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1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促进鞍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市政府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鞍山质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鞍山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合法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鞍山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人。
第六条获奖组织对在建立、实施、改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马政〔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2018年8月31日马政〔2018〕43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20〕13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第二次修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管理和申评第四章奖励和监督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马鞍山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6个。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4年。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昆政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完善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及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管理行为,推动昆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经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系统地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显著成就并有可比较优势的组织及个人进行的表彰。
市长质量奖以引导和激励不同行业、规模、所有制的组织及个人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并从根本上提高组织的发展质量为宗旨,树立质量管理领域的标杆典范,鼓励引导组织及个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和表彰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三)不向申报组织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数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深府[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第五条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昆政办[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2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6日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云浮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6家(其中市政府质量奖2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4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7〕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树立质量即生命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成效卓越,体现标杆引领作用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和“无锡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评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昆政办[2013]10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昆政办〔2013〕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强化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要求,进一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的资源配置职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云政发〔2013〕13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意义财政是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物质基础、体制条件、制度保障和监管手段。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全市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预算统筹平衡压力不断加大,制约财政职能充分发挥的因素有增无减。
加强财政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集中财力办大事,对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对此,市属各部门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机制和措施,把市人民政府强化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要以规范预算管理为重点,通过预算实施过程的制度保障,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财政管理水平。
(一)规范收支审批决策,增强集中调控能力1.明确政府间的支出责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昆政办[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5日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提升承储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益,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有效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确保我市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确保政府调控应急需要,确保粮食安全,按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以绩效为导向、建立考评机制”的原则,根据《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昆明市辖区内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
二、考核机构成立昆明市市级储备粮以奖代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昆明市粮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抽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市级储备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同时依据《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和经营情况考核,确保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真正实现“四无粮仓”。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政规[2019]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的精神,做好“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规〔2018〕1号)(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十三)规范经营者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相应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等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十四)规范车辆管理。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并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车型档次应明显高于本地巡游车标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章振国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54号1988·72、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88)89号1988·4·123、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88)19号1988·3·128、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3号1988·4·159、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4号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3号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4号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88)77号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暂行规定昆政办(1988)80号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昆政发(1989)29号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89)2号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昆政复(1989)15号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年路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0)5号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昆政发(1990)42号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昆政发(1990)67号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昆政发(1990)77号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90)151号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0)11号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昆政复(1990)21号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昆政复(1990)61号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管理办法昆政发(1991)64号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昆政复(1992)87号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昆政发(1993)21号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3)62号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5)48号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4)56号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94)14号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昆政发(1995)51号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5)3号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4号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5号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13号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昆政复(1995)33号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95)35号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昆政发(1996)20号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昆政发(1997)26号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昆政发(1997)68号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昆政发(1997)81号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昆政复(1997)49号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8)16号1998·4·1d28069--020110cjk——结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
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7.10
•【字号】长政办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昆政办[2014]7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昆政办〔2014〕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形成质量、品牌、技术、服务竞争新优势”精神的一年。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兴市工作,继续把质量兴市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督查督办,推进了质量兴市各项工作的落实。
在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质量兴市、兴(县)区工作层层推进,第三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行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为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质量保障。
为表彰先进,激励各单位及个人继续在质量兴市工作中创先争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获得“昆明市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单位”称号的官渡区人民政府等15家单位及获得“昆明市2013年度质量兴市先进个人”称号的张爱萍等55位同志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质量兴市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质量兴市先进学习,积极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强化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业质量和生态环境建设质量。
大力推进全市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现代新昆明建设相适应的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昆政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儋府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儋府规〔2024〕4 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30日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申报评定程序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儋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儋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包括洋浦地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卓越,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儋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参评自愿,不向参评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不设终身制,按照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申报,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组织开展。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发〔2020〕25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树立标杆。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时尚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统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穗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1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资助及经费第六章推广与应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州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等级评定和技术考核范畴的活动,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0号
云政办发〔2016〕150号
பைடு நூலக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结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30
施行日期
2016.12.30
文号
云政办发〔2016〕150号
主题类别
质量管理和监督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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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奖惩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3]119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昆政办〔201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企业或组织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激励各行各业整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根据我国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在追求卓越绩效、努力落实大质量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没有成为综合质量管理标杆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鼓励引导企业或组织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鼓励我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争创奖项。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或组织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评审。
评
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奖项设置分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从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中产生,授奖数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质量奖评审和管理机构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奖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质量奖办公室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人员组成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市长质量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指导县级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审议提出当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四)聘请有权威的质量专家为顾问,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质量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统筹安排县级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四)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社会公示、现场评审;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表彰、经验交流、跟踪服务和帮促等活动;
(七)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向未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材料评审或现场评审结果反馈报告,指导企业或组织持续提升发展质量。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