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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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等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

新时代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新时代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四)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五)获得"区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金,占当年奖 项名额。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名评办报区名评 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金,并予以公告。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 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 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选机构
(一)由市区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名评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名评委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名评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名评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四、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区名评办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荣誉称号企业(组织)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荣誉称号企业(组织)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荣誉称号企业(组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号】昆政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
荣誉称号企业(组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第九届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授予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安宁中学、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第九届昆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

希望受表彰企业(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战略,走质量效益之路;继续探索创新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和模式;率先垂范,发挥标杆典型示范作用;全市各类企业(组织)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受表彰企业
(组织)的先进经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勇于变革创新,提升核心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为促进昆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新贡献。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献血条例》涵盖。

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5年6月1日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运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涵盖。

三、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2月15日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2018年5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涵盖。

四、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3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涵盖。

五、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的主要内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工作”已被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取消。

2023年区长质量奖工作方案

2023年区长质量奖工作方案

2023年区长质量奖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2023年即将到来,作为我们区域发展的重要标志性年份,我们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各行业的质量水平,激发广大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潜能,特制定本区长质量奖工作方案,以鼓励和表彰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二、工作目标1. 提高质量意识:通过开展区长质量奖活动,增强广大企业和个人的质量意识,促使他们将质量摆在首位。

2. 激励创新发展:通过评选出的优秀企业和个人,激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积极创新,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 建立质量典型:通过表彰和宣传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引导全区域的企业和个人向优秀典型看齐,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内容1. 宣传动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区长质量奖的意义、目标、评选标准和流程,动员广大企业和个人踊跃参与。

2. 择优推荐:各行业和领域组织内部自行评选出各自行业的候选企业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3. 评审工作: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事先制定的评选标准和流程,对推荐的候选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审。

4. 颁奖仪式:举行庄重隆重的颁奖仪式,邀请各界嘉宾和媒体代表参加,通过颁奖仪式表彰获奖企业和个人的优秀成绩,激发更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 奖项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宣传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向优秀榜样看齐,推动全区质量水平的提升。

四、评选标准1. 企业类:(1)质量管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流程,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2)市场竞争力: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3)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推动行业技术创新;(4)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推动社会进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昆政办[2014]7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昆政办[2014]7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昆政办〔2014〕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形成质量、品牌、技术、服务竞争新优势”精神的一年。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兴市工作,继续把质量兴市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督查督办,推进了质量兴市各项工作的落实。

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质量兴市、兴(县)区工作层层推进,第三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行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为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质量保障。

为表彰先进,激励各单位及个人继续在质量兴市工作中创先争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获得“昆明市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称号的官渡区人民政府等15家单位及获得“昆明市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个人”称号的张爱萍等55位同志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质量兴市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质量兴市先进学习,积极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强化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业质量和生态环境建设质量。

大力推进全市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现代新昆明建设相适应的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昆政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考核内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建筑渣土、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环境卫生、打击非法营运、违法建设查处和临街建筑物立面管理、建筑工地、园林绿化、爱国卫生及社会监督共11项。

对市级各职能部门考核内容:管理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工作、绿化工作、卫生工作。

第四条考核对象: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

市与县(市)区考核工作分别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根据市级部门管理职能和县、区工作的差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市级职能部门组和城区组、郊县区组三套考核扣分细则。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呈贡新城和空港经济区为城区组,以各自管辖区域作为考核范围;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为郊县区组,以县城建成区作为考核范围;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为市级职能部门组,以涉及城乡环境管理中各自工作职能为考核范围。

优品课件之2016年“质量月”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知识竞赛试题

优品课件之2016年“质量月”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知识竞赛试题

2016年“质量月”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知识竞赛试题2016年“质量月”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每年的()月是全国“质量月”。

A、3 B、5 C、9 D、10 2.昆明市从2011年颁布实施《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设立“市长质量奖”,对在质量振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将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40万元 3.滇池的流域面积为()平方公里。

A、3920 B、1920 C、2920 D、4920 4.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公众对质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投诉的电话为()A、12315 B、12365 C、12385 D、12369 5.世界标准日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之日, 具体为每年的()A、 3月14日 B、 8月14日C、10月14日 D、12月14日 6.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提出的“质量管理三部曲”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

A、质量保证B、质量检验C、质量改进D、质量监督7.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A、地方标准 B、企业标准C、合同约定 D、工艺标准8.在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中,()是应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的典范。

A、火药 B、造纸术C、活字印刷术 D、指南针9.《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灵魂是()A、建设质量强国 B、确保质量安全C、提高企业效益 D、促进外贸发展10.()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生产培训C、安全生产技术措施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11.昆明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提出:“推动实施()战略,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

” A、精品名牌和国际化B、质量兴市和标准化C、创新驱动和信息化D、商标品牌和技术化12.为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壮大实体经济,夯实昆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产业支撑,2013年昆明市推出了()计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昆政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发挥标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四条本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标准一般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地方标准项目。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对立项申请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在当年新增项目;确需增加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增补计划。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委,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拟奖企业,提请市政府批准授奖企业或组织;(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质量兴市示范单位先进典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质量兴市示范单位先进典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质量兴市示范单位
先进典型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2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6
【实施日期】201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质量兴市示范单位先进典型的通知
(昆政办〔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2014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云南省质量兴省工作部署,启动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企业是质量工作的主体,质量强企是质量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2011年起在全市开展质量强企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职工质量意识,巩固了企业质量文化,提升了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同时提炼出了实用、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有效提高各地、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为表彰先进,激励各单位继续在质量强市工作中创。

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3.17•【字号】昆政发[1983]55号•【施行日期】1983.03.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3月17日昆政发〔1983〕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思想,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量大面广的日用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都应纳入重点监督检验的范围。

第二章机构和任务第四条昆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是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属计量、锅炉、食品卫生和药品等专业检验机构,是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负责有关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应对这些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技术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五条市属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有专职部门或专人分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为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3.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核。

4.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市优良产品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5.参加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昆政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完善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及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管理行为,推动昆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经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系统地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显著成就并有可比较优势的组织及个人进行的表彰。

市长质量奖以引导和激励不同行业、规模、所有制的组织及个人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并从根本上提高组织的发展质量为宗旨,树立质量管理领域的标杆典范,鼓励引导组织及个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和表彰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三)不向申报组织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数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3•【字号】昆政复[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日昆政复〔199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市政工程建设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昆明市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政分站)负责。

第四条市政工程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上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

第二章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第五条主要职责(一)核查受监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理单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受监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理单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核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四)仲裁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部门的质量问题,参与重大市政工程(产品)的质量事故处理。

(五)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质市政工程(产品)。

(六)参与优秀设计评审。

(七)参与市政工程(产品)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鉴定。

(八)掌握受监市政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和质量业务培训,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一)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路灯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激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X-2020年)的通知》(国发〔20xx〕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xx〕9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xx〕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长质量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企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参与的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审议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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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委,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拟奖企业,提请市政府批准授奖企业或组织;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兴市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先进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显著,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我市同行业前5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存在税收违法违纪情形的,包括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形成欠税,采取不正当手段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情形;
(七)近3年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
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反映国家对企业改革的要求,跟踪国际质量管理的先进水平。

既注重企业或组织从市场调研、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或组织的运作效能、技术创新和满足顾客需要,突出在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内部条件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以及经济效益和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

第十五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和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章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兴市办受理;
(二)资格审查。

兴市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三)资料评审。

兴市办从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四)现场评审。

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

兴市办根据初评和现场评审情况,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兴市办向社会公示名单;
(七)批准公告。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全社会公告。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

有效期届满后,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政府采购货物类的招标中,给予5分的加分奖励。

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其产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兴市办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在全市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兴市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管理中不符合市长质量奖要求的企业或组织,由兴市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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