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省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规则》),切实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申请到住所地在安徽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1年,起算日为省司法厅批准该所设立登记之日,计算截止日为该所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省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所)截止日为该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四)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五)没有《实习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具备《实习规则》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逐级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在递交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不同意见的,即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三、关于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程序和实习登记需递交的材料符合《实习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向省直所提出申请的,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云律协[2011]4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律协〔2011〕45号)各州、市律师协会,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修订后的《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已经第六届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云南省律师协会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2011年9月6日第六届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六章实习纪律第七章实习人员管理第八章实习内容和方式第九章实习考核第十章违纪处罚第十一章实习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操作规程2013年4月7日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下称简称实习人员)考核工作,严格考核程序,科学公正地进行考核,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细则》(下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书面审查考核申请材料、面试考核、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二章实习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执业精神、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精神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习人员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实习人员对从事律师工作的思想认识,实习人员的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的仪表仪态和语言表达,实习人员的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实习人员的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及所附考核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考核细则》的规定,实习人员是否存在被禁止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以及有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培训的情况。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执业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的情况,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业务指导情况,实习人员学习掌握法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的情况。
第三章实习考核的申请第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按照《考核细则》的规定,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以下简称省直分会)提交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供《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考核材料。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日审议通过)81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月《中华人根据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会(下称“考委会,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郑州市律格证书)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第三条请律师执业证。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实习鉴定书》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份的实习人员参加“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上述第八项所述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点评意见等。
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6实习期满经考委会批准可酌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6实习期满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免费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附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集中培训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第六章实习考核第七章实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省、市律师协会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省、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三)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行为,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管理,特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的目的是:根据实习人员在视力上岗实习期间在实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评估其是否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依据是《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以及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完成的实务工作。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自觉按照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开展实习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职责,实施全程、全面的实习考核管理。
第二章实习考核过程第五条实习考核分为初期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的基本知识情况、实习工作的主动性和敬业精神等。
初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中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务工作中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等。
中期考核时间应在实习开始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期末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工作表现、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
期末考核时间应在实习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实习考核的形式包括答辩、案例分析、实务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实习考核评定第十条实习考核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由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习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评定结果应当向实习人员进行反馈,并记录在实习人员档案中。
第四章辅助措施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实习过程中的专业学习和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实习人员能够完成实习考核所需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材料审查。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协: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晋司办﹝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实习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司办﹝2020﹞5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原则本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原则,致力于提高我省实习律师执业技能,加强律师和法官相互了解,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形成良好的法治生态。
二、各方职责(一)法院的职责1.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任务重的基层法院负责定期接收实习律师。
实习工作建议每年2期,每期6个月。
每个实习律师每年参加一期到法院实习。
2.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安排实习律师参加本院的政治理论学习。
3.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便利。
4.接收实习律师的法院应本着实习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为实习律师统一调配实习岗位,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1名员额法官担任实习辅导老师。
实习律师所在审判庭和辅导老师共同负责对其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5.实习活动结束时,接收法院对每位实习律师的表现做出全面客观的鉴定意见。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二) 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六) 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八) 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省律协
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河南省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考核主体及监督)实习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市级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律师协会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和直管县的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考核或就近委托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实习考核委员会的设立)省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协会实习考核工作的开展。
经省律师协会授权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中律师代表的确定)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因违规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
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未满一年;(二)无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或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其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简称律协)申报,由律协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接受的实习人员名单报省、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二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河南省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考核主体及监督)实习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市级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律师协会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和直管县的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考核或就近委托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实习考核委员会的设立)省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协会实习考核工作的开展。
经省律师协会授权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中律师代表的确定)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因违规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程序)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考核暂停事由)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政治素质考核)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五)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执业素养的考核)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二)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五)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六)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的掌握程度。
第十三条(道德品行的考核)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四)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实习表现的考核)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四章考核申请与书面审核第十五条(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六条(材料提交)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的不少于10件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七条(书面审核)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期限要求)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度推迟考核,但是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面试考核第十九条(组织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设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考官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必要时也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但考核小组执业律师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考官)考核委员会选拔、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库,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从考官库中确定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一条(考官回避)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参加当期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二)是参加考核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与参加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主任担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师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考核通知)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核形式)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式问答的答辩方式进行。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省律师协会和具体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面试题库。
面试时,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在内容上有严重瑕疵的,作为评定其面试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内容)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
以书面闭卷考试形式,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的,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核程序)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考官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二)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回答情况,指导律师介绍的情况,按照组织实施的律师协会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面试点评)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评分标准)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组织实施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针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确定的政治素质等内容,在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设定否决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