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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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经营相关的新闻管理、新闻发布及媒体沟通接洽行为,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提高宣传质量和宣传水平,提高媒介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不包括对外投资和资本运作相关信息,涉及对外投资和资本运作相关信息另由集团董事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各类新闻必须通过审批,并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只有新闻发言人可以就指定话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其他人员未经集团董事会、集团总裁或主管品牌的副总裁授权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三条新闻发布对象包括各类平面、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以及媒体中介机构和可能传播信息的个人。

第四条新闻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有关市场、产品、形象宣传的各类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形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有关公司的财务经营数据、资本运营、人事战略行为、合作关系等。

涉及资本运营相关信息必须与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沟通,资本运营相关信息包括:收购兼并重组、战略投资、基金与信托合作、改制及上市、资本融资及再融资、内部产权及股权结构整合、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等。

第五条各分公司应设立专人(即工作对接人)负责在本公司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在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第七条本制度自即日起颁布实施。

第一章新闻管理重点名词
第八条统一口径:针对各类媒体,集团就企业概况、架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文化以及某一事件、某一人、某一政策、社会现象等,通过各类渠道统一发布的认知、评论、态度、趋势预测及其他各类言论。

第九条新闻发言人:集团授权负责接受采访、咨询、调查及发布信息的人员。

分为固定新闻发言人和指定新闻发言人。

第十条舆论危机:舆论危机是指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负面态度和负面意见的公开流传和表达。

舆论危机包括人际舆论危机(如流言或谣言)和大众舆论危机(如负面新闻报道)两种基本形式。

第十一条危机管理:就是当企业发生危机、面临公众压力时,紧急启动应急程序,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妥善处理危机事件,恢复形象的公共关系管理过程。

它包括危机预防、危机预警、危机处理、危机恢复等四个阶段。

第二章 新闻管理的架构
第三章 新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统一口径。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制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通过邮件下发并严格监督执行,此统一口径每月一号更新下发,有特殊调整的不定期更新。

2、集团本部及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新闻统一口径相关内容,并由各分公司营销体系对各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向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提供各项目的统一口径,及时更新,每月一号抄送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

1、××××新闻发言人:集团主管品牌营销的副总裁。

2、各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属地项目推广的“指定新闻发言人”,如有特殊
需要则由各分公司总经理指定1名人员,如有涉及企业集团方面之内容,采访前要上报集团主管品牌营销副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媒体接待。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范围的媒体、未进入区域媒体、主动联系采访“××××”或××××领导团队的媒体的关系维护工作,以上媒体均由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统一接待并安排采访事宜。

2、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性媒体新闻记者的关系维护;各分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当地媒体关系维护,负责本公司各项目活动所请媒体的邀请和接待,负责本公司所在地区广告及房地产部门记者的关系维护。

第十五条稿件发布。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为涉及××××层面的新闻稿件发布唯一出口。

2、各分公司纯新闻稿必须经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将稿件和审核批准单报送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由主管品牌的副总裁签字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舆论监控。

1、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性媒体和未进入区域媒体的舆论监控,并于每月五号以邮件形式向各分公司下发每月舆论监控情况,有突发情况的将及时补充下发。

2、各分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当地媒体的监控,并于每月一号以邮件形式向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通报每月舆论监控情况,突发危机第一时间通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品牌管理负责人。

3、舆论危机处理。

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负责全国性媒体和未进入区域媒体的危机处理,并指导
和支持各分公司的危机处理。

各分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当地媒体的危机处理,并与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及时沟通危机处理进程;各分公司必须对集团危机处理提供广告投放、媒介关系等资源支持。

第四章新闻发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遵循公司相关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不议论、不评论、不比较、不贬低媒体。

第十九条不对竞争对手作攻击性评论或负面评论,也不得提及竞争对手名字。

第二十条不得承诺帮助非本公司的商业机构进行新闻传播。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合资、合作等)之前,不得对重大信息进行任何评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未公开宣布前,不得公布公司收入、市场份额等财务数字,不得公布公司产品、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和形式、人事变动和战略等。

第二十三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新闻发布涉及信息
第二十四条重要信息。

以下企业重要信息发布均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下发的统一口径为准,统一口径中未涉及的内容不允许对外发布,发布前须经总裁
签署的书面文件认可。

1、月度或季度的合同额、销售额及利润率等。

2、收入或盈利预测;
3、重大财务支出计划;
4、公司尚未正式公布的与其他公司的合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要业务合作信息及业务发展计划;
5、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变动;
6、未决的诉讼或其他法律事件;
7、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对公司市场地位或竞争态势构成显著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普通信息。

普通信息主要指企业概况、项目简介、企业文化、各类推广营销活动等信息,还包括新项目介绍、市场活动、行业综述、市场评述等。

由于此类信息的发布涉及发言人较多,发言人除应遵循基本的原则外,还应注意:原则上只谈论自己所负责的业务,同时应对采访人就公司的管理、文化以及已对外公布的基本业务进展状况进行简要介绍;不能对其他业务进行评说或指责。

第六章记者直接联系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绝大多数记者都会通过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要求采访管理人员并排定时间表,但仍有些时候个别记者会直接与被采访人联系。

此时,被采访人应尽量避免发表太多陈述和评论,而应该记下来访者的姓名、所在媒体和联系方法,询问来访者关于时间上的要求(如截止日期等),询问关于采访的主题,
告知来访者,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会尽快与其取得联系,同时联系、告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第七章接受采访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注意开门见山。

回答问题一定注意开门见山,即先给出结论再作解释。

因为采访者与媒体受众一样,会对开篇语记忆最牢,而不是经过长时间铺垫后才出现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注意保持正面回答。

一般情况下,回答越直接、越简单明了越好,闪躲和消极的方式可能会伤害到采访者对你的信任。

特别注意不得批评甚至诋毁竞争对手。

第二十九条尽量避免过多使用专业术语和缩略语,防止混淆视听,以求最佳传播效果。

第三十条注意引导采访者的思路。

第三十一条高度警惕采访者的引证。

对话中应特别注意采访者从别处引用的某些数据或结论,特别对于不熟悉或从未听说过的信息,一定明确向对方提出,防止被对方利用。

第三十二条慎重回答不知该如何回答的问题。

回答应仅限于业务范围内。

对于不清楚或有所含糊的问题,不可立即作答,应了解清楚后再作回复或将问题转至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可视具体情况,另外安排合适的发言人解答这些问题。

对采访者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
第三十三条不与采访者过分亲近甚至随便开玩笑。

措词、姿势和语气都应表现出充分的尊敬和平等。

同时应清楚自己的权利,即可以拒绝回答某些如年龄、收入等非公问题。

如果在表达观点时一再被打断,可礼貌地提醒对方回到正题并请听自己讲完。

第三十四条用事实说话。

统计数字和事实可以极大增强观点的可信度,但必须注意绝不能夸大事实和数字,引用事实则应说明出处。

第三十五条说真话。

对于所有问题,或者拒绝回答,否则必须保证传递的信息是真实的。

第三十六条避免“私下透露”。

发言人应对所表达的信息负责,所有这些信息都有可能会被白纸黑字地刊登出来,所以永远不要有"私下里讲"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要求记者在文章、照片发表、影像资料播放前将稿件资料传回公司确认。

第八章舆论危机管理
第三十八条当舆论危机发生时,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损害,在危机时刻必须高度重视传播工作和危机的信息发布,有效地处理与各种重要公众的关系。

危机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一把手原则:要求相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

2、真实性原则:不要发布不准确的消息,应在了解更多实施后再发出新闻稿。

3、唯一性原则: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为唯一权威的信息来源体。

危机发生后,应建立专门的危机处理小组并遵守新闻发言人制度,所有信息由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确定后统一发布。

第三十九条按五个步骤处理危机事件:分析判断、制定目标、策略制定、组织策划、管理实施。

第九章处罚
第四十条凡违规接受采访,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违规接受采访并给公司形象、信誉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接受媒体采访人员,在采访过程中因违反上述制度给公司形象、信誉造成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如因舆论监控不力,造成公司舆论危机,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处分。

条四十三条处理舆论危机时不及时、不果断、处理方法不恰当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处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章其它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定期对集团统一口径做出说明,供各分公司发言人参考。

集团各部门及分公司就相关业务详细内容对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
做资源支持。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品牌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监督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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