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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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 2011-03-22

鸿路钢构: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 2011-03-2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安徽省工业工程设计院二0一一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3)1.1项目概况 (3)1.2项目建设内容: (3)1.3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规模 (4)1.4项目建设单位简介 (4)1.5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 (6)1.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1.7结论和建议 (8)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10)2.1项目背景 (10)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3)第三章市场预测 (18)3.1国内外钢结构体系发展状况 (18)3.2钢结构体系的技术特点 (20)3.3重钢、设备钢结构应用领域 (20)3.4市场需求预测 (21)第四章建设条件及厂址选择 (26)4.1厂址选择 (26)4.2交通运输条件 (26)4.3气象条件 (26)第五章原辅材料消耗与能源供应 (28)5.1原材料消耗 (28)5.2能源消耗 (28)5.3能源供应系统 (28)第六章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及设备选型 (30)6.1产品方案 (30)6.2生产规模 (30)6.3生产工艺 (30)6.4设备选型 (34)6.5理化检测仪器和设备 (36)6.6人员 (36)第七章项目建设方案 (37)7.1区域位置、场地概况 (37)7.2总平面布置 (37)7.3运输 (38)7.4建筑工程 (39)7.5给水、排水 (40)7.6电气 (40)7.7动力 (41)7.8暖通、空调 (42)7.9通讯及计算机系统 (42)7.10自动控制 (42)第八章环境保护、消防、节能 (44)8.1环境保护 (44)8.2消防 (46)8.3节能 (47)第九章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 (50)9.1概述 (50)9.2设计依据及标准 (50)9.3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51)9.4工业卫生 (52)第十章生产组织及劳动定员 (53)10.1组织机构 (53)10.2项目管理 (54)10.3劳动定员 (54)10.4人员培训 (54)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 (55)第十二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56)12.1项目建设周期 (56)12.2项目进度计划安排 (56)第十三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58)13.1投资估算 (58)13.2资金筹措 (60)第十四章财务评价 (61)14.1评价依据 (61)14.2销售收入及税金预测 (61)14.3生产成本及费用预测 (62)14.4利润及利润分配 (63)14.5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63)14.6不确定性分析 (64)14.7经济评价结论 (65)14.8附表目录 (66)附图:总平面布置图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项目1.1.2项目实施企业企业名称: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金伟法定地址:湖北省团风经济开发区1.1.3项目实施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湖北省团风经济开发区1.1.4项目投资规模本项目拟新增总投资8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5000万元,流动资金15000万元。

司尔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6

司尔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6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1年4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室、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三维丝: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2

三维丝: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2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6月17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外场信息管理制度是指钛片制造公司规范外场信息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场信息是指公司员工在外出工作时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有效管理外场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外场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外场信息采集(1) 外出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所需的外场信息,包括客户需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等。

信息采集应客观、真实、全面。

(2) 外场信息采集应尊重客户和竞争对手的隐私,不得采集和使用违法、不道德的信息。

2. 外场信息整理(1) 外场信息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可查阅性和便捷性。

(2) 外场信息整理要求细致入微,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利用。

3. 外场信息存储(1) 所有外场信息均需存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擅自外传或私自保存数据。

(2) 外场信息存储要求保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外场信息使用(1) 外场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交流。

(2) 外场信息使用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授权,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制度执行1. 外场信息管理责任制(1) 公司领导应明确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限,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外出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采集情况和工作进展。

2. 外场信息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外场信息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外场信息培训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场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外场信息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 外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对于信息管理和安全的学习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信息管理是公司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企业正确决策的前提和依据。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的管理,保证内部报告的及时传递和信息决策。

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从外部接收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军方信息、研发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

信息形式包括文件、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等.二、信息管理原则1、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

2、各部门应保持开放、协作心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或传递给相关部门知悉。

3、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以正常的信息传递方式传递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加入个人主观臆测的信息。

4、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信息传递的范围,不得将受控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信息处理程序1、对外来重要信息的汇报、传递,各部门要以公司“呈批件”形式汇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2、对于民品市场信息的处理,规划市场部要严格按照《民用市场信息管理制度》执行.3、对于军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审价等重要信息,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重要信息,研发部、规划市场部、计划生产部、财务部须以公司“呈批件”形式,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4、对于一般信息,5、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必须尽快在要求时间内给对方回复。

6、各部门要及时、详细的做好外来信息登记,建立外来信息电子档案库,包括信息接收时间、单位、事项、联系人、电话、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7、各部门须于每周五下午4点30分前将本部门本周的《外来信息汇报表》发送至办公室.四、信息安全1、所有员工都有保护公司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养成自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的习惯。

项目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办法

广州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外部奖罚信息管理,及时表彰先进,快速处理各类投诉问题,有效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减少外部处罚、投诉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信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项目管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外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制度配套、上报流程、时限、信息内容管控等工作。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管项目涉及突发事件、外部奖罚信息的上报、处置、奖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突发事件是指在管工程出现的安全、质量事件。

(一)安全事件:在管项目发生施工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或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项目发生火灾、基坑坍塌、支模坍塌、脚手架坍塌、起重设备坍塌等危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及其他涉及安全的应急响应事件。

(二)质量事件:在管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且对我司有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外部奖罚信息是指在管项目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业主及其它相关外部单位对监理部(人员)的表扬、奖励及处罚、投诉信息。

(一)表扬及奖励信息1、各级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所设的奖励(包括相关协会)。

2、各级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表扬。

3、业主单位的书面表扬与奖励。

4、其它外部单位表扬。

(二)处罚及投诉信息1、质监、安监机构现场检查,发出的停工整改通知单(涉及监理部明显失职的)。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网上不良行为、不规范行为及项目质量安全动态扣分等。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网络的通报批评(包括相关协会)。

4、业主单位的书面投诉、合同处罚等。

5、其它外部单位投诉或批评。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工程技术部是外部信息管理主责单位,负责上报信息的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处罚及投诉信息处理的跟踪管理,对外部信息涉及单位和人员提出奖罚意见。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是外部信息上报主责单位,应组织学习外部信息上报要求,必要时制定本部门配套制度,严格按要求进行外部信息上报。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规范员工的行为,防范信息外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信息外泄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条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客户资料、营销策略、财务数据、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本制度具有强制性,员工应严格遵守,违反本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纪律处分。

第二章信息外泄的行为和风险第六条信息外泄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泄露商业机密。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告知他人或外泄给外部人员,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

(二)泄露客户信息。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侵犯客户隐私权。

(三)滥用公司信息。

员工利用公司信息进行个人交易、谋取私利或违法犯罪活动。

(四)未经授权传播公司信息。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信息传播至外部媒体、社交平台等,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第七条信息外泄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损害公司利益。

商业机密泄露可能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影响公司经营发展。

(二)客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客户索赔、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三)公司信息被滥用可能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影响公司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未经授权传播公司信息可能引发公共舆论负面影响,损害公司声誉。

第三章信息外泄管理制度第八条严格保密责任。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九条保密守则。

员工在处理公司信息时应当遵守保密守则,不得擅自将信息外传或用于非法目的。

第十条信息披露权限。

公司规定了信息披露权限范围,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备份管理。

公司规定了信息备份管理制度,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备份信息,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管理。

企业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企业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保证信息公平,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条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五条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相关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根据情况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外部信息备案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信息备案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信息备案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备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章对外信息备案的管理及流程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外部信息备案数据库,对备案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备案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信息;(二)公司财务信息;(三)公司业务信息;(四)公司重大事项;(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发生信息披露义务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信息披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一、背景介绍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及保护公司信息,特制定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模板》,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的准确报送和合法使用。

二、信息报送范围1.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稿、声明等;2.公司重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报表、市场研究报告等;3.公司参加的重要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会、会议、招聘会等;4.公司业务合作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

三、信息报送要求1.报送时间:根据不同信息的紧急程度,报送时间应提前规定,以确保及时性;2.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或口头汇报等方式均可,但必须确保准确传达;3.报送对象:报送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公司管理层、合作伙伴或相关部门;4.报送内容:报送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持;5.报送反馈:报送后,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反馈报送情况,以便进一步跟进。

四、信息使用规定1.权限控制:公司应设立信息使用权限,确保信息只向有关人员开放,未经许可不得传播;2.保密要求:公司员工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将有关信息外泄或用于非法用途;3.合理使用:公司员工在使用信息过程中应合理使用,不得滥用或超出授权范围;4.信息追踪:公司应建立信息使用追踪机制,记录信息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5.信息存储:公司应确保信息存储安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数据丢失或破坏。

五、违规处罚1.对于未按时报送信息或报送内容不准确的行为,相关负责人将接受相应的内部纪律处分;2.对于滥用、外泄或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于信息使用不当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扣减绩效奖金、调整职位等;4.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报送和使用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六、制度监督与改进1.公司将定期开展内部巡查,检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制度执行情况;2.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鸿路钢结构安全管理制度

鸿路钢结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钢结构生产过程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钢结构生产、施工、运输、安装等环节。

三、组织与职责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要求1. 安全生产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3. 安全防护设施(1)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2)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

4. 防火、防爆、防中毒(1)加强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5. 机械设备安全(1)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防止机械设备事故发生。

6. 施工现场安全(1)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通行安全。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4.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员工。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外部联系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外部联系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外部联系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外部联系、内部沟通及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第2篇外部联系内部沟通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第3篇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管理制度外部联系内部沟通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外部联系1、外部联系主要指与全事项相关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蔻人事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当地监察部门、矿山救护队、消防部门、医院、工伤保险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及矿区周边居民等。

2、根据已识别的外部联系对象采用文件化的形式及时向外界披露和沟通企业重大安全事项。

对外沟通事项包括:外部关注的安全和事项,外部团体或个人的报怨、直接的社会要求等。

3、保存外部的安全投诉记录。

4、外部联系由企业安环部管理,指定专人外部联系和协调安全安全产事项。

二、内部沟通1、建立文件化的内部沟通制度,明确沟通方式,时机、内容、职责及信息处理。

2、企业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全员安全工作会议,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存在安全问题,今后安全工作要求向全体员工沟通。

3、企业安环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事项讨论会,吸收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员工代表、“问题解决小组”组长,标准化负责人参加,回顾前段安全工作情况,收集员工关心国家大事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并对问题及时处理。

4、基层管理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安全生产事项,对重要安全生产事项与员工进行计划性对话,收*议中员工关心国家大事的安全生产事项。

5、基层管理所在以在向职工分派任务时,要进行了正确执行任务说明。

6、每次内部沟通活动,要做好记录保存。

三、合理化建议1、建立员合理化建议制度。

2、企业总部和基层单位均设合理化建议箱或建议表格,并放置于醒目的位置,以方便员工获取。

3、对收集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了评估,对已采纳的建议进行认可,对建议以进行表扬,对未采纳的建议,给予建议以必要的解释。

4、基层要设立专栏展示安全设备善和使用情况。

5、企业安环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安徽鸿路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9.07•【文号】商合批[2007]740号•【施行日期】2007.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商合批〔2007〕740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皖商合字〔2007〕586号)悉。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一、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公司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你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你厅办理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部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及统计报表。

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与人员安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遵守项目所在国法规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企业信用报告_安徽鸿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安徽鸿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钢结构质量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钢结构质量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钢结构质量售后服务管理规程为打造鸿路钢构精品品牌品牌,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平台,满足客户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1、目的通过客户提出的问题,获取工程质量和潜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方法,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并为下一步改进提供信息和建议。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钢结构工程或销售的钢结构工程质量服务。

3、内容3.1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接待顾客来访(或投诉者)的接待,接待人员做到热情、礼貌周到、文明得体。

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业主、监理、其他人员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出厂或正在制作的钢构件产品可能存在或事实存在的质量、进度等问题。

3.2书面投诉包括来信来函以及监理现场开出的各种整改单,业主、监理和其他人员来信、来访提出的质量、进度问题和意见,要耐心听取、仔细记录、谨慎答复。

无论来电、来信或来访,都必须认真登记,详细询问工程名称、制作工厂、构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问题;业主、监理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并在“顾客投诉及处理记录表”记录相关信息(见附件1)。

4、质量投诉处理程序4.1凡工程质量问题由质量保证部受理,并指定专人与相关制作工厂、事业部组成投诉调查组对相关投诉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公司相关部门,确保圆满解决。

4.2 只需提出文字或口头解释就能满足业主或监理投诉要求的,如未提供原厂钢板质保书让业主或监理误解的等问题,质量投诉调查组必须立即予以答复并给予满意处理结果;4.3 工厂现场制作质量未按工艺要求制作,但不影响安装使用的,如H型钢门焊焊接未按工艺要求加装引、熄弧板、钢板对接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开坡口等问题,质量投诉调查组必须在半个工作日内给予满意处理结果;4.4工厂现场制作质量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制作,且安装使用的,如构件图纸设计要求Q345材质,但实际使用Q235材质制作的、构件装配后漏装零件板的等问题,质量投诉调查组必须在1小时内答复并通知工厂整改到位;4.5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的,经确认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时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制定处理办法,并在1日内给予业主满意处理方案。

钢结构工程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钢结构工程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

钢结构工程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钢结构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信息化管理相关的活动和人员。

二、信息化管理目标1. 实现公司业务流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

3. 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信息化管理组织与职责1. 设立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批重大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全面领导信息化工作。

副组长:由分管信息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

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和配合。

2. 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和实施信息化管理制度和规范。

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维护。

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和支持服务。

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和数据备份工作。

四、信息化基础设施管理1. 公司统一规划和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等。

2. 定期对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其稳定运行。

3.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障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安全。

五、信息系统管理1. 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开发和应用各类信息系统,如项目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

2. 明确各信息系统的使用范围、操作流程和权限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规范使用。

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和优化,提高其性能和适用性。

六、数据管理1. 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明确数据的采集、录入、存储、传输和使用流程,规范数据操作。

3.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七、信息安全管理1. 制定信息安全策略和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和要求。

外委施工管理

外委施工管理

迁安市思文科德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内生产、建设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委施工单位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4、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健全。

5、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复印件。

6、有外委施工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7、外委施工单位自带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持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证书。

8、进入我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项目,必须与安环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全施工的附件。

9、必须服从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立即清退。

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协议解决。

10、在作业区和生活区必须配备好消防器材。

二、安全管理一般规定1、进入施工现场前,双方进行安全交底,提出具体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2、外委单位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危险预知预测,并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外委单位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在我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的单位,必须到安环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职工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500元。

本人出现工伤或为事故责任人,扣除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

若无事故或非事故责任人,待施工完毕退还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5、安环部有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限期整改,对“三违”现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作业。

6、外委单位在施工前认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现场安全进行最后确认后,方可施工。

7、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应符合工作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

鸿路钢构:《公司章程》修正案

鸿路钢构:《公司章程》修正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有关章程修改的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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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同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和依法接受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将可能导致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尚请贵单位/阁下将可能接触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及其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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