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平面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平面与纵断面设计道路与道路交叉
五、平曲线与竖曲线适当与不适当的组合见图5.3.2。
第5.3.3条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二、在一个长平曲线内设两上和两个以上的竖曲线;或在一个长竖曲线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第六章 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一节 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6.1.1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6.1.2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第5.2.7条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
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其长度见表5.1.16。
第三节 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
第5.3.1条 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的均衡,保证路面排水通畅。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道路规范)
道路线形指道路路幅中心线(又称中线)的立体形状。
道路平面线形指道路中线在平面上的投影形状。
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由于经常会碰到山体、丘陵、河流和需要保留的建筑,有时还因地质条件差而需要避开不宜建设的地方.所以无论城市道路还是公路不可避免要发生转折,因此就需要在平面上设置盘线。
因此平面线形是由直线和曲线组合而成的。
平曲线通常由圆曲线及两端缓和曲线组成。
当圆曲线半径足够大时可以使直线与圆曲线直接衔接(相切);当设计车速较高、圆曲线半径较小时,直线与圆曲线之间以及圆曲线之间要插设缓和曲线。
如果城市道路转折角度不大,可把转折点设在交叉口,使道路线形呈折线状。
这样町以减少道路上的弯道,便于道路施工和管线埋设,也有利于道路两侧建筑的布置。
如果转折点必须设置在路段上,则需要根据车辆运行要求设置成曲线。
曲线又可分为曲率半径为常数的圆曲线和曲率半径为变数的缓和曲线。
城市道路平面线形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为:根据道路网规划确定的道路走向和道路之问的方位关系,以道路中线为准,考虑地形、地物、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根据行车技术要求确定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平面线形,以及组成这些线形的直线、曲线和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对于小半径曲线,还应当考虑行车视距、路段的加宽和道路超高没置等要求。
城市道路平面线形规划可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道路平面线形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主要交通联系方向确定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的走向,并进一步确定城市路网。
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道路平面线形规划设计,一般是在上一层次已经确定的城市道路网规划基础上进行的,需要进一步详细确定用地范围内各级道路主要特征点的坐标、曲线要素等内容,便于进一步的道路方案设计。
编辑本段城市道路平面设计简介城市道路平面设计【alignment design;plane design】指的是城市道路线形、交叉口、排水设施及各种道路附属设施等平面位置的设计。
编辑本段城市道路平面设计组成道路中心线和边线等在地表面上的垂直投影。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1.0.21.0.31.0.41.0.51.0.61.0.6.11.0.6.21.0.6.31.0.6.41.0.6.51.0.71.0.7.1范围;1.0.7.21.0.7.31.0.7.41.0.7.51.0.81.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比。
路抛制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
运送速度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在城市区域内的设计。
本规范是对原《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的局部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要求;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分类和等级;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基础数据和参数;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内容和程序;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增加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价;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部分过时或重复的内容。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城市居民出行需求,提高出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出行便利性和舒适性;以科学为导向,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和目标,体现城市特色和风貌,促进城市功能和空间优化;以绿色为基础,兼顾各种交通方式,推广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减少交通污染和能耗,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以创新为动力,引入先进技术和理念,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增强设计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不同场景和需求。
第二节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目标和要求服务于城市功能和发展,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协调,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于交通需求和变化,根据交通流量、流向、结构等进行合理布局、分级分类、优化组织、有效控制;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交通运行规律、人行步行规律、非机动车运行规律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效率和服务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交通运行速度、交通信号配时、交通信息服务等;优化交通环境和空间品质,采用绿色低碳的设计理念和材料,减少道路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废气排放、热岛效应等,增加绿化景观、人文景观、公共设施等。
201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第四章道路横断面设计第二节横断面布置第4.2.1条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第五节路侧带宽度及人行道铺装结构第4.5.3条人行道铺装结构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及工业废渣的原则,并考虑施工最小厚度。
人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
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
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区时,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
大型商店、大型公共文化机构、名胜古迹、公园、广场等附近和游览区道路的人行道面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注意美观。
车辆出入口处人行道铺装的结构和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
第六节分车带第4.6.1条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与功能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
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分车带形式见图4.6.1。
分车带最小宽度及侧向净宽等见表4.6.1。
第五章平面与纵断面设计第一节平面设计第5.1.11条视距的规定如下: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第三节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第5.3.1条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的均衡,保证路面排水通畅。
第5.3.2条线形组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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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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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以下简称规范)是中国城市道路建设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定为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建设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是根据国内外道路工程设计和建设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提高城市道路的设计水平,确保道路的安全、顺畅和美观。
一、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分类及功能定位:明确不同类型道路的分类和功能定位,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根据道路的载流量、流速、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别道路的设计要求。
2.道路布局和平面形式:规定了不同类型道路的布局和平面形式,包括直线段、水平曲线、坡度,以及路口的布置和设计。
3.道路横断面:规定了不同类型道路的横断面标准和要求,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等的宽度和高度。
4.路面材料和结构:规范了不同类型道路的路面材料和结构要求,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等的设计和施工标准。
5.路灯及交通设施:规定了道路照明和交通设施的要求,包括路灯的设置和间距、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等。
6.排水系统:规范了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要求,包括雨水收集和排放的设施和管道。
7.绿化与景观设计:规定了道路绿化和景观设计的要求,包括绿化带的宽度、树木的选择和种植等。
8.环保与安全设计:强调了道路设计中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包括减少噪音、尾气排放和非法占道等措施。
二、规范的意义和作用规范对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城市道路设计水平:规范明确了不同类型道路的设计要求,包括布局、横断面、材料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道路设计的准确性和专业性,避免了设计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2.确保道路的安全性:规范强调了道路设计中的安全要求,包括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灯光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保障道路的畅通:规范明确了道路的功能分类和定位原则,根据道路的设计要求,合理规划和分配交通流量,有利于提高交通效率,缓解交通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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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
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城市道路平面设计规范
第一节平面设计第5.1.1条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第5.1.2条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第5.1.3条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
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第5.1.4条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端缓和曲线组成。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1的规定值。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4.1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代表年)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
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3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
7 28 纵断面设计............................................................
7. 1 一般规定 ................................….........….......... 28
8.4 Coordination between Alignment and AncilIary Facilities ...... 34 8. 5 Coordination between Alignment and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 34 9 Road-Road Intersection ..............…...................…… 36
8 Combination of Road Alignment ...... .................. ...... 32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2
8.2 Combination of Horizontal , Vertical and Cross
7.2 28 纵坡................................….........…·…….........
6
29 7.3 坡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1?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2.4.1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代表年)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
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5.1.6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城市道路平面设计
• 最大直线长度的量化还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 题,目前各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德国和日 本规定20V,美国为180s的行程。
• 最大直线长度不必太拘泥,最小长度应该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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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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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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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描述直线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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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描述直线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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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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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平曲线要素 pp203
E
圆曲线的四要素及其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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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加宽表达(平面图或道路分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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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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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思考题
1.什么是平面曲线三要素? 2.直线道路最小长度有什么规定? 3.圆曲线的半径如何确定? 4.圆曲线最小半径由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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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圆曲线和缓和曲线三种 组合而成,“平面线形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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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直线
直线适用于地形平坦、视线目标无障碍处。在 平原区,直线作为主要线形要素是适宜的。
直线路段能提供较好的超车条件。 但直线过长、景色单调,往往会出现过高的车
速或司机由于缺乏警觉易疲劳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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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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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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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描述直线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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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超高过渡方式——无中央带
① 绕内边缘旋转 先将外侧车道绕中线旋转,当达到与内侧车道构 成单向横坡后,整个断面再绕未加宽前的内侧车 道边缘旋转,直至达到超高横坡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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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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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各种旋转方式的适用性
绕内边缘线旋转,由于行车道内侧不降低,有利于路基纵 向排水,一般新建公路多用此方式。绕中心线旋转可保持 中线标高不变,且在超高坡度一定的情况下,外侧边缘的 抬高值较小,多用于旧路改建工程。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
1 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
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
2。
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
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
4。
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4。
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
5。
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2。
5。
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
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
3。
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
5。
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
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
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5。
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
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
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
9的规定加宽.5.1。
11视距的规定如下: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
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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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条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
第5.1.2条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
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第5.1.3条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
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第5.1.4条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端缓和曲线组成。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1的规定值。
道路中心线转角α小于或等于7°时,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2的规定值。
第5.1.5条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
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5-1规定值。
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用直线代替。
直线缓和段一端应与圆曲线相切,另一端与直线相接,相接处予以圆顺,见图5.1.5。
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1.5-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第5.1.6条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的规定见表5.1.6。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因素决定。
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见图5.1.6。
第5.1.7条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在超高缓和段长度与缓和曲线长度两者中取大值作为缓和曲线的计算长度。
第5.1.8条超高缓和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出现的竖向转折,应予以圆顺。
第5.1.9条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见表5.1.9。
第5.1.10条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一、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第5.1.11条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表中:a——最大横净距(m);
L——平曲线长度(m);
Ls——缓和曲线长度(m);
Li——曲线内侧汽车行驶轨迹长度(m);
Ri——平曲线内侧汽车行驶轨迹半径(m),其值为未加宽前路面内缘半径加
1.5m;
Ψ——视距线所对的圆心角(°);
β——回旋线角(°);
am——汽车计算位置M或N到缓和曲线起点的距离(m);
ss——停车视距(m);
Lc——圆曲线长度(m);
a——道路中心线转角(°);
θ——通过汽车计算位置M(或N)与平曲线切线的平行线和M(或N)至缓和曲线终点间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3)或平曲线切线与缓和曲线的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4)(°)。
第5.1.12条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纵坡度大于5%的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宽度可采用3.25m。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12规定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二、由于上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的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第5.1.14条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5.1.15条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Ⅰ级宜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5.1.16条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设置平曲线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桥头。
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滨河路与桥头引道平交时,应与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与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
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1∶15~1∶30。
折点处应予以圆顺。
第5.1.17条隧道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隧道。
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洞口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
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的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与两端道路衔接。
反向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1.5倍为宜,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