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2
帝龙新材: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2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内容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帝龙新材: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18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0年8月21日和2010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在:浙江临安玲珑工业园区环南路195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第五号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第五号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适用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资助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等●履行的审议程序●特别风险提示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1.简述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各方当事人名称及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用途及担保措施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议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等。
3.简述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是否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明确披露是否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1.被资助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说明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法人信息,例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影响被资助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2. 被资助对象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主要就职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明。
3. 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披露其失信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4.应当说明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
5.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财务核算体系第四条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1、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并按要求制定《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2、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3、公司设立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4、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5、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三章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第五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会计年度: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5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 4 -二、报表目录....................................................... - 6 -三、调查表式.......................................................... - 7 -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 7 -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 9 -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 10 -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 - 14 - (五)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 15 - (六)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 16 - (七)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 17 - (八)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 18 - (九)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 19 -四、主要指标解释........................................................ - 21 -五、附录.............................................................. - 28 -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 28 -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 33 - (三)附则........................................................... - 34 -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帝龙新材:2012半年度业绩快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公告编号:2012-036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半年度业绩快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2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2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单位:元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8,052.38万元,同比增长35.4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全国生产、销售区域体系的战略举措得以实施,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良好,产能逐步释放;且通过产品研发创新、营销网络建设,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效应显现。
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7.98万元,同比增长29.39%,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23元,同比增长27.78%。
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整体经营及已投项目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正常,效益释放良好;另外,2011年公司本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复审,上年同期企业所得税按25%计提,本报告期按复审通过后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按15%计提。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公司本次快报披露的业绩与公司2012年7月11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存在差异。
四、其他说明无五、备查文件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飞雄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姜丽琴女士、会计机构负责人杜锡琦女士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年7月14日。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3年5月)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年度股东会暨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顺利召开
4月30日上午9:00整,公司三楼会议室里,大红横幅高挂,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了自公司上市后首次年度股东会议暨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0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所作的报告,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七个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 5010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会议期间,公司董事会成员还就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经营业绩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帝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
帝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一·公司简介: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装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杭州西郊风景秀丽的国家级森林公园青山湖畔,环境幽雅、交通便利。
公司于2000年1月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下,得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并于2008年6月上市深圳A股。
公司占地面积160000m2,标准厂房100000余m2,注册资金10020万元,总资产6.02亿元。
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全自动高速装饰纸印刷生产线十八条、26色自动配墨系统一条、卧式两级浸渍纸生产线六条、金属饰面板生产线五条及荷兰引进的拉丝和磨花生产线一条、阳极氧化铝卷板生产线一条,并有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系统。
企业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保证企业长足发展,以致成为行业佼佼者。
二·相关数据分析资产负债表1、企业自身资产状况及资产变化说明:公司本期的资产比去年同期增长2.0955%、资产的变化中固定资产增长最多,企业将资金的重点向固定资产方向转移、应该随时注意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但决定了企业的收益能力和发展潜力,也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因此,建议投资者对其变化进行动态跟踪与研究。
2、企业自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变化说明: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比重看,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为104.0243%说明企业资金结构处于非正常的水平。
流动负债的上升幅度为3%,营业环节的流动负债的变化引起流动负债的上升,主要是应付帐款的升高引起营业环节的流动负债的升高。
长期负债占结构性负债的比率分为0.3215%,该项数据比去年有所降低,说明企业的长期负债结构比例有所降低、盈余公积比重降低,说明企业有强烈的留利增强经营实力的愿望、未分配利润比去年增长,表明企业当年增加了一定的盈余、未分配利润所占结构性负债的比重比去年也有所提高,说明企业筹资和应付风险的能力比去年有所提高、总体上,企业长期和短期的融资活动比去年有所减弱、企业是以所有者权益资金为主来开展经营性活动,资金成本相对比较低、利润表1、利润构成情况本期公司实现利润总额8,546万元、其中,经营性利润占利润总额18.5479%;主营业务成本率占利润总额54.96%2、利润增长情况本期公司实现利润总额8,54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其中,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9%3、收入分析本期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2.7581%,增长3%,说明公司业务规模处于较慢发展阶段,产品与服务的竞争较强,市场推广工作成绩很大,公司业务规模很快扩大。
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方提供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和委托投资等财务支持。
第二章财务资助审批程序第四条主板上市公司财务资助项目需董事会审批。
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财务资助项目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项目需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备,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第六条董事会审批的财务资助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经综合考虑风险控制、财务状况和潜在回报等因素,对公司利益有利,并且不会导致重大损失。
(三)未触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额。
(四)未触及非经营性资金的使用范围。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财务资助的限制与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进行财务资助时应遵守以下限制与要求:(一)资助对象必须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治理原则的实体。
(二)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三)资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四)资助利率、担保费用和股权投资的价格应符合市场价格。
(五)申请财务资助的相关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六)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评估并报告董事会。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第八条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随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令上市公司整改。
(三)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
(四)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撤销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签署财务资助协议的上市公司,自本管理制度生效之日起,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合规。
公司运营规范管理手册
版本:
分公司运营规范管理手册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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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组织架构………………………………………
(一)总公司营销部新组织架构……………………………………
(二)组织与人事架构……………………
(三)分公司组织与人事架构………………………
(四)分公司部门职能……………………………………
负责供应商开发工作。
负责与集团产品中心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负责直营店、批发商、加盟商价格管理、监督和调控。
负责直营店、批发商、加盟商之间的货品调节互调工作。
负责做好每日所分管区域销售数据的来自踪统计,并根据销售状况进行有效的组织商品既是供货。
3物流部
做好配送商品的车辆管理和调度和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分类整理各类订单。
1.10.6对分公司范围内一般违规事件有调查权、处罚的审批权和违纪的裁决权,涉及到分公司总经理个人的,或者影响重大的,由总部内控部、人力资源部调查和裁决。
1.10.7对分公司各部门各项工作有监控和指导权。
大区分公司经理(总部派遣)
职责:
A:全面负责协助分公司的业务开拓与经营决策,参与制定分公司营销计划。
E:制定促销计划,管理促销用品。
F:筹划、组织、执行区域性促销活动,管理分公司导购人员。
G:其他相关工作。
要求:
A:管理/营销类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渠道和终端管理经验.
B:敏锐的市场信息捕捉和分析能力,优秀的市场规划、管理能力.
负责分公司员工宿舍、用餐等管理监督工作。
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版本:
分公司运营规范管理手册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日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三章子公司的设立第七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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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上市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提供担保的情况,如系第三方提供担保,应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责
第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