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6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6篇篇1甲方(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经签订了收养协议,确定了彼此的收养关系,并经过一定的时间相处和磨合,现由于一些具体的原因,双方决定解除此收养关系。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事宜,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
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相关事宜。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缘由和依据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因____________原因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三、财产分割1. 双方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对于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分割。
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家具、家电等财产。
2. 具体财产分割方案如下:(此处详细列举分割方案,尽可能详尽)3. 双方应在此次解除收养关系后__日内完成财产分割,逾期未完成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抚养权和赡养义务1. 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乙方不再对甲方有抚养义务。
2. 若甲方在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济困难,乙方可自愿协助,但无法律义务。
3. 若乙方在解除收养关系后需要照顾,甲方可自愿履行赡养义务,但无法律强制要求。
五、其他事项1. 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和生活方式,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生活。
2. 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应互相尊重,保持友好态度,不得恶意攻击对方。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6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6篇篇1协议编号:[编号]甲方(亲生父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收养协议,确立收养与被收养关系,现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收养关系,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自愿解除已存在的收养关系,对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1.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已存在的收养关系。
2.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具有甲方的被收养人的身份,甲乙双方不再享有收养法规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三、财产分割1. 双方确认在收养期间共同财产已进行分割,分割结果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明财产分割情况)。
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财产分割不再有任何争议,各自独立享有和承担相应财产权益和责任。
四、抚养费用1. 双方确认在收养期间,甲方已得到乙方的抚养和照顾。
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确认不存在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
五、法律责任与义务1. 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不再承担收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双方应互相尊重,维护彼此声誉,不得对外发表损害对方利益的言论。
3.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甲方(收养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乙方(被收养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养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具体阐述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如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大、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等]二、双方的声明与保证1.甲方声明,自收养乙方以来,已尽到抚养义务,但因[解除原因],双方无法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2.乙方声明,理解并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对甲方在收养期间的付出表示感激。
三、解除收养关系后的安排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收养关系解除,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乙方应在______日内搬离甲方住所,并带走属于个人的物品。
3.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的相关登记手续。
四、财产及债务处理1.双方共同确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对于共同财产,经协商按照以下方式分割:[详细说明财产的分割方式]3.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经济补偿方案考虑到解除收养关系对双方生活的影响,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按照乙方在甲方家庭生活的年限,每年补偿人民币______元。
乙方在甲方家生活了______年,因此补偿金额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
甲方应在办理完收养关系解除的相关登记手续后的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上述补偿款。
六、补偿与赡养1.解除收养关系后,乙方不再对甲方负有赡养义务。
七、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是否还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是否还有
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职责,是否说明其将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呢?其实不然,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
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继承权利的丧失。
那么,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由此可见,养子女依法应当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据此可知,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
而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但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收养纠纷的调解处理
收养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收养纠纷概述收养,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为送养人。
收养行为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的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亲属关系。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双方不再具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及相互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也不再具有亲属关系。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不仅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悠久的历史,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这一制度都是作为生育制度的社会补充形式而存在的。
由于收养行为是人为地改变自然血亲关系,涉及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的变更和创设,因而收养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了《收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收养行为的程序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收养关系成立上,《收养法》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收养人、被收养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实质条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
同时,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公告后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是国家对收养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收养关系作为一种人为创设的血亲关系,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恶化或者事实上的解除。
收养关系除了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自然解除外,还可以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解除。
例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送养人或者成年的被收养人无法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5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5篇第1篇示例: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双方达成共识的合法行为。
有时候在实际生活中,收养关系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料的情况,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或者相处。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收养关系。
为了确保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双方需要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一、甲方(收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曾经建立收养关系,经双方协商,自愿解除收养关系,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解除收养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收养关系日期: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期起,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2. 解除收养关系方式: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即甲方不再继续对乙方直接或间接负有收养义务,乙方也不再享有甲方的收养权利。
3. 恢复原始身份: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后,乙方恢复原始的身份,与甲方之间不再存在收养关系。
4. 免责声明: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互相免除对方任何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纠纷,不会追究对方的任何义务。
5.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此为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内容经双方认真阅读并自愿签署,双方保证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甲方签字:日期:以上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范本,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
祝双方解除收养关系顺利,未来各自有更好的生活。
第2篇示例: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范本甲方:___(收养人姓名)鉴于甲方曾对乙方进行过收养,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如下:1.1 甲方自愿解除与乙方的收养关系。
双方一致同意正式解除收养关系,不再具有亲属法上的相互权利与义务。
1.2 解除收养关系后,甲、乙双方恢复各自的原始身份,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亲属关系。
1.3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方视为正式生效。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3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3篇篇1协议编号:__________甲方(亲生父母或监护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养父母或监护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的收养关系,因各种原因,现双方决定解除该收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事宜,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产生。
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考虑,因__________原因(如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子女成长需要等),决定解除收养关系。
双方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后,将尊重彼此的选择和决定,不再对此事产生纠纷。
三、财产分割1. 双方在收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__________(明确财产分割方案)。
2. 双方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后,各自的财产归属各自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子女抚养及教育1. 双方共同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后,子女将由甲方抚养。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探视。
2. 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具体承担比例和方式如下:__________(明确教育费用承担方案)。
五、其他事项1. 双方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互相承担赡养义务。
2. 双方应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3. 本协议的解除并不涉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有债权债务关系,应另行处理。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如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七、协议解除的效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即告解除。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不得反悔。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互相尊重,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6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6篇篇1甲方(收养人):______________(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就收养关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因特定原因需要解除该收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解除已存在的收养关系,并对此过程进行明确规范,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无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
2. 收养关系确立期间,双方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并无重大争议。
3. 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同意妥善处理与收养关系相关的财产、抚养费等事宜。
三、财产处理1. 双方在收养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具体财产分割方案)。
2.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抚养费支付方式及金额)。
3. 其他与收养关系相关的财产问题,双方已协商解决,并无争议。
四、法律责任与义务1. 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
2. 若涉及生物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如血缘关系),双方应尊重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
3. 双方应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1. 双方签订本协议,并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 双方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3. 完成相关登记后,双方收养关系正式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若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篇2甲方(被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收养协议,确定双方之间收养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 9 年3月15日修正)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XX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HTSS〗(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
”第36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民法通则》〖HTSS〗(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13条规定:“不能自己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和解除方式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存在可以解除的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除方式。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婚姻和收养等方式建立的关系,包括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这些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权:根据《继承法》,亲属关系可以决定继承权的产生和范围。
例如,配偶和子女可以享有先继承的权利,并在遗产分配中拥有优先权。
2. 抚养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亲属关系的重要法律效力之一。
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指导。
3. 赡养义务:亲属关系还带来了赡养义务,即对亲属的经济支持和照顾。
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年迈的父母,配偶之间也应互相扶持。
4. 财产共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是夫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之一。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解除亲属关系的方式尽管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解除亲属关系。
1. 离婚:对于夫妻关系,离婚是解除亲属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婚姻存在不可调和矛盾或者其他严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亲属关系。
2. 收养解除:亲属关系中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解除收养来终止。
例如,当收养子女已成年并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3. 血亲关系的否定:在一些罕见情况下,血亲关系可能被否定。
例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或否定血亲关系。
4. 死亡: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将在当事人死亡后自动解除,包括继承权、抚养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亲属关系通常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收养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收养是一种重要的家庭法律关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孤儿、弃婴和其他无抚养能力儿童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同时也是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收养人员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收养的定义和条件1. 定义: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的行为。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 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程序1. 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2. 公告:收养关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将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收养日期等事项公告三十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收养关系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3. 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持收养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三、收养关系的效力1. 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和承担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可以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3. 抚养义务: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尽抚养、教育义务,不得虐待、遗弃。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1. 条件:收养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3)被收养人成年后,对收养人抚养教育不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吗?
When you feel tired, you are going uphil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吗?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一、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吗?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二、赡养义务(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解读,欢迎大家参考。
不赡养父母的法律相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与孙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磊陆晓波张华【审理法官】季磊陆晓波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孙某2【当事人】孙某1孙某2【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代理律师/律所】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葛蔓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葛蔓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黄楚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文丽葛蔓黄楚彦【代理律所】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是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是否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特2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2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与认知能力,其两次庭审与一次居住地调查中均一致表示不愿意让孙某1担任监护人、同意孙丽莉担任监护人,且态度始终十分坚决,甚至表示哪怕死了也不愿意和孙某1生活,并让孙丽莉照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子女是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判定是否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标准。
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完整版2022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1.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 C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2.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 】A.配偶 B.自然血亲C.拟制血亲 D.姻亲3.甲妻的嫂子是甲的【 D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别人收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D 】A.可以结婚 B.假如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 D.不能结婚5.以下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 D 】A.是结婚的本质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表达了【 B 】A.婚姻自由原那么 B.男女平等原那么C.一夫一妻原那么 D.保护妇女权益原那么7.甲与乙在离婚诉讼进展时,甲父因病去世而未留遗嘱,甲依法继承遗产一宗。
此后不久,法院判决甲乙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继承的遗产【 D 】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B.属于乙的个人财产C.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归属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 A 】A.亲权 B.继承权C.父权 D.家长权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展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 B 】A.非婚生子女 B.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10.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 B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 C 】A.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B.办理收养公证之日C.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D.办理户口转迁之日12.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甲方(收养人):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乙方(被收养人):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收养关系的解除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2. 解除收养关系后,甲方不再承担对乙方的抚养、教育等责任,乙方亦不再享有对甲方的赡养、继承等权利。
第二条财产分割1. 双方同意,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干涉。
2. 如有共同财产,双方应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第三条债务处理1. 双方应各自承担解除收养关系前各自名下的债务。
2. 如有共同债务,双方应协商一致,合理分担。
第四条其他事项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相互尊重,不得干涉对方的个人生活。
2.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不得违反。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日期:______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
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
⽗母⼦⼥关系有哪些⽗母⼦⼥关系亦称亲⼦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关系分为两类,⼀类是⾃然⾎亲的亲⼦关系,另⼀类是拟制⾎亲的亲⼦关系;后者⼜分为养⽗母⼦⼥关系与继⽗母⼦⼥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母⼦⼥关系主要有四个⽅⾯的内容:⼀是⽗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对⼦⼥的全⾯培养;⼆是⽗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之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抚养,仍是⽗母双⽅的⼦⼥。
因为⽗母⼦⼥关系是⼀种⾎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为地加以终⽌的;因收养⽽形成的养⽗母与养⼦⼥关系除⾮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养⽗母对养⼦⼥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前离婚案件中,在⼦⼥抚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是争着要抚养⼦⼥,⼀是都不愿抚养⼦⼥。
有些⼈出于利⼰主义⽬的,为了再婚,都不愿抚养⼦⼥,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尊⽼爱幼的传统美德,⽽且也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千零⼋⼗四条规定:“⽗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如双⽅因抚养问题发⽣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民法院根据⼦⼥的权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应根据⼦⼥的权益、双⽅的具体情况和⼦⼥的意愿将孩⼦判归⼀⽅抚养,判令另⼀⽅⽀付孩⼦⼀定的抚养费。
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保护了⼦⼥的合法权益。
教育抚养⼦⼥是⽗母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染上恶习,⽗母可以配合学校对孩⼦进⾏教育,如果⼦⼥偷盗他⼈财物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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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多年以前,老吴夫妇收养了小吴作为养子。
小吴结婚成家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
但在婚后的日子里,小两口与老吴夫妇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最终,小吴与老吴夫妇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协议还约定,小吴应补偿老吴夫妇在收养期间为他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数万元。
协议签字生效后,小吴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
今年7月,老吴夫妇以小吴由其抚养至成年,现两个老人年迈体弱、疾病缠身、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吴每年给付生活费数千元。
法庭上,小吴以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自己不再负有赡养义务为由予以辩解,要求驳回老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那么,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究竟有没有赡养义务?
说法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涉及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中,被告小吴虽然在与老吴夫妇解除收养关系时一次性给付了补偿费,但当时两个老人并未出现生活来源紧张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老人年事趋高,并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的补偿费已消费完毕。
所以,此时两位老人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子女的赡养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周老汉夫妇与5个子女们自愿签订的《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将父母所有的4间房屋均等分给大儿子和小儿子,待父母过世后归他们所有,由2个儿子分别负责父亲和母亲的生养死葬。
3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
这个协议其实是一个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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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也就是说,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确
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
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当扶养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以及遗赠人去世这两个条件存在
时,扶养人才能享有按约定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
协议是否有效,一是看签订协议时是否出于当事人的
真实意愿;二是约定的扶养人是否具有扶养能力;三是遗赠人承诺遗赠的财产是否其本人合法所有。
由于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因此,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
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关系中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能是遗
赠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或免除,也不能以
有偿的附条件的形式来履行。
子女对父母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可以放弃,而赡养义务依法不能
免除。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依法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
束力。
依照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表明,周家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
规定,即使是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也应认定无效。
如何看待中学生热衷网上结婚
现在的中学生流行网上结婚。
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女儿在网上与一个素未谋面的男生“登记结婚”了,领结婚证书、操办婚礼、买房、生小孩……网上结婚让中学生的“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而且乐此不疲,每天固定花费几个小时与“小丈夫”一起经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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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个在网吧里的女孩告诉记者,她是高一学生,网上结婚3个月了,在他们班级,“婚龄”最长的
已将近一年。
“我们和老公都没见过面,最多是互相发过照片,聊天时彼此感觉好的,就约定‘结婚’了。
” 一名学生还报料称,他的一个同学和网上妻子“离婚”了,郁闷了好几个星期。
他们认为,“网
婚”就像过家家一样,就是一种游戏而已。
沈阳市青少年心理研究协会的张树发老师认为,虚拟婚姻中,几乎包含了所有的婚姻要素,惟独没
有“责任”在内。
结婚是要承担起责任的,但是中学生们在“网婚”的同时,网站还允许他们自由选择
“情人”,结婚、离婚十分随意,这会让孩子们曲解婚姻。
当务之急是如何让中学生从“网婚”的沉溺
中解脱出来。
专家都讲话了我就不妄加评论了。
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
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