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的自行车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7.23
•【字号】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结合我市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外,试点纳税人应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
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2.天津市植物油及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表
3.天津市酒产品扣除标准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自行车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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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产 品增 值 税 出 口 退 税 率 提 高到 1 % 1
为 扶持 劳动密 集型 中小 企业 ,支持 产业 优 化 升级 ,在今 年 下半 年两次 提 高出 口退税 率的 基础
上 ,自 20 0 8年 1 2月 1日,进 一步 提 高 部 分 劳 动密集 型 产品 、机 电产 品和其他 受影响较 大产 品 的 出 口退税 率 。 为落 实 国务 院 的决定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目前发布 了 《 财政 部 、 国家税务 总 局关于 提高 劳动 密集 型产
1 5日,长 沙市人大 常委会就 《 沙市城 2月 长 市 道 路 交通 秩 序 管理 若 干 规定 ( 案 ) 行 立 草 》举
法听证会 ,听取 陈述 人 、旁听人等 的发 言陈述 。 据 了解 ,此 次 听 证 内容 包 括 对 草 案 规 定 的 市 区 内禁 止 摩 托 车 通 行 分 步骤 实 施 的 意 见 ,对 草 案 规 划 的 市 区 内规 范 电动 车 、 电动 自行 车通 行 的 意 见 ,对 草 案 规 定 的市 区 内 限制 货 运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意 见 ,对 草 案 规 定 的行 政 机 关 的权 限 责 任 和 车 辆 所 有 人 、 驾 驶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意
税率的通知 》 ( 财税[ 0 】4 2 814号 ) 0 。
通 知 明确 了 3 7 7 0项 提高 退 税率 的商 品 的具
体 范 围 ,主 要 内容 如 下 :将 轮 胎 等 部 分橡 胶 制
品 、主体 或全 部 以人工 速生材 为 原料 的部 分林产
品 的退 税率 由 5 %提 高到 9 ;将金 属 挤压 用 模 % 等 部 分 模 具 、玻 璃 器 皿 的退 税 率 由 5 提 高 到 %
天津市车船税收费标准
天津市车船税收费标准天津市车船税是指对在天津市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船舶实行的一种税收。
车船税的征收是为了保障城市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和船舶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车船税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的税收标准,天津市根据车辆类型、排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征收。
一般来说,排量越大的车辆,税收标准也相对较高。
同时,对于新能源车辆,天津市还实行了一定的减免政策,以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此外,对于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也有不同的税收标准,以保障城市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
其次,对于非机动车的税收标准,天津市实行了一定的征收政策。
非机动车主要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征收。
对于非机动车的税收标准相对较低,但也是必须要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再次,对于船舶的税收标准,天津市也有相应的征收政策。
船舶主要包括客船、货船等,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征收。
对于船舶的税收标准相对较高,这也是为了保障海上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总的来说,天津市车船税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和船舶的类型、排量、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分类征收的。
税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市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同时,天津市也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车船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车船税,这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对城市交通运输发展的一种支持和保障。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征收的税款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从而使城市交通运输更加便利、安全和环保。
希望广大车船所有者能够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会计实务:数亿骑车人不再缴纳自行车税
数亿骑车人不再缴纳自行车税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
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
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自行车税退出舞台从今年起,中国数亿骑车人将告别因骑自行车而交税的历史。
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国自1951年起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自1986年起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这两项税种当时的税额分别为0.5元至1元和2元至4元,至今已开征几十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纳入车船税免税范围,是国家以人为本,意在减轻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的体现。
提高税额体现环保目前,各地不断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以及由此带来的大量汽车尾气排放,正成为让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头疼的问题。
专家指出,此次车船税税额的提高,正是税收调节经济行为的体现。
“国家这一税额的提高,体现了节能环保原则,具有信号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但安体富同时表示,车船税的从量计征方式以及较低的纳税数额,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
安体富认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中的燃油税、环保税、资源税,对节能环保更具意义。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新征管办法的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新征管办
法的通告
正文: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新征管办法的通告
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7号令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将有关业务变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
车主在向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办理以上三项业务。
换证、补证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调整实地验车业务。
只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实地验车,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20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4)200号1984年11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自行车失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城乡人民骑用的自行车(含公用自行车),均须经自行车管理所验证合格,打印钢号,领取《自行车证》和牌照后方准骑用。
第三条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发货票,从国外带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自己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车架、车把、瓦圈、前叉子以及变速轴等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在三十天内(自己组装的,以最后购买部件的日期为准)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信,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牌照手续。
第四条《自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牌照须安装在自行车后挡泥板尾灯上方,无后挡泥板的,应安装在车架前脸处。
第五条买卖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包括零件),按一九八0年五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和过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之间互换、赠送、转让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新车主应持证明信或户口本及原车主的自行车证和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随车主迁出天津市时,车主须持户口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自行车迁出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
在本市区域内迁居,车主应持户口本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变更《自行车证》上注明的居住地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17•【字号】津政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1994〕32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区县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要求,建立市、区县、乡镇各自相对独立的财政,相应确定各级财政的预算管理权限,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努力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划清市和区县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支预算级次,真正做到责权利统一、人财物相随。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财政管理权限和财政收支范围,努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三)保证区县财政既得利益。
基本上按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支的预算级次,相应调整市与区县的财政收支范围。
以1993年决算为基础,调整确定区县财政收支基数,保证区县财政的既得利益。
二、区县财政收支范围(一)区县财政收入范围区县所属的或在本区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农村和城市信用社、中央集体企业、外地驻津企业(不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市属集体商业、市属集体非工业企业(市经委所属集体工业企业除外,下同)、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出资50%以上组办的联营企业、各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以及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增值税75%部分上交中央,下同)、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30%部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50%部分、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的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车牌、使用证并打印钢号。
第四条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三)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车辆,凭海关税单;(四)外地迁入的车辆,凭迁出地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迁出证明。
申领人须分别持上列证件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在3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条自行车号牌须安装在后档泥板或车架前脸处;三轮车及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须安装在前斜梁或车箱后栏板上。
第六条车辆号牌、使用证,应妥善保管。
遗失的,须持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并携带车辆,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更换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打有钢号的部件,须持车辆号牌、使用证及购买部件的发货票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补打钢号,并在换下来的部件钢号旁打印“废”字。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1.19•【字号】津价费[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45号)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精神,为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9项。
具体是: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票证塑封技术处理费、工艺美术品摊群市场服务费、文物出境鉴定手续费、版权纠纷受理和处理费、书报刊审稿费、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费、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发还自行车、三轮车保管费、经济护卫服务收费中自建护卫培训费(二级项目)、110自动化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存车业管理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劳动防护产品《安全鉴定证》、工商系统咨询服务收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调房申请单工本费、客户网络银行服务系统服务、专利纠纷调处费、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
二、将1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价格,列入定价目录管理。
具体是:有关部门收取的保管箱业务收费、救援拖运收费、自动报警网络收费、保安服务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纳税电子申报软件服务费、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系统收费、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签证服务费、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月租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畜禽诊疗配种收费、机电设备中标设备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中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加固设计费、住宅小区及公建工程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新建小区供热设施收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
天津车船使用税标准
天津车船使用税标准天津市车船使用税是指对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法》和《天津市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的征收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排量和使用年限的不同,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排量越大、使用年限越长的车辆,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也越高。
具体的征收标准可以在天津市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或者到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咨询。
其次,对于非机动车的征收标准。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这些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标准相对较低。
根据《天津市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非机动车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相对较低,但也需要按时足额缴纳。
最后,对于船舶的征收标准。
船舶的车船使用税标准一般是按照吨位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的。
船舶的吨位越大、使用年限越长,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也越高。
对于船舶的征收标准,一般是由天津市海事部门来制定和执行的。
总的来说,天津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排量、使用年限、吨位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缴纳车船使用税时,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天津市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了解和遵守天津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对于每个车主和船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做好税费的及时缴纳和合规申报工作,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能够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认真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税收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08.14
•【文号】国税函发[1991]1123号
•【施行日期】1991.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国税函发[1991]11
23号)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推荐下载】天津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
【推荐下载】天津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当我们购买了新车以后, 要进行投保。
在天津有些朋友对于天津交车船税要带什么资料及其注意事项并不了解, 这会直接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
那么, 天津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天津交车船税要带什么资料呢?下面, 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天津车船税是否每年都要交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车船税是需要每年都要交的, 天津也不例外。
二、天津车船税的缴纳事宜天津车船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1、当车辆拥有人在为车辆进行的办理的同时由机构代收车船税。
这种情况下, 纳税地点是保险机构的所在地。
2、车辆拥有人自行缴纳车船税。
此时纳税地点就是车辆的登记地。
在进行车船税缴纳的时候, 保险机构会对车辆拥有人的车船税缴纳事宜进行一定的检查和核查, 如果车辆拥有人已经自行缴纳了车船税, 那么就应当在办理车辆交强险的时候即使出示车船税完税的相关证明。
另外, 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对车辆的车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的话, 将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天津车船税缴费地点由于车船税是地税的一种, 如果车辆属于天津本地车辆, 就应当在天津当地的地税局或者是制定的缴税渠道来进行车船税的缴纳行为。
一般情况下, 车船税的缴纳都是同车辆的交强险缴纳时一同进行缴纳的。
四、缴纳天津的车船税时携带的资料纳税人在天津进行缴纳车船税的时候, 要提供齐全的资料, 包括:车辆行驶证、税务登记证、个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书或者是进口车辆凭证、上年度的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就可以在天津当地的地税局或者银行来进行车船税的缴纳了。
五、天津缴纳车船税的注意事项在缴纳车船税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事项:车船税按年度进行征收, 一次性缴纳即可, 纳税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纳税年度之内进行提前纳税, 也可以在车辆年审当月进行缴纳车船税。
通过上述文章, 我们对天津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13•【字号】津政发〔1991〕14号•【施行日期】199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津政发〔199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这次恢复征税按照“取之于交通,用之于交通”的原则,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改善城乡公共道路交通设施,主要是增加公交车辆,以改善公共交通状况。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的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鉴于此项工作量大面广,征收时间比较集中,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我市在一九七八年以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一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九七七年中央将五种地方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我市从一九七八年起停征了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当时,考虑到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暂免征收”。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全市各种车辆急剧增加,特别是自行车增长更为迅速。
据统计,一九九0年全市年检的自行车达四百万辆,比一九七八年停征时增加了二百六十万辆,加重了全市交通拥挤程度。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税管理办法,单车定额定率,客运出租行业【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税三﹝1994﹞31号【发文日期】1994-05-26【实施时间】1994-05-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针对当前客运出租汽车普通承包承租给司机个人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均由承租承包的司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为简便纳税手续,增加透明度,公平税负,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一律按市政府津政发[1993]75号文件对个体出租汽车的征税规定,依8%综合负担率征税。
三、客运出租运营收入的定额标准(见附表) 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的调整,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
四、为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收入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企业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承包承租,均应由各税务分局为企业建立代征代缴关系,由企业代征代缴税款。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上缴企业的管理费、承租金、承包费等,暂免征营业税。
六、以上办法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按现行办法征税。
上述税收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2000年1月22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公局,稽查局:近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对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该缴纳增值税。
二、对新认定的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仍然按照市局津国税流[1998]3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在临时期内其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暂按其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核实征收增值税,但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1、销售额已经达到180万元以上;2、设有专职财会人员;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界定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凡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为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生产资料和废旧生活资料)。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实行征收年检费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实行征收年检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5.31•【字号】津公刑[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实行征收年检费的通告(津公刑[2000]259号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被盗案件,控制非机动车对城市交通环境秩序的压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本市实施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征收年检费工作,通告如下:一、项目及收费标准1.将市物价局、财政局(1998)75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非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关于“自行车新车打号、发使用证、牌照”项目,收费标准每辆车8元,调整为“非机动车打号、发使用证、上分合式牌照”收费标准为每辆车10元;遇有丢失、损坏,再补领牌照时收费标准亦为每辆车10元。
2.将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1998)75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非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关于“自行车、三轮车办理年检手续”,收费标准为每辆车2元,提高收费标准为每辆车5元。
3.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1998)75号文件规定,“残疾人专用车(即:下肢残疾并以符合规定的专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凭残疾证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办理新车打号和使用证及牌照”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免费换发分合式牌照和免征年检费。
二、换牌、年检方式对本市在用的所有非机动车统一换发分合式牌照及征收年检费。
1.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每年换发一次,每次收费标准为每辆车10元。
2.非机动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收取年检费每年每辆车5元,两年一次性收取每辆车10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
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
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
对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免征其实际停业月份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
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正文: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结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1.02
•【字号】津地税流[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
通知
(2004年1月2日津地税流[2004]1号)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就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其中,对内资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由5%调整为
6.63%,对外资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由4.7%调整为6.33%。
二、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凡能单独核算公路货物运输收入,并按照合理的比例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该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三、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在我市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分局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新发票专用章。
新发票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5日前携带原发票
专用章到市局征管处换取。
五、各地方税务局在报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收取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的“发票号码”栏应按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7位数字编号逐票填写。
六、本补充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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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的自行车税
1987年开始征收,1995年结束。
从一开始的2元到最后的4.5元。
那时的自行车统一由公安局在车把的中间位置打上钢印,就像机动车车牌号一样,每辆自行车都是不同的,交税时会根据每辆自行车的钢号制作唯一的金属税牌来证明你的自行车已经交过税。
如果你没交税,这一年你骑车出去被公安局的人逮到(他们不定时的拦路检查)就会被罚款20元,而且逮到一次罚一次,不给开具任何证明。
但是有一点比较好,就是检查时你只要有税牌就行,他不仔细看上面的钢号是否与自行车相匹配,所以有的家里有两辆以上的自行车也只需交一辆的税款,到时谁骑车出去可能路过检查的路口谁把税牌拿着就好了,有的甚至一辆也不交,出门时向邻居朋友的借一个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