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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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一条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的措施,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紧跟会计改革步伐,使自己的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条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办理会计事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条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监督,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一项财务主管的权责
第一条财务主管是财务工作的管理者,对会计工作人员有领导责任,应领导会计机构的全体人员执行“会计法”,带头学法、守法、执法,做到以身作则,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条财务主管应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支持、配合会计人员办理会计手续,保证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财务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反《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事情,有权制止。
第二项会计的职责
第一条会计人员必须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的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总帐、明细帐、附加帐,组成系统科学的帐薄体系,保证合理地反映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条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对不合法的原如应拒绝受理。
第三条会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帐薄,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条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资料进行经营活动的核算;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进行进、销项税金及其他税金的正确核算。帮助领导做好经营决策工作,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准时送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条会计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及全体股东,按董事会决议规定报告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经营和经营成果的预测及决策。
第三项出纳的职责
第六条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具体办理现金收付手续,报销时要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一律拒绝办理现金收付手续,严格把好关。
第七条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特殊情况报开户银行审批,不能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借款报销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才能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会,帐目日清月结。
第九条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负责保管现金、转帐等空白凭证,财务章由会计负责人保管,签发支票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支票填写必须写明对方单位、金额、用途,不能开具空白支票、延期支票。
第十条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及时清理未达款项,记日记帐与银行对帐的工作由两人分别承担。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项发票的管理
第一条发票是财务会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必须建全发票管理制度,做到有条不紊。
第二条发票应指定专人购买并做好保管、核销工作,及时将发票废、用、存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汇报。
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重要商业凭证,并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合法证明,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时限、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如实填写,专册登记,进行领取、存根联、作废联记录,加强管好、用好发票的责任感。
第二项存货的管理
第一条存货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其价值在企业中占有很大比重,所以必须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核算,做好存货购、销、存工作,严格存货出、入库手续。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由专人保管,领用时要办理手续,建立备查薄。
第三条库存商品要进行分类核算,由仓库人员负责数量核算,由财务人员进行价值核算。
第四条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采用永续盘存法,与业务部门商品保管帐核对。存货盘盈、盘亏按财政部制度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做好会计处理,使存货帐记录与库存实物核对相符。
第三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条件,必须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以保证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第二条正确计算折旧,是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条件,根据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每月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四项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合同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对会计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帮到妥善保存,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条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向外单位提供时,原则上原件不能借出,如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四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均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指定人员保管,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业务工作,不能兼作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项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条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人员离职时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能离职。
第二条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要移交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有价证券、印章等。重大的财务收支问题应向交接人员介绍清楚。移交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第三条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移交人对自己已经办且已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会计资料的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公司记帐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帐本位币是人民币。
第二条公司记帐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计价基础按历史成本计价,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