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详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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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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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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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笔记详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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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详尽版.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

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

? 民法的语源:经日本作为中介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西方(德国和瑞士)的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法律,表现为一种形式完备的市民法典)。

而我国古代虽然各朝代都存在关于调整田、债、土、户、婚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都是以严峻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从客观上不具备市民法的特征,因此我国古代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民法的语源。

? 民法即市民法。

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

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

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

?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⒈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

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

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民法立法格局。

⒉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最全民法笔记

最全民法笔记

最全民法笔记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

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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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笔记大全

民法笔记大全

民法笔记大全民法是一个社会必需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集合。

民法包含各个方面的内容,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等。

下面是民法笔记大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

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其生存及其交往。

这种权利是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生命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2.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在行动、驻留、交往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范围。

3. 健康权健康权是个人在保护其身体健康方面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个人在饮食、服用药品、进行医疗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4.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其名誉的保护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对于他人伤害个人名誉的行为的追究,以及对于自己名誉的合法维护权利。

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在所有和支配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可以包括地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1. 地产2. 动产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指家庭生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和家庭两个方面。

它们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成分之一,是社会中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重要平衡点。

1. 婚姻婚姻是由男女自由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缔结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具有有意义的意义和法律意义。

2. 家庭家庭是指由一对或多对夫妻和其子女所组成的基本社会单位。

家庭的构成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

家庭遵循一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继承继承是指在遗产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过程。

遗产包括所有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和遗产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遗产方面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合法地获得遗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 遗嘱遗嘱是在生前对于遗产分配作出的一种意愿表示。

遗嘱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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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笔记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笔记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笔记一、民法的概念与重要性。

1. 民法的定义。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购买商品、签订合同到处理邻里关系等。

- 例如,当我们去超市购买一瓶饮料,我们与超市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这就受到民法的调整。

2. 民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 保障公民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比如我们的个人财产,包括房屋、车辆等,民法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我们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维护社会秩序。

它规范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使得社会经济生活能够有序进行。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民法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双方因为权益不清而产生纠纷,从而维护了租赁市场的秩序。

二、民法中的重要制度。

1. 物权制度。

-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

这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例如,我们购买了一套房子,我们就对这套房子享有所有权,我们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它,是自己居住还是出租等,并且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 用益物权。

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用益物权。

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以获取收益。

- 担保物权。

例如抵押权,当我们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时,我们可以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就对房屋享有抵押权。

如果我们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以实现债权。

2. 债权制度。

-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合同之债。

这是最常见的债权形式。

比如我们与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我们是债权人,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装修工作;装修公司是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民法笔记(部分)

民法笔记(部分)
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情况是4年,意外事故是2年);2、须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④效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开始发生继承,受遗赠人 可以取得遗赠等。
②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遵守的道德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③功能:1、填补法律漏洞,弥补强行法之不足;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3、协调个人利 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维护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
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失踪的法律制度。
③要件:1、自然人须下落不明满2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宣告。
④效果:1、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不发生继承等人身法律关系的变动;2、为失踪人 设立财产代管人。
③分类:包括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创作、建造)和非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4、好意施惠 答: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
②是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如搭乘便车、请客吃饭、为人指路等。 ③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M】 1、民事法律关系 答: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J】
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是民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 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民法 笔记大全

民法 笔记大全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大全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处分的能力。

2. 法人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成立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年龄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其民事行为。

二、民事权利1. 客体权利客体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和受保护的权利。

客体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3.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合法拥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 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三、民事行为1. 定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进行意思表示,达成民事目的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包括明示意思和默示意思。

3. 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应当满足真实意思、表达意思和拉开意思的要求。

4.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有效,依法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5. 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行为,如婚姻、继承等,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返还、赔偿、连带责任、因果责任等。

2.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 法 笔 记

民 法 笔 记

民法笔记主讲:李仁玉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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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浅谈留置物拾得问题)
姓名:都佳慧班级:法学094班学号:20090420 总分:
参考文献:(得分:)
1、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
2、关于留置权立法规定之比较
3、留置权研究
4、论遗失物拾得
5、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深析
选题目的与意义:(得分:)
实践常会有拾得留置物的情形,还没有明确规范,选此题目希望能明确留置权的消灭原因,明确拾得留置物的案例应该如何解决,同时也希望能够对于法律的规范化提出一点看法、贡献一点力量。

意义:第一,明确留置物消灭的原因;第二,加深对拾得遗失物的理解;第三,培养自己解决关于留置权和拾得遗失物问题的能力;第四,对物权法担保法的规范化和完备性加以探讨。

文献综述:(得分:)
一、本文立足于各国立法上留置权概念表面的不统一,来探求留置权在各国立法例中的定位,进而分析留置权的实质,并以此为背景,就我国留置权的立法模式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二、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对此都有规定,但是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此文主要从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标的物和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三个方面分析了各国对留置权立法的不同,进而对我国的留置权立法提出了肯定看法。

三、本文从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的标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以及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四个方面加以论述,对留置权的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四、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 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我国关于遗失物民事立法制度进行探究和评析,指出了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并
提出:我国在遗失物立法上应当确立一种双轨制度来确立遗失物的归属、规范遗
失物的返还。

本文还结合各国、地区立法例和我国历史上及实践中的实证详细叙
述了双轨制度的内容。

五、本文中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在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发展和变化。

然而,细究《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

为充分发挥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价值功能,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作者观点(创新性):(得分:)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过程中,债务人仍然享有留置物的所有权,债权的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就是基于债务人的所有权。

在案例中,甲将留置物B遗失,被以见到,甲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将留置物遗失,都属于保管不善,所以,我认为,甲可以基于债务人的所有权和自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乙主张回复请求权。

在置权灭失的原因中有一个留置物灭失,我认为此处灭失的含义是觉得灭失。

例如此案例中,留置物B是有使用寿命的物品,在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之前就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那么才符合留置物灭失的要求,属于绝对灭失。

如果不能追回,那么留置权人即债权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传达给我们一个信息-------留置物的保管是个相当沉重的义务。

人民基于此认识,都不会积极去取得留置权了,这样一来也很难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留置权研究》一文中作者提到,“留置权是一种支配权,它具有排他性,留置权人享有对世抗辩权”。

同时作者认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致使留置权的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留置权人都不丧失其留置权,这种留置权对于留置物的新的所有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留置权的新的所有人如不对留置权人予以补偿,留置权人有权继续留置留置物,行使其留置权(即对世抗辩权)。

以此类推,即使拾得留置物的人是基于善意暂时占有留置物并对外显示其所有,留置权人都不丧失其留置权,这种留置权对于留置物的新的所有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意味着,如果乙主张取得所有权,那么就要负担留置物上所担保的债务,相信这是个很好的约束性条件,拾得人也不会冒着承担债务的风险强行占有留置物的。

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
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 民法通则> 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
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
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从乙的角度来看,无论甲是否对留置物享有所有权,乙都有返还的义务。

在《论遗失物拾得》一文中,作者提到,失主享有所有权和占有权,也就意味着,甲除了基于债务人的所有权主张回复之外,还可以基于合法占有主张回复请求权。

标明法条。

当然,我们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证明,但是基于法理上的精神和原则,若认为甲的留置权丧失,乙又是额外获利,显然有失公平。

而且,主张甲丧失留置权必然会加重留置权人的负担,有违立法保证债务履行的原意,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综上所述,甲可以向乙主张回复请求权,甲的留置权只是相对消灭,仍然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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