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全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全文我们都知道建筑设计防火的要求很高,下面为你整理了建筑设计防火的规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就跟随店铺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下面是店铺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O.2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雨24m的单层公共建筑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 术语2.0.1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用不然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料做成而用不然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燃烧体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2.0.9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3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7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0.20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统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火间距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建筑规划和设计时,应综合考虑 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的要求,确保建筑 物既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又能满足其他 安全需求。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 综合体等,可能需要更加严格的安全距离要 求,以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 散人员并减少伤害。
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当地消 防救援能力和资源,以及建筑物周 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防 火间距和安全距离方案。
要点二
建筑功能多样化
现代建筑功能多样,如商业、住宅、文化设施等,每种功 能对防火间距的要求可能不同,需要针对不同功能进行差 异化研究。
2023
REPORTING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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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差异
防火间距主要关注的是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以确保一栋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火势不会蔓延到其他建筑 物。
安全距离则更注重建筑物与潜在危险源、道路、人群聚集区域等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建筑物本身和周边 环境的安全。
防火间距的要求较为严格,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量化标准,而安全距离则更多依赖于专业人员的判断和 经验。
3
保持安全距离可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保护 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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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防火间距与安全距离的关 系
REPORTING
两者之间的联系
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都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和人员安全而设定的空间要求。
两者都需要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和 设定。
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的设置都需要考虑消防救援的需求,以确保火灾发生 时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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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实际应用中的考虑因素
REPORTING
地理位置的影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1年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1年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年最新版)目录: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面积、结构形式、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防火隔离等因素确定。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生产工艺、物流要求等因素确定。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结构形式、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防火隔离等因素确定。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结构形式、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防火隔离等因素确定。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厂房和仓库的防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生产工艺、使用物质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3.1.2 当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应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来确定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如果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来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者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9
目 录
• 防火间距 • 消防分隔 •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关系 •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案例分析 •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未来发展
01 防火间距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应保持的最 小距离,旨在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火 灾损失。
重要性
未来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设计趋势
人性化设计
更加注重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 将消防分隔与建筑美学相结合,
提高建筑的整体品质。
绿色建筑理念
强调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生,采用 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降低火灾 风险。
现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智能化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3
防火间距更侧重于建筑物的外部空间规划,而消 防分隔则更侧重于建筑物的内部结构设计和布局 。
如何在实际中综合考虑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
在进行建筑规划和设计时,需 要综合考虑防火间距和消防分 隔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
全。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如为 了满足消防分隔的要求而适
当减小防火间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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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间距为9-13米。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一般为10-20米,易燃易爆 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大于30米。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计算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 算。
考虑风向和地形因素
在计算防火间距时,还需考虑风向和地形因素,以确保火势不会因风向或地形 而蔓延至相邻建筑物。
耐火极限
连通开口
在消防分隔设施上设置的连通开口, 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防火门窗 、防火卷帘等,以防止火焰通过开口 蔓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一级消防工程师防火间距计算公式(速记+练习)
K1 K2 取值: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K1
0
2
4
K2
பைடு நூலகம்
0
2
4
【知识点】防火间距计算公式
除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高层民用建筑和另有规定外, 厂房/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 取值:
高层厂房或仓库:13m
L=D+K1+K2
甲类厂房:12m 其他建筑:10m
式中:
L——最小防火间距; D——参考间距; K1、K2——修正系数;
K1 K2 取值: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K1
0
2
4
K2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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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防火间距计算公式
除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高层民用建筑和另有规定外, 厂房/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 取值:
高层厂房或仓库:13m
L=D+K1+K2
甲类厂房:12m 其他建筑:10m
式中:
L——最小防火间距; D——参考间距; K1、K2——修正系数;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1.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6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建筑物防火间距记忆方法
在消防工程师考试中,每年必考,有时候会出现在实物,更多的题出现在案例。
所以要求大家不仅要记住相对应的数据,还有记住相对应的叙述语言。
1、厂房的防火间距见下表一表一口诀记忆和理解表格:s=a+b1+b2s表示建筑物的间距,a取值根据火灾危险性的不同,设置为甲类为12,高层为13,其它为10b1,b2的取值为耐火等级一二级为0,三级为2,四级为42、甲类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不小于30m。
3、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4、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者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口诀记忆:丙丁戊厂与民用建筑,为12级高火墙,高15米防火墙,间距不限低火墙,无天窗,一小时高火墙,开口防火,小4米以后专门一篇来区分(特别注意甲乙类的厂与民用建筑高火墙,高15米防火墙,甲类间距不小4米高火墙,开口防火,不小6米)5、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者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项中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的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制。
6、厂房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
7、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之间可按照表一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与民用建筑按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计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建筑设计防⽕规范相关防⽕间距汇总⼚房之间及其与⼄、丙、丁、戊类仓库、民⽤建筑等之间的防⽕距离(m)(建筑设计防⽕规范)注:1 建筑之间的防⽕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类⼚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宜⼩于50m。
单层、多层戊类⼚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房服务⽽单独设⽴的⽣活⽤房应按民⽤建筑确定,与所属⼚房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房相邻较⾼⼀⾯的外墙为防⽕墙时,其防⽕间距不限,但甲类⼚房之间不应⼩于4m。
两座丙、丁、戊累⼚房相邻两⾯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外墙上的门窗洞⼝⾯积之和各⼩于等于该外墙⾯积的 5%,且门窗洞⼝不正对开设时,其防⽕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4 两座⼀、⼆级耐⽕等级的⼚房,当相邻较低⼀⾯外墙为防⽕墙且较低⼀座⼚房的屋顶耐⽕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外墙的门窗等开⼝部位设置甲级防⽕门窗或防⽕分隔⽔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卷帘时,甲、⼄类⼚房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丙、丁、戊类⼚房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房,其耐⽕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与明⽕或散发⽕花地点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区围墙与⼚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相应的防⽕间距要求。
甲类⼚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间距注:⼚房与道路路边的防⽕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侧路边的最⼩距离计算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或散发⽕花地点、铁路等的防⽕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于等于5t时,不应⼩于,甲类仓库与⾼层仓库之间的防⽕间距不应⼩于13m⼄、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建筑之间的防⽕间距(m)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 两座仓库相邻较⾼⼀⾯外墙为防⽕墙,且总占地⾯积⼩于等于本规范第条⼀座仓库的最⼤允许占地⾯积规定时,其防⽕间距不限;3除⼄类第 6项物品外的⼄类仓库,与民⽤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宜⼩于,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间距不宜⼩于,与铁路、道路等的防⽕间距不宜⼩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间距。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防火间距计算公式
防火间距计算公式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用于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中国建筑设计规范,防火间距的计算公式如下:
防火间距= (建筑物高度×0.5) + (建筑物高度×0.05) ×(楼层数- 1)
其中,建筑物高度表示两个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楼层数表示两个相邻建筑物的层数差,如果两个建筑物的层数相同,则楼层数为0。
例如,如果两个相邻建筑物的高度为20米,且楼层数差为3层,则防火间距的计算如下:
防火间距= (20 ×0.5) + (20 ×0.05) ×(3 - 1)
= 10 + 1 ×2
= 14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两个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14米。
请注意,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等,以确保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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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