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24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6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芝黄义彪卢敏【代理律所】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评审阶段证据材料、诉讼阶段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九九久: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01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公告编号:2011-012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1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于2011年2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40号)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
公司监事钱红林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㈠、会议经过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讨论,一致同意选举钱红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相一致。
㈡、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制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
三、备查文件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附:钱红林先生简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个人简历钱红林先生,196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
久立特材: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公告编号:2020-024 债券代码:128019 债券简称:久立转2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东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72,929,7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315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65,881,1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4775%。
(三)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048,6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8376%。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059,53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3142%。
股权激励案例
股权激励案例——招商银行(600036):对骨干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1)——新中基(000972):股东直接提供现金用于管理层业绩激励 (6)——通威股份(600438):控股股东向管理团队授予股票认购权根据业绩确定行权数量 (9)——诚志股份(000990)、深长城(00004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 (10)——农产品(000061):放弃股权激励基金股权激励通过管理层自筹资金解决 (11)——抚顺特钢(600399):限制性股票激励 (12) (13)——浔兴股份(002098):大股东提供股票来源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7)——江西铜业(600362):董事会可分离债预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第四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 ——华菱管线(000932):限制性股票激励和外籍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 (23)——东百集团(000693):股东转让股权代替股票期权激励 (32)——广宇集团(002133)股票期权激励:业绩考核条件中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调整净资产计算方式 (33)——江西铜业(600362):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行业对标指标 (35)——中粮地产(000031)股票期权激励:业绩条件考虑历史及同行业水平限制累计账面收益 (40)——宝新能源(000690):股票激励计划行权 (41)——长电科技(600584)管理层激励计划:激励基金 (42)——武汉凡谷IPO: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自然人股东转让、赠与方式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客户集中风险 (43)——达安基因(002030):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出资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激励高管 (46)——特变电工(600089)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47)——万科A(00000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要点及会计处理 (49)——安纳达IPO:上市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环保挂牌督办之后整改通过 (50)——上海家化(600315):“业绩股票”激励方式再次搁浅 (59)——苏宁电器(00202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0)——宝新能源(000690)2006年年报:股权激励导致股东权益调节 (62)——同方股份(600100):期权股权激励计划 (66)——招商银行(600036):对骨干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2008-03-19)《首期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披露:[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案例汇总
002690.SZ 美亚光电 002353.SZ 300164.SZ 300308.SZ 机械军工 002347.SZ 杰瑞股份 通源石油 中际装备 泰尔重工
603699.SH 纽威股份 300307.SZ 慈星股份 300095.SZ 华伍股份 002209.SZ 达意隆
2015年5月18日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二级市场买入) 2015年5月25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12月3日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 2015年5月27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2015年4月25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截止2015年5月19日,已陆续通过二级市 2014年8月28日董事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2015年1月21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2 2015年1月23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2 2015年2月9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2 2014年12月23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 2015年3月24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4 2015年5月7日董事会通过草案,2015年5 月28日股东大会通过草案并正式公布持股 计划,目前尚未完成股票购买 董事会14年12月19日、15年5月22日;股 东大会15年6月12日; 董事会15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待 定);证监会核准后6月内 2014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2015年2月5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持股计划存续期限为6年 董事会2014-12-11;股东大会2014-1227;完成2015-01-15 董事会2014-09-17;股东大会2014-1008;完成2014-12-02 2014/5/29起实施,截至2015/1/28 董事会2014-03-25;股东大会2014-0711;完成2015-05-28 董事会2015-4-16;股东大会2015-5-6; 完成2015-5-14 2014年7月21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4年12月6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4年12月13日董事会,2014年12月30日 股东大会,2015年3月3日完成 2014年12月23日董事会,2015年1月8日股 东大会,2015年4月22日完成 2015年1月19日董事会,2015年2月4日股 东大会,未完成 2015年3月28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5年4月16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2015年5月12日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 会,未完成 董事会2014/12/3,股东大会2015/1/6, 实施完成2015/1/19 董事会2014/12/20,股东大会 2014/12/23,实施完成2015/1/14 董事会:2015/1/14,股东大会2015/1/31 董事会:2015/1/26,股东大会2015/3/4 董事会2015/1/27,股东大会2015/2/14 董事会2015/2/13,股东大会2015/3/13, 实施完成2015/3/21 董事会:2015/4/16,股东大会2015/5/16 董事会2015/5/5,股东大会2015/5/23 董事会2015/5/11,股东大会2015/5/28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神开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8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公告编号:2011-015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4 月26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5日以电话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名,出席董事9名,与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顾正先生召集和主持。
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会议以 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任汉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批准聘任任汉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独立董事管彤贤、胡守钧、尤家荣对《关于聘任任汉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阅任汉芳女士的学历、职称等履历资料,我们认为任汉芳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
任汉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任汉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会审议高管任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任汉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附:任汉芳简历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士锋、张宜生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士锋、张宜生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士锋、张宜生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1号)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徐士锋同志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证发〔2010〕407号)和《关于张宜生同志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证发〔2010〕4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徐士锋(身份证号:******************)、张宜生(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结束——。
久立特材: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3-12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2、2011年3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久立特材: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公告编号:2020-038 债券代码:128019 债券简称:久立转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6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参与永兴材料可转债优先配售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亦符合公允性和合规性,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5日
1。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9.08.03•【文号】国核安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124号)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浙久特材〔2008〕2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 (09)38 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9)38号)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江单位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镇西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XXXX年8月)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大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002318久立特材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久立特材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46,435.2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40,001.82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6.08%。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46,554.17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40,015.4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6.34%。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营业利润也迅猛增加,经营业务开展得很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久立特材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200,244.19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72,796.2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6.29%;销售费用为8,996.9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49%;管理费用为8,108.8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05%;财务费用为-942.1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47%;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316.1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66%;研发费用为9,968.1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98%。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8,996.9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8,380.4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7.36%。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增长的同时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并且收入增长快于销售费用增长,企业销售费用投入效果理想,销售费用支出合理。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8,108.8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6,354.9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7.6%。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39%,与2022年三季度的3.58%相比变化不大。
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同步增长,销售利润有较大幅度上升,管理费用支出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久立特材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1,145,820.8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705,510.48万元,主要以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6.78%、34.93%和17.75%。
002318久立特材2023年上半年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久立特材2023年上半年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200,410.26万元,2023年上半年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128,684.92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不存在资金缺口,并且可以提供237,455.4万元的营运资本。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资金富裕,富裕37,045.14万元,维持目前经营活动正常运转不需要从银行借款。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179,222.55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321,888.5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128,684.92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24,951.22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96,284.19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538,950.14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150,394.6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当前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来看,该企业不存在资金缺口。
如果当前盈利水平保持不变,该在未来一个分析期内有能力偿还全部有息负债。
企业的负债率也不高,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小。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2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295,888.95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196,221.33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已被长期性融资活动所满足。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31,695.09万元,预付款项增加6,574.13万元,存货增加72,528.71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少3,361.4万元,共计增加107,436.53万元。
应付账款增加13,721.46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减少563.93万元,应交税费增加3,894.6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775.85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增加4,265.22万元,共计增加20,541.55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公告编号:2011-005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2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过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决定将闲置的募集资金中的11,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分别发表了专项意见,对上述议案表示无异议。
具体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计划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7.77%(截至2009年12 月31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2,392.30万元),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有关“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规定。
4、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5、发行目的:本次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商业银行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
通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相对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6、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7、发行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8、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9、发行利率: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10、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11、授权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全权决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时机、发行批次、发行数量、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加以实施。
(2)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公司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过程中,有权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承销协议和承诺函等),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两年内实施。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1年3月11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