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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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卓识习学生整体素质,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材交流服务中心《对于印发 <对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的通知》,联合企业实质状况,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踊跃与陕西省人材交流中心服务机构交流,开辟见习岗位,增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卓识习质量。

确立见习岗位后,实时向陕西省人材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时期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别原由的,见习学生可提出版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出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材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署《见习培育协议》,商定详细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址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提早排除《见习培育协议》:1、企业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要变化,不可以持续建立见习岗位,以致见习工作没法执行的;2、见习学生严重违犯企业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3、见习学生严重渎职、徇私作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要损害的;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余单位见习,对达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见习学生无故不可以准时达偏见习训练计划的;6、见习学生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

见习限期一般为 3-6 个月,见习时期,企业将依据实质状况,指定 1-2 名老职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平时工作安全,职业修养指导,工作业绩查核,见习评定等见习有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时期,除享受国家见习补贴外,按岗位实质状况赐予午饭补贴和生活补贴。

第六条工作时间。

依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例有关规定,详细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企业为见习学生供给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依据岗位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装备必需的安全防备举措,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

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第三条见习协议.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工作时间.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西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西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西安市大中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系统功能概述系统的主要功能如图1所示,其中注册毕业生信息、修改毕业生信息、申报毕业生信息根据操作用户的不同功能有所不同。

系统用户主要分为管理员、市局工作人员、各区县人才中心、毕业生,其中管理员具有最高权限,可以执行所有操作,并管理所有用户的权限.图1 系统主要功能图业务流程正常的业务流程为:1.注册毕业生(学生自主注册、区县人才中心或市人才中心代为注册)2.申报毕业生就业信息(区县人才中心或市人才中心)3.审批申报信息(有审批权限的用户)4.办理申报信息(有办理权限的用户)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修改、作废、改派等操作发生,详细的业务流程如详细功能要求:注册毕业生信息毕业生、区县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用户均可以使用该功能。

输入18位或15位身份证号,系统自动验证身份证号是否合法,并根据身份证号查询学生申报信息,如果数据库内有有效的申报信息(该身份证的申报信息存在,且作废人为空、改派人为空)则允许录入,否则不允许录入,并提示相关信息。

否则进入下一步填写个人详细信息。

包括:●性别(男、女)●18位身份证号(如果输入的身份证号是15位,则此信息有系统生成)●15位身份证号(如果输入的身份证号是18位,则此信息有系统生成)●毕业院校(可选可输)●所学专业(可选可输)●毕业时间(6位年月数字)●培养方式(下拉选择:统招、结业生、肄业生、并轨、留学、委培、定向)●生源地(xx省xx市xx区县;市内到区县,市外到市,省外到省)●学历(下拉选择:中专、高职、专科、双专科、本科、本科双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制(下拉选择:1年、1。

5年、2年、2.5年、3年、3.5年、4年、4。

5年、5年、5年以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家庭住址●邮编●第二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学生基本信息录入人(系统根据登录用户自动生成:s_学生姓名/c_区县人才中心名/a_市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姓名)●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年月日(系统自动取系统时间:8位数字:yyyymmdd)●信息填写时间(系统自动取系统时间:6位数字:hhmmss)对于第一次注册的学生用户,系统自动创建学生用户,同时将密码设置为“0246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陕政办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帮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政府机关为民服务的措施和流程,了解社情民情政情,引导大学生开阔视野、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毕业后更好地走向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活动从2012年开始,时间安排在每年暑假、寒假期间,见习时间均为1个月。

2012年暑假期间先在省级部分政府机关进行,时间为7月16日-8月16日。

寒假期间见习时间另行确定。

二、遴选原则与条件(一)遴选原则。

自愿报名,择优选定。

(二)遴选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积极,政治立场坚定。

2 在陕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二、大三在校本科生。

3 身体健康,道德良好,成绩优良,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综合素质较高。

4 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任何处分。

三、组织实施大学生假期到政府机关见习工作,省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制订实施细则,确定见习学生人数、见习岗位、名额分配和见习管理等事项。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政务公开与媒体联络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2012年暑期到省级政府机关见习的大学生从在陕17所高校中遴选,共50人,由省政府13个工作部门提供见习岗位。

从2014年起,见习工作逐步向市、县级政府和大型企业拓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市政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9〕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6〕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就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两大突出矛盾也逐步显现出来,即劳动力供需不平衡的供求矛盾和劳动者素质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并存。

尤其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待就业大学毕业生、困难企业职工、返乡的农民工进一步增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加强就业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对调整就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缓解就业压力,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培训促就业、促创业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整合资源和服务保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指导思想。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西安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整合就业培训资源和改善就业环境着手,按照“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拓展领域、加大投入”的原则,逐步建立培训、鉴定、职介、就业“四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形成以就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新格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省高校多,毕业生数量大,在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动员社会各类单位提供岗位,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
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计划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计划。

计划主要内容是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其中:小型企业每年接收1名以上10名以下高校毕业生见习,中型企业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市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秦创原创新平台作用,促进青年群体在我市就业创业。

高标准抓好国家硬科技创新示范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作用,着力推动秦创原科创“签约项目+人才”双落地,着力打通“平台+人才+资本+政策”高端创业路径,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创业导师进秦创原、创业训练营等系列活动,构建创新创业新生态,带动青年群体创业。

全新搭建秦创原就业创业广场、秦创原人才就业创业直播基地等新平台新载体,更主动对接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科技型企事业人员岗位需求,开展“两链”融合人才引进、秦创原入驻企业就业招聘等系列活动;更积极对接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汽车产业、航空航天等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需要,更多运用市场化社会化举措创新增加就业岗位,搭建人才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岗位推荐、就业指导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西安就业创业。

(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企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西安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为我市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1、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应能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且留用人员人数需在10%以上;2、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3、见习基地(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4、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14•【文号】人社厅函[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人社厅函〔2009〕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抓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准备工作,确保今年30万就业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一、抓紧确定就业见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通知》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内有关城市尽快确定就业见习单位和分解见习目标任务。

请于6月10日前上报分城市见习单位名单和见习目标任务。

二、确定重点联系城市。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尽快确定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

直辖市直接确定为重点联系城市。

请于6月10日前上报重点联系城市名单及联系方式。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指导重点联系城市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三、及时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高校加强合作,提前掌握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和见习意愿。

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介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参加见习。

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高校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信息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指导高校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用15篇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用15篇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用15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甲方(省级见习基地):乙方(见习人员):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一)按照《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三、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严格遵守《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集合10篇

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集合10篇

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集合10篇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1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第三条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汇总7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汇总7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汇总7篇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毕业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___。

一、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将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保管。

乙方从毕业离校时至就业前两年免缴档案保管费,超过两年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毕业生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

二、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凭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申报表》、户口迁移证的复印件、接收单位调档函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甲方可为乙方出具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证明,办理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等政审。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出具各种证明材料每次_________元;办理出国政审每次_________元。

四、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

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家庭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篇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需知。

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院、学校盖章,纳入正式就业方案,打印报到证。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份内容相同,签字盖章后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学校保存一份。

西安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3篇)

西安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3篇)

第1篇甲方(毕业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院校:________________系(院)部:__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毕业后的就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就业意向1. 甲方同意在乙方单位就业,从事乙方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

2. 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为正式员工,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

二、工作内容1. 甲方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

2. 甲方应按照乙方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3. 甲方应按照乙方单位的工作安排,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甲方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甲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等。

3.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障甲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1. 甲方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单位的规定,支付甲方工资。

2. 甲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3. 甲方工资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申报见习登记和申领补贴应提交资料说明书

申报见习登记和申领补贴应提交资料说明书

申报见习登记和申领补贴应提交资料说明书申报见习登记和申领补贴应提交资料说明书篇一:申报见习登记和申领补贴应提交资料说明为了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根据陕西省就业见习政策管理规定,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现将申报就业见习登记和申领见习补贴应提交资料情况说明如下:一、申报就业见习登记国家统招的大专以上应届或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就业见习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见习单位1、就业见习需求信息登记表。

2、单位见习负责人持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见习负责人简况表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5、未建立人事代理委托关系的,须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注:第1项,每次申报需提供;第2、3项,首次办理或人员变更时提供;第4、5项首次办理时提供)(二)见习生1、毕业生见习登记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2、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3、见习指导老师简况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已毕业未就业见习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5、年度内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校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意事项:以上提交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见习单位公章,协议书需法人签字;见习协议及登记表中见习期限暂不填写,待意外保险生效后统一填写;见习登记表中单位鉴定时间不填写,只盖章;见习负责人原则上由单位人事或财务经理、办公室主任等人员担任。

二、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经人才中心安排见习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申领见习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见习生在申报见习登记或首次申领见习补贴时,应提交在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开户办理的个人储蓄卡账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且见习单位核实盖章)。

2、见习生本人须在每月10日前向人才中心提交上月的《见习单位月度就业见习考核表》、介绍信及在岗位情况证明等资料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交代签。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见习大学生的管理,据酒店与见习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酒店《见习员工手册》、《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见习生圆满、安全的完成见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酒店人事部制定,酒店各部门负责配合人事部执行.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见习生,望全体见习大学生遵照执行.第四条:见习生定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考核符合酒店用人标准,接纳的持有报到证的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户籍、生源地不限。

第五条:见习期限:6个月,如确需提前结束见习,需要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见习大学生需提供资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简历表一份,1寸彩底照片2张;3、大学生学历证明及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见习生管理职责分工1、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报批见习大学生需求,与大专院校联络引进见习生;2、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生补助标准的核定、见习生协议的签订;3、各部门负责申报见习生需求及见习生考勤、见习生日常管理;4、见习生安排和调整由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大学生具体工作岗位由见习所在部门安排。

第七条:见习生管理1、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2、按照见习部门作息时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3、酒店各部门应加强见习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休息;4、各见习部门应加强对见习生的保密教育工作,未经允许,见习生不得接触酒店各种内部信息和资料;5、对泄漏酒店保密信息和资料、严重违反酒店制度、不服从管理、工作散漫、态度恶劣等表现不好的见习生,见习部门可向酒店人事部递交申请取消见习资格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第八条:见习生培训1、各实习部门要对见习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岗位应知应会等培训;、2、在酒店的各种技能或专业培训中,各实习部门应安排见习生参加培训。

第九条:见习生待遇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统一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一分部是财政补贴1000元/月,由酒店先行垫付;另一部分是由酒店根据见习生岗位的分工不同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确保两项补助的总额不低于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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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电话:88316700/01/02—15 联系人:蔺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西安市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西安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也为我市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
1、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应当能够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并且留用人员人数要在10%以上。

2、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3、见习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4、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第七条、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介绍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第八条、见习基地/单位的审批:
1、单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营资质、申报表;
2、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单位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及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单位合作协议书(见附件2),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单位开始运行。

单位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为100个以上的可设立为见习基地。

第九条、见习基地/单位应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第三章见习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第十条、见习基地/单位应主动向社会进行宣传,接受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

也可将见习需求岗位信息通过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发布,或参加由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招收见习毕业生。

第十一条、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毕业生可到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也可登录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网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对于已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本人《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单位报名;对于暂未落实见习单位的学生可将《登记表》交与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并进行登记,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情况进行推荐就业见习单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见习时间由学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

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

见习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见习基地/单位可提前终止与该见习生的见习协议,并及时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1、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
3、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出具见习考核意见(见附件8),接收或推荐其就业。

见习后未就业的毕业生享受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免费推荐等服务。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见习专项经费补贴,根据当年就业见习列支计划,列入计划的见习人员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和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基地/ 单位享受每人每月培训费用100元。

第十四条、西安市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的发放与管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西安市当年见
习计划统一管理支付。

第十五条、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管理:
1、首次申领见习生活补贴所需材料: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
(3)、报到证或就业介绍信复印件;
(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5)、《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申报表》(见附件5)。

2、见习基地/ 单位次月5日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上月《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考核表》(见附件7),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见习考核情况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1、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首次购买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申报的《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申请表》(见附件6)及见习协议起始日进行购买;
2、见习基地/单位每月20日前上报在岗见习人员明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0日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下月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见习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见习基地/ 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见习管理的义务,自觉接受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评估不达标的见习基地/单位,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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