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负相关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有这个义务,故决定了管理过程中浮现的人身伤害需要承担责任。
题目的解释:安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的表述)。
通常表述为“注意义务”的原因:1、物业服务主要是管理过程的安全注意义务2、保障人身安全是行业忌讳3、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基础前些年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主要是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事项去考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 号) 》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近期案例表明对“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的,需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仅从合同约定去理解安全保障义务,会浮现偏差。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诉讼,可划分为“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法律合用是《合同法》,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侵权之诉”法律合用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普通性义务(侵害绝对权,如财产权、人身权)的法律后果。
200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立法程序刚刚启动。
现有的《民法通则》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比较原则,过于笼统,不是很具体。
在较早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并没有很好地关注和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问题。
直到 1998 年发生、 1999 年法院审理的“银河宾馆案”,才引起了关注和重视。
案例一“银河宾馆案”1998 年 8 月 23 日,23 岁的深圳市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王某在上海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
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在入室作案前,曾经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7次上下电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99 年向法院起诉,索赔 133 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集中或分散的物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项服务。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是保障物业所有者和物业管理公司利益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展开讨论。
一、保险责任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应为物业设施的运营和保护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具体的保险责任,可以根据物业设施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购买综合责任保险。
综合责任保险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担日常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责任索赔所需要的保险。
这包括对业主、租户或其他第三方在物业设施使用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
其次,对于物业设施本身的损失和意外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购买相应的财产险。
财产险可以包括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物业所有的资产,以及可能出现的火灾、盗窃、水灾等风险。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应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雇主责任保险将对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提供赔偿。
二、赔偿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赔偿规定是明确责任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权益和义务。
赔偿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报案程序、赔付金额、免赔额、索赔时限等。
物业管理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案材料。
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物业或受伤人员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确定。
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
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赔额的具体数额。
物业管理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免赔额的设定,并评估是否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索赔时限是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截止日期。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话虽如此,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来预防和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一、总则1、物业服务企业要保障其客户的安全,拒绝和反对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维护安全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以下种状况:(1)尊重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做好安全防范,确保客户的人身安全;(3)做好安全防护,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使客户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4)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修复破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2、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客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现任何违法活动,则立即通知当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局的调查和取证行动。
3、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客户安全需要,提供合理的安全措施,改善安全防护措施,不断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范,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客户的安全。
二、责任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客户及其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具体责任:(1)做好安全检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所管辖的客户居所安全,防范潜在安全事故;(2)定期检查客户居所内的安全设备,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以确保客户的安全;(3)及时处理客户的安全投诉,并确保客户的安全;(4)及时处理客户安全隐患,有效减少客户受损害的可能性;(5)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保障客户的安全;(6)如发现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要及时反映和举报给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取证行动。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人员提供安全服务,人员要熟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管理技能,认真负责的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客户的安全事务,防止客户受损害,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其客户的特点,按时完成安全检查,不断优化客户安全制度,支持客户开展安全教育宣传,不断提升客户的安全意识,提高客户对安全防范的能力。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客户提供安全防范建议,如发现客户面临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及时提出安全改善建议并督促客户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客户安全。
三、结语物业服务企业对客户安全的责任本身就是重大的,而且物业服务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为社会提供安全的环境,为自己提高服务质量,做大客户满意度。
物业合同安全法律
物业合同安全法律《物业合同安全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维护物业合同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合同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合同,是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物业服务、物业维修、物业保养、物业管理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物业合同安全的原则物业合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合同的安全内容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第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安全义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履行安全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信息披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披露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信息,包括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
第三章物业合同安全的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检查和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服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物业法中的安全生产
物业法中的安全生产物业法中的安全生产是指物业企业在管理与运营过程中,合理规划和有效组织安全措施,保障业主、职工和公共利益的安全和健康。
物业法对安全生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物业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一、安全责任与义务物业法明确规定了物业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物业企业作为公共设施管理者,需要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同时,物业企业还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物业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在安全生产方面,物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和标准,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安全监管与防范物业法规定了物业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措施。
物业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楼宇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物业企业要加强门禁管理,确保业主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同时,需要进行常规巡逻,加强对楼宇周边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问题。
另外,物业企业还要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物业企业应及时组织疏散和救援,确保人员的安全。
三、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物业法明确了物业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物业企业要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物业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物业企业要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主参与与共治物业法鼓励业主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物业企业要为业主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安全问题。
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物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有保障义务
物业对业主⼈⾝财产安全有保障义务业主需要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就需要对业主履⾏相关的义务。
所以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于业主的⼈⾝财产安全,物业是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的。
但并⾮所有的业主⼈⾝财产损失都需要物业进⾏承担。
接下来跟着店铺⼩编看看吧。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是否应对业主的⼈⾝和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的问题,特别是最⾼法院200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条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2009年最终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却对此没有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中⼀定程度上的思想混乱;甚⾄有⼈认为,这意味着“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已被最⾼法院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法律依据,也⽆法理基础(⼀)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意思⾃治签订的,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包含安全保障⽅⾯的内容,业主也为此⽀付相应报酬,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约定为合同义务。
实践中,通常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包含⼀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物业公司也会为此配备专门的保安⼈员、建⽴相关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电⼦监控系统、对服务区域周边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作是物业公司的⼀项重要⽇常⼯作。
因此,⼀般⽽⾔,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基于普通的合同约定。
(⼆)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上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是物业管理的特别法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六条和第四⼗七条的规定,该两条明确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范围,是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最低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排除上述规定,应为⽆效。
⼆是来源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七条的规定。
物业负有哪些安全责任
物业负有哪些安全责任⼀般在住宅⼩区⾥⾯都会有物业公司进⾏管理,⼩区业主每个⽉都缴纳⼀笔物业费后,就可以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还包括在安全⽅⾯,它们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那么,物业负有哪些安全责任?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物业负有什么安全责任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
**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区的管理⽅,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定期查验。
本案中,⼩区内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实则⾮常“脆弱”,⾏⼈从上⾯经过随时都可能掉⼊井中,存在很⼤的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隐患致使他⼈遭受⼈⾝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贾*傅作为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交通费等,物业公司作为赔偿义务⼈应给予适当赔偿;贾*傅未能⾜够注意⾃⾝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如何避免物业管理费纠纷⽬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住时⼀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四)尽早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的⾏为加以规范、约束。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的总结,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需要履⾏好,要是⼩区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可以考虑由业主委员会罢免它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8号【发布日期】2009-05-15【生效日期】2009-10-01【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理词火灾赔偿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新威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调取了必要的证据,参加了法庭庭审,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属于典型的物业管理及服务不到位,疏与保安管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火灾致人死亡事故,应当由被上诉人兴鑫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上诉人陈新威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陈新威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如下:一、本案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雅苑园小区院内,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非业主专属区域。
上诉人喀什兴鑫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对公共区域等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兴鑫物业未能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发生,被上诉人喀什兴鑫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兴鑫物业公司对小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在事发时该小区只配备一名连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失去双腿的残疾人担任该小区的保安和管理人员,管理一个几百人的小区,视业主的生命为儿戏,严重亵渎业主的生命安全,兴鑫物业公司严重失职,存在严重过错。
该保安根本就不具备任何保安能力,事发当时也没巡逻根本不知道火灾发生,没有及时处理火灾而且连火警都没报,这才是本次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物业管理人员配备合格,保安尽责巡逻根本就不会导致本次火灾发生。
2. 兴鑫物业在管理雅苑园小区的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以至于发生火灾无法灭火。
兴鑫物业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导致火灾直至将全部可燃物燃烧完后自然熄灭。
事发后又由于其管理的小区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
3. 被上诉人兴鑫物业公司不得以收费多少作为比对责任大小。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性。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租户的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租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物业服务。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
《民法典》针对物业服务相关案例释解《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系列法律的总纲,其中包含了对物业服务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对物业服务的规定。
案例1: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在一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导致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5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导致业主受到影响的责任。
案例2: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收取违规费用在一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导致业主不满,并起诉物业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129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内容。
若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收取费用,属于违规行为。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违规责任。
案例3: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未能保障物业安全在一小区,因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在小区内受到伤害。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业主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利益不受侵害。
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业主受伤的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均突出了《民法典》对物业服务方面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若未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规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维护物业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检修和维护物业内的电力、供水、供气、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加强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3. 提供安全服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服务,如安保巡逻、门禁管理、防盗报警等服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紧急救援措施。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紧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加强社区安全文化建设。
总之,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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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目录一、物业纠纷概述 (2)1.1 物业纠纷的定义与特点 (2)1.2 物业纠纷的类型 (3)1.3 物业纠纷的产生原因 (4)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 (6)2.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8)2.2 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9)2.3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11)三、业主共有权益纠纷 (12)3.1 业主共有部分的界定与权利归属 (13)3.2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维修与养护义务 (14)3.3 业主共有权益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16)四、物业费用纠纷 (18)4.1 物业费用的构成与计算标准 (19)4.2 物业费用的缴纳与滞纳金问题 (19)4.3 物业费用纠纷的解决途径 (20)五、物业安全管理纠纷 (21)5.1 物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22)5.2 物业安全管理措施与落实 (23)5.3 物业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24)六、物业环境纠纷 (26)6.1 物业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27)6.2 物业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27)6.3 物业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 (28)七、物业纠纷的预防与化解 (29)7.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与制度 (31)7.2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水平 (32)7.3 加强物业纠纷的调解与诉讼机制建设 (33)一、物业纠纷概述物业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物业权益、服务质量、费用收取等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社区的和谐稳定,也制约了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如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维修养护等;二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规划变更等原因产生纠纷;三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管理权限、费用收支等问题产生纠纷;四是业主之间因停车、装修等事项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物业纠纷,需要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引导业主依法维权,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失职导致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物业失职导致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物业公司打交道。
作为业主或租户,我们依赖物业公司来维护和管理我们居住的建筑物或小区。
如果物业公司失职或疏忽职守,导致财产损失,业主或租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讨论物业失职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并分析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的职责我们需要了解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业主或租户居住的建筑物或小区。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和卫生环境管理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监督其他服务提供商,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物业失职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1. 维修延误或缺乏充分维修物业公司应定期维护和保养建筑物和设备。
如果物业公司延误或未能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或建筑结构的问题,从而对财产造成损失。
2. 安全措施不足物业公司应确保建筑物或小区的安全。
如果物业公司未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如不完善的门禁系统、失灵的监控设备等,可能导致财产被盗或损坏。
3. 未能解决物业内部纠纷物业公司应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以确保和谐的居住环境。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解决纠纷,可能导致财产被恶意破坏或引发其他财产损失。
物业失职的法律责任1. 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或租户与物业公司之间通常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职责,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2. 侵权责任如果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业主或租户可以根据侵权法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例如,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财产损失由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导致,业主或租户可以主张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
如何维护合法权益1. 收集证据:收集和保存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报告等。
2. 联系物业公司:将财产损失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或未能妥善解决问题,业主或租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责任与义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责任与义务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是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旨在确保物业公司履行其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责任与义务的规定。
一、物业设施与资源的维护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物业设施与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楼房、电梯、水电设施、绿化、道路等。
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必须及时检修和保养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公共安全与治安维护物业公司承担着维护小区内公共安全和治安的责任。
他们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门禁系统以及定期巡逻,以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还应协助居民与相关执法机构合作,确保小区内的治安秩序。
三、履行合同与协议物业公司与小区居民之间通常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包括提供相关服务、修缮维修、费用收取与使用等。
同时,物业公司也有责任向居民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支持,满足其合理需求。
四、解决纠纷和投诉物业公司是处理小区内居民纠纷和投诉的重要机构。
他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并向居民提供适当的申诉和举报渠道。
物业公司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区的协作,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和便利的服务。
五、收费与管理费用的用途物业公司有权向小区内居民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以维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
然而,物业公司也有义务明确管理费用的用途,确保其合理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物业公司应及时向居民提供财务报表,明示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六、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经营管理机构,须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接受其监管和指导。
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如参与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履行污染治理义务等。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自治,为小区的良好发展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责任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公司应履行其维护物业设施、维护公共安全、履行合同、解决纠纷、透明收费以及配合政府监管等责任与义务。
物业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
物业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一、引言物业安全责任是指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义务,旨在保障小区、住宅区等居民区域的安全使用。
在我国,物业安全责任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根据该条例,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内的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此外,物业公司还负有对小区内隐患的检查和排除责任。
例如,在公共区域和楼道设置消防设施,排查电线路隐患,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三、消防安全法消防安全法是我国重要的安全法律法规之一,对物业安全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消防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的防控措施,并对居民进行相关消防安全教育。
此外,根据消防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维修消防器材、保证疏散通道通畅等都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是针对住宅区的管理条例,对小区物业安全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办法,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并协调解决。
同时,在该办法中,物业公司的安全责任也得到了明确。
物业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物业安全责任看似无关,但是在城市住宅区域,物业公司也承担着相关的交通安全责任。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设立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制定居民的交通安全守则。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做好对业主车辆的管理,防止非法占用消防通道、停放在入口禁止停车区域等行为。
六、结论物业安全责任是我国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1日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被困电梯物业赔偿标准
被困电梯物业赔偿标准电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偶尔也会出现电梯故障导致乘客被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被困电梯的物业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管理维护电梯时,应当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物业公司的管理疏忽或者电梯设备本身存在问题导致乘客被困,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困电梯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援,确保被困乘客的安全。
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导致乘客受到伤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乘客在被困电梯内受到惊吓或者身体不适,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应当对被困电梯进行及时维修,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电梯设备本身存在问题导致乘客被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乘客因为被困电梯而错过重要的约会或者工作时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当对被困电梯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调查处理导致乘客受到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乘客因为被困电梯而产生心理创伤或者恐惧,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心理咨询费用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被困电梯的物业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起保障乘客安全和权益的责任。
在日常管理中,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减少因为电梯故障导致乘客被困的事件发生。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被困电梯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位业主和物业公司能够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物业安全生产管理预案投诉
尊敬的物业管理公司领导:您好!我代表广大业主,就我公司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预案的执行情况提出以下投诉。
在此,我们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够认真对待,切实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投诉背景近年来,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3.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质疑,投诉不断。
二、具体投诉事项1. 物业管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及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 住宅楼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 电梯、配电室等关键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4.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投诉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 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三、投诉要求1. 请物业管理公司认真对待本次投诉,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 加强对住宅楼消防设施、电梯、配电室等关键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4.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投诉及时回应,切实解决业主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
5.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结语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希望物业管理公司能够高度重视本次投诉,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敬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关注,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此致敬礼!投诉人:[姓名]投诉时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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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负相关赔偿责任——佛山中院判决穆天子房产公司诉百花物管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吴平刘子平[本案要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别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却违约疏于保安管理,怠于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委托人财物重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财务保险柜内被盗财产额难以认定的,应综合多方因素,可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首次陈述的数额为准。
[简要案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穆天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天子房产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百花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物管公司)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穆天子山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百花物管公司管理穆天子房产公司所开发的穆天子山庄的别墅及会所等物业;管理的事项有设施、设备的巡检、养护、运行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小区内的治安巡逻、治安保卫、监控工作,保持山庄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用户免遭骚扰;要确保保安人员的个人素质良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110000元,管理期限至2004年10月20日。
2003年5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百花物管公司从2003年5月20日起增设固定岗位、流动巡逻岗位3个,增派9个保安员进驻穆天子山庄,负责穆天子山庄二期的保卫工作,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增加11413.70元。
2004年3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再增派4名保安进驻穆天子山庄,负责二期样板房的保卫工作,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增加6075.40元。
综上,穆天子房产公司每月应支付给百花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共为127489.10元。
2004年10月19日晚,穆天子房产公司位于穆天子山庄椰树泉26号别墅的财务室被盗,保险柜失踪。
该公司于次日发现后即时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财务人员在公安机关所作首次询问笔录中述称约有30万元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
公安机关接报后,即日立案侦查。
百花物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于10月20日撤离穆天子山庄。
同年11月25日,南海区公安局狮山分局刑警队接报在南海红星公路南油加油站以北后侧山冈发现一被撬开的保险柜,在保险柜外散落有穆天子山庄的存折及单据等物品。
经现场勘查,该保险柜是穆天子山庄于2004年10月19日晚被盗的保险柜,保险柜高1米多、宽约60公分、重百余斤,保险柜的上层门被撬开,上下层之间的分格铁板被撬开,大部分现金被盗,在保险柜下层尚有一些单据、支票及部分现金21464元;另在保险柜的侧边杂物底下有一白色塑料袋,内有单据及人民币12875元,有关客户的存折、借据、入账单据、发票等物散落一地。
包括截止2004年10月19日穆天子房产公司的多沓收款收据及相关准备于近期支付款项的发票等凭证,显示收款金额及准备支付金额达610956.50元。
穆天子山庄系当地一知名封闭式别墅小区,该小区的建设共分两期,第一期工程已完工,第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中,现入住率60%左右,整个小区周围用铁栏包围着,高度超过2米。
根据合同约定,为了保证穆天子房产公司的财务室安全,在离财务室不足20米处设有固定保安亭,实行24小时轮值,外加流动巡逻岗位。
保险柜被盗后,南海区公安局狮山分局分别讯问了在百花物管公司担任值班保安员的张建伟、刘忠坤、欧阳卫广、张通锦、张新建、覃武祺等人,他们承认有保安员在穆天子山庄上班期间有偷取钢筋的行为,又因物业管理期限即将到期,虽然有个别保安有小偷小摸行为,但也懒得去制止、得罪他人;同时证实个别保安员在执岗时有打瞌睡、不履行职责的现象。
事后,双方就上述财物失盗协商损害赔偿未果,穆天子房产公司遂以百花物管公司违约疏于保安管理,致使小区出现重大失盗事件,招致巨额财产损失,并严重影响穆天子山庄的别墅销售及商誉为由,依据上述保险柜中有关票据凭证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百花物管公司赔偿财物损失610956.50元、商誉损失100万元。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和过错;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损失是否与百花物管公司行为有关,后者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穆天子房产公司请求百花物管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理由是否成立。
一、根据本案的事实,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合同第24条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在合同期间,穆天子房产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被盗,丢失大量的凭证和现金,损失严重。
而该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是完全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
可是由于百花物管公司违反合同,未尽职尽责,造成穆天子房产公司的重大损失。
如果保险柜财产在办公室内丢失,依此追究百花物管公司责任尚有些牵强,但具有相当重量和体积的保险柜被搬出财务室,并在多个岗亭及保安的眼皮下搬出了山庄,爬过了2米多高的围墙,当班保安难辞其咎。
如果当班保安严格在岗履行职责,进行24小时值班巡逻,查岗监控,认真行使安全保卫义务,对可疑迹象、偷窃行为进行盘查、制止,保险柜就不会轻而易举被抬出山庄运过高墙,是完全可以避免涉案损失的。
因此百花物管公司辩称已认真履行合同,穆天子房产公司被盗的损失与其无关的理由不成立。
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笔录等证据证实,百花物管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在执岗时有打瞌睡、不履行职责的现象,还有偷盗行为。
这些行为证明了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主观上放任自流,客观上造成穆天子房产公司的财产被盗,给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
失盗财务室南面离进入山庄的大门不超过1000米,门口设有一岗亭,如有可疑车辆和人员出入应受到盘查;在北面离财务室不到20米的地方设有岗亭,西面有超过2米高度的围墙,整个山庄的防范设施安全系数较高。
但在这样的地形和环境下,将具有相当重量和体积的保险柜顺利搬出山庄,只有两种可能,要么里应外合、监守自盗;要么值班保安人员玩忽职守,脱离岗位,否则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因此,鉴于百花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严重的过错,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职责,酿成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的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合同责任。
二、穆天子房产公司的财产损失是否与百花物管公司违约行为有关,所诉损失数额应否保护问题。
上已对百花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存在过错进行了论述,穆天子房产公司在本案中用以证实其财产损失的事实和数额,主要是保险柜被盗后,多项收款收据和现金是在保险柜被撬砸的现场捡回来的。
从这一事实来看,穆天子房产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和数额没有作假的机会和可能,真实性可以确认。
对于保险柜里的款项究竟有多少,可综合各方面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对穆天子房产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610956.50元,予以认定。
穆天子房产公司的损失与百花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有一定直接关系,后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而言,百花物管公司未尽保护义务违反合同,应赔偿穆天子房产公司被盗财物损失的70%即427669.20元。
三、穆天子房产公司请求百花物管公司赔偿商誉损失应否支持问题。
因商誉属于法人的人格权,穆天子房产公司请求赔偿商誉损失属于侵权之诉,而本案穆天子房产公司选择的是违约之诉。
因此穆天子房产公司对此项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判决:百花物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穆天子房产公司财产损失427669.20元。
受理费18065元,由穆天子房产公司负担6009元,百花物管公司负担12056元。
百花物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履行保安义务没有事实依据。
在案发区域值班的保安在岗履行保安职责,其他岗亭的保安在案发当日之前的个人行为,与涉讼盗窃案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无确凿的证据直接证实其巨额损失的主张。
三、被上诉人对其财产被盗存在重大过失,应就其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四、即使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亦应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穆天子房产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所持理据不充分。
上诉人只证明其制定有规章制度,派有保安人员值班。
但实际上,上诉人在后期的管理中,疏于对保安员的管理,造成保安人员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流于形式,保安岗亭也形同虚设。
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与被上诉人财务室被盗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能够预见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巨大损害赔偿额。
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佛山中院归纳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百花物管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否对于保险柜被盗负责;以及对于被盗财物损失的认定,相关责任的分担。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依约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关于百花物管公司是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反映,百花物管公司所聘请的个别保安员在平时存在偷盗行为,在保险柜被盗当晚更是存在多名当值保安员疏忽管理或打瞌睡、未尽职责的现象。
百花物管公司理应对其所聘请的保安员行为负责,而上述保安员的行为足以认定百花物管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
因百花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疏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安全,此与穆天子房产公司财务室保险柜被偷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直接关系,故百花物管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被盗保险柜中财物损失的认定及相关责任分担问题。
首先,对于保险柜内被盗现金的数额认定。
本案中,综合有关证据和多方因素,可以肯定被盗保险柜内应存放有相当数量的现金。
穆天子房产公司以案发现场拾捡的收款收据及相关准备于近期支付款项的发票等凭证,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610956.50元,虽有一定依据,但考虑到有关票据落款时间距案发时间较长,其间不免存在收支及转移现金存放的变化,难以尽信。
相反,穆天子房产公司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其两位财务人员在公安机关首次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约有30万元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
该陈述与穆天子房产公司在事后诉讼中所提出的现金失窃数额相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故本院确认穆天子房产公司在本次被盗案中的财产损失为30万元,对该公司在30万元以外所主张的其他损失,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