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镇村经济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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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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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2011年全区农村工作会议主持词

2011年全区农村工作会议主持词

2011年全区农村工作会议主持词会议主持人:王建平同志们:现在开会。

今天,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农村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全区十一五“三农”工作,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更好更快地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参加今天大会的有:区直涉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街办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分管农业、林业、水务副镇长(副主任);区农办、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人口与计生委班子成员;各行政村、分场、林场党支部书记或村(场)长、居委会主任以及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

今天的会议共有五项议程,内容非常重要,为了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请大家认真遵守会议纪律,严禁中途退场,集中精力开好这次会议。

现在,会议进行第一项:请区政府副区长张春辉同志传达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区2010年度农业和农村工作,对2011年全区农业农村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大家欢迎!下面,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区委常委胡崇敬同志宣读表彰决定,大家欢迎!下面,会议进行第三项:颁奖。

第一组:颁发2010年度农业和农村工作先进单位奖,请幸福街办、梅岭镇、招贤镇、太平镇、罗亭镇、区法院代表获奖先进单位上台领奖。

第二组:颁发2010年度农业和农村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龙头企业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请江西卓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岭村、南昌市湾里区罗亭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西昌分场、泮溪村、罗亭村代表获奖先进集体、优秀龙头企业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台领奖。

第三组:颁发2010年度农业农村工作先进个人奖,请李文华、赵程奋、高昭民、刘国林、熊和庆、袁红孙代表所有获奖先进个人上台领奖。

另外,由于时间关系,请没有上台领奖的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会后到区农办领奖。

下面,会议进行第四项:由区委书记戴晓明下发《2011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书》,请招贤镇、梅岭镇、罗亭镇、太平镇、站前街办、幸福街办、林业局依次上台领取。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豫建村镇[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1〕13号)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2011年,中央将我省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2011年第一批任务是到年底完成12.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2011年第二批任务另行下达。

(二)工作原则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

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原址、就地就近原则。

贯彻原址、就地就近改造原则,防止撤村并镇,反对大拆大建。

4、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在不违背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把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结合在一起,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突出地方特色原则。

结合当地实际,强调尊重传统习惯、使用传统工艺和工匠,突出地方特色。

6、公开公平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扬府办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四届九次全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镇村布局规划、小城镇规划和专业规划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村镇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城市化发展的战略研究上对村镇建设重视不够,村镇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较为薄弱,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是在村镇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大力推进“三集中”建设、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必要手段,对于我市实现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加富裕文明秀美的新扬州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全力推进村镇规划的全覆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要用三年时间实现规划全覆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下一阶段我市村镇规划工作的重点是全力推进村镇规划全覆盖,着重要抓好三个方面的规划编制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6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6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11年目标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主线,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为重点,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为依托,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为加快构建中原经济区和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3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含就业困难人员1.3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6500人)。

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创业培训5500人(失业人员3000人,农民工2500人),再就业培训3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全市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5亿元。

高校毕业生年底就业率达80%以上。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一)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继续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13万人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发放15亿元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5500人、再就业培训3万人”作为2011年市委、市政府向市民承办的“十大实事”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就业目标任务,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年终进行考核。

落实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2011]2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也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对于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实施“人人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按照“抓发展机遇、谋开篇布局,抓重点突破、促转型升级,抓社会管理、重惠民富民,抓集中换后、强党建保证”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人、协调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在年中和年终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终对全省落实与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16日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的工作分工,省委书记赵洪祝和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为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为各自分管与联系重点工作的责任人,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相关重点工作的协调人。

我市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情况汇报

我市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情况汇报

我市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情况汇报2011年7月25日根据中央、省、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及《湖南省开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湘纪发[2011]22号)和市纪委《关于印发〈娄底市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娄纪发[2011]17号)等文件要求,全市水利系统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贯彻、积极部署、加强督查,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市委1号文件,强力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今年全国“两会”明确提出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线,今年,中央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七个重点方面之一。

按照市纪委、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部署和开展了系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

我局既是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牵头检查各县市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又是被检查单位,接受市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为此,按市纪委的要求,成立了“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配合,由市水利局局长杨维任组长,市经委常委邓开如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水利局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新文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局建管科为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相应明确了建管、农水、规计、办公室4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工作人员;同时成立了“娄底市水利局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杨维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国土资发[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几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165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165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165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市局将于12月26日至1月6日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2011年度相关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

(二)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目标管理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双保双服务2011年行动方案》和《宁波市2011年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局领导带队,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计财处、法制局、规划与耕保处、利用与地籍处、地矿处同志参加,分组进行。

第一组考核单位:鄞州分局组长:柴利能联络员:樊献鹏第二组考核单位:余姚局、镇海分局组长:周力丰联络员:丁永平第三组考核单位:北仑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组长:李千火联络员:张巍第四组考核单位:江东分局、保税区分局组长:李承戍联络员:谢思臻第五组考核单位:海曙分局、江北分局组长:何国强联络员:黄征第六组考核单位:东钱湖分局、高新区分局组长:张志勇联络员:王鹤祥第七组考核单位:宁海局、象山局组长:万江波联络员:周满海第八组考核单位:慈溪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组长:吴晓明联络员:陈江华第九组考核单位:奉化局组长:吴洵凤联络员:许军辉三、时间安排考核时间为12月26日至1月6日。

第一组、第四组、第七组考核时间为12月26至28日,第二组、第五组、第八组考核时间为12月28至30日,第三组、第六组、第九组考核时间为1月4至6日,具体时间由带队领导确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沪农委[2011]28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1]282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部署,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7月2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年中“三农”工作推进会,总结了上半年“三农”工作,部署了下半年重点工作。

现就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如下:一、迎难而上,上半年“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效(一)地产农产品实现全面增产上半年,本市累计完成蔬菜播种面积95.5万亩次,上市量166万吨,其中绿叶菜上市量83.3万吨,同比增长14.6%。

夏粮总产量28.33万吨(扣除粮食受损数据),同比增长23.3%。

后备母猪存栏增长8.1%,家禽出栏增长3.6%,鲜奶增长30.9%,水产品增长28.1%。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69元,同比增长12%。

今年麦收期间,旱涝急转、暴雨成灾。

6月4日到19日的16天里,郊区累计雨量均在230mm以上,平均雨日14.1天。

面对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郊区农业战线的干部群众积极应对,抗灾救灾,千方百计将灾害性气候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千方百计将农户的粮食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是调配农机抢收小麦。

特别是抓住7日下午到9日傍晚50个小时的雨隙机遇,突击抢收小麦50万亩。

二是督促指导抢种水稻。

调整水稻播种方式和除草技术措施,帮助农民抢种。

三是开展农作物受灾评估,并就受灾补贴、扶持灾后生产等工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有关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在2011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前,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继续界定为:2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个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各地今年危房改造任务先期按照2010年实施户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后,我厅将根据各县、市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做适当调整。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县(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定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湘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在2010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23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名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名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名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粤建村函[2011]910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名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建村函〔2011〕910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的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粤府〔2011〕6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省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505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就如何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名镇建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一)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编制计划。

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和本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认真制定本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计划,务必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列入2011年和2012年计划的要优先完成。

为指导各地加快建设规划的编制,我厅将在每个地级市的编制计划中确定1个名镇建设规划编制指导点,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

请各地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本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点建设规划编制计划表(见附件1)和本市名镇创建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报我厅。

(二)科学高效组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参照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有关县、镇政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吐市党组字〔201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市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结合《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基础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吐市党组字〔2011〕26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六个规范化”制度(一)阵地建设规范化严格按照《吐鲁番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吐市党组字〔2010〕42号)要求,完善功能设施、规范管理使用、相关制度上墙、发挥阵地“一室多用”功能。

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具体责任人:村党支部- 1 -书记;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委基层办。

建设标准1、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总体标准要有围墙、有绿化场所,达到“一场六室两栏八有”的标准,即:有篮球场,有办公室、会议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卫生室、治安室,有阅报栏、公开栏,有牌匾、旗杆(国旗)、规章制度、电教设备、电话、桌椅、文件柜、书刊等。

水通、电通、网络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装有线电视、体育器材等。

2、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室内标准阵地外观整洁(外观陈旧的可加盖花墙,并留彩旗旗杆孔),室内铺地面砖或水泥地面,墙面粉刷为白色。

门窗牢固完好,玻璃齐全、整洁,门楣有统一的标识牌;办公桌椅、活动室(会议室)桌椅、文件资料橱、远教专用柜、远教设备、党旗、工作制度栏、档案资料及其它各项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齐备,摆放(悬挂)整齐,无灰尘、无破损;宣传品张贴到指定位置,禁止在墙上乱贴乱画。

将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及流程图、党组织设置及负责人分布图、“三会一课”制度、“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四议两公开两监督”工作机制、各站室制度等上墙。

3、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院落标准院落地面平整,无杂物、垃圾,无乱堆乱放现象;地面平整硬化或绿化;院落围墙完整、粉刷美观,基层组织建设标语上墙;党务、村务公开栏要在醒目位置单独设置,做到美观实用;门前应开阔平坦,路面平整,无杂物乱堆- 2 -乱放现象。

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3篇

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3篇

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3篇xxxx年,县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纪委监察局和第一纪工委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之中,着力在抓重点、求特色、重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全面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2011年县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县总工会党组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始终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组的重点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是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总工会党组书记负责本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副书记主抓此项工作,班子成员对分管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格局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的落实。

三是研究制定了县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结合工会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组书记同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和各部室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四是党组坚持每季度听取一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强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领导责任。

二、强化教育,切实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县总工会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健全和完善了反腐倡廉教育制度,丰富了反腐倡廉教育内容。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冀村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冀村发〔2011〕2号)各设区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河北省2011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一年。

2011年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2011年工作要点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难点村”治理任务,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通过健全自治组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夯实党的执政之基,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做出贡献。

一、全面完成“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按照省《“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部署,今年3月底,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提前全国一年结束。

为全面完成我省“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开展“难点村”治理检查验收。

按照“难点村”治理总结提高阶段要求,县(市、区)、乡(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务必要深入每一个“难点村”,对照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全面验收。

省、市将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时,将组织村民代表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着力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科学发展观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美好乡村建设为主题,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镇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集体积累逐年增加,形成较强的经济发展后劲,建立充满活力的集体经济自我发展机制,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

到201x年底,全面消除集体经济收入“空壳村”,实现村村有收入。

继续保持基础较好的村集体经济有新发展、基础较差的村集体经济有新进步。

确保每个村的集体经济发展都有具体的,独特的,操作性强的增收模式。

三、组织领导为推动全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镇党委、镇政府决定,由副书记马公春同志任组长,镇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建办、效能办、现代农业办为成员单位,成立夹沟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组织办,王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村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班子,总支(党委)书记负总责,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好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四、基本原则1、坚持思路创新,推动科学发展。

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强化科学发展理念,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好乡村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推动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坚持村级主体,突出市场主导。

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的全部内容。

盐组发[2008]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盐组发[2008]25号各乡镇党委:为有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现就健全完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村级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近年来,我县村级集体经济总体有了一定发展,但依然存在消极坐等、无所适从、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收入不稳定及村集体无钱办事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在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为此,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农村党员群众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切实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各乡镇、各行政村要紧紧围绕县委、政府总体经济工作思路,从本乡镇、本村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新途径、新路子,因村制宜、分类指导、发挥优势、多措并举,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自我“造血"功能和综合实力。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英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英府办函[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英府办函[2011]281号)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英德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英德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名镇名村示范村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粤府〔201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实施农村环境和景观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发掘和拓展各地资源禀赋、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为基本路径,大力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全市农村地区更好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显著提升群众幸福感和农村宜居水平,建设幸福英德。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典型示范。

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认真编制名镇、名村、示范村发展建设规划。

选择基础较好的镇村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二是立足实际,保持风貌。

注重保护村庄历史风貌,对村庄的古树、文化古迹,要规划建设成为村庄公共休闲、娱乐和历史教育场所。

三是突出特色,分类指导。

依托各地不同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开展创建工作,因地制宜、一村(镇)一策,发掘内涵、培育特色,形成亮点、形象和品牌效应,打造不同主题和类型的名镇、名村,防止千篇一律。

四是整合资源,统筹安排。

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要与历史文化名镇(村)、卫生镇(村)、旅游名镇(村)、以及专业镇(村)、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幸福安居新农村建设、泥砖房改造工程、农村综合改革、新农村建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镇村公园化建设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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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委发[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
镇村经济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会议及《关于开展“三来一加专业示范村”创建竞赛活动的实施意见》(沭办发[2011]40号)、《2011年度财政供养人员助推创业工作考核办法》文件精神,加快我乡镇村经济发展步伐,现就做好“三来一加”、全民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1、2011年度各村新上项目。

合并村10个(其中工业项目7个),未合并村7个(其中工业项目4个),必须为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或创办的项目,包含“三来一加”项目。

认定标准:工业项目,占地面积1000㎡、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厂房面积500㎡以上;农业项目,种植类占地面积3000㎡以上、养殖
类占地面积1000㎡以上;三产项目,占地500㎡、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

如,工业项目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标准化厂房建设在1000㎡、年缴纳国税在30万元以上的标准的,或新建2000㎡以上标准化厂房的视同完成全年任务。

2、2011年度各村完成“三来一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做、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三来一加”专业村(张湾村、大官庄村)6个,其他合并村5个,未合并村3个。

认定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或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万元,吸纳农民就业20人以上。

3、乡直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挂村助推创业。

助推全民创业任务:2011年度所有机关工作人员每人至少帮助2名有创业需求的亲戚朋友等人员实现创业。

认定标准是: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创办的,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农户就业的项目。

助推“三来一加”任务和认定标准,与所挂村挂钩。

二、相关推进措施
1、对于新上项目(包括“三来一加”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制,由创办人提出申请,工贸中心牵头,土地所、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参与,对土地、规划等方面进行实地会办,获得审批后方可实施,最终由工贸中心备案,并建立基础台帐。

确保不因项目建设出现违反环保、土地、规划等新的违法违规现象。

2、对于新上项目,乡政府协助做好办理证照、基础设施配套、融资等工作,对于质量好、速度快、效益高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乡政府在供电、基础设施、信贷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

3、每月组织一次以十二类创业主体为侧重点的主题观摩活动,将“三来一加”、全民创业工作纳入观摩评比,并主动联系县领导,进行现场点评。

每月各村至少提供1个观摩点,并将项目基本情况上报乡全民创业办公室。

观摩结束后,由参加人员进行评分,排出位次,后两名村支部书记、包村干部表态发言,对于连续两次后两名的,对村支部书记、包村干部进行谈话诫勉。

4、对于乡直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助推创业的考核,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汇总、乡全民创业办公室审定”的程序进行。

各单位和个人于每月20日前报送助推创业情况至乡全民创业办公室,填写《助推创业情况表》,并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票及项目创办与助推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等材料,逾期不报的,视同当月助推创业无实绩。

三、严格考核奖惩
1、新上项目和“三来一加”项目考核
月观摩得分占月村级考核得分的50%,每月必须有新上项目(包含“三来一加”项目)列入观摩,无观摩项目的村当月观摩得分为零。

对于当月无进度的村取消考核工资,完不成全年任务的村支部书记实行代理制,并限期半年完成,若仍未完成的,采取适当的组织处理。

2、乡直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挂村助推创业考核
助推项目当月无进度的,扣发当月考核工资,在有助推实绩或完成全年助推任务后,补齐发放相应的考核工资。

完不成全年助推任务
的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扣发第13月工资和15%增资部分。

附件:茆圩乡乡直各单位助推“三来一加”项目任务分解表。

茆圩乡财政供养人员助推“三来一加”项目任务分解表。

中共茆圩乡委员会
茆圩乡人民政府
2011年6月9日
主题词:镇村经济发展重点工作通知
茆圩乡党政办公室 2011年6月9日印发
共印:45份
茆圩乡乡直各单位助推“三来一加”项目任务分解表
茆圩乡财政供养人员助推“三来一加”项目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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