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
浅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证据补充
浅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证据补充摘要:对申请人为了证明本申请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而进行补充说明,以及提交补充证据的情形,本文通过例案分析,进一步探讨提交的补充证据是否合理,旨在提供审查过程中更符合客观实际的审查意见的相关参考。
关键词:充分公开;补充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前言专利是一种通过对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公开,来换取在一段时间内的排他性使用的制度1。
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
说明书充分公开是专利权人的义务,而权利要求书则确定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
说明书充分公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法体系中都得到了明确规定,并且被时间证明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1、我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 条第 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1.1-2.1.3节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完整,达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2。
专利申请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是专利有效性的重要判断标准,贯穿于专利申请授权、无效、诉讼的三个阶段,直接影响专利权是否成立。
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
申请人承担证明该专利所记载技术方案充分公开的举证责任。
2、具体案例与分析2.1、案例介绍申请号为“ 201611019053 .3”,发明名称为“一种引导消费者健康摄入糖量的炖煮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一种可以检测食物含糖量的炖煮系统,同时录入使用者的血糖值、能够摄入的每日糖量上限,对使用者进食食物所含的糖量进行累计计算,将累计摄入的糖量值与能够摄入的糖量上限值进行比较,并且将比较结果显示出来。
2.2、审查过程。
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根据糖度仪的原理,光源射出一束光,通过棱镜上的液体,产生折射,再经过镜头组折射到刻度尺上。
如何答复创造性及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如何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案例1公开不充分缺陷的克服方法: 权利要求24-27涉及该筛选抗癌物质的方法的技术方案,删除权 利要求24-27,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得以克服。
案例 2: 申请号: 200480040572.7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生产重组蛋白的翻译融合伙伴的快速筛 选方法和由此筛选的翻译融合伙伴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根据本 发明的说明书所述,要筛选用于分泌靶蛋白的翻译融合 伙伴必须转化啤酒酵Y2805Δ gal1,该菌株为发明人所有, 并未有信息表明其可被公众获得,因而仍然属于公众所 不能获得的生物材料,因此,对上述菌株的未保藏导致 了本申请说明书的公布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 的规定。
如何克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孙子兵法曰: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防伪装置,包括在具有第一印刷区域和第二印刷区域的衬底上形成的图像, 其中至少一个印刷区域具有光学可变效应,其中所述的第一和第二印刷区域中的一个至 少部分地被另一个包围,其中将具有场可取向薄片的相同油墨配方施加到所述第一和第 二印刷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印刷区域包括由油墨配方形成的细平行线,其中 a) 所述第一印刷区域是实心的印刷区域或其基本上包括比所述第二印刷区域中印 刷的线更宽的由油墨配方形成的线;或者 b) 其中所述第一印刷区域是实心的印刷区域或其包括第一组由油墨配方形成的平 行线,并且其中第二组基本上平行的线的油墨的面积密度基本上小于实心印刷区域的面 积密度或所述第一组平行线的面积密度, 并且其中在所述油墨中的的颗粒薄片在场中取向,由此当图像被倾斜或旋转时,在 所述第一印刷区域产生可见的运动学上的动态效应,在所述第二印刷区域不产生这种可 见的动态效应,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印刷区域和所述第二印刷区域之间的对比度随在所述 第二印刷区域中线宽度和所述实心的或线形的第一印刷区域中线宽度之间的差而变化, 从而形成可辨别的印刷图像。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1.如何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说明书不清楚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该说明书不清楚、完整,以于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即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情况;而另一类仅仅为说明书文字表达不清楚,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克服此缺陷。
目前审查实践中将第一类情况归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将第二类情况归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中规定的“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说明书未充分公幵的发明必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如果认为专利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则这些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不能补入到说明书中去,因为这些内容的补入必将导致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审查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进一步理解原说明书中所描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内容,力求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
【案例6-2】一件涉及油脂色泽自动测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是通过人工方式测定油脂色泽,效率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高效的油脂色泽自动测定。
说明书中只记载了该装置具有壳体、样品储存室和自动测定模块,以及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并没有公开自动测定模块的组成部分及结构,并且附图是产品外观示意图,未能清楚反映出整个测定装置的构造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案例的说明书后,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自动测定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预期的高效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该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关于产品结构的技术内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 款的规定。
2.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应如何证明(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实质是要求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实质是要求权利要求书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其中的全部技术方案都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换言之,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
浅析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浅析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发布时间:2022-06-21T06:52:13.24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4期第2月作者:王翠萍[导读] 技术术语不明确,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王翠萍高沃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定市 071000摘要:技术术语不明确,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明文件来解释技术术语的重要性。
这些文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证明自己所提到的技术术语确实跟申请文件中的该术语指的是同一事物。
第二、需要证明自己提到的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关键词: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技术术语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指令应包括申请充分公开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各国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专利法促进技术信息创新和披露的法律目的。
1、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现状统计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参与的课题以高分子领域某一连续时间段内的800余件结案案件为样本。
这些样本中约有6.3%尚未得到解决。
尽管这一比例较低,低于其他专利申请,如新颖性、创造性,缺乏支持,但授权申请的比例远低于其他规则,约为25%。
统计数据显示,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约87%的公开不充分样本申请是在国内提出的,只有13%是在国外提出的。
国内申请的数量远高于国外申请。
另外,国内申请涉及公开不充分的案件的授权率仅为24.44%,低于国外申请的授权率。
根据相关统计分析,国家专利申请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相比之下,公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毕业生往往因为撰写科学论文的习惯而缺乏技术措施。
企业专利申请往往缺乏技术手段、实验数据描述。
这主要是由于实验数据的缺乏、技术内容的隐蔽、描述的夸张等原因造成的。
由于上述信息在我国尚未公开,申请人缺乏有效的干预手段,往往试图通过改变范围或增加实验数据来填补这一空白。
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100-2018 年第 01 期职工法律天地一、前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A26.3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做到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促进技术信息的公开,即“以公开换保护”。
一份高质量的专利文件,在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又能使技术秘密不过于披露,但是实际专利撰写时,对于这个平衡的把握能力不足,常会导致申请文件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开充分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点:①由于公开不充分的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高度,存在较强的主观因素,申请人因为对发明技术方案的深入了解,常常会不经意间高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一些本应写入说明书的“非普通技术”误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②申请人担心技术被仿制,将技术秘密最大限度保留,导致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③审查员与申请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把握不同,造成对“公开不充分”存在争议。
申请文件一旦出现原因①、②造成的公开不充分问题,通常很难克服,因为通过修改克服该缺陷,通常会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内容,造成修改超范围。
对于原因③造成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则对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经验有一定要求。
本文主要围绕第③点论述申请人在面对“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采取的应答策略。
二、典型案例(一)补充现有技术证据,统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站位1.案情申请号200810178864.7,发明名称:不含异源成分的gM-阴性EHV突变体。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包含蛋白gM缺失的马疱疹病毒(EHV)的疫苗,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所述包含蛋白gM缺失且不含异源元成分的EHV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效果。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将所述的gM缺失的EHV-1和EHV-4作为疫苗的安全性及其免疫效果,也没有记载其有效量。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财产权。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以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义务。
为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有些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希望获得专利权但是又怕别人知道其中的一些技术诀窍,因此在说明书的撰写中故意有所保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公开不充分。
有些申请人则刚刚想到一种创意,但是对于如何实现这种创意还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研究,但是为了尽快保护这种创意而提出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中给出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期望实现的效果,但是对于如何实现技术方案却模糊其词或者记载的方案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得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结果导致了公开不充分。
根据审查指南,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包括了三方面的内涵,即(1)清楚,即,说明书应当写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完整,即,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特别是,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3)能够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还明确给出了五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1)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业内流传的实用新型100%授权已成为过去。
随着实用新型申请审查力度趋于严格,目前出现不符合A26.3的审查意见通知的数量相较于往年明显剧增,我们如何回应关于A26.3的审查意见才能更好地说服审查员,保障申请人应有的权利?专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公开换取独占”,然而这“公开”的程度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公开不充分”几乎已成为实用新型驳回理由的“杀手锏”。
的确,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对于“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往往相对比较困难,对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所指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人或申请人也往往会有种“莫名其妙、有理说不清”的感觉,从而导致不知如何有理有据地对“公开不充分”进行答复。
一、原因分析就原因来说,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原因主要包括:1、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可能出于保密的心理,既想追求一个较大的范围又想最大限度地保留不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法,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没有把握好撰写的公开程度,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在撰写文件时,申请人使用了不规范术语,且未对这种术语给予定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该术语所指涵义,从而导致公开不充分;3、或者由于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文件时,对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和/或发明内容出现解读错误,从而评判说明书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4、代理人对方案理解不充分,导致撰写时过于简单,造成公开不充分。
二、争辩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审查员发出了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审查意见,答复往往很困难。
由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够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来克服的。
因此,对说明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余地并不大,申请人如若不想删除相关技术方案,只能进行争辩。
在争辩过程中,我们需要记住一个原则:申请人需认真理解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力求说明和争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浅谈结合现有技术对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
审 查 员在 审 查意 见 通 知 书 中 认 为 : 通
以 过 检 索 现 有 技 术 , 本 领 域 技 术人 员知 晓 “ 纸 性、 创 造 性 等实 质问 题 和 其 他 形 式 问 题 的 时 需 要 通 过 检 索 来 知 晓 普 通 技 术 知 识 、 是 一 种 用于在 苹 果 、 梨 等 水果 的生长 审查。 也 就 是说 , 说 明 书 充分 公开 是 专 利 申 及 获 知 本 领 域 和 其 他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的 现 有 夹 膜 ” 请 过 程 中对 说明 书 的 实质性 要 求 , 它决 定着 技 术 , 因此 , 进 行 必 要 的检 索在 一 定程 度上 过 程 中包 裹 水 果的 物品 , 其 外纸 由木浆 防水 内 层 由黑色 塑 膜 构 成 , 该 领 域 与 电 项 专 利 申请能 否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由于 说 明 能 够 避 免 对 技 术 方 案 的 理 解 过 于 偏 顿 , 也 纸 做 成 ,
一
书 公 开 不 充 分 的 缺 陷 不 能 通 过 向 申请 文件 有助 于说 理 充 分。 补加 实 施 例 和/ 或 补 充技 术 特征 而克 服 , 因
此 审 查 员应 该慎 重 做 出该 审 查 意 见 。 应 从 术 对 说明 书公 开 不 充分 的 专 利 审查 。 本领 域 技 术 人员角 度 出发 , 结 合现 有 技 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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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的应对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艳江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向公众公开技术内容换取独占市场的权利,专利法26条第三款从原则上规定了说明书对技术内容的公开所需达到的程度,即需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的程度。
否则就术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就几种常见的公开不充分的类型及如何转达与答复与这些类型相关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
1.说明书只描述了任务或目标,并描述了实现该任务或目标之后所取得的效果和功能,但是没有给出任何实现该任务或目标的具体技术手段。
例如,一种有关飞行器(飞碟)的发明专利申请,仅仅描述了其实现的功能是可以垂直起降、瞬间达到10倍音速的飞行速度,可以急停急转;并且描述了借助该飞行器人类可以实现自由来往于星球之间的梦想。
但是说明书并没有公开该飞行器的具体结构和如何实现上述超级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
飞行器开发制造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并不能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构想而制造出具有上述超级功能的飞行器,因为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飞行器的具体结构。
对于这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形,由于补入具体的技术方案(例如飞行器的具体结构特征)必然导致修改超出原申请公开范围的后果,因此只能建议客户放弃本申请。
如果需要,可重新撰写并提交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
2.说明书给出了含糊不清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施该技术手段。
例如在一件涉及金属材料处理方法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公开了在一定的温度下对某材料进行回火处理的步骤,但是没有公开具体的温度范围。
也就是说,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回火),但是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即本技术领域的人员并不能得知在多高的温度下进行回火处理会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浅谈有效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合理思路
161浅谈有效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合理思路刘庆∗刘宇雄∗王丽娜∗王舟∗【摘要】本文分析了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整体判断原则ꎬ就申请人如何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通知书ꎬ提出了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和“技术问题认知”两个方面考量ꎬ并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答复思路进行了详细分析ꎬ以期为申请人答复该类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ꎬ【关键词】公开不充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技术问题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ꎬ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ꎬ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ꎬ该法条是«专利法»中“ 以公开换取保护” 原则的集中体现ꎬ然而除去申请人由于恶意不履行其公开义务ꎬ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虚造技术上不可行的技术方案导致说明书明显存在公开不充分问题的情况外( 此类情况不可能获得专利权ꎬ因而不属于本文谈论范围) ꎬ在实践中ꎬ随着技术领域、发明主题、技术内容、申请文件撰写水平、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下文统以申请人代指) 对«专利法»认识等的不同ꎬ审查员面临的实际问题会复杂很多ꎬ这可能导致审查员对于充分公开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ꎬ导致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有时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结论ꎬ显然ꎬ这一结果无论对于申请人还是对于社会公众ꎬ都是不公平的ꎬ∗作者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ꎬ162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具体到化学领域的审查ꎬ一方面ꎬ化学领域发明技术内容涉及面广ꎬ不同类别的发明技术差异很大ꎬ另一方面ꎬ化学属于实验科学ꎬ即对基本理论有很高要求ꎬ但往往最终实验结果却又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ꎬ上述原因造成了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往往出现很多特殊问题ꎬ鉴于化学领域专利审查的上述特殊性ꎬ «专利审查指南2010» 第二部分第十章遵循«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确立的原则ꎬ单独对化学领域产品、方法和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ꎬ而且审查员在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中ꎬ对公开不充分的把握尺度更加严谨ꎬ上述情况也导致广大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的时候缺乏明确合理的答复思路ꎬ错误地将精力放在不能被接受的修改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主观陈述上ꎬ浪费了宝贵的意见陈述机会ꎬ导致案件走向驳回ꎬ在公开了自己的技术贡献同时没有获得相应的“ 独占性” 保护ꎬ基于上述原因ꎬ本文试图通过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实际案例ꎬ提供一个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合理思路ꎬ以期能够帮助申请人有针对性和高效地答复化学领域有关“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ꎬ提高授权概率ꎬ二、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基本原则和答复思路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ꎬ说明书是否达到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这一基本要求的判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ꎬ判断的主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ꎬ而作出判断的“准绳”是“能够实现”ꎬ何为“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首先ꎬ其应该能够知晓本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ꎬ能够获得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ꎬ其次ꎬ其应该具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ꎬ但是其不具备创造能力ꎬ前者属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客观要求ꎬ后者属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要求ꎬ上述两个要求只要有一个出现认识偏差ꎬ就容易造成判断主体人为地降低或拔高自己的认知水平ꎬ未能成为真正的“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ꎬ前者往往出现在公开不充分问题的认定中ꎬ而后者往往出现在创造性问题的认定中ꎬ本文只涉及前述降低标准的情况ꎬ何为“ 能够实现”? 一项发明创造被授权的前提是ꎬ其必须首先有一个能够实现的、可行的、有意义的技术方案ꎬ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组合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ꎬ为了正确认识发明创造的本质ꎬ还需要进一步客观地考察技术方案所能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ꎬ会产生什么样的技术效果ꎬ通过技术方案在运用中的外在表现来更全面、深入、正确地认识技术方案本身ꎬ也即只第二部分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有明确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ꎬ才能基于该技术问题判断哪些技术特征必须要公开以及其公开的程度ꎬ才能确定出其对应产生的技术效果ꎬ因此ꎬ在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中ꎬ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ꎬ是否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把握ꎬ在某种程度上对判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ꎬ基于此ꎬ笔者认为ꎬ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原则应该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整体把握ꎬ只有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ꎬ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ꎬ客观准确地理解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ꎬ才能作出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正确结论ꎬ如果将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基准比喻成一个水桶的最大容量ꎬ而将说明书公开的部分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的部分( 包括现有技术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比喻作水的话ꎬ上述所谓的整体把握原则可以通过图1形象说明ꎬ图1整体把握原则的说明理论上ꎬ当说明书公开充分时ꎬ界面A和B应该是重合的ꎬ也即C段为零ꎬ虽然说明书公开部分的“ 高度” 原则上已固定ꎬ但是如果判断主体由于对现有技术和/ 或常规实验手段能力的掌握有限ꎬ没有达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的要求时ꎬ其必然导致主体认知水平降低ꎬ使得“ 现有技术+常规实验手段” 部分的水位高度发生降低ꎬ从而导致代表整体水位高度的界面B降低ꎬ界面B与界面A之间存在不为零的C段ꎬ从而会得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结论ꎬ同样的ꎬ即便判断主体没有人为地降低界面Bꎬ但是如果其对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知不够准确而出现偏差ꎬ必然会人为地改变界面A的水平位置ꎬ导致界面A不能够与界面B重合ꎬC段不为零ꎬ从而也会得出说明书公开16316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充分的结论ꎬ综上可以看出ꎬ所谓整体ꎬ即是要整体上保证C段不存在ꎬ为此ꎬ应该从A界面和B界面两方面入手ꎬ上述第一方面考虑的就是水用量是否够多的问题( 即需要用多少水才能装满桶的问题) ꎬ第二方面考虑的就是水桶容量是否划分准确的问题( 也即用什么样的桶才能刚装满水的问题) ꎬ如果有一方面的判定存在偏差ꎬ其必然会导致存在不为零的C段ꎬ基于上述分析ꎬ笔者认为申请人针对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合理争辩:(1)判断主体是否到达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ꎬ(2)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知是否全面客观ꎬ三、通过具体案例谈答复方法( 一) 判断主体是否达到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在实践中ꎬ审查员是现实的人ꎬ其不可能知晓每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ꎬ了解相关的现有技术状况ꎬ这样要求也不现实ꎬ但是这就难免会导致审查员确认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标准实际过低ꎬ也即上述的“ 水” 界面B过低ꎬ这就为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提供了一个明确合理的思路: 与其人为强调未公开的部分不公开也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施ꎬ不如用事实说话ꎬ自己主动提供合适的现有技术证据ꎬ帮助审查员提升对本领域技术知识的了解ꎬ从而提高界面B的高度ꎬ最终使其与“桶”界面A重合ꎬ从而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ꎬ上述答复思路可以进一步细化如下: 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的公开是否充分的标准( 界面A) 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是否充分的标准( 界面B) 相比较ꎬ二者的区别是存在C段ꎬ如果该C段只涉及现有技术的话ꎬ那么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公开了该现有技术的证据文件ꎬ就能将C段“补齐”ꎬ使得B界面与A界面重合ꎬ但是从第二部分的示意图可以看出ꎬ影响界面B高度的因素除了“现有技术”还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ꎬ此时ꎬ申请人如果仅提供现有技术证据文件ꎬ并不能将C段内容全部公开ꎬ也即无法补齐C段ꎬ这种情况又如何答复呢? 笔者认为ꎬ在确定作为区别的C段后ꎬ申请人同样应该是提供“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文件ꎬ此时原界面B加上“ 最接近” 现有技术后ꎬ与界面A存在的区别为“新C”段ꎬ申请人再论述该“新C段”为何属于“常规实验手段” ꎬ由此可见ꎬ只有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 ꎬ才可能最大限度第二部分 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地提升原界面 Bꎬ 从而使 “ 新 C 段” 最短ꎬ 这样后继评述其是 “ 常规实验手 段” ꎬ 证明其不需要 “ 创造性劳动” 时ꎬ 才能更加简单ꎬ 更加容易让人信服ꎬ综上可以看出ꎬ 其实上述答复思路与审查员评述创造性时使用的 “ 三步 法” 有异曲同工之妙ꎬ 且关键都在于有关现有技术的证据型文件的提供ꎬ 只 不过本文是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现有技术证据文件以期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的问题ꎬ现请看以下具体案例ꎬ1 案 情本案涉及名称为 “化合物 N - 2 - 甲磺酰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氯苯基) 去甲基托烷及其合成方法” 的第 200510038767 4 号发明专利申请ꎬ 该 申请要求保护化合物 N - 2 - 甲磺酰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氯苯基) 去甲基托烷的合成方法ꎬ 165说明书记载了该化合物的化学合成路线ꎬ 并详细描述了合成方法中所需的 原料、 合成步骤、 合成条件等技术信息ꎬ 但未记载该方法制备得到的最终产物 的结构鉴定数据ꎬ 在驳回通知书中ꎬ 审查员认为说明书没有记载能够证明目标 化合物已被制备得到的证据ꎬ 因此公开不充分ꎬ 申请人不服ꎬ 提交了复审ꎬ 复 审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也认为本申请的合成方法中有可能得到其他反应产 物ꎬ 因此无法确认按照权利要求的方法得到的产物是否为目标化合物ꎬ 但是最 终申请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一篇现有技术文献ꎬ 认为该文献中公开了 与本申请相似的反应ꎬ 其主要产品是确定的ꎬ 不会有大量副产物ꎬ2 推荐的答复方式在答复复审通知时ꎬ 首先ꎬ 申请人提供一篇 “ 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文献ꎬ 其具体公开了以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碘苯基) 去甲基托烷为起始原料ꎬ 与溴丙醇反应得到作为中间产物的 N - (3 - 羟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碘苯基) 去甲基托烷ꎬ 然后再与甲基磺酸酐反应制备得到作为终产物的 N - (3 - 甲磺酰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碘苯基) 去甲基托烷的 方法ꎬ 并通过元素分析、 1H NMR 等数据证明了该方法能够顺利实施ꎬ其次ꎬ 申请人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与上述 “ 最接近” 现有技术 公开的制备方法对比ꎬ 认为两者都涉及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卤代苯基) 去甲基托烷的 N 取代衍生物的合成ꎬ 反应路线均为两步合成法ꎬ 并且这两种166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备方法中涉及的反应位置、所使用的反应条件和反应步骤均基本相同ꎬ不同之处仅在于第一步中所使用的反应底物略有差别ꎬ由此导致反应产物略有不同ꎬ最后ꎬ对于上述区别ꎬ申请人认为根据本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可知ꎬ本申请所使用的反应底物和现有技术中所使用的反应底物化学性质基本相同ꎬ在化学反应底物基本相同、反应位置相同、反应条件也基本相同的情况下ꎬ仅有细微技术区别尚不足以对反应过程带来任何实质性影响ꎬ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ꎬ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和现有技术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ꎬ基于现有技术的制备方法已被证实能够顺利实施ꎬ因此ꎬ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能预期到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也能顺利实施ꎬ在此情况下ꎬ尽管本申请说明书未公开产品的结构鉴定数据ꎬ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据此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不能够顺利进行ꎬ3分析小结最后ꎬ基于上述合理意见陈述ꎬ复审委撤销了前审部门关于本申请公开不充分的审查结论ꎬ本申请其实涉及当说明书未公开产品的结构鉴定数据时ꎬ该产品的合成方法是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的问题ꎬ一般情况下ꎬ由于提供结构鉴定数据是表明产品已经得到或能够得到的最直观方式ꎬ因此ꎬ审查过程中ꎬ当审查员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ꎬ无法根据制备方法本身的工艺条件确定该制备方法必然能够依所希望的路径反应并得到希望的产品时ꎬ如果说明书中未提供产品的确认数据ꎬ审查员将会质疑该制备方法未充分公开ꎬ而且由于确定产品结构参数的数据属于申请人公开义务的范畴ꎬ其后期补交往往是不能接受的ꎬ因此对于此类案件ꎬ往往会走向驳回ꎬ但是具体到本申请ꎬ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主动地提供了一篇关键性的现有技术证据ꎬ并基于区别ꎬ辅以常规实验手段方面的合理说明ꎬ有力地提高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预知水平ꎬ使原先的不确定性变成了可合理预期ꎬ促使案件走向发生逆转ꎬ由此可见ꎬ对于申请人来说ꎬ证据优先ꎬ通过提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ꎬ进而采用类似“三步法”评述创造性的方式进行意见陈述ꎬ思路清晰ꎬ针对性强ꎬ有力地帮助审查员提高了认知水平ꎬ从而改变了公开不充分的结论ꎬ而对于审查员来说ꎬ相较于申请人漫无目的主观陈述或要求审查员“ 举证” ꎬ也更容易接受上述答复方式ꎬ同时也乐意通过这种方式促使自己向真正的“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转变ꎬ第二部分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167( 二) 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知是否全面客观审查员在实际审查工作中ꎬ由于缺乏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ꎬ就有可能过于关注说明书中整个技术方案的各个细节ꎬ而没有从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进行宏观把握ꎬ这就会造成对技术方案理解出现偏差ꎬ“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ꎬ出现人为拔高公开充分基准面A的情况ꎬ这就为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提供了另一个合理的答复思路ꎬ如果说前部分是从申请人的角度补充说明书部分未提及的现有技术ꎬ帮助审查员提高认知水平ꎬ那么本部分就是从审查员的角度ꎬ直接指出审查员在认知方面存在的问题ꎬ促使其降低公开充分基准面Aꎬ使其与B界面重合ꎬ这样就不再需要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对现有技术证据文件的收集和说理上ꎬ有时还会收到更好的答复效果ꎬ现请看以下具体案例ꎬ1案情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益智软胶囊及其制造方法”的第981072062号发明专利申请ꎬ该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益智软胶囊的制造方法ꎬ所述方法是将益智破壳取仁ꎬ过筛ꎬ分开皮壳和种子ꎬ随后将种子捣碎ꎬ加去离子水提取浓缩成流浸膏ꎬ干燥ꎬ或加维生素E醋酸酯、蔗糖酯、菜籽油ꎬ制成内容物ꎬ在模压丸机中制成软胶囊ꎬ其中ꎬ制备内容物的具体步骤如下:(1)将益智种子捣碎ꎬ在常温下榨取油脂ꎬ(2)将油饼粉碎ꎬ与益智皮壳混合ꎬ用水蒸气蒸馏法提取挥发油ꎬ(3)将益智油脂、挥发油以及蒸馏后残渣经水浸提制成的干浸膏粉混合制成混悬内容物ꎬ说明书中记载ꎬ本申请是针对传统方法制作益智制剂过程以及放置过程中挥发油损失多ꎬ提取单一成分不利于综合药效且其中辛辣成分不利于服食的缺陷ꎬ提供一种能克服上述缺陷的新的制备益智产品的方法ꎬ说明书描述了所述益智软胶囊的制备方法ꎬ并提供了若干具体实施例ꎬ在驳回中ꎬ审查员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制备软胶囊的药物成分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三者之间的用量比例ꎬ而这些用量是实施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ꎬ在没有详细公开这些技术内容的情况下ꎬ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ꎬ2推荐答复方式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现有技术缺陷以及本申请发明目的的描述ꎬ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较完全地提取益智所有有效成分的方法和含有益智有效成分完全、放置过程中挥发油不易逸散、服食方便的益智产品ꎬ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ꎬ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对益智植物进行分段提取ꎬ分段产物分别为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ꎬ三者合并成为益智提取168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物ꎬ该益智提取物单独或者与包括维生素E醋酸酯、蔗糖酯、菜籽油在内的添加成分混合形成混悬液ꎬ该混悬液即为最终制得的软胶囊的内容物ꎬ益智是一种已知的药食同源中药材ꎬ本发明所采取的提取、制剂各步骤的单元操作均是已知的、可进行的ꎬ对于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三者之间的比例ꎬ本发明的目的是尽可能完全地将益智成分提取出来并置于终产品当中ꎬ从其技术方案ꎬ即在益智分段提取后将所有提取物合并也可看出ꎬ本发明并不关注于对益智各成分的量进行调整、组配ꎬ而是追求将天然存在的成分尽可能完全地提取出来ꎬ就比例而言应是尽可能接近于天然比例ꎬ因此ꎬ说明书对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的比例不作限定并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ꎬ3分析小结本案经过复审最终撤销驳回ꎬ在本案的答复中ꎬ申请人可以直接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ꎬ分析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ꎬ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较完全地提取益智所有有效成分的方法”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ꎬ本发明采用分段提取益智中药材的手段ꎬ分段得到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ꎬ然后将其合并ꎬ由于这三种分段产物几乎囊括了益智的所有有药用价值的成分ꎬ因此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识能够推知ꎬ三者之间的具体比例无论大小ꎬ均不会影响到上述“较完全提取益智所有有效成分”的目的ꎬ也不会影响到分段提取等技术手段的实施ꎬ还不会影响到预期效果的达成ꎬ即获得“有效成分完全”的益智产品ꎬ申请人通过宏观把握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ꎬ得出“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的比例关系这一“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影响本申请充分公开程度的技术内容ꎬ并非说明书中必须记载的内容ꎬ说明书不对上述内容进行具体说明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该发明ꎬ这种意见陈述方式并未将答复重点片面地放在“三者之间的具体比例”的确定是不是公知技术或者常规手段上ꎬ而是直接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实质出发ꎬ分析了审查员看重的该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申请必须公开的部分ꎬ从而降低了审查员拔高的公开充分基准Aꎬ在同样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 B界面不变) ꎬ使得A界面与B界面重合ꎬ从而得出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客观结论ꎬ这种答复思路简单直接ꎬ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ꎬ四、小结本文通过形象的示意图ꎬ从两个角度ꎬ辅以有代表性的两个化学领域的具体实审案例ꎬ对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整体分析原则及其相应答复思路进行了系统阐述ꎬ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ꎬ希望通过本文ꎬ能够为广大申请人在第二部分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169答复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ꎬ提供一些有用建议和帮助ꎬ当然ꎬ由于笔者水平有限ꎬ有失偏颇之处还望读者不吝赐教ꎬ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 [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ꎬ2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ꎬ2011.。
浅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判断
浅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摘要: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公开充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对社会、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帮助、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全部内容,以公开换保护。
对于公开程度的把握是该法条适用的难点,本文以案例的形式,浅述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的一种考量方式。
关键词:专利法,公开不充分,公开程度一、序言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立法本意是要求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对社会、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帮助、理解和实现发明比不可少的全部内容,以公开换保护。
由《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可见,专利法既要保发明创造主体的权益又要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
如果允许发明创造主体以含糊不清的表述获取到垄断性权利,而在专利权期限结束后,发明由于不清楚的记载使其并不能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则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从另外一方面,如果要求对每一个特征都需要事无巨细的作出公开说明,则显然会给创新主体带来困扰并且也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的“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为只要所采用的技术细节属于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常规的或惯用的即可。
因此,对于公开程度的把握是该法条适用的难点,本文以案例的形式,浅述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的一种考量方式。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1]权利要求:一种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所述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包括一个盘驱动器(5)和一个用于控制所述盘驱动器(5)的控制电路,所述控制电路包括前馈滤波器装置(1)和控制器(3),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还包括:一个用于测量作用在所述盘驱动器(5)上的力的传感器(2),和一个连接到所述传感器(2)、用于接收一个干扰信号(d)的处理器(4),其中,所述处理器(4)连接到所述前馈滤波装置(1)和所述控制器(3),用于在所述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的工作过程中,设置所述前馈滤波器装置(1)的自适应参数(P ff)和所述控制器(3)的自适应参数(P C)。
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
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作者姓名:黄军生刘宇雄石浩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本文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的统计分析结果为依据,从三组正反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何实现维护自身权益与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
关键词公开充分 专利申请 统计分析 答复技巧一、引言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他国家也有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的类似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各国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充分体现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促使技术信息的公开的专利法立法宗旨。
专利申请文件是以文字撰写的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的文件[1],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撰写的难点。
一方面,公开充分的判断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
理想的状况是将自身置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但在实际审查实践中,具有不同技术背景的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水平把握有差异,从而使公开充分的判断标准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
比较而言,申请人由于对技术方案了解的更为深入,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常常会不经意间高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准,而审查员则通常相反。
另一方面,申请人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撰写申请时,常常需要保留一些技术诀窍,隐去一些最佳实施例,省略一些实验数据,或者夸张描述其技术手段/效果[2,3]。
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很严重的实质性缺陷,申请人不能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 或补充技术特征的方式来克服,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严格的限定[4]。
因此有必要对国内专利申请撰写时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何实现说明书公开充分与维护自身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进行分析探讨。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要点
1、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专利申请人。
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授权。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分为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两类;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获授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 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 / 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在研读对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然后,逐篇研读对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对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通常对比文件 1 为审查员认定的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 1 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确定哪些是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对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即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如果审查意见有不准确的地方,需要指出来,并充分论述理由。
浅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与不清楚
浅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与不清楚作者:章增锋陈思思来源:《理论与创新》2019年第04期【摘要】本文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出发,引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与不清楚问题的判断分歧,并结合复审委的案例,解释分析了如何区别判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与不清楚问题。
【关键词】A26.3;公开不充分;说明书不清楚引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说明书中对于一些技术手段的描述存在缺陷,使得包括该技术手段的方案不能够正常实施,这时就会产生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法条还是用说明书不清楚法条的分歧。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到说明书实质性问题,而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只针对说明书形式问题,两者法条差别甚大,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又确实存在对于上述两者法条的适用情况模糊不清的问题。
1存在的分歧R17.3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A26.3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 节进一步说明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该节还给出了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五种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是: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果说明书中对于某一技术特征的描述存在不清楚、不符常识等缺陷,使得包含该技术手段的方案不能正常实施,那么说明书中的这种缺陷是否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呢?2案例分析下面就从两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谈谈笔者对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与不清楚的看法。
其中,案例1为笔者在进入审查工作初期遇到的一个实际案例,案例2为一个复审案例。
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作者:尹翊菲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6期【摘; 要】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结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浅谈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充分公开”的理解,并就审查中与之相关的问题给出建议。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专利法;实用性引言充分公开和实用性的“竞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所说的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产业中应用,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东西,而必须是能在实际产业中予以应用。
专利法中规定实用性条件的目的,一方面是排除对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是排除对基础研究成果授予专利权以避免对基础知识的垄断。
因此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实用性要求中的“能够制造或使用”与说明书“能够实现”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并且在审查指南中实用性一章也明确记载了审查基准: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因此无论是从立法本意还是从审查基准来说,实用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之间不应当产生竞合的问题。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看似既存在公开不充分缺陷又存在实用性缺陷的申请,例如:1.案情简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履带提水式高效水力发电系统,利用一组提水水箱以及一个履带循环系统,让上水游水库内具有较高重力势能的水体,以类似乘坐“电梯”的方式,缓慢地提至下游河道,并在最低点处释放水体,履带系统转动的同时驱动发电机产生电能。
工作过程包括如下步骤:(1)通过水箱输送机构使提水水箱3进入上游水库,提水水箱3底部的泄水底阀33在水体顶托力作用下打开,提水水箱3内空气由排气孔32排出,提水水箱3内充满水;(2)提水水箱3绕过水库侧定滑轮组2后,提水水箱3的泄水底阀33关闭,提水水箱 3携带水体上升;(3)充满水的提水水箱3绕过水库大坝1上方的定滑轮,在重力的驱动下,与水箱输送链条4共同下降,同时驱动发电机以及整个履带系统的运转;(4)提水水箱3到達下游河道中最低点后,提水水箱3底部的泄水底阀33接触预设的挡坎7,自动打开并释放提水水箱3内水体,如图4所示;(5)放空后提水水箱3在水箱输送链条4的带动下,继续向上运动,并绕过水库大坝1 上方的定滑轮,最终重新进入上游水库:(6)重新进入步骤(1),完成整个系统的循环运行。
专利申请撰写中关于“公开不充分”问题探讨
专利申请撰写中关于“公开不充分”问题探讨作者姓名:雷军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对“公开不充分”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适当解决办法,目的是给申请人和/或代理人提供参考,能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 能够实现 商标 药品名词 实验数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这是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最为重要的要求。
作为获得国家授予的独占权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样才能实现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如上所述,说明书公开充分作为专利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时,应格外进行关注。
近年来,在专利审查中,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的案例大量存在,且有增加的趋势。
因此,就“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条款进行充分探讨以使得申请人尽量不因该条款而无法获得应当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对“能够实现”进行了诠释:“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并且列举了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5种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1]。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说明书“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对权利要求优先权有效性的影响
说明书“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对权利要求优先权有效性的影响说明书“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对权利要求优先权有效性的影响〃公开不充分〃对权利要求优先权有效性的影响朱颖/丈,引言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定的保护丁业产权巴优〃芸曼茎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的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在后提岀的在后申请,比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岀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fll.山于各国专利法都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如果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有能够破坏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技术内容被公开,则申请能否获得其所要求的优先权,即申请能否被视为是在其优先权日提出,决定了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时•优先权的获得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获得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法》笫29条表述为〃相同主题〃,作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或《指南》)给出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翻.然而.仅山上述法条和定义,确定在先和在后两个申请是否涉及相同主题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 常常会遇到困难.如何解决处理这类问题,保证〃优先权〃的合理应用,防止恶意的专利申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二,问题的提出的慵题检创本优的索造存一侪得讨到性在一杠耐论了的上一点,如果在后申请文本本身仍旧存在上述缺陷,则可对在后申请直接审查指出上述缺陷,视其修改情况再考虑其优先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就上述问题要讨论的范围限于:在将在后申请与其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进行比较时,发现二者的权利要求一模一样,但是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其所要求的权利范同,超出了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或者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同时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虽然没有变化,但在说明书中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没有的内容,从而克服了不支持权利要求或公开不充分的缺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优先权是否有效呢?为了使上述问题更为直观,可以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1.不支持的例子:A公司和B公司是竞争对手,都在研制一种化合物新药.A公司为了抢在B公司之前申请专利,在成功合成出一个H标产物&1并验证其药效后,立即提出申请,但其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除了需要al支持之外.还需要另外一个其正在研制但还未完成的LI标产物d2的支持,则很明显,A公司的该份申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该份申请如果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最终被授权的权利要求的范圉必然是限定在畀支持的范围内.A公司为了享有上述申请的靠前的申请E1.同时乂想使自己授权的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宽,即在al和a2支持的范用内,在成功合成出a2并验证其药效后,乂提出了一份在后申请,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相同,但在说明书中补人了a2的合成方法以及药效数据,同时要求以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Et. B公司是在成功合成出al和a2并验证其药效后才提出申请,B公司的申请日在A公司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 公开日在A公司的申请日之后.这时A公司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A公司申请的授权范围,具体可见后面的分析.2.公开不充分的例子:同样是上面具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在还未合成出化合物新药时,就其设想提出了一份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其设想的化合物新药,但说明书中没有关于该新药合成方法的记载,也没有记载其药效数据,很明显,A公司的该份申请的说明j书公开不充分,不可能被授权.A公司为了享有上述申请的靠前的申请日,同时乂能获得专利权,在成功合成出其设想的新药并验证其药效后,乂提出了一份在后申请,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相同,但在说明书中补入了新药的合成方法以及药效数据,同时要求以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B公司是在成功合成新药并验证:其药效后才提出申请,B公司的申请日在A公司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开日在A公司的申请E1之后.这时A公司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有效•直接影响请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具体可见后面的三,存在的观点到B公司的申分析.对于上述问题如何处理,争议很大,不同观点可能导致一份专利申请的命运走向截然不同的方向•归纳起来,口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分别称之为观点1和观点2. 观点1认为: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记载在了在先申请中,就先给予其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中存在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的缺陷,采用其它方式来限定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范围,使其享有优先权的范围适度•观点2认为:针对在先申请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加入了新的内容以进行克服的情形,应认为在先申请没有清楚完整地记载在后申请的主题.则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优先权无效.那么上述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更符合设立优先权的初衷,更适合实际操作呢?本文下面分析了这两种观点的不同和利弊,认为观点1存在很多弊端,应该采用观点2四,对两种观点的利弊分析与思考(一)对于"不支持〃的情况采用观点1所造成的弊端对于在先申请中没有足够实施例支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不变,说明书中增加实施例的情况,观点1与《审查指南》中给出的相关规定类似.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笫三章第4. 2. 4节〃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中提到"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l, 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l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l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圉仅琳实施例al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 如果&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2,并将A限制在由畀支持的范围内"[21.曲《指南》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至少对于本国优先权而言,《审查指南》中规定只要在后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已经在首次申请中记载.即使在首次申请中技术方案A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还是享有优先权的.同时这一节也给出了避免申请人利用优先权不适当扩大保护范围的方法•即如果实施例a2在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a2要在在后申请中删除,从而使在后申请中真正能够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被限定在实施例al支持的范用内.这种做法看似也能使申请人所享有的优选权范用适度,但仔细分析起来,在实际操作巾其实存在很大弊端,下面就进行具体分析.《指南》中给出的做法只考虑了实施例&2在在后申请日之前已经成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但没有考虑一种〃中间情况〃.即实施例a2存上述要求的优先权日和在后申请日之间提II;,在在后申请日之后公开,存这种惜况下,按照:《指南》中给出的做法,还能保证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范围适度吗?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本文前面提到的不支持的例子就属于上述情况•根据上述《审查指南》中给出的做法,A 公司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因为记载在优先权文本中,从而能够事有优先权•而B公司申请的申请日在A公司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后.由于损害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是指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申请,则B公司申请无法作为抵触申请破坏A公司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同时乂山于B公司申请的公开日晚于A公司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也不能;以&在A公司在后申请的申请LI时已经是现有技术为曲,要求A公司删除则A公司最终获得保护的权利要求的范嗣是由al和a2支持的范围.而不仅仅是由al支持的范嗣.这样的结果是否合理呢?答案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第一,它违背了巴黎公约设立优先权原则的初衷.巴黎公约设立优先权原则的初衷本来是考虑到申请人就一份申请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存在诸多困难,因此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优先权期限,LI的是给申请人较充裕的时间在不同国家进行申请, 也可以使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在某一个国家进行申请.但是如果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在先申请,仍然能够使得在后申请获得优先权,会使一些申请人在提出首次申请时所要求的专利权的范围远远超出其在该申请日时所作出的贡献,这就有违优先权设立的初衷,对他人是不公平的,会造成优先权的滥用.从这一角度来看,在B公司申请存在的情况下,A公司获得由al和a2支持的保护范围,明显是对优先权的滥用笫二,它可能会造成重复授权•由于a2不能享有A公司申请的优先权,如果B公司将其权利要求限定为a2支持的范围,那么A公司的申请也不能构成请求保护a2 的B公司的申请的抵触申请.在没有检索到其它破坏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情况下,B公司的申请最终也会被授权.如此一来,A公司被授权的权利要求包括al和a2两个并列技术方案,B公司被授权的权利要求是a2的技术方案,明显属于重复授权.《审查指南》笫二部分第三章第6. 2. 1.2节给出了申请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圳,这只是针对申请日是同一日的情况,对于申请日不同的情况.本来可以通过设立抵触申请的规定来消除重复授权.但对于本文所讨论的情况,是优先权造成的一个特例,无法通过抵触申请来消除重复授权,也无法根据《审查指南》中给九的处理方式来消除重复授权.(二)对公开不充分的情况采用观点1所造成的弊端下面再简要分析在在先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观点1核实优先权所存在的弊端.以本文前面提到的公开不充分的例子为例•按照观点1, A公司申请的优先权有效,使得B公司的申请无法破坏A公司申请的新颖性,在没有其它对比文件破坏A公司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悄况下,A公司申请获得了专利权.而对B公司的申请呢,由于A公司申请的优先权有效,A公司的申请构成了B公司的申请的抵触申请,使得B公司的申请不可能获得专利权.A公司为在时间上占得先机•在发明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仅就设想就提出了申请,而B公司是在发明完成后才提出申请,按观点1的做法.认定A公司申请的优先权有效,造成A公司获得专利权而B公司不能获得,这对B公司明显不公(三)观点2的优点分析相比之下,对〃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的情况,观点2则不会产生观点1的弊端, 具有观点1所不具备的优点.1.对于前面所举的〃中间情况〃中的A公司申请和B 公司申请,对于〃不支持〃的情况,采用观点2,认定A公司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无效,则A公司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将其限定在al支持的范围内,从而能够要求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如果A公司不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无效,则B公司申请的申请日早于A公司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在A公司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构成了A公司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A公司为了获得授权,也只能将权利要求限定在al 支持的范围内,由于A公司关于al的申请确实早于B公司,导致B公司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仅是在a2支持的范围内,这样也就不存在重复授权.2.对于〃公开不充分"的情况,由于A公司申请的优先权无效,如前面分析的,B 公司的申请构成了A公司申请的抵触申请,则在发明还未完成情况下就提出申请的A公司不能获得专利权,B申请最终获得专利权.由此可见,观点2更符合设立优先权的初衷•防止申请人利用优先权不当得利,从而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同时采用观点2的做法,也不会造成重复授权无法消除的局面.z团htt' p://www. infoip. org 四,建议在当前"专利战〃愈打愈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通过滥用优先权进行不当竞争,借新《专利法》即将施行且《审查指南》修改已经启动之机,针对上面的研究分析, 为了克服观点1所产生的弊端,本文对《审查指南》提岀了以下修改建议:1•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 6. 2节〃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的内容进行增补,明确在核实〃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时,除了该节已经要求的需"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中〃以外,在该节增加"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中“的要求,只有符合上述两项要求•才能认为在先申请记载了与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通过上述修改.能够防止申请人在发明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就提出申请.并利用优先权. 使经过完善的在后申请取得更早的申请日.2.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 2. 4节”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实施例°2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和在后申请日之间提出•在在后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情况考虑进去, 从而确定如下原贝9:如果在先申请中的技术方案A还需要在后补充的实施例的支持,则上述在先申请不得作为技术方案A要求优先权的基础.通过上述修改,防止申请人利用《指南》中的"盲点",通过优先权不当得利.总之,上述两点修改意见,能够更大力度地保证竞争公平.皿(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参考文献:”1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11-212. f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54, 156—157, 159-160.(上接第45 页)名学者吴汉东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当询•要特别注重在《知识产权协定》新一轮的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争【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取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时表达自己的I的实践【G】,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六),北京:中国方正出利益诉求:一是加强传统资源(包括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f版社,1999.1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二是重视保持发展中国家与发}F616KarenBoyd:nonob i s i ousneysandtheB i otechno1o —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建构41}gYIndustry:AproposalforaDoctrineofeconomicnonob—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增加与发lviousnessHightechnologyUJ. Lawjournal, Vol. 12. Issue2.展中国家成员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技术转化与援助,使其有I(FalU997).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n就专利制度而言,应1【7】张乃根,【法]M?德尔玛斯一玛尔蒂•克隆人:法律1强化专利授予标准并从制度上保障其在实践中得到认真i与社会IM1,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执行,同时采取强化专利申请人的披露义务,提高专利审查1【8】余翔,黎薇:美国生物技术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及;收费标准等措施,以缓和专利泛化带来的弊端阳•值得肯定I其启示U],科研管理,2007(4).j的是,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这个问题也做出了一定}【91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U],法学研究,2000 (1).的回应.总之,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还应进一步努力,寻求知I【10】薛红.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G1,郑成思.: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皿J知识产权文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f[111E. C. Directive96/9ontheLegalProtectionofDa一i}}协ba5e, oJ1996/770R. 0?;参考文献:I【12】董炳和.数据库的法律地位【G],郑成思.知识产权f}:{文丛(-),北京:中国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il;fll(关)M.G.泽依.改变人类命运的科技力量【M】•牛i【13】袁泳.论数字版权的利益平衡【G】,郑成思.知识产宏闵译•北京:机械丄业出版社,2002. I权研究(六),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f21张清奎,试论中国对生物技术的4-利保护?,知识} [14]吴汉东彳q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产权.2000 (6). 1析【I],法商研究,2006 (5).f31罗忠玲等.美国农业生物技术研发投资与专利保}【15】肖志刚,单晓光.专利泛化与专利制度改革【『】,电;护啪,生态经济,2007 (4). I子知识产权,2009 (3).。
审查指南中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内容
审查指南中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审查指南中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内容:1. 说明书得像一幅清晰的地图一样呀!比如说,你想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没有详细清晰的地图能行吗?就像你要搞清楚一个新产品的使用,没有全面具体的说明书怎么行呢!你看那些复杂的电子产品说明书,不详细点,咱能搞得懂怎么用吗?说明书就该把所有重要信息都呈现出来,让人一目了然!2. 说明书公开充分那可是至关重要啊!这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比赛,规则不明确你心里能踏实吗?比如一个药物的说明书,得把适用症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等都交代得明明白白的,可不能让人稀里糊涂的呀!这不是基本的要求吗?3. 哎呀,说明书真的得把方方面面都给涵盖到呀!就像盖房子,少了哪一块砖都不牢固啊。
想想看,如果一个玩具的说明书少了组装步骤,那我们怎么玩得起来呢?说明书公开充分才能给我们足够的指引呀!4. 说明书要是不公开充分,那不就像盲人摸象吗!比如说一个新软件的说明书,这里缺一点那里漏一块的,用起来得多费劲。
说明书就得像阳光一样,照亮我们使用产品的每一个角落呀!这难道不应该做到吗?5. 大家想想,说明书公开充分多重要呀!这就像走路要有路灯一样。
比如一部新手机,要是说明书不详细讲清楚各种功能怎么操作,那我们用起来不就抓瞎了?说明书就是我们的使用指南呀!6. 说明书公开充分真的不能马虎啊!好比做饭得有齐全的食材和调料。
像一个工具的说明书,如果关键的使用方法没写清,那不就没法发挥它的作用了吗?一定得做到公开充分呀!7. 说真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可是非常非常关键的呀!这就像航海要有准确的航海图。
比如一个大型设备的说明书,要是信息不全,出了问题怎么办?说明书就是产品的灵魂伴侣呀,可得好好对待!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说明书公开充分才能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产品,这是绝对不能忽视的!不管是什么产品,都得把说明书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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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
作者:吴蔚范思婕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
一、前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A26.3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做到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促进技术信息的公开,即“以公开换保护”。
一份高质量的专利文件,在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又能使技术秘密不过于披露,但是实际专利撰写时,对于这个平衡的把握能力不足,常会导致申请文件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开充分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点:①由于公开不充分的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高度,存在较强的主观因素,申请人因为对发明技术方案的深入了解,常常会不经意间高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一些本应写入说明书的“非普通技术”误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②申请人担心技术被仿制,将技术秘密最大限度保留,导致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③审查员与申请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把握不同,造成对“公开不充分”存在争议。
申请文件一旦出现原因①、②造成的公开不充分问题,通常很难克服,因为通过修改克服该缺陷,通常会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内容,造成修改超范围。
对于原因③造成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则对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经验有一定要求。
本文主要围绕第③点论述申请人在面对“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采取的应答策略。
二、典型案例
(一)补充现有技术证据,统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站位
1.案情
申请号200810178864.7,发明名称:不含异源成分的gM-阴性EHV突变体。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包含蛋白gM缺失的马疱疹病毒(EHV)的疫苗,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所述包含蛋白gM缺失且不含异源元成分的EHV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效果。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将所述的gM缺失的EHV-1和EHV-4作为疫苗的安全性及其免疫效果,也没有记载其有效量。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认根据本申请的方法制备的EHV-1和EHV-4分离株用于免疫动物时是否会引起感染或其它严重副作用,也无法判断将其作为疫苗接种后是否能取得预期的预防致病性EHV感染的效果。
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附件1(WO01/60403A1),其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gM 缺失的EHV具有免疫保护作用,本申请中的gM缺失的EHV与附件1中gM缺失的EHV相比,区别仅在于异源成分(lacZ或GFP)的缺失,病毒本身组分并没有差别,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本申请中的gM缺失的EHV与附件1中gM缺失的EHV具有相似的特性,即也具有保护力,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复审撤销驳回决定。
2.分析小结
对于因缺乏实验数据而无法预测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导致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审查意见,首先,需要分析该技术方案是否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如果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成立,需要查看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是否清楚的说明了原因,承担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次,还需要判断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可否通过提供现有技术证据说理分析或补充实验证据克服。
(二)解析发明目的,阐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1.案情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每升中含有枸杞子提取液25-30g、柠檬酸2g、甜菜碱0.3g、大蒜素1.2g。
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中只提到枸杞子提取液,没有介绍提取方法,因此,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A26.3的规定。
2.分析小结
对于该案,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保健饮品,而查阅《中药大辞典》可知枸杞提取液是将枸杞通过水提或醇提等方法得到提取物,其常规功效就是滋肝补肾,提高免疫力等,本申请只是利用其常规功能,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如何获得枸杞子提取液,但是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提取方法得到的枸杞子提取液就能解决本申请提到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效果。
对于这类案件,首先需要找出审查员指出的造成公开不充分的特征是什么,然后分析该特征在技术方案中起何作用,如果该技术特征只是利用其常规功能或是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就能了解该技术特征如何获得,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技术问题的解决和技术效果的获得,则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三、小结
对于公开不充分问题,所有的判断标准都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以,一方面,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要注意不能盲目贪求大的保护范围而夸张技术效果,也不要过于隐藏核心技术,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即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直接、
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写入说明书中;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与审查员存在“公开不充分”争议的地方,申请人要明确问题争议的焦点,从发明的技术方案出发,围绕所争议的技术手段分析其所起的作用,并充分了解现有技术,最好能够提供期刊、书籍等现有技术证据,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而审查员在作出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前应该充分检索,避免过度质疑,造成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
[2]黄军生等.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审查实践与研究》,2014年第1期.
[3]季红军.从避免公开不充分角度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巧.《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