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l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
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2]6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6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
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
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发文字号】昆政发[2015]2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1日昆明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
抓紧设立“昆明市中介超市”,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降低项目前期工作成本,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5月底前下达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11月底前完成全年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
对在建工业项目进行清理检查,2014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新确定的重点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土地供应、采购招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昆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提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指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所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按照融资计划完成融资任务、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持有建成后项目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机构,是指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心)及呈贡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
第三条项目责任主体、市级投融资公司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及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建设资金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8.20•【字号】昆政发[1990]151号•【施行日期】199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昆明市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1990年8月20日昆政发〔1990〕151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对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我市城镇集体经济出现了蓬勃、健康发展的好形势。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1)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国营企业承包的有关规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可实行确定基数,超基数部分全留或分成,或其它承包形式。
先照章纳税,由同级财政返还政策。
确定基数要科学合理,超基数的企业留利部分,确定比例,大部分作为企业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2)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兼并,对兼并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3)对生产、经营小商品、儿童用品、少数民族用和豆制品、酱菜等的微利企业和提供装卸、搬运及其他纯劳务服务,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4)离退休职工较多,负担较重,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5)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原有人数百分之六十、四十、二十的,按省规定分别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二年、一年。
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后,陆续再安置待业青年(不含重新就业)的,如缴纳工商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时期减免税照顾。
(6)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承包人按合同年终兑现的总收入加平时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减除所属月份到税基数后,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调节税。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7日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1.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功能,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建立“中介超市”,5月底前实现市及县(市)区中介超市上线运行。
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
(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2.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精简规划审批要件,在取得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消防意见等直接影响方案设计的必要文件后,可先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
(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3. 提高土地审批效率。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经开、度假、高新、阳宗海、倘甸两区辖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转让手续,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查后办理土地登记;同一地块因房屋销售、土地分割(分摊)等需办理转让审查的,按照单宗房屋占地面积、土地分割(分摊)面积为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昆政办[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昆明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注册地在昆明市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
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良好;工商、税务、环保等审批手续齐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前规范运作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前规范运作协议,并在云南证监局接受辅导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云南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推荐,企业申报,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二章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及目标第二条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0]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昆政发〔200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实现我市国有商贸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2000年财政扶持商贸企业的有关政策如下:一、二000年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一)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商贸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商贸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市国有商贸企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设施陈旧、网点减少、经营机制不活、资金短缺、潜亏严重、债务和冗员负担过重。
这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市委七届二次全会制定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200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目标: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基本完成“放小”任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当年安置率70%以上。
(三)今年我市流通工作要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三个重点,即:努力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以“放小”为重点;以农村市场开拓为重点;以抓好粮、油、肉、菜、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商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工作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昆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工作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的工作意见“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阶段,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实施大投资方略。
为促进我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顺利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的工作意见如下:一、成立促进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增长领导小组(一)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张祖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李文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应永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黄云波(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溪(市委常委、副市长)田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道兴(副市长)陈勇(副市长)李喜(副市长)何波(副市长)阮凤斌(副市长)周小棋(副市长)李茜(副市长)张锐(副市长)赵立功(副市长)杨皕(副市长)傅汝林(市政协副主席)成员: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勇明(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炜彤(市发改委主任)桂春(市投资促进局局长)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周兴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尹旭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刘绍安(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郑剑秋(市政府目督办主任)刘跃进(市环保局局长)陈浩(市工信委主任)王忠(市交运局局长)郭焕波(市农业局局长)储汝明(市水务局局长)曾令衡(市林业局局长)焦延田(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洪莺(市商务局局长)厉忠教(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局长)徐晓青(市统计局局长)黄峻峰(市旅游局局长)李亮(市规划局副局长)龙进波(市土储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汉(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XXX章(昆明建设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发改委和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推进的日常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的日常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昆政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一、打造一流国际营商环境(一)推行“区内事、区内办”。
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一律赋予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
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机构统一实施,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
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打造“不打烊”政务服务专区,实行企业“一门、一窗、一网、一号、一次”办审批,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企业开办程序。
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全面推进企业开办“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成”,实现1天内办结。
扩大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注册企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行“一业一证”改革。
对一个部门内同一行业涉及的多个审批事项优化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对一个行业准营涉及的多个部门许可证归并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2019年)-昆政发﹝2019﹞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2019年)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2019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复杂的一年,也是昆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重要一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经济发展主动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扩大有效投资(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
做实项目前期,全面启动实施“补短板、增动力”重点前期项目行动计划。
加大前期费投入,市级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前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安排不低于去年水平的前期工作经费。
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充实支撑项目储备库,确保2019年年度计划总投资不低于去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储备项目转化率达到50%以上。
启动“十四五”重点项目谋划,争取一批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二)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
严格落实重大项目经理负责制和投资项目挂钩联系责任制、定期会办制,实行“周协调、月调度、季会办、半年综合研判”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
加强对省“四个一百”、市级重点项目过程管理,按季度进行现场督查、现场考核,重点推进,确保新开工项目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16]62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1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使总部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又一增长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昆明市的企业、机构,并在昆明属地纳税;
(二)下属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三)对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或管理服务等职能;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纯管理和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
(六)纳入本市核算的年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七)年纳税额(指总部企业及其在昆明纳税的下属企业所缴纳税收的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即市、区级留成部分,下同)1000万元以上。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昆政办〔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15〕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各市属投融资公司: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暂行)》、《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工作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以及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昆明市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投融资体制,大力推广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PPP工作总体规划和进度、统一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PPP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昆政办[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为促进昆明地区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城乡消费,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昆明市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制度创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现提出昆明市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一、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生命力、潜力的现代流通方式,各大中城市限额以上连锁企业所产生的销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在逐年攀升。
一个地区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规模已直接影响到这个地区的商品流通效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争取经营和效益规模化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征,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和物流配送技术是连锁经营的核心技术。
直营连锁、加盟(特许)连锁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类型。
鉴于我市城乡商品销售网络有待发展,采用连锁经营的内资企业弱于外资企业,本土连锁经营企业开发投资不足、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缺乏向县乡、市外、省外市场开拓发展连锁经营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因此,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改造传统商业,发展城乡商品销售和物流网络,优化流通产业发展结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商贸经济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昆政办〔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政治担当。
10件惠企实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持续打通要素保障难点堵点,破除“中梗阻”问题的具体途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惠企实事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持续擦亮“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
二、扛牢主体责任。
各主责单位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科学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推动各责任单位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以工作实绩让经营主体有感有得。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惠企实事的发布、解读和宣传,着力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2024年昆明市10件惠企实事一、建设21个“惠企服务专区”,助企共享发展红利年度目标:制定《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组织市级各部门编制“一单两库”(惠企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政策库”、“企业库”),上线“昆明政商直通车”微信小程序;建设21个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服务专区”,实现线下一站办理,解决企业对惠企政策“不知晓”、“不理解”、“不会办”等问题。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昆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会议精神,聚集新发展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奋力开启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征程,确保“十四五”良好开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定不移扩大内需(一)实施投资攻坚行动。
聚集“两新一重”、基础设施“双十”等重大项目,全面掀起“抓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热潮。
全力推动项目加快转化落地,力争年度储备项目转化率达50%以上。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重点推进项目库,定期集中开工重大项目。
对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二)加强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
健全市级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机制,明确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工作责任、保障条件。
坚持投资项目会办制,实行重大项目分层逐级协调,定期召开项目会办会。
落实投资项目包保责任制,围绕重大项目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限时办理、限期销号。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市级分管领导、项目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项目经理,协调解决项目落地需求,确保招商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昆政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8日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经济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在推进“六个春城”建设中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增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提升“8+N”产业链发展水平。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以“链长制”为抓手,推进工业强市、贸易富市、旅游兴市、金融活市走深走实。
实行“一链一策”,集中要素资源,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
针对重点产业急需关键核心人才,创新制定一批具有吸引力的措施,不断壮大产业人才资源总量。
积极发挥链主企业主导作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增强合作,鼓励各产业联盟间开展产销对接,共同规划和投资建设上下游配套的产业基地,逐步构建“以链主为主导、链长为协助、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链发展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二)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企业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精准服务激发驻昆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确保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开展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攻关,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昆政办[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3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8〕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2008-2012年昆明市民营企业上市规划》、《昆明市促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方案》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昆明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昆发﹝20089号),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促进企业上市,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注册的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辅导期、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上市企业板块,形成有特色的上市企业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培育后备上市企业第五条全市每年滚动建立20-30家上市培育企业,构建企业上市培育平台。
第六条纳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条件:(一)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昆政办〔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3日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综合保税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四区”联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23〕64号)精神,推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昆明综保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以下简称“四区”)资源要素高效聚集、政策优势互补互促,建设更高质量的开放型经济“试验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畅通市场主体跨区域流动。
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立集群注册登记制度,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通过“流程再造、精简材料、优化系统、数据共享”,解决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两地申请、多次跑动”问题,联合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结”,最大限度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区”管委会〕二、推动“一照多址”全覆盖。
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将特定行业的“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由单一注册区拓展至“四区”。
在“四区”范围内从事商贸类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其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四区”范围内不同地址的,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新增经营场所的监管由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四区”管委会)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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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
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
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协议。
第四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收取土地闲置占用费。
对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为保证公平,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
目应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不得设置过高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自有资金额度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在昆企业参与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昆明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入滇备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七条为保障民生,确保工程质量,本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昆企业生产的高性能抗震钢筋及钢材。
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投融资平台,按照省市联动的要求,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钢材实行集中采购或收储,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低于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条对项目前期的可研、环评、水保、矿压等估算价低于50万元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加快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步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任务,组建完成后属于各县(市)区权限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县(市)区中心进行,监督管理职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重点项目及惠民工程,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核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市发改、工信、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招标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严肃行政问责制,纪委监察部门要将上述工作列入监察范围,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投资发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9日印发━━━━━━━━━━━━━━━━━━━━━━━━━━━━━━━━━━━━━━━━━━━
校对: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