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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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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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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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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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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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 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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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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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 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 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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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 合版)
目录
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 2.章节变化 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 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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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因此,《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
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
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故的发生,具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xx月xx日contents •概述•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与消防安全•防火分隔与安全疏散•高层建筑防火规定•地下建筑防火规定目录01概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了各类工业、民用和农业建筑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在建筑防火方面的设计要求和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要求。
该规范旨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定义与目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在1950年代后期开始制定的,当时主要是参考苏联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规范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火灾风险和防火要求。
规范的历史与背景适用范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建筑,如石油化工、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建筑。
02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
甲类乙类丙类丁类火灾危险性较大,火灾后造成一般严重后果的建筑。
火灾危险性中等,火灾后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建筑。
火灾危险性较小,火灾后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
1耐火等级23耐火极限为1~2小时,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
一级耐火等级耐火极限为0.5~1小时,一般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耐火极限为0.25~0.5小时,一般为可燃结构或简易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燃烧,不产生火焰或烟雾的材料,如金属、玻璃、陶瓷等。
不燃材料可燃烧,但不易燃烧的材料,如木材、纸张等。
可燃材料易燃烧,且燃烧迅速的材料,如塑料、橡胶等。
易燃材料不易燃烧,但可缓慢燃烧的材料,如高分子合成材料等。
难燃材料03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1总平面布局23建筑与道路布局:应符合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规范》)被批准发布,自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
记者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了解到,根据该规范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1)(以下简称《图示》)日前已经面市。
新旧规范差异大据介绍,新版《规范》分拆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 -9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同的建议,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分割。
首先,新版《规范》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其次,将消防设施的设置单一制成章并健全了有关内容;中止了消防排灌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建议,这些系统的设计建议分别由适当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度提升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雷技术建议。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规还健全了避免建筑火灾横向或水平扩散的有关建议。
《图示》率先面世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了解,针对《规范》的这些关键变化,标准院非政府基本建设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图示》(13j-1),将规范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则表示出,力求通俗易懂、精确地充分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认知和继续执行。
《图示》不仅可以使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参考。
《图示》上市后,将替换、合并原有的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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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历年版本
整合修订送审稿
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87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4条
《建规》中关于民用建筑的条款共227条;《 高规》条文与《建规》有相同规定共170条, 占《高规》总条文数的比例为79.4%;仅属 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条款共44条,占20.6%。 整合修订后:454条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 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 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 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 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 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分隔要求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 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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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首层示意图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根据规范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该歌剧院可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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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2 适用范围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年)
•(3)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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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3、主要术语
•(4)敞开楼梯间 unclosed staircase
•
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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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1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1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1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16.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17.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1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19.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2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0 2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03 2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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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1、适应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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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 5、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 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 合情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 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定期 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应在火灾发生时快速释 放大量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气或化 学气体,达到窒息灭火的效果。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 行,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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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的装饰材料应根据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要求 进行选择,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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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7
其他规定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 下一层,并应确保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等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 于2人,并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
资格证书。
消防水泵房与其他设备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早于1950年代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现行国 家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防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规范也在 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防火安全需求。
未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继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并 发出警报。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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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致力消防,保卫安全,为您营造一个安全、美好的家园!
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 8.3.11 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 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 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 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 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 9 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 9 章及第 9 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 9 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 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 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 50m 应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 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 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三的 5.3.6 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 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 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 3.3.3 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 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 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五的 5.4.8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 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xx月xx日•概述•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建筑防爆设计要求•建筑耐火设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协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与应用目录01概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规定建筑物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减缓火灾蔓延、保障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目的定义与目的起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早起源于欧洲,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标准。
中国规范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需求。
历史与发展适用对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和交通运输建筑物。
适用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民用和交通运输建筑物,包括住宅、商场、办公楼、工厂、车站、机场等场所。
同时,也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和构筑物,如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
适用范围02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结合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结构、火灾荷载等因素进行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科学性分类结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为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安全管理等提供指导和依据。
实用性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
动态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按使用性质分类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火灾危险性建筑。
按火灾危险性量化指标分类通过综合评价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如高、中、低危险性建筑。
按结构类型分类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砖混结构等,不同结构类型的火灾危险性各有特点。
消防安全管理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如定期巡查、消防宣传、应急演练等。
建筑防火设计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的分类结果,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防火分隔、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2006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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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历年版本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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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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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 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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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术 语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半地下室); 5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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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主体为单层的大型公共建筑
歌剧院的舞台、观众厅等主要空间为单层建筑,局 部建筑高度超过24m,最高使用场所的平面标高为 18.4m,超过24m部分为不燃结构构件,该歌剧 院是否可依据《建规》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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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公寓
(1)目前对于公寓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除学生或员工 公寓外,其他公寓应按旅馆建筑考虑其防火设计。
(2)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应按居住建 筑设计。其疏散楼梯类型、宽度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第5.3.11条、第5.3.14条的规定;消防给水设计应 执行第8.3.1条第4款等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氧气罐: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直径; 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三、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计算,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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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油漆、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 2、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 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 堤。
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液氧储罐周围5.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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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液化气罐
-当配置气瓶的总容积≤1m3(自然汽化方式供气),可将
其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相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室与
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 丙类 -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 -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 丁类 -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 戊类 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目录分析
总则:该章节明确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是规范的核 心部分。它强调了建筑设计应遵循的防火原则和标准,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 供了指导。
目录分析
术语和符号:该章节对规范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统一定义,并对某些特殊符 号进行了解释,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规范内容。
目录分析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该章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特点, 将建筑物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并规定了各类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目录分析
消防设施设置:该章节对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进行了规定,包括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设计要求和使用规定。
目录分析
其他规定:该章节对其他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灭火器的配置、消 防控制室的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目录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保障建筑 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目录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建筑设计师和相关从 业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重要性,严格遵守规范要求,确保所设计的建筑符合防火安全标准,为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精彩摘录
规范对建筑物的内部装修材料进行了规定。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建筑物内部 的装修材料应选择难燃或不燃材料。电缆和管道也应该使用防火材料,以确保建 筑物的安全。
精彩摘录
规范还规定了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是指将建筑物划分为 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措施,以防止火势蔓延。防火 分隔则是指将建筑物内的房间、走廊等部位用防火门、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 以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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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
A1、A2级
B、C级 D、E级
F级
旧标准 A级 B1级 B2级 B3级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
➢ 对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由A 、B1、B2、B3 级改为: ➢ A1、A2、B、C、D、E、F 7级(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fl、A2fl、Bfl、Cfl、Dfl、Efl、Ffl (铺地材料) ➢ A1L、A2L、BL、CL、DL、EL、FL (管状隔热材料)
第1章 总 则
建筑层数的计算
➢ 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 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
➢ 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 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 3 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 、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 数内;
第4 国标《住宅建筑规范》9.1.6规定:当建筑 中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 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计算,余数不足1.5 米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 ,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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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 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 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 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 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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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3.3.11 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 内,其容积不宜大于1m3。
➢ 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 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 ,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 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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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标准
➢ 国标《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01)
第1.0.5条:粮食钢板筒仓结构耐火等级可 按二级。
➢ 国标《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01)
第4.1.3条:平房仓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当采用无保护层的钢承重及围护结构时, 其耐火等级可视为二级。
第3章 厂房(仓库)
➢ 1 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4小时; ➢ 2 其他工业建筑3小时; ➢ 3 民用建筑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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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
➢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 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 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 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 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 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的有关要求。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 级
四级
12
14 16
➢ 5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即跃层的自然层数—1记入 建筑的总层数。
第1章 总 则
《建规》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 1.0.3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 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 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 规定。
➢ 三、对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实行消防行 政许可的项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按照2001 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公安部消防局
➢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规范目录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5 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9 防烟与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2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李广欣 2010年5月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日期 ➢ 2006年7月12日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日期 ➢ 2006年1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消[2007]68号
➢ 一、自2006年12月1日新规范实施之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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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 、经营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e) 地下建筑。
(员工集体宿舍)
第3章 厂房(仓库)
3.3.9-10 厂房内设置仓库
➢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 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 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 其他部分隔开。
➢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 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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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3.3.17 粮食仓库的耐火等级
➢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 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 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 第2.0.9条规定: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 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 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 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 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 行抽样检验。
第3章 厂房(仓库)
3.2.8 工业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
➢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 语
➢ 名词解释 ➢ 国标《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第3章 厂房(仓库)
3.1.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 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 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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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 原国标《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1997 )作废
➢ 新国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06 ) 2006-06-19 发布 2007-03-01 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
➢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 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 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甲、乙、丙、丁、戊五类(生产或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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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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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3.2.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新旧标准的转换
➢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 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 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 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 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 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 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 二、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 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监督 。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 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验收。
(临时疏散场所)
➢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 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 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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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厂房(仓库)
白酒库房的有关规定 ➢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的规定。 注: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地上)白 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 3.3.7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①甲类:60度及以上的白酒; ②丙类:>50度至<60度的白酒。
第1章 总 则
建筑高度的计算
➢ 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 到其檐口的高度;
➢ 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 高度;
➢ 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 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 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 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