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被害人参与机制探析——以检察官诉卢班加案为例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中的领事探视之浅析——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为例

刑事诉讼中的领事探视之浅析——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为例

法依 据 。 该 公 约第 3 6条 第 l款第 3项规 定 : “ 领事 官 员有 权探 访 受监禁 、 羁 押 或拘 禁 之派 遣 国 国 民 , 与 之
Hale Waihona Puke 工作 、 旅游 等逐 年 增多 , ② 与此 同时 , 外 国人犯 罪 案件 也 时有 发生 。③ 上 海辖 区 内领 馆众 多 . @ 在 审查起 诉外 籍 犯罪 嫌 疑人 时 , 要严 格遵 守 国 际公 约 和 国内法 规 ,

领 事 探视 的概 念及相 关 规定
本 文所 指 的领 事 探 视 是 指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外 国领 事官 员根 据 国 际公 约 、双边 领事 条 约或 协 定 的规定 .前 往羁 押场 所探 访 被羁 押 的派 遣 国犯 罪 嫌 疑 人 ,为其 代 聘 法 律代 表 及 提 供 其他 适 当 的帮 助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0URNAL OF J I ANGXI P OL I C E I N S T I TU T E
J a n .2 0 1 4
No .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诉讼 中的领 事探视 之 浅析
交谈或 通 讯 , 并 代聘 其法 律代表 。” 我 国外 交部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部、 国家 安 全局 、 司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0
作 者简 介 : 何 一挥 ( 1 9 7 6 一) , 男 , 浙 江杭 州人 , 上 海 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助 理 , 从 事刑 事 诉 讼 法研 究 。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死亡案——致⼈死亡⽆罪过,违法⾏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第202号]丁⽴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第203号]亢红昌抢劫案——⽆故殴打他⼈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04号]姜⾦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致⼈轻伤的如何处理[第205号]江世⽥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锥⼦扎⼈造成恐怖⽓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07号]⾦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第209号]丁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已被⽣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第210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212号]⾼秋⽣、林适应等⾮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烟的⾏为如何定性[第213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款⾏为的定性[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为的定性[第215号]严叶成、周建伟等⾮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价值[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公款案——利⽤职务上的便利借⽤下级单位公款进⾏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公款罪[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的⾏为如何定性[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设备案——盗割铁路电⽓化接触⽹回流线的⾏为如何定性[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

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询问证人裁量权问题研究——以卢班加案为例展开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询问证人裁量权问题研究——以卢班加案为例展开分析
的 裁 量 权 ” 出 质 疑 , 体 涉 及 到 法 官 的 询 问 内容 、 提 具
审 判 分 庭 对 法 官 询 问 内容 的 厘 定
被告 例举 2 0 0 9年 1 2月 8 日上 诉 庭 针 对 卢 班 加
和检 察 官对 审判 一庭 2 0 0 9年 7月 1 日裁 决 的 上 诉 4 而做 出 的裁 决 ( 察 官 对 这 里 的 裁 决 未 直 接 涉 及 ) 检 , 《 确 告声 称 这种方 认为 上诉 庭 已 限定审 判分 庭 只能 考虑 预审 分庭 认指 控 裁决 》 述 的事实 与情 节 。 所
询 问形 式 以及 被告 方是 否拥 有对 法 官询 问 的 问题进 行 质 疑 的 权 利 这 三 方 面 裁 量 内容 。 被 告 主 张 ,虽 然 现 实 中 法 官 的 裁 定 尚 未 造 成 案 件 审 判 的 不 公 ,但 法
官 对被 告方 证 人询 问 内容超 出指控 所述 的事实 与情
法 已经 在审 判二 庭 20 年 1 09 0月 2 日 做 出 的 《 于 1 关
检 察 官 递 交 指 控 摘 要 的 裁 决 》 中得 以 体 现 。 据 此 ,
被 告 辩 称 , 判 分 庭 在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 马 规 约 》 以 审 罗 ( 下 简 称 《 约 》 第 6 3) 项 下 拥 有 的 “ 求 提 交 一 规 ) 9( 条 要 切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证 据 以查 明 真 相 ” 的 权 力 的 实 施 应 当受 到 限制 , 官 要求 证 据 的 范 围应 当限 制 在对 被 法 告 的 指 控 和 预 审 分 庭 《 认 指 控 裁 决 》 述 的 事 实 与 确 所 情 节 范 围 内 。 法 官 不 能 通 过 询 问 证 人 而 达 到 将 超 出 指 控 范 围 的犯 罪 行 为 或 指 控 引 人 诉 讼 程 序 的 目的 或 效 果 。 而 在 这 一 点 上 , 被 告 认 为 法 官 所 提 问 题 中 的 绝 大 部 分 与 性 暴 力 犯 罪 行 为 有 关 , 超 出 了 对 被 告 的 指 控 范 围 。 而 在 被 法 官 如 此 询 问 之 前 ,某 些 证 人 先 前甚 至 并 未 提及 这 些证 词 。被 告 进 而分 析 指 出 , 法 官 询 问 的 1 3个 问 题 中 的 1 7个 涉 及 到 了 性 暴 力 与 3 0 武装 冲 突 中妇女 儿童 的参 与 , 些 都是 超 出《 认指 这 确 控 裁 决 》 范 围 的 新 的 犯 罪 行 为 。被 告 认 为 法 官 在 询 问 性 暴 力 的相 关 问 题 时 , 已经 将 超 出 《 认 指 控 裁 确 决》 围的新 的犯 罪行 为 引入 到 了庭 审 中 , 可 能毁 范 有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卢班加案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近十年来做出的首例关于被告是否有罪的判决,因此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刚果(金)是处于非洲腹地的一个非洲大国,战争最初由这一地区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冲突开始(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也是在这两个族群之间展开),后来逐渐地将所有的邻国都卷入。

卢班加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案件发生在刚果(金)东部与乌干达交界的伊图里(Ituri)地区,检察官指控卢班加犯下两项招募儿童兵的罪行。

庭审过程中揭露出很多令人发指的事实,比如卢班加的部队被指控招募女性儿童兵并对其进行性侵害,以及鼓励男孩儿童兵侵害这些女性儿童兵。

卢班加是成立于2000年9月的“刚果爱国者联盟”(Union des patriotes congolais (Union of Congolese Patriots), UPC)的创始人和首领,也曾在2002年9月担任这一组织的军事分支“刚果爱国解放组织”(Forces patriotiques pour la libération du Congo, FPLC)的总指挥官,任职至少到2003年底。

在2002年,UPC/FPLC控制了布尼亚(Bunia,伊图里地区的首府)和伊图里的部分城镇。

而卢班加就成为了这个地区的“神”。

在刚果(金)当局以及国际社会的协力之下,卢班加之后在刚果(金)被捕并且于2006年3月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当月,预审分庭便根据《罗马规约》第60条,组织了“初步到庭”(initial appearance)程序,确认了卢班加的身份并且查明其已经知晓自己被起诉的罪名和自己在法庭的权利。

围绕卢班加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在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展开。

预审分庭最后确认有实质的理由相信,从2002年至2003年12月,UPC/FPLC 的指挥官在伊图里的几个地方强行招募儿童入伍,这些儿童中有一些当时还不满15岁。

其他一些15岁以下的孩子“自愿”加入或由他们的父母交给UPC/FPLC。

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作者:宋健强 | 发布时间:2008-8-21 21:44:24 | 阅读数: 855[本文发表在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刑事法学CSSCI权威ª集刊)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68-408页。

此次在哈工大法学院官方网站再次发表,作者只做了个别文字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动。

本卷主编称:“《刑法论丛》第14卷载文15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

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必须说明的是:本文的全样本考察期限限于2002-2007年间。

2008年1月至9月,本案诉讼详情推进迅速,诉争日趋复杂。

特别是审判一庭为了制裁检察官“滥用权利”、保护被告基本权益而裁决“无条件暂停本案全部诉讼”并决定释放被告,正式开庭审判遂被取消,成为举世瞩目的重大司法变故。

这一诉争迄今还在上诉阶段,考察价值无与伦比。

怎奈本文篇幅已经很长,不宜继续大幅度添加详情与判例。

读者可在作者即将推出的三部专著(《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与经典判例实证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经典判例实证研究》)中了解本院及本案2008年以后的最新情况。

借此论文再次发表之际,谨向赵秉志教授和赵海峰教授的鼓励与鞭策表示感谢!][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宋健强 **目次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定位根据二、基本案情提示三、主要争议问题列表四、重点争议问题的展开(一)被害人参诉与“三造诉讼”问题之争(二)“暗箱操作”与“滥用程序”问题之争(三)确认起诉裁决问题之争五、余论:其他情势与案件概述(一)民主刚果情势:检察官诉戈曼.卡坦加案(二)乌干达情势:检察官诉约瑟夫.考尼等案(三)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检察官诉艾哈迈德.哈伦和阿里.库西德案“国际刑事法治”是国际刑事领域中的法治状态。

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精选资料

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精选资料

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即被害人可对所涉案件中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如何构建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路径,对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平衡诉讼各方利益诉求,实现量刑程序的公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现状(一)刑事立法层面随着我国法院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被害人参与量刑也逐渐明朗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XX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及发表量刑意见的顺序,但是缺乏量刑参与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司法实践层面量刑程序改革推行两年多,虽然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被告人参与量刑的合法地位问题,确立了“四方构造”式的诉讼构造,即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提出量刑辩护,被害方提出量刑意见,审判方居中量刑判决。

豍但是,在审判实践层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从而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性。

一方面,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量刑请求权主体问题以及行使路径等等,均尚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提出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等等这些绝非一个普通的被害人所能完成的。

被害人从轻或者从重处刑的表态很可能成为法官过度行使自由裁量的挡箭牌。

被害人即便参加了量刑程序也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司法的畏惧,而不能或不敢提出量刑意见,其参与量刑或许只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价值,对量刑的实体结果的影响甚微。

在“刑事伙伴”视野下探讨被害人的“反抗”与加害人的“犯意”

在“刑事伙伴”视野下探讨被害人的“反抗”与加害人的“犯意”

在“刑事伙伴”视野下探讨被害人的“反抗”与加害人的“犯意”作者:张泽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被害人学以来,关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从未间断。

生活中,被害人反抗致死、致残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首先,需要从辨析被害人反抗与加害人犯意改变的因果关系出发并对“被害人”、“反抗”、“二次加害”的概念进行明晰。

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将被害人反抗行为对推动加害人犯意改变的力量分为“积极地协力”、“一般地协力”、“消极地协力”。

最后,就如何实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出“识、稳、选、逃”四个基本要点。

关键词被害人“反抗” 加害人“犯意” “二次加害”作者简介:张泽尧,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与法学教研室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105生活中,被害人反抗致残、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与其致残、致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被害人学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提所出的“刑事伙伴”关系的视野来看——所有被害人都是有责性被害人,因此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有责性”的,既然“有责”就意味着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对加害人的犯意是有影响的,也就有能导致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之中临时改变或增加犯罪客体,实施了二次加害行为,形成被害人反抗行为与加害人实施二次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另外,本杰明·门德尔松将被害人划分为递进的六种类型,即完全无罪的被害人、罪责较小或者疏忽的被害人、罪责同等和自愿的被害人、罪责较大的被害人、罪责最大的被害人、伪装或假象的被害人。

按照这个划分标准,说明被害人所采取的反抗行为决定了加害人在实施“二次加害”的危害程度,同时也说明了被害人所采取的反抗行为决定了其需承担相应罪责的轻重。

一、“被害人”、“反抗”、“二次加害”概念明晰(一)被害人何为“被害人”?按照《法学辞典》的释义:被害人是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的人。

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

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

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论文摘要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同时受国家财力或其他国情因素的影响,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执行机关等程序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但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被害人的救济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评判标准,并应接受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的约束,而这些标准构成了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客观规律和一般原理。

本文在考察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法治国家在被害人救济程序上的共同特征略陈浅见。

论文关键词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一、审查程序并非诉讼程序或审判程序,救济程序所解决的并非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与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对于救济金的计算方式各国普遍采取与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失计算标准挂钩的方法。

例如,暴力犯罪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中,不同的伤害等级所接受的救济标准并不一致,而伤害等级的划分以及医疗费、误工损失、赡养抚养费等计算方法类似于侵权行为诉讼中的计算方法。

此外,对于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受养人提起救济申请的顺序和范围,这些均与民事侵权法相类似。

此乃其一;其二,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其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它与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相接近。

其三,在救济审查程序中,如果被害人的行为与直接造成其伤害或死亡结果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将会产生被拒绝或降低救济金额的后果,这与民事侵权中混合过错以及过失相抵理论也有相似的地方。

事实上,救济审查程序解决的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各国普遍对救济数额设定了下限和上限。

设定下限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救济申请过多,造成审查成本上升,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对被害人的国家救济程序主要是具有救助性质,而对小额的损失和轻伤的救助并不能有效地发挥救济程序的救助功能。

补偿不同于赔偿,它不以一方的过错为前提,并且具有救助性质,因此多数国家还对救济金设定了上限。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申请及其审查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申请及其审查
分庭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 被害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根据 《 规则》 第 89 条的规定, 国际刑事法院采取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制度。 简言之, 被
害人必须通过书记官处提出参加的申请, 获得相关分庭的准许后方能参加。 申请参加的具体程序
为: 被害人向书记官长提交申请书, 书记官长收到申请后, 将该申请书转交给相关分庭, 同时给
ICC, Situation in Uganda, “Decision on victims applications for participation a / 0010 / 06, a / 0064 / 06toa / 0070 / 06, a / 0081 / 06,
a / 0082 / 06, a / 0084 / 06 to a / 0089 / 06, a / 0091 / 06 to a / 0097 / 06, a / 0099 / 06, a / 0100 / 06, a / 0102 / 06 to a / 0104 / 06, a / 0111 /
06, a / 0113 / 06 to a / 0117 / 06, a / 0120 / 06, a / 0121 / 06 and a / 0123 / 06 to a / 0127 / 06”, 14 March 2008, paras 4 - 6
ICC, Prosecutor v Lubanga, ICC⁃01 / 04⁃01 / 06⁃601⁃tEN, 6 October 2006, p 8
and the Office of Public Counsel for the Defence against Pre - Trial Chamber Is Decision of 6 December 2007” , 18 June 2008,

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制度研究——以德国附带诉讼制度为参考

公诉案件被害人当事人制度研究——以德国附带诉讼制度为参考
( a co lfC o g i e n l ya d B s e n e i ,C og i 0 0 7 C i ) L w S ho o h n q g Tc oo n ui s U i r t n h g n s v sy hn q g 4 0 6 , h a n n
p an u cin,ti x o e o fp o lms i e r d p a t e.Th lit ro a r n li t n to f h se p s s a lto rb e n t o a r ci h y n c e pan i p s n t tGema f e h
A src:te r ia poeua l f u on y s bi ei ue ef ecs i・ btat“h i nl r d r a o or u t ”et lht jr t b r h ae n cm c l w c r a s h n do ot
维普资讯
20 0 6年 8月
பைடு நூலகம்
时 代 法学
P e e ta w ce c r s nd y La S in e
Au g. 20 6 0 Vo . 1 4 No. 4
第 4 第 4期 卷
公 诉 案件 被 害人 当事 人 制 度研 究
以德 国附带诉讼 制 度 为参 考
兰 跃 军
( 重庆 工 商 大学 法学 院 , 庆 重 40 6 ) 00 7
摘 要 : 国《 事诉 讼 法 》 被 害人 确 立为 公 诉 案 件 当 事 人 , 害人 与 人 民检 察 院 作 为“ 同 原 告 ” 行 我 刑 将 被 共 履
控 诉 职 能 , 在 理 论 和 实践 中都 暴 露 出许 多 问题 。德 国 附 带诉 讼 制 度 允 许被 害人 作 为 附 带 诉 讼 的原 告 人 而 非 这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作者:梁张倩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赋予了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程序权利,让被害人以独立的一方参与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形成“三造诉讼”的格局,最大化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权。

被害人不再仅有作为证人出庭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更独立更积极地参与到诉讼中去,陈述事实,获得正义。

这一制度的创新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程序权利;参与权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78-02作者简介:梁张倩(1990-),女,汉族,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经历了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

随着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的生效,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2004年,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作为“民主刚果情势”、“反叛武装事件”中的第一案,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个案件。

此次案件程序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院准许6名被害人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在以往的国际刑事审判中,被害人只是根据法庭的需要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建议。

审判的目的仅仅局限于查明真相,惩罚被告,却忽略保护犯罪行为带来伤害最深的被害人的权益。

虽然审判最终是为了实现正义并给予被害人以一定数量的赔偿,但是整个过程中被害人没有机会直接参与进来,对于被害人来说,笔者认为,并没有真正用恰当的方式实现正义。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让国际刑事审判程序中被害人参与制度有了历史性的突破。

在以往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审判中,人们只是关注服务观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帮助需求、精神创伤帮助和其他刑事的救济);在《罗马规约》中,人们试图增加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将其扩展到程序观念上。

公诉案件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强化路径新探

公诉案件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强化路径新探

公诉案件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强化路径新探作者:王静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8期【摘要】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与刑事诉讼判决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其在诉讼中尤其是在量刑问题上并不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本文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定义为刑事诉讼“被害方”,设计被害方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包括量刑意见的提出和辩论机制、明确诉讼代理人权利、加强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并赋予被害方补充性的上诉权。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被害方量刑参与量刑意见量刑辩论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一、被害方量刑参与的基本理论(一)被害方量刑参与的概念界定1. 量刑参与的概念本文所称的被害方的量刑参与,是指被害方在刑事诉讼量刑程序中的全程参与,通过对量刑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提出量刑意见、进行量刑辩论等方式对量刑问题的实体裁量结果产生影响,同时对量刑审判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量刑公正、科学、透明的诉讼活动,而非停留在表面形式的“到场”和“出席”意义上的“参与”。

2.“被害方”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和第101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概念仅指刑事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考虑到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被害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间接承担犯罪后果的现实状况,量刑参与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被害人本人,因此本文将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方统称为“被害方”。

(二)被害方量刑参与的权利内容1. 知情权知情权是被害方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所应享有的首要权利,指被害方有权知悉诉讼活动进程、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2]包括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知情权两个方面。

被害方的其他量刑参与权利均以知情权的实现为前提,若无从掌握已有证据、案件的进程、其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基本信息,则必然无法提出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参与量刑辩论更加无从谈起。

试论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

试论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

试论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考量论文摘要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参与的具体路径尚未明确。

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路径,确保被害人权益的真正实现。

论文关键词被害人量刑程序量刑参与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即被害人可对所涉案件中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如何构建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路径,对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平衡诉讼各方利益诉求,实现量刑程序的公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路径之现状(一)刑事立法层面随着我国法院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被害人参与量刑也逐渐明朗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及发表量刑意见的顺序,但是缺乏量刑参与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司法实践层面量刑程序改革推行两年多,虽然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被告人参与量刑的合法地位问题,确立了“四方构造”式的诉讼构造,即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提出量刑辩护,被害方提出量刑意见,审判方居中量刑判决。

豍但是,在审判实践层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从而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有效性。

一方面,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量刑请求权主体问题以及行使路径等等,均尚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提出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等等这些绝非一个普通的被害人所能完成的。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由于扭送具有非职权性、强制性等特点,而现行法 律对扭送主体的地位、 扭送的手段以及扭送对象的权 利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因扭送 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不仅不利于鼓励公民参与的 积极性,而且也容易侵害被扭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针 对这些问题完善相关立法, 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①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扭送主体的公益代表地位, 二是规 范扭送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措施, 三是注重扭送中双方 的权益保护,健全相关救济机制。
从刑事司法活动实践看, 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 公民参与形式多样, 其中有的起着启动刑事司法的作 用;有的则融入刑事司法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组 成部分;有的起着监督刑事司法作用;有的则构建了一 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还有的可能对刑事司法活动带 来负面影响。只有对上述公民参与形式进行全面剖析, 才能把握当前刑事司法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实态, 进而 找出公民参与方面的不足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亲告、作证、辩护与陪审:公民参与融入刑事司法 所谓融入刑事司法, 是指公民参与已经成为刑事 司法活动的一部分, 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活动的进程 和结果。 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融入刑事 司法的行为主要有亲告、作证、辩护和陪审等几种形式。 亲告 亲告,即告诉,是指刑事被害人根据刑事法律的规 定,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引起刑事审判的 行为。 亲告是亲告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亲告罪,即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五个,即侮辱罪、 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把公民参与作为亲告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可以实 现两方面价值:一是平衡自由与秩序的价值。由于亲告 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让当事人自行处理,既不会损害国 家的整体利益,同时又体现了国家对个人自由,特别是 被害人自由的尊重。二是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一方 面,刑罚的适用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国家 控制犯罪的资源投入是有限的, 这就要求以最小的刑 罚成本支出来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 亲告罪的设立既 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解决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防止 罪犯在监狱中交叉感染, 又能给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更大的空间解决矛盾,缓解二者的冲突。

被害人有效参与量刑程序的建构

被害人有效参与量刑程序的建构

被害人有效参与量刑程序的建构作者:刘庆国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摘要】被害人参与量刑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正义的保障。

通过考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实践,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参与机制,确立我国的被害人诉讼参与结构下的具体路径,并制定法律,以保障被害人量刑参与的有效实现。

【关键词】被害人量刑程序参与“现代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三角构造成为世界上流行趋势。

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对被告人的控告权,维护国家权威,稳定社会秩序。

在彰显国家至上的同时,同样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却被既定的刑事诉讼制度遗忘,变成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工具。

”①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掀起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高潮,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确认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赋予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量刑活动的权利。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合法性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②。

法官可依据被告人的悔罪情节,如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进行量刑。

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以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谅解书,为法官量刑裁量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其中限定当事人的范围就包括被害人,从而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就有权利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裁量上就会有所参考。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首先,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使诉讼结构更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是法官主导下的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对抗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对抗主要反映在定罪环节上,我国奉行的是审理与判决一体主义,法官中立地位下进行庭审,而后合议庭或审判长量刑判决,这就造成了在量刑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建议,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导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问题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

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问题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

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问题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和法治进步,讨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

法律规范和量刑机制是否足够公正,在量刑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和感受,已经成为评价一个法治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标志。

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现实意义让被害人有机会参与量刑过程,不仅是为了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量刑的公正性期望。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最直接受害者,她们对于犯罪行为对自身、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加害人的伤害程度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认识,更为贴近事实、更为人性化的评价标准有可能得到更好体现。

在这样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平衡量刑的公正和人性化,更好地实现惩罚和教育,维护现代法治的公信力和社会正义的价值。

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一些地区通过法律规定来鼓励和引导被害人参与量刑。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 年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司法解释》中规定,在量刑过程中,当事人对犯罪的影响、给予人肉身心灵的损失以及是否能够提供重要证据等因素都应当纳入考虑。

有些地区开始启动以被害人参与量刑为主题的研讨会。

各级法院也不断探索更好地与社会团体和个人协同合作的方式,包括被害人支持组织和专业心理医生团队等,来切实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益。

三个案例1. 应更多关注对轻微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认同和呼声2013 年,江苏扬州市的一起轻微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感受和交通事故的背景因素被完全忽略,遭到了全国各地互联网用户的强烈谴责。

讨论该案后,人们才发现,在轻微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认同和呼声往往被忽视。

这样的案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醒了法官和公众,量刑过程应当更加注重被害人的情感和认知,推进量刑公正、人性和善意的发展。

2. 受害人的声音:生命还是安全?2019 年,江西一起被控杀人案引发了很多争议。

在这个案件中,男子史某因酒后行凶,导致另一家庭中的已经怀孕的女子死亡。

检察机关起诉时,将史某诉以故意杀人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立 地参 加 了相关诉 讼活 动 , 成 为《 规 约》 体制 下被 害人参 与诉讼 的首 次司法 实践 。本 文 拟就被 害 人参 与 审
判 程序 的相 关 问题 进行 探讨 。


基本渊源与保障机构
伴 随着 均衡保 障人 权理 念 的兴起 , 被 害人 的悲惨遭 遇 引起 了国 际社 会 高度 关 注。联 合 国大会 通 过 的
保 障权 以及获得赔偿权 , 并 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 人、 近 亲属 赋予“ 间接 被害人”
地位 。
[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 被害人 ; 审判程序 ; 参与机制
[ 中图分类号】D F 9 7 9
[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4—1 7 1 0 ( 2 0 1 3 ) 0 2— 0 0 7 6— 0 7
7 6
曲 涛等 : 国际刑事法 院审判程序被 害人参与机制探析
条例》 、 《 书记官处条例》 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基本程序与实施步骤 , 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提供了重要
虑, 而 不损 及被告 并符合 有关 国家刑 事 司法制 度 ( 第 6条 ) 。 ” 随后 , 联合 国又制定 了《 执行 ( 为 罪 行 和滥 用
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决策者指南》 ( U N D o c . E / C N . 1 5 / 1 9 9 8 / 1 1 , C R P 4 ) 以及《 为被
为了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权赔偿权以及人身安全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设立了被害人与证人股victimsandwitnessesunit和被害人参加与赔偿科victimsparticipationandreparationssection同法院分庭检察官和辩护方酌情协商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保障所有证人到法院出庭的被害人以及因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并提供辅导咨询和其他适当援助具体包括
害人取得公理司法手册》 ( U N D o c . E / C N . 1 5 / 1 9 9 8 / 1 1 , C R P 4 , A d d . 1 ) , 为执行上述原则提供行动指导。 作为国际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集大成者, 以《 罗马规约》 为核心的国际刑事法院法律体系不仅延续了宣
Apr . 2 01 3 Vol | 31 No . 2
国 际刑 事 法 院 审判 程 序 被 害 人参 与 机 制探 析
— —
以检 察 官诉卢 班加 案 为例
曲 涛 , 王 小会
( 1 .海南大学 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2 .海南大学 图书馆 , 海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国际刑 事法 院根据 1 9 9 8年 在罗 马签署 的《 国际刑事 法 院规 约》 ( R o m e S t a t u t e o f t h e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C r i m .
i n a l C o u r t , 简称《 罗马规约》 或《 规约》 ) 设立 , 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独立的常设 国际刑
事 司法机构 , 建立 被害人 参与诉 讼制 度是其 显著 特征 。时任联 合 国秘 书长科 菲 ・ 安 南指 出 : “ 我 们 的希望
是, 通 过惩 处有罪 者 , 国际刑事 法 院将 为幸存 的被害 人 和被 针对 的社 区带来 一 些 安慰 。 ” …截至 2 0 1 2年 4
月 2日, 缔 约 国总数 已达 1 2 1 个, 法 院的全球 影 响力 与 日俱 增 。 目前 , 检察 官对 刚果 民主共 和 国等 7个情 势进行 调查 , 1 5个 相关 案件进 入 法 院诉 讼 阶段 。其 中 , 检 察 官诉 托 马斯 ・ 卢班 加 ・ 迪伊 洛 案 ( P r o s e c u t o r
v .T h o m a s L u b a n g a D y i l o , 简称 “ 卢班 加案 ” ) 是 国际刑事 法 院真 正 意义 上 的诉讼 第 一 案 , 法 院于 2 0 1 2年 3 月1 4日作 出 自成立 以来 的首 例判决 , 认 定卢 班 加犯 有 战争 罪 。该 案 被 害人 在 国际刑 事 司法 史 上 首 次独
《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被誉为“ 被害人之人权宣言” ¨ 2 J , 要求 “ 让被害
人 了解 司法 程序 的作用 以及诉 讼 的范 围 、 时 间、 进度 和对其 案 件 的处理 情况 , 特 别是 在 涉及 严重 罪行 和 被 害人 提 出要 求时尤 其 如此 ; 让 被 害 人 在涉 及 其 利 益 的适 当诉 讼 阶 段 出庭 申诉 其 观 点 和关 切 事 项 以供 考
言保障被害人之人权理念 , 而且历史性地实现了国际被害人诉讼参与权 的司法化 。《 规约》 规定了被害人 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同时 , 《 程序和证据规则》 ( 简称“ 规则” ) 以及《 法 院条例》 、 《 检察官办公室
[ 收稿 E t 期]2 0 1 2- 0 5— 0 8
} [ 作 喜 者 简 介 ] 誊 曲 嘉 涛 ( 1 9 高 6 9 一 ) 翟 , 男 , 山 纂 东 翥 淄 博 人 , 海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研 冤 员 , 主 王 要 从 事 司 法 制 度 与 司 法 活 改 双 革 单 研 计 究 九 l 。
2 0 1 3年 4月
第3 l 卷 第 2期
海 南 大 学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Hu ma n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J o u r n a l o f Ha i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摘 要 ]《 罗 马规约》 实现 了国际被害人诉讼参与权 的司法化 , 同时赋予 国际刑事 法院广泛 的 自由 裁量权 。审判分庭根据不同审判阶段要求 , 对 申请 人的参 与资格进行逐案审查 。被害人 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及 证据 提交 、 质疑权利是卢班加案 的争议焦点 , 审判及 上诉裁决 具有重要 指导意义 。诉讼公 正是全体 诉讼参 与者 的公正 , 需 避免矫枉过正 。我 国新《 刑事诉讼法》 的实施细则应 当保障被害人 的知悉 权 、 人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