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0•【文号】银监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近期,银监会在认真梳理现行各项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对有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做适当调整,加大信贷监管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一、支持发放并购贷款。
为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并购融资需求,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行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指引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82号)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等进行单独考核,形成有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提高培训专业队伍的能力。
我国公益信托的局限与改进
我国公益信托的局限与改进 ●赖莅莅[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信托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公益信托从无到有,有了较大发展,但仍存在着公益信托“设立难”、目的判断“单一化”、优惠政策“激励少”、社会参与“程度低”等局限。
而通过公益信托设立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引入复合标准判断公益目的、制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创新公益信托模式等方式,将使公益信托现状有所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 信托法 公益信托 慈善信托 局限与改进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670(2020)3-0089-05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具有典型英美法特征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飘洋过海来到大陆法系的亚洲国家时,被“转化”为公益信托。
日本首先在立法中采用“公益信托”一词,其余各国、地区立法均采用这种表述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在立法中同样采用了“公益信托”一词。
我国《信托法》第60条①的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范围,其主要利用公益目的进行限缩。
《信托法》第61条还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一、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现状(一)数量逐年提升,但规模不大自2001年《信托法》生效以来的几年间,我国的公益信托处于空白期。
直到2008年,长安信托设立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标志着《信托法》出台后第一例公益信托的诞生。
2008年到2015年,公益信托设立数为16例,总规模1.26亿元。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以下简称《慈善法》),我国公益信托的主体慈善信托迎来了较大发展。
《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慈善信托设立数量为119单,较上一年度增长37%,信托财产规模为9.33亿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备案的慈善信托共273单,信托财产规模为29.35亿元。
银监动态
交 易除 外 ) 。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 业务的客户适时 、 及 早结清交易仓位。
四川省农村 信用社推 出抗震救灾专项贷款新产品
为了帮助在汶川大地震及次生灾害中受 灾的灾民和企 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积极推动四川省的抗 震 救灾 工作 , 日四川农村信 用省联社针 对不 同的受灾对 象 近 量身定做 了抗震救灾专项贷款系列产品 ,包括灾民生活费 垫资贷款 、 灾民恢复生产经营贷款 、灾民重建家园贷款 、 灾民恢复 生产经营贷款 、安居 工程及基础设施项 目贷款 。 新产品具 有对 象特定 、用途专项 、利率优惠 、贷款方式多 样等特 点 , 适用性较强 。
的银行 业金 融机 构 ,不得 再向新增客 户提供 此项业务 , 不得 再向已从 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 易 ( 客户结清仓位
5 5 。国有商业银行 市场价 值和国际形象 的巨大变化 , .倍 2
充分证明以胡锦涛 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金融改革的
决 策是 完全 正确 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也有希 望培育 出国际先进银行。
为15 . 亿 美元 ,比上年同期增 长6 . %;各项 存款 08 2 1 19 0
6 6 9L美元 ,比上年 同期增长 8 .3 8.{ o 40 %。在华经营 的外 资银行机构中 ,获准经营 人民 币业 务的外国银行 分行 有 5 家 ,外资法人银行2家 ;获准从 事金 融衍生产 品交易 7 5 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为5 家。 0
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地震灾区银行 业网点开业率达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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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截止6 日上午,银行业又有 月6
2 个网点恢复营业 , 5 正常营业率达 ̄ 9%以上。珊阶段还 J 19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7•【文号】国办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1999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要督促、帮助信托投资公司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合法债务。
三、切实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业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
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
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
与此同时,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角色定位冲突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为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一是回归信托本源。
强调信托公司从事各类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二是明确分类维度。
立足各类信托服务实质的不同特点,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清晰定义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是引导差异发展。
按照信托服务内容具体差异,对各类信托业务进一步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引导信托公司差异化竞争。
四是保持标准统一。
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对标资管新规,与国内同业保持监管标准统一;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业务,与国际上同类受托服务保持服务内涵统一。
论公益信托制度法律价值取向
赵 俐
内容提 要 : 公 益信托是指 以公共利益 为 目的而设 立 的 , 为将 来不 特定 多数受益 人的利益 , 促 进一 国 文化教育 、 科 学卫生、环保 、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 和规范 管理 而设 立 的一种特殊 的信托 , 是 为财产
权人提供 一个 可 以充分信任 的财产管理 和处分 的制度设计 。通过政 策鼓励 和引导社 会大 众树立公 益捐赠 意识 ,使公益 捐赠常态化并把这些捐赠所得 资金利 用公 益信托进 行管 理使用 ,这是 发展 社会公益 事业 的
8 3 0 0 1 2 ) 。
产生于英 国① 的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有效 的理财方式 ,目前被世界各 国普遍运用于资金运作 、
财产 管 理 ,形 成 了规 范 的管理 制 度 ,这 种 灵活 的理 财方 式 同样受 到我 国学 者及 实务部 门的高度 关
注 ,形成 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作为金融手段之一 的信托 ,它的运作形式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和规 范化 ,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而信托制度对我 国仍是 “ 舶来 品” ,这种财产 的管理方式 并没有浓厚的民众基础和文化理念 , 所 以在我国信托制度设计 中,要充分考虑不 同国家信托制度 形成 的背景和人文基础 ,既不能生搬硬套 ,又不能断章取义 ,以影响信托制度的优势发挥 。 公益信托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托 , 是具有特定 内容的信托。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社会各界踊跃 向灾 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 。随着灾 区重建正式展开 ,如何使五百亿元人 民币的善款有效运用 到各项重建工作 中高效持久地发挥作用 ,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此时公益信托制度的应用再
保护 生态 环境 以及其 他 涉及社 会公 共利 益 内容 的信托 目的。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5•【文号】民发〔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银监局: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明确程序和要求(一)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慈善信托的名称;(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报酬;(10)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国内公益信托运作模式研究
国内公益信托运作模式研究公益信托这几年以来一直成为两会关注的要点,如2014年两会期间马蔚华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2015年两会期间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以及翟美卿在提案中为针对公益信托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业务实施细则等方面发展建言。
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历时11年之久的慈善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为中国公益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扫清了诸多障碍。
本文首先将阐述国内开展公益信托背景,然后再分析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国内公益信托开展带来的影响。
一、开展公益信托概述(一)公益信托的概念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指得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其中慈善目的涵盖: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一)开展公益信托的益处根据国际的经验,公益信托也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大重要利器。
公益信托不仅仅可以直接接受大众的托付,还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基金走出困境。
公益信托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有下面三大特色。
第一,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平台,能够为大众与公益慈善事业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
由于信托制度的本身灵活性为其大众参与公益事业提供诸多便利。
此外,公益信托从设立之初需要进行备案;到运作过程中通过可以通过设立监察人和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内外部监督,能够取得我们大众的信任。
第二,公益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可以实现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使慈善机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安全、有效。
若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公益信托可以凭借着信托公司长期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运营,相比较慈善基金的运用成本低以及效率更高。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 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 断确定。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 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 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 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 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 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 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 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阿府函[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府函〔2009〕11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二○○九年五月)为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积极推动灾后重建,加快经济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共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州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金融支持方向灾后重建、扩大内需是保持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撑。
它不仅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结构转变具有积极作用,也对优化投融资格局,激发经济增长潜力,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金融业发展壮大的一次历史机遇。
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和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主动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速和增量。
各级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高度重视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配套使用,在信贷资金商业化运作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对灾后重建和改善民生有积极作用、具有充分示范效应的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配套金融产品的设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3]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受今年第23号台风“菲特”影响,我市各地受灾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洪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组织和动员全市金融系统全力做好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把灾害损失减至最低,尽快帮助恢复生产生活,打赢抗洪救灾硬仗,现就做好金融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认识灾情的严重性和救灾复产的紧迫性、重要性,把做好救灾复产的金融服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深入灾区、企业、农户,了解、摸清、分析灾情,一天一报,及时跟踪报告,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做好救灾复产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把保障金融安全放在首位,防范各类次生灾害;同时,各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救,努力恢复各营业网点、职场到正常工作状态,对于中断营业或被迫停业的网点、职场,及时做好对外公告和解释工作;并要全力做好现金调拨,保证灾区营业网点现金供应,想方设法保障受灾群众存款支取。
三、各保险机构要加快施救查勘理赔工作进度,利用自身资源,调动一切社会救援车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并组织施救,确实不能及时到位的,灵活实行照片图片定损方式;依法、依规做好理赔、查勘定损,应赔尽赔,加快赔付,合理放宽,不拖赔、不惜赔,不简单拒赔,做到个案个处,妥善处理;加强与专业公估机构及周边地区修理厂的合作,及时做好施救查勘与定损维修;开通理赔绿色通道,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7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
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
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
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7 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7 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受灾范围广、经济损失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决策部署,强化银行业保险业洪涝灾害应急应对,加大金融对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力度,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一)切实提高对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认识。
各单位要提高站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应对及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4 号)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汛期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迅速采取行动,积极履职尽责,抓紧抓实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二)全力保障和恢复受灾地区基础金融服务。
银行业保险业要加强重点区域防护和汛情监测预警,加快修复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程序、运用互联网等电子设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及时满足受灾企业、群众的应急支取、保险理赔等金融需要,千方百计保障灾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群体服务畅通,做到灾区基础金融服务不中断,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三)统筹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近期救济纾困与长远支持发展相结合,坚持全面支持灾后重建与突出重点群体、重点区域相结合,坚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与强化金融财政协同效应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洪涝灾害应急应对,加大金融对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力度。
陕西保监局关于保险业积极支持和参与我省灾后重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保险业积极支持和参与我省灾后重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保监局关于保险业积极支持和参与我省灾后重建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从抢救阶段转入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保监会对保险业抗震救灾和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做出了部署,省委省政府也对保险业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抗震救灾中的功能作用,更好地支持和参与我省灾后重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特事特办,全力做好理赔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抗震救灾工作会议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中保协《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地震灾害的理赔服务工作。
各公司要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顾全大局,勇担责任;要积极争取总公司的理赔政策,特事特办,确保应赔必赔、能赔尽赔;要完善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环节和手续,进一步方便群众;要继续开展客户回访工作,排查出险客户,送去慰问。
对投保金额较低且家庭困难的出险保户,提倡保险公司给予适当捐助。
保监局将加大地震灾害理赔服务方面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的违规行为,并上究一级责任,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二、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一)做好本系统的灾害防范和灾后重建工作在这次地震灾害中,全省部分保险机构也不同程度地遭受损失。
做好本系统的灾害防范和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是各公司在灾后重建中的重要任务,本身就是分解当地政府压力、替政府排忧解难的具体行动,也是保险业参与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力行动。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川银监发[2013]30号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川银监发〔2013〕30号)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省分公司),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4月20日8时2分,我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里氏7.0级地震,地震波及到雅安、成都、眉山、自贡、德阳、绵阳、乐山、宜宾、内江、资阳、甘孜、阿坝和凉山13个市(州)69个县,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4.20”芦山县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银监会党委高度重视,办公厅于4月2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雅安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3〕116号),对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落实银监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干部职工生命安全一是各银监分局和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把确保灾区银行业稳定和安全有序运行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
二是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分局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坚守岗位,救灾时期不得休假和离开辖区,要带好队伍、看好财产、做好灾区金融服务,若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将严肃追责。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参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参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8.12
•【文号】民办函[2008]177号
•【施行日期】2008.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参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08〕177号)
作为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基金会,你会在前一阶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踊跃捐款捐物,及时支援灾区,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目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
规划出台后将充分尊重社会需要和公众意愿,首先由社会力量认建有关重建项目,以确保捐赠款物最大程度地发挥功能和效用,届时,我部将协调你会参与灾后重建项目。
为此,请你会暂缓拨出尚未使用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待国家规划发布及中央
捐赠资金使用协调指导机制建立后,根据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有关文件要求再进行安排使用。
民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
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托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02
【实施日期】2008.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现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益信托的有关规定,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二、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
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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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现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益信托的有关规定,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二、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
公益信托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益信托的名称;(二)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三)公益信托目的;(四)公益信托存续期限;(五)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方法;(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八)受托人管理费、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交付方式。
&&& 前款第八项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四、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 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五、信托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公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公平选择受益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四)编制公益信托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办理与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六)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七)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二)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七、信托公司设立并管理公益信托,应当接受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
&八、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信托公司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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