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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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琼建管〔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管对象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监管内容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三、监管要求(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告知同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

资质许可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可抽选由市县审批资质的企业交由相应市县限期核查。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及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管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联动。

第四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检查认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并实施差别化管理;负责各市县有关信用信息采集的汇总、分析和复核以及投诉的调查、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审核、处理,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展示并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采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第五章信用评价方法第六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七章严重失信主体管理第八章信用修复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引导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其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发布、信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信用主体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对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建设综合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商注册情况、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批准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省外企业的基本信息还包括驻琼承揽业务负责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任命书等。
在琼业绩信息为企业申请建立诚信档案手册之日起近三年在琼承揽业务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时间等。
(一) 企业营业执照;
(二)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进入本省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应在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 由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现场核验:
第五条诚信档案手册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以及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审批、创先评优等环节。
第六条建筑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诚信档案手册。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工作。
(一)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琼建法[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法[2010]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通知》(国办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不良行为信息,适用本办法。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3)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4)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琼人社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23 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24日海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是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面向属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及时宣传诚信典型,提高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3)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4)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核对,以上填报内容属实,与附件材料中扫描件内容一致。
(公章)
年月日
投标项目信息(参与投标前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项目职务
姓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非必填)
专业监理工程师
(可多填)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附表2
基本信用信息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省市
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万元)
技术负责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批准日期
有效日期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批准日期
有效日期
*省外企业填写
驻琼承揽业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
应急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在琼业绩信息(近三年在琼承揽业务情况,可填多项)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规模合同金额实源自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证号
诚信行为信息(可填多项)
良好行为信息
受奖励行为内容
文件编号
通报时间
不良行为信息
受处罚行为通报内容
文件编号
通报时间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企业填报以上数据及全部附件材料是真实的,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监理员(可多填)
见证员
本企业承诺,所填报的上述投标项目信息属实。我司承诺按要求配备项目现场监理部人员并到位在岗。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琼建管函[2016]58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16〕587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管[2016]43号)、《关于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16]1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及后续应用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在琼业绩信息录入和变更的办理(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在首次办理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时,在琼业绩信息将严格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过程中通过信息平台即时采集录入,建筑企业自行填写在琼业绩信息的权限将关闭。

(二)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录入我厅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老项目,由建筑企业在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变更资料原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审核。

(三)2017年1月1日前已在信息平台中建立诚信档案手册的,如建筑企业需对在琼业绩信息进行变更,由建筑企业在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变更资料原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审核。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4)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7)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3)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5)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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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建管[2016]13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16〕13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管[2016]43号)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建立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凡是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均应登记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二、登记、建立及变更企业用户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点击进入海南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根据《海南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用户操作指南》(附件一)指引,注册企业账户。

(一)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企业在完善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原件并提交核验申请: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参见附件二)5.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三)(二)进入本省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在完善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原件并提交核验申请,在收到短信通知后,由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进行现场核验: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2.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4.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5.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核验合格后,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函〔2021〕23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函〔2021〕23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style="min-height:350px">琼建审批函〔2021〕23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执行。

二、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事项。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工程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 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 属于国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 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股本 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缺乏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 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⑵工程管理机构
6~10分

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

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那么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评分标准为:30%:70%
• ⑵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 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全 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 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 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4、招标文件不得存在的行为:?评标方法?第14条 规定招标文件不得有5个不得行为和3个违反标准 性的行为,其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 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不 得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应鼓励在招标公告 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 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 专业工程的投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琼建质函〔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style="min-height: 350px">琼建质函〔202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2021年4月5日,海口市秀英区五源河文体中心(二期)体育馆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秀英区政府“4·05”事故调查组调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海南华鹰实业有限公司和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碧浩、钢结构施工分包单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峰、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伟、塔吊租赁分包单位海南华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彬、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组织负责人赵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琼建综[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综[2008]96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局,厅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行各业都把诚信建设作为推进体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我厅决定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并制订《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综合计财处。

联系人:谢曦林燕联系电话:65335259 65368680海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业秩序,健全建设系统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系统内各方主体行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建设系统内从事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燃气、市政、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测绘、房屋拆迁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设系统企业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储存,并审核、汇总,发布各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档案,构建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互通的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琼建管[2016]26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琼建管〔2016〕263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建设工程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完善全省建筑工程企业、项目、人员三大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现就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一、基本思路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协同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全省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其运行机制是: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厅以施工许可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关联质量安全报监、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各个环节使用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实现平台操作。

信息平台以施工许可为切入点,自动采集项目信息,建立企业、人员、项目三大数据库。

在三大数据库信息化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诚信评分标准,通过日常动态监管记录和发布诚信行为信息,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琼建招〔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通知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一)建立诚信档案。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

(二)业绩信息生成。

经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将作为工程招投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业绩信息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手册。

(三)诚信信息公开。

我厅会即时公开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绩信息,并进行排序。

(四)择优选择代理。

鼓励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并查询其失信被执行情况,通过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商务条件、过往业绩及拟派项目人员职业资格、过往业绩的综合比较择优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后监管(一)加强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监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市县(含洋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情况报告的接收工作,对未依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诚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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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4)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8)第四章监督管理 (10)第五章附则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3)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7)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21)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建设单位及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监测机构、施工图审等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手册是指记录建筑企业基本信息、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和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档案手册。

第四条诚信档案手册的载体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诚信档案手册两种版本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

诚信档案手册书面版本含有二维码,评标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查验真伪信息。

第五条诚信档案手册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以及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审批、创先评优等环节。

第六条建筑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诚信档案手册。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完善诚信档案手册的信用信息,监督诚信档案手册的使用。

第八条诚信档案手册依托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全省通用,信息公开、动态管理。

信息平台即时公开建筑企业相关诚信信息。

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第九条诚信档案手册内容包括基本信用信息、在琼业绩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三部分。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商注册情况、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批准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省外企业的基本信息还包括驻琼承揽业务负责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任命书等。

在琼业绩信息为企业申请建立诚信档案手册之日起近三年在琼承揽业务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时间等。

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在琼业绩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过程中通过信息平台即时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诚信行为信息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信息平台采集录入。

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登录信息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对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在琼业绩信息进行完善、变更。

建筑企业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对账号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应在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核验:(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进入本省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首次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应在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后,扫描上传下列资料, 由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现场核验:(一)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及在琼承揽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

第十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核验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建筑企业可即时在信息平台查阅本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第十五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建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在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扫描上传相关变更资料,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通过信息平台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予以更新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在琼业绩信息发生变更的,建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在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变更资料原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审核。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予以更新登记。

第十七条如发现诚信档案手册登记信息有误的,企业可在信息平台提交更正申请,并持相关资料原件到原录入登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更正。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予以更新登记。

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第十八条诚信档案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创先评优的依据,是对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

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记录的内容作为企业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审批、诚信评价、创先评优、行政处罚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凡未在诚信档案手册上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和良好行为,建筑企业在参与投标或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和创先评优时一律不作为在琼业绩信息或良好行为信息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前,应登录信息平台,填报投标项目信息,打印生成诚信档案手册,并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交评标委员会。

投标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派驻的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打印生成的诚信档案手册仅限于所填报的投标项目的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阶段使用。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登录信息平台查验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将查验到的诚信档案手册记载信息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评审和评分内容,依据《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对企业诚信评价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在资质升级或增项审批时,应登录信息平台调阅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即时信息。

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在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过程中,应提交建筑工程诚信档案手册。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报监、发放施工许可时,需对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诚信档案情况进行核验方可予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筑企业填报诚信档案手册时,应对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已经建立诚信档案手册的,应予以撤销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进行全省通报,且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建立诚信档案手册;正在建立的,停止建立,且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建立。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不得拒绝登记建立。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手册、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做到全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积极应用诚信档案手册中记载的诚信行为信息,避免出现投标企业诚信分评分失实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填报<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的通知》(琼建管函〔2012〕303号)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1、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2、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3、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实际式样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中内容为准。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附表2* 实际式样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中内容为准。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附表3* 实际式样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中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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