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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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职业道德 按照医德考评规范进行,注册机构负责 ♦ 工作成绩 注册机构负责
考核程序
♦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 的医师 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 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 意见报考核机构
一般程序
考核内容
♦ 工作成绩
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 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 的情况
考核内容
♦ 业务水平—考核机构负责
个人述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 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 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 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 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 回医师执业证书
♦ 十四种考核不合格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
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 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 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 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 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 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 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 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 行为记录录入医师执业政策信息库
考核结果
♦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
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 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程序;(三)具有考核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前完成对医师的定期考核。

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进行考核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按期核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师按期核查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拜托的机构或组织依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按期核查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按期核查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正、公然原则。

第五条医师按期核查分为执业医师核查和执业助理医师核查。

核查类型分为临床、中医(包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联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按期核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查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拜托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许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核查机构)承担医师按期核查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宣布受拜托的核查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存案。

第八条核查机构负责医师按期核查的组织、实行和核查结果评定,并向拜托其肩负核查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核查工作状况及医师核查结果。

第九条核查机构应该成立特意的核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核查工作制度,对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核查工作规范进行。

核查委员会应当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拜托的核查机构的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监察 , 并能够对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核查实。

第三章核查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按期核查包含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 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辽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辽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

第六条 卫⽣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第⼆章 考核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作:(⼀)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卫⽣部备案。

第⼋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政部门报告考核⼯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作进⾏检查、指导,保证考核⼯作规范进⾏。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员和有关医疗卫⽣管理⼈员组成。

第⼗条 卫⽣⾏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式及管理第⼗⼀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平测评、⼯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9•【文号】卫医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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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 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 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 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 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 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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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 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 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 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 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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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 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 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 考核结果的, 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 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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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 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 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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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 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 过评定或测评的, 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 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 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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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 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 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 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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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 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 组成。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首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评估其医疗水平和技术能力。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医师的临床技术、医学知识水平、医疗质量控制等方面,以确保医师的专业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

考核可以采取考试、案例分析、临床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通过评估医师的综合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其次,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可以通过监督医师的专业行为,提高医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医师是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守护者,他们的言行举止和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因此,医疗机构应对医师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行为,确保医师的工作质量和医疗安全。

此外,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医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考核评估结果中,可以对表现优秀的医师进行奖励和表彰,激励其更加努力地工作。

而对于存在问题的医师,可以采取培训、指导和辅导等方式进行帮助,提高其医疗技术和职业素养。

最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和考核标准。

评估体系应该包括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方法和指标,确保医师的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考核标准应该符合医学行业的规范和要求,能够准确衡量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

通过定期考核和管理,可以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医疗机构应该重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医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共同促进医疗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15)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第7条凡管理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8条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结合工作实际,随时记录医师各种执业信息;医师考核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平时工作,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考核流程。
第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5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务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1.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可采取的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为国家医师行为记录制度所规定的医师的行为记录。
第6条医师考核结果
1.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没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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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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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防科十月份法律法规学习课件
培训主要内容
卫医发〔2007〕66号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办法》全 文学习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 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 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 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 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 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 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 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 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 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 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 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 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 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 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 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 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 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 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 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 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抄 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 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 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 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 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 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 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 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 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 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 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 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 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 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 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 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 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 组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 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核实。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 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 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 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 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 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 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 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 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 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 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 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 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 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 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 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 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 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 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 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 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 《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 业注册信息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 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 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 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 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 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 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 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 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 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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