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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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软硬件条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涉及我厂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管理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我厂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科学施工、持续改进、真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我厂专设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单位,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我厂设立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长担任组长,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七条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包括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督、质量检验等。

第八条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分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支持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完成工程任务。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工程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求,拟定建设项目计划,由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实际需求的方案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招投标: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评选出合适的总包商、分包商、监理单位等。

第十四条施工监督: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质量检验: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工程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厂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程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生产厂房管理规定

生产厂房管理规定

生产厂房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厂房,旨在规范生产厂房的管理和运作,确保生产安全和效率。

二、厂房设计与布局1. 生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生产流程和操作的顺畅进行。

2. 厂房的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应分开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不受外界干扰。

三、安全管理1. 厂房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以确保火灾安全。

2. 厂房内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示员工注意安全。

3. 紧急通道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能够安全疏散。

4. 厂房内应严禁喧哗、玩火和滥用电器等不安全行为。

四、环境保护1. 厂房应设有合适的排污管道和设备,确保废水和废气排放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2.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废物分类和处理制度,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和处置。

3. 厂房应设有适当的噪声和震动控制设施,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五、设备维护与管理1.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厂房应设有定期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

3. 设备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设备管理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六、人员管理1. 厂房内的员工应经过岗位培训,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 厂房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设施和药品,以应对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发状况。

3. 厂房应设有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等相关工作。

4. 厂房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七、应急预案1. 厂房应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处理和疏散措施。

2. 厂房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应急程序和技能。

八、监督与执法1. 生产厂房的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厂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定的执行。

2.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厂房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的厂房进行处罚和整改。

九、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以前的规定和条例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标准厂房管理试行办法

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

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操作指南

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操作指南

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操作指南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标准化厂房建设,优化工业发展环境,提高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范围内建设标准化厂房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标准化厂房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建设的可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需要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厂房。

第四条政府将从以下方面对标准化厂房建设给予奖励:(一)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二)税收优惠:对建设、运营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免征或减免相关税费。

(三)土地支持:对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土地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第五条本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六条获得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产业政策。

(三)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七条项目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八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政府将组织专门的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方式第十条根据奖励条件和标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方式将包括资金奖励、税收优惠和土地支持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奖励方案确定具体的奖励额度和方式,并向获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政府将对获得奖励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和优惠政策使用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的使用行为和效果有权监督和举报,政府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解释和修改。

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治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物业治理公司受标准厂房业主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治理. 物业治理公司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单位.凡在标准厂房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治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宿舍、物业、环境卫生、平安生产及配套设施治理等.第四条本方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工程;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第六条符合平安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遵守园区各项治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必须依法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第八条与物业治理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治理交接手续,并预缴纳租金〔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根据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结算〕和物业治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治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报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并备案.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第九条企业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相关工程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标准厂房租赁申请表?一式叁份.第十条工程预审: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应急治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及时进行工程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物业治理公司下发?入驻通知书?.第十一条手续办理〔一〕根据工程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物业治理公司陪同企业选择标准厂房,办理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参与入驻企业工程的论证工作,负责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三〕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参与入园工程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工程进行审批.〔四〕应急治理部门参与入园工程的论证工作,负责对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治理.〔五〕入驻实行手续代办制度,由标准厂房业主协调参与帮助办理,消防部门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平安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第四章租金和物业治理费标准与优惠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厂房租金、物业治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一〕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厂房假设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下同〕;假设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9元/月/平方米,第二层租金为8元/月/平方米,第三层租金为7元/月/平方米,第四层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每三年上调10% .〔二〕物业治理费:物业治理费收费现行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面积以厂房租赁核定面积为依据〕,每三年上调15% .〔三〕其他费用:用水、用电价根据工业用水、用电价格为依据.水、电价格浮动以相关部门政策规定为准.第十三条租金的治理标准厂房租金由物业治理公司根据租赁面积按月累计每半年收取一次,执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对人民政府同意减免租金的企业,对照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执行.第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短为1 年,最长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 须在协议期届满1 个月前向物业治理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物业治理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十五条优惠奖励政策〔一〕入驻企业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贵州省、安顺市和“产业大招商〞有关优惠政策和效劳.〔二〕本治理方法出台前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的企业, 根据 ?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对产值、税收、就业等相关指标考核后按原治理方法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享受减免租金期间满需续租的企业,原那么上不予擅自缩减厂房租用面积,租赁期届满后,需续租的按本治理方法执行.〔三〕本治理方法出台后新入驻的企业,原那么上不减免标准厂房租金.与人民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合同?的、需入驻园区标准厂房或需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过渡的企业,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执行.〔四〕入驻职工宿舍的有关人员需服从物业治理公司物业部的治理,按时交纳水费、电费,否那么管委会和物业治理公司有权收回职工宿舍另作安排.〔五〕其它事宜以物业治理公司与企业双方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为准.第五章内部治理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证等相关部门的治理和监督,服从管委会的治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第十七条标准厂房的内外部设施实施治理原那么〔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根底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治理公司负责.〔三〕区域内公共局部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治理公司治理.第十八条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 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那么.第十九条进入标准厂房治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治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一〕转租标准厂房.〔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四〕饲养动物.〔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须将装修和宣传方案向报管委会报备,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前方可实施.〔六〕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职工宿舍治理第二十一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那么上每家企业配套高层治理人员住房3套,对在厂区食宿的其他治理人员和职工按6人/ 套安排住宿,并与物业治理公司签署?职工宿舍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在选址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过渡的企业,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年〕内原那么上每家企业配套高层治理人员住房 1 套,对在厂区食宿的其他治理人员和员工按 6 人/ 套安排住宿,并与物业治理公司签署?职工宿舍租赁合同?.过渡期届满后需及时腾出职工宿舍交还给物业治理公司治理,如不能按时腾出职工宿舍确需继续住宿的,需续签?职工宿舍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租金收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布依族苗族自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 配套职工宿舍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对第二十二条所述“过渡期〞内的企业,配套职工宿舍租金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过渡期届满后续租的,租金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治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治理维修规定的, 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入驻企业未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治理费的,物业治理公司每日按所欠物业治理费总额的3% 加收滞纳金. 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治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五条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公安、劳动保证等部门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入驻企业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物业治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职工宿舍及附属设施,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当.〔一〕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进场,在三个月内未投产的;〔二〕入驻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不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事项的.〔三〕入驻企业不服从本方法治理,拒不缴纳相关费用、履行租用厂房治理维护和门前三包的.〔四〕经营治理不善,厂房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第七条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治理方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厂房建设工作制度

厂房建设工作制度

厂房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厂房建设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房建设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效益优先、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厂房建设工作包括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投用等阶段,各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行业标准、公司要求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共同参与厂房建设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项目策划与可行性研究第五条项目策划应充分研究市场需求、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因素,明确项目目标、规模、功能、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市场分析、技术路线、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项目策划与可行性研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划。

三、规划设计第八条规划设计应结合厂区地形、地貌、交通、环保等因素,优化厂区布局和建筑设计,确保厂房安全、实用、美观。

第九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智能化等要求,提高厂房建设和运营效益。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完整、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控制在项目范围内,如需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报批。

四、施工建设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各方应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房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厂房建设工程,旨在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准则,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工程总体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第二章工程总体规划第五条厂房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规划要求进行总体规划设计。

第六条工程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工程用地、建筑风格、道路通行、设备安装等因素。

第七条工程总体规划应符合环保要求,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工程总体规划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统一管理施工人员和设备。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保证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验收制度。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计划和设计方案。

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平湖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办法:一、分割登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经批准新建设的创业创新中心和国有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分割登记条件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相关权证;3.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和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4.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变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1.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幢或按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须符合可独立使用功能布局,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对于按幢为单元分割且四至界线明确的,凭本相邻权利人书面意见,按独立宗进行分割登记;若四至界线不明确或相邻权利人不同意单独划宗的,则按共用宗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按分摊面积登记。

土地分割登记按厂房占地面积登记,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分割登记。

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2.对于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管理义务,由分割单位指定某一单位统一管理。

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以及其占地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统一指定单位承担。

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等。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厂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二、建设单位三、设计单位四、施工单位五、监理单位六、质量管理七、安全管理八、文明施工九、环境保护十、竣工验收十一、质量保证一、总则为加强厂房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厂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责部门。

2.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并签订相应协议。

3.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4.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5.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工程建设管理。

6.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核查及时整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7.建设单位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拥有一定设计实力。

2.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出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

3.设计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整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4.设计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5.设计单位要确保设计图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责任对设计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一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2.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规范。

3.施工单位要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5.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设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保护环境。

6.施工单位要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一定的监理员和技术人员。

2.监理单位要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厂房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厂房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厂房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房工程项目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厂房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公司厂房建设、维护及改造工作。

第三条厂房工程项目部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条厂房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价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具有严格的纪律性和责任心,服从上级领导,遵守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厂房工程项目部设有总监、副总监、工程师、监理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职务。

第七条总监是项目部的最高负责人,直接领导和管理项目部全体员工,负责项目部的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副总监协助总监完成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排部门人员工作。

第九条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对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负责。

第十条监理员主要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施工按照图纸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协调安排各工种施工进度。

第十二条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三条质检员主要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把关,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项目部总监:1. 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和监督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工作。

2. 制定项目部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情况。

3. 负责与上级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4. 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5. 对项目整体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6. 对项目部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评定。

第十五条项目部副总监:1. 协助总监完成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组织协调、安排部门人员的工作。

3. 协助总监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4. 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厂房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厂房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厂房工程进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厂房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厂房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厂房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有序、高效地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交付。

第四条厂房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目标是掌握项目进度情况,准确评估工程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厂房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个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进度管理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工程进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进度推进工作,并报告给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进度计划编制第七条厂房工程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施工总图、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第八条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说明工程各阶段的计划工期和交付时间,分部工程进度计划说明各个子项目的工期要求。

第九条进度计划编制应考虑到工程施工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合理确定工期计划和工程任务量。

第十条进度计划编制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执行性。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应及时更新,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工程的进度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进度信息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项目进度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进度报表、进度日志、进度指标统计表等。

第十三条进度报表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进度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情况、计划完成情况、进度延误情况等。

第十四条进度日志应详细记录工程进度管理的各个环节、每日工作情况和问题反馈,便于查阅和分析。

第十五条进度指标统计表应定期更新,包括进度完成率、进度延误情况、问题解决情况等,便于管理层和项目经理监控工程的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进度信息管理应遵循信息保密原则,确保进度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进度监控与分析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根据进度计划,定期进行进度的监控和分析,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厂房工程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厂房工程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厂房工程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厂房工程的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厂房工程,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执行。

第三条厂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备、供电、通风、照明等方面。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厂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对厂房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厂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厂房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二章厂房建筑管理第九条公司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厂房建筑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十条公司将严格控制厂房建筑材料质量,确保建筑质量。

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对厂房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对厂房建筑的整改维护,保持良好的建筑状态。

第三章厂房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厂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设备台帐,清晰记录设备信息及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新设备进行试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将加强设备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四章厂房供电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供电系统,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防止电器故障。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用电进行合理规划,节约用电,降低能耗。

第五章厂房通风照明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厂房通风设备清洁维护,确保通风畅通。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更换通风过滤器,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保证厂房照明设备正常运转,确保充足照明。

第六章厂房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严格实行安全管理制度,通报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厂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厂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厂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厂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房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厂房建筑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严格依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厂房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组织,负责协调施工相关事宜。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第六条项目前期准备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编制、招投标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进入设计阶段。

第八条设计编制应符合工程规范和标准,设计文件应齐全并经过审查确认后,进入招投标阶段。

第九条招投标应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采购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第十五条项目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岗位,负责协调各方工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单位负责,并与业主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每位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用具,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应由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最新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最新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受标准厂房业主委托,履行对标准厂房和配套职工宿舍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单位。

凡在标准厂房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宿舍、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项目;对环保、技术创新等生产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第六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必须依法在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八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预缴纳租金(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按照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标准给予结算)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报经管委会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并备案。

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第九条企业入驻申请:入驻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标准厂房租赁申请表》一式叁份。

第十条项目预审: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发改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下发《入驻通知书》。

第十一条手续办理(一)根据项目类别及标准厂房功能划分,物业管理公司陪同企业选择标准厂房,办理标准厂房租赁相关手续。

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房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厂房工程项目,负责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第三条厂房工程施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尊重人才、技术和市场经济规律,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

第四条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应注重全过程控制、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五条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社会责任管理和系统创新管理。

第六条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各级管理协作和配合。

第七条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应积极倡导创新观念、科技发展和工程教育,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厂房工程施工管理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品质教育、成本教育和环境教育,培养员工的责任心、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本制度由工程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十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施工前会议,明确工程总体安排、分包单位安排、施工计划和质量方案。

第十一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路线和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编制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把关。

第十五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施工职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做好各种环保设施的建设,保证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七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在动工前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安全生产计划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施工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厂房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召开施工进展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2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

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为5元/平方米/月。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部门,各区属国企,各有关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0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0年6月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精神,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的开发,加快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工业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工业标准厂房,指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在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含流水分园)、金井片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含仓储用地)上,根据本指导意见开发建设用于分割出售或出租的工业标准厂房。

企业通过购买或租用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入驻项目)。

二、对接机制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按照实验区产业招商项目对接机制组织实施,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单位需编制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方案(含用地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拼盘、主要建设内容及指标、项目倒排计划、入驻项目产业定位、产值和税收产出率、招商团队介绍、租售计划、拟入驻项目情况、入驻项目服务和物业管理在内的运营管理计划、运营团队等相关情况),区招商与产业促进中心按程序提请区产业项目会商会研究同意后,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会商会议定意见推进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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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管理水平,提高厂房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梁工业园区蒲吕标准厂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受铜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本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重庆春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综管办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以下简称签订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工业园
区产业发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新材料、轻工产品、旅游食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50元。

(四)与综管办签订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缴纳金额为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报春力公司总经理人审批后,由总经理或委托综管办负责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并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标准厂房租金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月。

底层按11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9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8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7 元/平方米·月计收。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凡第一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优惠30%,第二年租金按总额的20%收取,第三年租金按总额10%收取。

第八条企业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或职工宿舍。

购买厂房房款可分3年缴纳,但第一年、第二年缴
纳的购房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缴清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铜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铜梁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工业园区和综管办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十条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生产垃圾等以及使用标准厂房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和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公共生活垃圾由综管办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综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
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二条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一)转卖或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四)饲养动物、乱倒生产生活垃圾、企业生产废弃物等。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综管办,经综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综
管办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办公室按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日加收滞纳金。

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综管办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综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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