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享有选择合适的投标人的权利。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介机构或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确保其守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安全施工资质等条件,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担保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并按照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通过价格、质量等不正当手段压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投标人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待遇。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并在专门的平台或媒体上发布。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的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维护的行业。
1.2.2招标: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需求征集,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的行为。
1.2.3投标:指供应商对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和方案提交的行为。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文件准备2.1.1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要求和细节招标人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求和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等。
2.1.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范、招标表格等内容。
2.2 招标公告发布2.2.1发布媒体选择招标人应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2.2.2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招标文件领取和提交等信息。
2.3 招标文件领取和解答疑问2.3.1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应设立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3.2解答疑问招标人应设立解答疑问的时间和地点,供投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咨询和提问。
2.4 招标文件提交和评审2.4.1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4.2技术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评审团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2.4.3报价评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报价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2.5 中标和合同签订2.5.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和报价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2.5.2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封面封面应包含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连系方士等信息。
珠海招投标办法
珠海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珠海市的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以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二章:招标方式
第四条:珠海市政府及相关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
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活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招标
方式,确保招标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合理利益的实现。
第三章:投标程序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准备投标文件,并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依法评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与评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招标合同。
第九条:对于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或申请
复核,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珠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体制,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涉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记录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珠海市政府招标办公室所有。
以上为《珠海招投标办法》的正文内容,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珠海物业招投标办法
珠海物业招投标办法1. 背景介绍珠海市物业管理市场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各种物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珠海市制定了物业招投标办法,以便引导各方遵循规则,做好招投标工作。
2. 招标范围2.1 物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各类商业、住宅、办公物业项目均可进行招标。
### 2.2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相关服务。
3. 招标流程3.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需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时间等。
### 3.2 投标有意向的投标方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 3.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方。
### 3.4 中标通知中标方将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 3.5 履约中标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按时完工。
4. 招标文件4.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要求、时间、地点等。
### 4.2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方的资格证明、服务方案、报价等内容。
### 4.3 合同范本中标后签订的合同范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注意事项5.1 诚实守信所有参与招标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诚实守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 5.2 合规操作所有招标方、投标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操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
### 5.3 保密原则招标方和投标方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6. 结语珠海市物业招投标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方遵循相关规则,共同推动珠海物业市场迈向更加繁荣和有序的发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规范、公正。
第六条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适用于本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项目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应明确,并制定相关管理计划。
第八条定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规模、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制定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第三节招标公告发布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模、服务内容、申请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料、经营能力证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完整和规范。
第二节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查。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的补充或更改。
珠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 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 政府职责:- 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统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3.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
- 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划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 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定期对相关人员培训。
4. 物业管理区域:- 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组织对设立业主大会、政策法律咨询以及纠纷协调处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5. 装修禁止行为:- 针对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珠海拟明确列出包括占用楼顶等共有部分放置杂物等十四类装修禁止行为。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明确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 对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7. 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进一步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会议决策机制、任期等制度设计,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 在镇街主导下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解决因业主委员会缺失造成的住宅小区无人管理等问题。
8. 业主共有收益:-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业主共有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本为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和流程,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总则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市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的规范运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2.1 招标文件编制2.1.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招标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项申请人投标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2.2 招标文件发布2.2.1 招标文件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确保投标人能够得知相关信息。
2.2.2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提前一定时间,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格审查3.1.1 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1.2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所需资格。
3.2 投标保证金3.2.1 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3.2.2 投标保证金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退还。
四、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4.1 评标标准4.1.1 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标的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4.1.2 评标标准应包括技术指标、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4.2 评标办法4.2.1 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4.2.2 评标办法应明确评标的流程、环节、主体和责任等。
五、中标与合同签订5.1 中标结果公示5.1.1 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确保公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1.2 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5.2 合同签订5.2.1 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签订。
5.2.2 合同签订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重视优质服务供应商的选拔。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作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第九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回应。
第十条招标人应尽量选择权威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
第三章报名资格审核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报名材料,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经验证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及时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告知投标截止日期。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合理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回应。
第五章标书递交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标书完整、准确。
珠海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物业服务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标条件。
第七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平台,以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拟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并书面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
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业主产权意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市场化。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投标的方式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市场发展的趋势。
但是,我市目前只有《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仅针对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缺乏全面的指引性。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保证物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是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主要内容说明《办法》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附则六个章节,共五十九个条款,对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流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重点内容如下:(一)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办法》确定了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 1 - / 5务企业;提倡住宅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职责,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依职能负责辖区范围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的三级监管机制。
(二)关于招标主体《办法》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主体。
从原来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均可以提出、组织招标。
(三)关于招标的方式和特殊情形《办法》明确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人数少于三人时应当重新招标,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M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该公开招标。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 (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第二章招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5)第三章招标程序 (6)第四章招标计划的编制 (7)(一)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 (8)(二)曾有类似承包项目或同等项目服务经验。
(8)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9)第五章投标 (9)第六章开标、评标 (10)第三十七条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第三十八条评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0)第七章定标及合同签订 (12)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2)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2)第八章招标资料管理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一般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所属各单位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并由各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三名以上人员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经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保证价格合理受控,从而确定合作单位,并将过程资料报物业总公司备案:(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9.05【实施日期】1995.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小区的牧业管理,明确业主、户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后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以住宅为主的相对集中的居住区。
对零星开发的住宅应适当合并成住宅小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地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户主是指上述房屋的使用人。
第三条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地及公共场地,由全体业主、户主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户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小区独立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户主有参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及公用设备、服从管理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市政、绿化、卫生、交通、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协助市房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按其原有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住宅小区可以依照本办法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代表住宅小区全体户主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户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管委会应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用)珠海市建设局印制二OO三年十月说明1、本招标文件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适用于各类物业招标时使用。
2、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以外增加其它内容。
3、本示范文本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可向珠海市建设局、珠海市物业管理处咨询。
招标公告(示范文本)现将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人:二、招标项目简况:名称:地址:类型:建筑总面积: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中国物业管理级以上(含)资质;2.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以上(含):3.其它:。
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五、招标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六、其它)。
年月日招标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次招标的标的为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本次招标的招标人为。
第三条本次招标的委托人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和服务要求第四条本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四至:东南西北占地面积:方米,其中绿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多层,高层);商场平方米;写字楼平方米;停车场平方米;工业厂房平方米;。
住宅情况:带电梯住宅楼共栋,住宅单位套,建筑面积共平方米;不带电梯住宅楼共栋,住宅单元套,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它。
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情况:1、小区车辆出入口个,人行出入口个;2、道路、车行道平方米,人行道平方米;3、绿化面积平方米,园林建筑小品座;4、污水管长米,污水检查井座;雨水管长米,雨水检查井座,雨水进水井座,化粪池座;5、路灯盏,地灯盏,草坪灯盏,其他照明设施;6、垃圾箱个,果皮箱个,垃圾房(或垃圾中转站)建筑面积平方米;7、体育设施;8、儿童娱乐设施;9、休闲设施;10、停车场:室内停车场个,面积共平方米,停车位个;露天专用停车场个,占地面积共平方米,停车位位,露天零散停车位个;11、电梯台,功率千瓦,品牌型号,启用时间;12、配电房变压器台,容量共千瓦,品牌型号,启用时间;发电机组功率千瓦,品牌型号;启用时间;13、生活蓄水池立方米,消防水池立方米,消防水箱立方米;生活水泵台,功率为千瓦/台,启用时间;排污水泵台,功率为千瓦/台,启用时间,消防水泵台,功率为千瓦/台,启用时间;14、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情况及消防灭火器配备情况;15、智能化系统;16、其他设施设备情况。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大对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物业管理招标方式物业管理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属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1.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2.除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的情形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负责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
3.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尚未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人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须通过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除建设单位外,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另聘物业服务人。
(二)协议方式选聘企业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1.物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出售,用于自用用途,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二)引言概述:近年来,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猛,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珠海市决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并制定了本招标文件。
本文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
正文内容:一、背景与目标1.1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背景各类房地产项目的快速发展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提升1.2本次招标的目标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二、招标条件与资格要求2.1招标条件具册资金和信誉等基本要求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口碑掌握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2资格要求提供公司资质和业绩证明提供员工资质和培训情况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和服务标准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3.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补充材料的要求和规范3.2招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提交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招标文件评审的具体流程四、招标评标标准与程序4.1招标评标标准价格因素的权重服务质量因素的评估指标公司综合实力因素的考量4.2招标评标程序招标文件的宣布和发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评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五、中标公告与中标合同5.1中标公告中标结果的公布方式和时间未中标参与抽查的规定5.2中标合同合同签署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义务结论:通过本次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实施,珠海市将能够选择到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满足居民的需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标准与程序都非常严谨,确保公平公正。
中标公告和中标合同的内容也能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期待本次物业管理招标的成功实施,为珠海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带来更好的发展。
珠海招投标法
珠海招投标法一、背景珠海作为中国一线城市之一,其招投标法规对于促进投资发展、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珠海招投标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规适用范围、招标流程、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二、法规适用范围珠海招投标法适用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三、招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依法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以便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需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将在确定后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等条件。
投标人须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资格合法有效。
五、法律责任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司法诉讼等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其今后的招投标参与权利。
六、结语珠海招投标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规,提升自身能力,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助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创新。
以上内容为珠海招投标法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以上是针对标题“珠海招投标法”的文档,期待您的阅读与反馈。
珠海市招投标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 1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 2 -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负责指导、监督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招标方式】招标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特殊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邀请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二)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经招标人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可修改招标文件降低招标要求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重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招标主体】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招标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标条件。
第十条【招投标方式】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活动;鼓励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发售前三十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大会等招投标时间】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第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申请招标备案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其中技术部分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审议】招标人是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的,应当将拟交由业主大会表决的招标文件交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业主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相应资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招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四)物业管理用房证明;(五)招标文件;(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七)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或者招标小组人员资料;(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业主、业主大会等备案】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三)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五)业主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招标文件的会议决议;(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出具本条款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成立的招标小、(六)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应持下列材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一)《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四)授权委托书;(五)招标文件;(六)招标公告;(七)其他材料。
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资格条件和投标截止时间;(四)投标人的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招标——最高限价】建设单位招标的,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建设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二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一年物业服务费的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发布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
邀请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建设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在取得新的《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十五日。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竞标谈判】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物业服务投标资格并符合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修改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澄清或者修改的补充文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报名条件】投标人到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处办理投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信用证明复印件;(三)授权委托书;(四)拟派驻项目经理取得的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及诚信证明;(五)其他证明材料。
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固定联系人。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包括物业服务费、服务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经济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四)商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