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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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

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

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90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85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65000元/亩。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政府在许多的地方开始征地进行拆迁。

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我给更快的步入现代化,但是很多时候征地都不愉快,不能成功,其实原因大都基于征地的补偿给的不恰当,那么在昆明,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昆明市安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温泉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区内核心区域(温泉社区居委会温泉小村居民小组、温泉大村居民小组、小贵甸居民小组、新房子居民小组;羊角居委会羊角居民小组、珍泉居民小组、沈家庄居民小组、渡船房居民小组、石甸口居民小组、北塔居民小组);连然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桃花村委会大桃花村民小组、小桃花村民小组、塘房村民小组;极乐村委会极乐上村村民小组、极乐村村民小组、青武山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小组、江浸厂村民小组、狮子山村民小组;武家庄村委会北桥村民小组、武家庄村民小组、新发村民小组;金方社区居委会小桥街居民小组、建兴居民小组、福兴居民小组;螳川社区居委会盐场一组、二组、三组;东湖社区居委会官厢街居民小组;文化路社区居委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一碗水居民小组;宝兴社区居委会宝兴庄居民小组、杨柳庄居民小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居民小组、窑窝居民小组;小菜园社区居委会大菜园居民小组、小菜园居民小组、卖米街村民小组;大屯社区居委会大屯一组、大屯二组、大屯三组、小村居民小组、小屯居民小组、张家坝居民小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桥头村委会太平新村村民小组、太平老村村民小组、桥头村民小组、高枧槽村民小组、哨上村民小组、糍粑铺村民小组、龙箐村民小组;始甸村委会始甸村民小组、安灯村民小组、马村村民小组、新邑村村民小组、妥乐村村民小组;妥睦村委会老峨山村民小组、妥睦村民小组、小绕绕村村民小组、光莨小村村民小组;册峨村委会光莨大村村民小组、册峨村民小组、册峨甸村民小组、一里冲村民小组学田村民小组、三家村民小组;读书铺村委会塘房村民小组、围边桥村民小组、读书铺村民小组、葡萄桥村民小组、象石村民小组、火龙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太平社区居委会茨城村民小组);金方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罗白村委会圆山村民小组、大凹子村民小组、大罗白村民小组;浸长村委会官庄村民小组、浸长村一组、浸长村二组、浸长村三组、大黄塘村民小组、小黄塘村民小组;普河村委会大普河村民小组、小普河村民小组、甸尾村民小组、清水沟村民小组、海谷村民小组、团田村民小组、马料河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千户庄村委会千户庄村民小组),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城中春”—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分析与启示(潘健茹区“三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导语】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在一定的城市发展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快速城市化向优质城市化的转变,城中村一直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严重、社会治安复杂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日益凸显,成为了城市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但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意味着物理和空间形态上的重建,更意味着相关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向城市一元结构的真正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中村改造问题是复杂的,改造过程是艰巨的。

即便是我们的近邻—广州和深圳,仍然在城中村改造路子上不断摸索。

我区推进三旧改造两年多,也一直将城中村改造作为重中之重,从石头村滨海御庭的成功尝试,到永新南村整体改造的探索,也在不断思索适合我区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在,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春城昆明,这座现代化开放城市及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同样也正在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城中村改造运动。

这里不得不提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自2008年2月上任以来,从苛行问责的招商引资到昆明官员必须掌握5门外语,从城市建设“大跃进”到骤然的市容改造,仇和新政和仇和模式,正以更激进的形式不断改变着昆明城市固有的面貌。

我们试图分析总结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希望能给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启示。

【聚焦昆明】一、宏伟目标昆明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和整治作出重大决策:计划从2008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对主城区范围336个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

二、高配班子铁腕书记仇和说,“想得到的不一定办到,但想不到的永远办不到,看准的事情,砸锅卖铁也要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昆明市确立了“一湖四环、一湖四片”的总体规划思路,同时,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为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为组长,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副市长陈勇、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为副组长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三、建立周密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昆明相继出台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基准价格》等意见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昆政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昆明市委、市政府结合“城市双修”深入开展三旧改造连片区开发工作。

实施三旧改造连片开发,既是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举措,对主城人口疏解,功能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思路2008年初,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策,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村民自愿、依法依规,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全面实施、改善民生”的工作思路,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工程。

2014年4月,昆明市成立了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目前,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包含了拆除重建、功能转变和综合整治(微改造)三种类型。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启动9年来,共有259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通过市规委会审议,215个村启动拆迁,涉及拆迁人口10万户。

通过实施改造,130个村安置房交付使用(交付安置房面积901万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6.4万户),37个村完成改造。

建成并移交中小学49所、幼儿园58所、社区用房7.38万平方米、医疗卫生设施9.98万平方米、生鲜超市19.49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绿地132万平方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36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2【实施日期】2015.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日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以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一、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原则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处置,采用净地供应的模式。

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组织签订土地收储多方协议,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办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对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形成净地,进行土地移交。

完成储备方案和供地方案审批后,对经营性用地(含回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委托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二、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主要环节(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1. 确定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应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合理划定。

具体范围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审定,并核定下发规划指导意见。

2. 对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土地利用专项调查按照《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改造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勘测,主要包括: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含年限)的范围、面积、位置、用途[如村(居)民住房用地、市场用地、工业用地、空地等]、“8·31”土地等情况,需附图说明并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云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1日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发展工程,对于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推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切实解决我省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系统规划缺乏、资金保障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作为经济工作和民生工作的重大工程,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尊重规律、尊重群众,与破解“城市病”、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有机结合,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工作,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二)工作要求。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科学确定改造升级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统筹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推动“城市病”治理,着力解决停车难、架空线、城市内涝等问题,实施烂尾楼动态清零;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城市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底蕴深厚的城市社区、街区;严格落实国家防止大拆大建有关要求,防止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变形走样,杜绝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坚决防止“摊大饼”、破坏性“建设”等行为发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城中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

为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昆明市土地收储成本审计工作方案

昆明市土地收储成本审计工作方案

昆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处室:为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质量,经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审计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各处室在开展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过程中,按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

附件:昆明市审计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昆明市审计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为规范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监督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及工作效率,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现代新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会议纪要》(第186期)、《昆明市土地储备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讨论稿)、《昆明市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讨论稿)等规定,针对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项目具有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环节多、专业性要求高等特点,并结合我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项目的实施具有突发性强、要求时间紧、审计任务繁重、操作环节复杂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审计组织方式(一)审计目标1、依据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政策,通过审计,真实、合理、合法的确认我市纳入土地收储的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通过审计控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支出,促进提高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土地收储资金的应用效果。

3、通过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完善土地收储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审计组织方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采取由我局组建审计组,审计组长、副组长由我局审计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完成的方式进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顺利推进主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推进昆明工业强市战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9号)和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一)“退二进三”是指将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其原址土地用来发展第三产业。

(二)实施“退二进三”的范围。

昆明主城区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其他经政府认定应搬迁的企业。

(三)“退二进三”处置方式分搬迁入园、转变经营业态和破产三种方式。

其中,搬迁入园包括限期搬迁和引导搬迁两种类型。

由于环保、安全等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对企业在原址的生产经营已作出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必须限期搬迁。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或城市建设需要,不适合在主城区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由政府引导搬迁。

(四)“退二进三”工作遵循规划先行、市区联动、特事特办、提高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对“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出让收益实行统筹使用,兼顾由于规划道路、绿地占用等原因部分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做到总体平衡。

二、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1.申请条件①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产业开发研究试制生产的企业;②搬迁后仍落户于昆明市;③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

2.申请程序拟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向属地区政府“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核准。

属于限期搬迁的企业,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直接列入“退二进三”计划,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3.申请所需材料①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申请(原件);②昆明市“退二进三”项目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③搬迁改造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改造安置方案

改造安置方案

昆明市原保温瓶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为保障昆明市原保温瓶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昆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拆迁人是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昆明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是云南汇港置业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昆明市原保温瓶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是,。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三条被拆迁人、承租人(不含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非住宅房)的补偿与安置,按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进行:(一)、居民住户选择房屋安置的就地安置在拆迁范围新建安置楼或就近安置在“紫光园”三期(暂定名)小区内。

(二)、拆迁范围内的工厂、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迁的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就地安置在拆迁范围新建安置楼内。

(三)、货币补偿符合货币补偿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屋承租人只能从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补偿中选择一种方式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进行拆迁估价,具体计算方法与标准如下:1、私有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准。

2、公有房屋(一般指国有公房)如果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公房房屋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50%产权补偿面积=公房房屋一律按照政府相关政策一律补偿55平方米第四条国有直管公产非住宅用房的单位和个人的安置,严格按照签订的拆除国有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还产协议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昆政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于2009年5月21日在《云南日报》上公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确保我市征地工作秩序稳定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公布及实施工作,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请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筹、妥善安排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及实施,切实控制好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过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实施征地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请提前安排应急方案,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抓紧开展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配套相关工作。

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此次公布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请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征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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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

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

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1 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 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 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

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

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

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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