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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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洪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示范带动各类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南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南昌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台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4]1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5.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2日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21〕2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21〕2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表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遵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贵州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不收费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

市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宁政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激励及工作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分“组织”和“个人”两类,授予我市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6个。

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鼓励我市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一线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玉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玉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玉林市综合竞争力,加快玉林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6•【字号】武政规[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者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或者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或者组织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或者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者组织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振兴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振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振兴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三)建立评审专家库;(四)确定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昆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开展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1日昆明市贯彻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分解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更新换代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努力提高我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2027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企业400户,推动不少于200户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打造“链”式转型案例不少于5个;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昆政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9〕22号)精神,现就促进全市烟草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2020年,全市指导性计划种植烤烟面积50万亩,指令性计划收购烟叶135万担,实现烟草工商税收268亿元。

再通过3—4年的努力,稳定烤烟种植面积和烟叶收购总量,力争实现年卷烟销量达36万箱,年度烟草工商税收力争达300亿元,实现烟草产业数字化转型,形成烟草农工商融合联动高质量发展良好局面,烟草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二、打造3项工程,做精烤烟生产(一)优化生产布局,打造中式卷烟高端特色优质核心原料基地。

将烤烟种植规划纳入市、县两级农业产业总体发展规划,与粮食、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等相衔接,保障基本烟区和优质烟田相对稳固。

依托“2260”优质烟叶工程,持续加大对“昆明红大”高端核心烟区建设和扶持力度,建设石林县、宜良县全国中式卷烟清香型优质原料样板区;立足区域优势和生态类型,支持寻甸县、禄劝县、嵩明县、富民县、晋宁区、安宁市、盘龙区、阳宗海管委会传统烟区提升品质、塑造特质,建设符合卷烟工业品牌导向需求的特色优质烟区。

将昆明烟区打造成中式卷烟高端特色优质核心原料基地,满足云南中烟高端、特色、优质烟叶原料需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烟草专卖局,红云红河集团;配合单位:各种烟县(市)区人民政府,阳宗海管委会)(二)改进生产技术,打造绿色生态特色优质烟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成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7〕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品质成都”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包括大奖和提名奖两个等次,每年评审一届。

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不超过10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0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市长质量奖奖项和数量。

未曾获得过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含提名奖),视同获得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对应奖项,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名额。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大奖,未获奖的,不再授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为评审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杭政办函[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二)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三)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二、评选机构及职责(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为成员的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同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质量奖政策奖励汇总

质量奖政策奖励汇总

100万元
佛府办〔2017〕24号
与市级1:1配套
100万元
南府办〔2016〕34号 南府〔2016〕36号
100万元
顺府办发〔2011〕86 号
与市级1:1配套
100万元
佛禅府办〔2016〕79号 佛禅府办〔2017〕7号
20万元
100万元
三府办〔2017〕21号
质量奖:100万元 提名奖:30万元 质量奖:100万元 鼓励奖:50万元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 通知 《惠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斗门区落实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 通知
9
惠州市
10
中山市
11
珠海市
12
珠海市斗门区
13
珠海市高新区
14
珠海市横琴新区
15
江门市
16
肇庆市
3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17
广州市
3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8
广州市从化区
100万元
50万元
19
深圳市
3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20
汕头市
21
河源市
-
市政府质量奖
各区政府质量奖
政策文号
粤府办〔2011〕91号
20万元
200万元
30万元
从府办〔2017〕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穗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1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资助及经费第六章推广与应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州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等级评定和技术考核范畴的活动,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沪府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洪府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昌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名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竞争力,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昌名牌产品的评定、奖励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授予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南昌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包括服务)。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定奖励工作,应当建立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价、奖励,应当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平、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市质量兴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评定、奖励和管理工作。

市质量兴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制定评价标准,实施具体评价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沈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沈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沈阳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10家。

当年申报的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空缺。

第五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质量立市战略领导小组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2〕80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2日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焦政〔2009〕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焦作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5日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我市最高质量奖项,由青岛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市政府审定批准,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评选组织前3年的发展质量综合业绩。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长质量奖的名义,向参加评选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设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

卓越奖、创新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

参加评选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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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12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
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委,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拟奖企业,提请市政府批准授奖企业或组织;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兴市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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