市沂水县、淄博市桓台县、泰安市宁阳县、日照市莒县,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吉安市遂川县南江乡。
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大兴区、海淀区,山西省孝义市、忻州市、忻州市宁武县、原平市、太原市万伯林区、太原市迎泽区、临汾市尧都区、长治市长子县、太原市晋源区。
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英德市、佛山市南海区,海南省三亚市。
华中地区包括河南省济源市、新乡市获嘉县,湖南省资兴市。
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市江北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
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金昌市永昌县、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②分立式制度化模式系单独制定专门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担保(抵押担保)规范文件。
③合并式制度化模式系将股份质押规定纳入到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当中以作整体规定。
收稿日期:2022-01-1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BFX160)。
作者简介:赵新龙(1980—),男,安徽阜阳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6.07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的地方实践及规则构造赵新龙,曹雪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摘 要:中央立法的缺位导致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只能由部分地方先行探索。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材料的80684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考评类型: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名称:执法办案项目编码:琼财预〔2016〕112 号项目单位: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方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评价机构:□中介机构□专家组□√项目单位评价组评价时间:2018年7月12日海南省财政厅制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办案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二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该项目用于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方面的业务工作。
(二)项目绩效目标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拟定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规章政策草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整治,开展流通领域消费维权,积极查办各种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案件,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经营者经营和市场交易等市场行为,对合同违法行为、霸王条款、消费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旅游市场、房地产市场、汽车市场、农资市场、建材市场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加大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水平,不断扶持市场主体步入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等12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9月10日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特色、省市联动、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短板,围绕“打基础、谋发展、强保障”,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推动要素资源集聚、成本下降,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工商法[2015]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工商法[2015]6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商事制度改革,从工商业务的角度来讲,涉及工商业务的方方面面。
因此,在实际工
作中,在工商业务具体操作层面反映出的具体问题会很多。
为具体指导全系统各单位具
体工商业务工作的开展,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
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试行)。
工商人,手里端着工商的饭碗,肩上扛着工商人的担当。
首先就应该要做到认真对待
工商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
干工商这一行,本身就应该懂工商,学习和熟知工商的
业务,这是我们的本行。
对待工商业务的态度,同样应该是“三严三实”的工作标准和
要求。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
本指导意见的内容作为工商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应该是应知应会的。
在具体处理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请照此指导意见执行。
在这过程中如果有一些什么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和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的一个直属工作机构,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
肩负着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准入环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职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要想做好工作,必须要认真学习,掌握工商业务,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研究和不断改进工商业务。
省局要求同志们要自觉的增强讲学习的意识。
养成学习业务,研究业务的习惯。
真正让学习成为工商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在全系统要努力形成一个浓厚的学习、研究工商业务,人人争当内行,当专家的健康氛围,只有这样,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请同志们共同努力。
附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附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制定本业务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015年10月1日前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在2017年底前作为过渡期,在全省范围内要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全部都要改为使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届时,原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登记机关根据登记事项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需要,对窗口、前台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注册官)和履行核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注册官),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完全充分授权。
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法定,权责一致,终身追责。
积极探索注册工作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工商队伍职业化建设和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以及对市场主体科学监管的文化含量。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先照后证”。
除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对涉及与工商登记有关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机关必须要认真履行对市场主体主动告知的责任。
申请人应当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觉履行申请行政许可的义务,并按许可开展经营项目。
坚持许可法定,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
对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宽容把握名称近似规定;宽容鼓励企业名称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最大限度释放名称资源。
依据《条例》规定,加快名称登记系统建设。
企业可以通过自助名称登记系统办理名称登记。
除法律规定和他人权利在先均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在原出资人不变或原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字号。
第六条放宽企业出资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放宽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等事项的登记。
支持企业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碳排放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积极支持自然人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投资入股,其劳务价值、劳务出资比例由全体投资者以书面协议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第七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增设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与其住所同属我省行政区划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经住所与经营场所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第八条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必须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法人使用自有或者租(借)用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左邻右舍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九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备案条件。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意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可实行电商企业集群注册。
第十条推动“线上园区”建设。
对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可实行电子证照、电子签名认证等。
对园区引进的重点项目、合伙人企业等,登记机关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主体认证手续,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一条依据《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办理联络员备案。
备案的事项包括联络员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联络员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必须在2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简易快速注销。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后,凡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登记机关依法将其注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依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