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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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一、工作职责和工作职权

(一)工作职责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职权

市局党委管理干部的调配;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设立、变更、撤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转任和调任;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进编);因公出国(境)管理。

二、廉政风险部位、风险点和表现形式

(一)风险部位

1、干部管理;

2、人事管理;

3、机构编制管理;

4、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5、出国(境)管理;

6、干部教育培训。

(二)风险点

1、干部选拔任用;

2、干部监督与考核;

3、干部档案管理;

4、人员招录与调配;

5、机构设立、变更与编制调整;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7、人员出国(境)管理;

8、干部教育培训审查管理(三)风险表现形式

1、干部选拔任用(1)民主推荐。①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②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③违反规定授意或诱导、提示推荐对象推荐或评价某个特定关系人;④擅自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⑤违反保密纪律,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

果。(2)征求意见。①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②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意见建议;③擅自向拟任对象透露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3)考察。①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②违反规定授意或诱导、提示谈话对象对某个特定关系人进行有利评价;③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④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⑤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4)任用。①对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

②在实行试用期制、任职时间计算等问题上因人而宜,照顾特定关系人。(5)报告。不按照规定向市局党委、省局人事处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6)其它。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中:①人为设定有利于某个关系人的资格条件;②在笔试、面试等环节,违反规定泄露试题、评委和得分等情况,或请求、提示评委照顾某个关系人;③在民主测评环节,违反规定授意或诱导、提示测评对象评价某个特定关系人;④在具体组织工作中,如计时、计分上,照顾某个关系人。

2、干部监督与考核(7)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8)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9)不认真监督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等制度。(10)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对县(市、区)局(分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年度考核。

3、干部档案管理(11)不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对干部档案的材料未及时收集、鉴别、分类、归档。(12)弄虚作假,擅自涂改、造假档案。(13)对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档案丢失、被盗、

受潮、虫蛀等。(14)没有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传递的相关规定,造成档案泄密。

4、人员招录与调配(15)在人员招录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向他人透露有关招录信息;在考试、体检、录用等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16)在人员调配中,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7)在批复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局人员调配事项时,未按规定办理,随意放宽标准条件。

5、机构设立、变更与编制调整(18)不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领导职数;(19)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的。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泄漏评委专家组成信息,或受特定关系人所托,向评委专家打招呼,请求照顾。(21)不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擅自放宽申报条件。(22)对违反规定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不认真核查,不如实报告,或查实后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人员出国(境)管理(23)不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制度。(24)对因公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将因公护照和出增通告证收回。

8、干部教育培训(25)在干部学历和继续教育管理中,因审查管理不严,出现学历(学位)虚假的风险。

三、廉政风险等级

以上“廉政风险点”中,“干部选拔任用”为一级廉政风险;“干部监督与考核”、“人员招录与调配”、“机构设立、变更与编制调整”、为二级廉政风险;“人员出国(境)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干部档案管理”、“教育培训”为三级廉政风险。

四、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制度目录

(一)总体防控措施

1、加强廉政教育。使人事干部掌握政策、了解纪律,提高自觉执行、自我防范的能力,筑牢思想防线。

2、健全规章制度。结合系统实际,健全干部人事工作规定制度,严格按章办事,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

3、打造“阳光人事”。加大干部人事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落实广大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予权和监督权,让人事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二)具体防控措施

1、学习掌握政策。坚持每月一天的学习日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政治理论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工作政策法规,提高把握政策、运用政策、制定政策的能力,为正确履行职责、为党委选人用人把好关奠定基础。

2、加强廉政教育。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和谈心交心,认真落实《质监系统人事干部廉洁自律守则》,加强自我约束,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使廉政风险点只存风险,没有危险。

3、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岗位人员职责、权限与责任,强化岗位意识,增强责任心,使责权利相一致,确保协调合作、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促进处室整体职能的有效发挥。

4、坚持集体研究。健全并严格落实处务会集体讨论制度,研究、讨论、决定涉及人事处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讨论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和初步方案,讨论工作中不能根据已有的政策、规定来解决的问题;讨论制定修订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

5、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条例》,严格执行市、县两级局的“三定”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建立完善《干部人事工作流程规范》,对市局党委管理干部的调配,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转任和调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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