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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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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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清末建立检察机关时照搬了国外的一些制度,但外来制度在实践中,被我国优秀文化所改造,逐渐形成与外来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

检察院与法院相分立的制度、检察院与司法部相分立的制度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一清朝末年,进行了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改制,其改制的主旨是“远师德法,近仿东瀛,其官称则参以中国之旧制”。

所谓的“旧制”,也涵盖了传统的“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相对独立并有监督关系的机制。

特别是都察院或御史台的设置,可以讲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思想中重视监督,尤其是重视独立性监督的体现。

这一文化思想是我国检察机关能够从审判机关中独立出来的重要原因。

清末改制初期,从国外引进的检察制度为“检审合署制”,即检察机关附属于裁判所之内。

1906年颁发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需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

1907年初,天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个检事局,其全称为“天津地方审判厅检事局”。

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而京师检察厅与都察院同时并存,原来属于都察院受理民刑案件的权力转移给了检察厅,御史的部分职能成为检察官的职能。

由于监督职能的传承性,清末曾出现过一人兼任御史与检察官两职的情况。

虽然当时审判独立的呼声很高,但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呼声也很高。

1907年4月,法部在奏酌拟司法权限摺中认为:“审判权必级级独立,而后能保执法之不阿;司法权必层层监督,而后能无专断之流弊。

”同月,大臣沈家本等在上奏中认为:“检察总厅职掌,实与审判相关……其宗旨在于护庇原告权利,与律师之为被告辩护者相对立,而监督裁判持其一端。

”6月12日,法部在《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并附设检察厅章程》的奏折中认为:“各国法制,凡一裁判所必有一检事局,虽附设于裁判所之中,实对裁判所而独立。

其职务在代表公益监督判官的行为,纠正裁判之谬误。

”在检察机构的称谓上,先谓检事局、司直局,最后定为检察厅。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国家监察、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监察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更好地参与反腐败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基础。

二、学习内容1、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监察制度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有效手段,其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察、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与司法相互配合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门机关,其职责包括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提出监察建议等。

同时,监察机关还具有调查取证、查询冻结等权限,以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监察程序和方法监察程序包括线索发现、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查起诉等环节。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采用询问、讯问、留置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4、监察与司法的关系监察与司法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司法机关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这种相互配合的关系有助于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合力,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率。

三、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察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建设廉洁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持警惕,避免成为腐败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者,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观念走向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探源与解析

从观念走向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探源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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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觏念走 向制度—— 中圜检察在 的政 治 制度 和其 在政 治 制度 中承 搪 的功能 和 负荷连 行考 唐 ,而直 接把 西 方榆察 制度 中某 些城 槿 移植 到 中园榆察 改 革 中 ,逭 棰 祝 榆 察制度 所 依赖 的政 治背 景方 法 明颗 欠缺 科翠 性 。除外 ,榆察 制度 的 移植 必须 考虑 社合 群 柴封榆 察榷 的特黠 、程序 有 了鞍 属深刻 地 了解 才能逐 步接 受 ,因羁 中圆 自古 以柬 “ 轻 法 治 、重人 治 ” ,至 今 仍有 人 局我们 魔 于 “ 治 ”而 非 “ 人 法治 ” 的状 愍 ,榆 察 制度 速没 有 像西 方社 舍那
在 法律现 代化 造程 中 ,法律 移植 已经成 焉一檀 十分普 遍 的社 合 现象 。封 西方榆 察 制度造 行合理 借鐾 和移植
可 以连 一步 完善 中圆榆察 制度 。但 就法 律移植 而言 ,必须考 虐法 律供髓 和 受髓 之 同的一 般僚件 、可 能性 和 必 要性 ,因扇 法律移 植不馑 是规 则的 移植 ,遗 涉及规 则 以外 的政治髓 制 、法律 文化等 。法律移 植 “ 必须 住 法律 是特 定 民族 的餍 史 、文化 、社 含 的俱值 和一般 意澈 舆觏 念的集 中髓现 。任何 雨倜 园家 的法律 制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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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觏 念舆 制 度 的 叵解 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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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解放初设立、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

六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 这是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有以下重要启示:坚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

建国之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当时党的创始人之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

1951年9月,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县人民代表会议成了制度,定期开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是民主建政工作就算完了呢?还没有。

为什么?因为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

拿政法部门来说,检察部门……只有六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起来。

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点上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相反,企图以“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改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权结构及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

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制保障,“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论苏俄检察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苏俄检察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苏俄检察制度的变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孙记、李春季2011-03-17 00:18:00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2期【内容提要】我国的检察制度与苏联检察制度渊源密切。

苏联检察监督最突出的体现是一般监督和诉讼监督。

俄罗斯检察制度保留了一般监督,取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再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而是与被告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控诉方当事人。

我国1982年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没有规定检察权的行使范围,一般监督自此无从体现。

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应该废除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实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化”,恢复检察机关在诉讼领域外的一般监督。

【关键词】苏联俄罗斯检察制度一般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作者简介】孙记,1972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哈尔滨150080);李春季,1976年生,黑龙江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

(哈尔滨150090)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刑事司法改革必然要涉及对检察权的定位。

对此,学术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主要有两种理论倾向:一是主张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或刑事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二是以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或俄罗斯的刑事司法改革为参考,主张检察机关的当事人化对我国科学地界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权有参考价值。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苏联的检察制度有着极深的渊源,所以上述主张都或多或少地与苏俄的刑事检察制度发生勾连。

因而,本文拟以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构成为线索,通过考察苏俄检察制度的变迁,准确地解读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并以之为参照,探讨我国(以刑事检察制度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改革。

一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在整体上并没有抛弃苏联的做法俄罗斯检察制度是对苏联的检察制度进行调整后确立的。

中国检察制度史

中国检察制度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检察制度史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

《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

《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作者:刘方法律出版社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学号:13020101150249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学号:13020101150249《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作者:刘方法律出版社从一个朦胧的概念演变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检察制度已经在当今各国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座位。

国王的“法律代理人”是西方早期检察官的雏形;中国检察权缺可以追溯到遥远古代的御史之制。

如果把检察制度比作中国农村的石磨,那么西方检察制度的“磨心”就是“诉权”;而前苏联检察制度的磨心则是法律监督。

不同类型的检察制度存在的明显差异,引发了学术上对检察权性质的长期纷争,由此赋予我们对检察制度进行理论探索了历史考察的必要。

最近读了由刘方编写,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检察制度史纲要》。

这本书囊括了人类社会检察制度历史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过程,并且从检察制度的起源,类型和变化等角度对各国检察制度进行了合理的归类和划分。

该书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等基本内容。

本人打算着重从中西方的角度来阐述检察制度史的起源发展,简述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起源,并且重点在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和中国清末司法检察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来发表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检察制度的概念检察制度史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甲乙规定的性质,人物,机构,职能,工作程序与活动原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诞生于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形式,并随着王权的不断增大,由弹劾式诉讼方式向纠问式诉讼方式演变成为历史必然。

有的学者将弹劾式诉讼方式氛围个人弹劾式,公共弹劾式和国家弹劾式,认为检察制度应当是在后起诉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们先来看“检察制度”这一法学用语的含义。

首先从西方国家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它的表达方式有两种。

不同的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早期强调诉讼平等和盛行私人起诉形式有关,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诉讼制度推行的基本原则;而大陆法系体现了官方的性质,即国王的“代理人”兼行政官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罗汉卿内容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家体系中的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一般都是伴随着国家的起源而产生的,但检察制度是法制的产物,是随着法律监督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

在我国,伴随着法制社会的确立和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认真研究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特点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制度御史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的规定都不是完全相同的。

从文化的渊源来讲,中国封建社会设置的御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检察官的原始形态,也可以说,中国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的传承,是中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检察制度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但是真正完整、系统、成熟的现代检察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也就是说,在考证西方检察制度时,我们应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封建社会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时期的检察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封建社会,最早产生检察制度的是法国。

早在公元12世纪,法国正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分别设有法院、国王法院,其只能管辖王室领地的案件,国王的司法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为了维护王室的利益,国王于公元12世纪在封建领主法院内设置代理人,即代表国王参加诉讼。

星星之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

星星之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

星星之火【编者按】我们即将迎来中国 共产党百年华诞。

站在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新征程“两个一百年”中的一个重要历史交汇 点上,回眸人民检察事 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从初创、成长,到不断 壮大发展的历史实践,是纪念这一伟大历史节 点的最好方式。

从本期 开始刊发的《星星之火》《曲折前行》《走向成熟》三篇文章,将概略地记 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自1931年开始创设于苏维埃红色革命根据 地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变 迁历史。

这对于我们今 天的每一个检察人员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鉴往 知来,砥砺奋进是有激励和促进作用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文/姚忠仁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历史中监御史”是一项被历朝历代统治阶级沿袭的、带有一定监督监察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活动及重大案件审理特色的国家管理方式,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检察制度却是始于晚清的宪政改革。

1906年清政府陆续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试办章程》等律令法规,并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在各级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专责指挥司法警察的证据捜集、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执行情况等职责。

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变法是中国近代国家检察制度确立的萌芽,虽一扫气数将尽的封建政权沉疴,但无法缓和深重尖锐的社会矛盾。

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进入中国,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燃起了从沉疴中奋起、从沉沦中复兴的希望。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又为这个希望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肩负起了对国家和民族救亡图存的重大责任。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确定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战略方针。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犹如星星之火,就初创于这个历史时期。

汉口“八七会议”确立的战略主张1927年7月15曰,汪精卫控制下的武汉国民政府公开宣布“分共”,背叛了革命。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读后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读后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读后感哎,说起这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啊,就像是翻开了一本厚重的老相册,里头的故事多着呢,让人看得津津有味,心里头也是五味杂陈。

你想象一下,那时候的皇帝老儿,坐在高高的龙椅上,眼睛瞪得跟铜铃似的,盯着底下这帮大臣们,生怕他们有个啥小动作。

可皇帝也不是万能的,他自个儿也忙不过来,咋办呢?于是乎,就整出了这么一套监察制度,说白了,就是给大臣们安上几个“眼睛”,帮他们盯着点。

这“眼睛”啊,可不仅仅是普通的眼睛,他们是朝廷里的御史大夫、监察御史这些个角色,一个个都是精明强干,眼睛里不揉沙子。

他们就像是皇宫里的“侦探”,天天转悠在大臣们中间,看谁敢偷懒、贪污、欺压百姓。

一旦发现有啥不对劲的,立马儿就上报给皇帝,那速度,比送外卖的还快呢!这监察制度啊,一开始的时候,那叫一个管用。

大臣们都老老实实的,生怕被“眼睛”们盯上。

可时间长了,这制度也慢慢变了味儿。

有的“眼睛”自己也开始不老实了,他们跟大臣们勾勾搭搭,狼狈为奸,一起糊弄皇帝。

这样一来,监察制度就成了摆设,老百姓还是照样受苦受难。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监察制度虽然有时候不靠谱,但它毕竟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它让大臣们知道,自己头上悬着一把剑,随时都有可能掉下来。

这样一来,他们就不敢太放肆了。

而且,这制度还培养了一批敢于直言、勇于担当的御史大夫们,他们为了国家和百姓的利益,不惜得罪权贵,甚至牺牲自己的性命。

我记得有这么一个故事,说是一个御史大夫,发现一个大臣贪污受贿,证据确凿。

他二话不说,直接上书给皇帝,要求严惩这个大臣。

可这个大臣背后有强大的靠山,皇帝也有点儿犹豫。

可这位御史大夫就是不依不饶,天天在皇帝面前唠叨这事儿。

最后,皇帝实在受不了了,只好下旨把那个大臣给办了。

这事儿传出去之后,老百姓都拍手称快,说这位御史大夫是真正的“青天大老爷”。

所以说啊,这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啊,就像是一部活生生的历史剧。

里头有好人、有坏人、有忠诚、有背叛、有成功、有失败。

“检察旧事”后记:历史是一面镜子

“检察旧事”后记:历史是一面镜子

“检察旧事”后记:历史是一面镜子第一季“检察旧事”10篇文章终于写完了,但还有些话想说,就写下这篇后记。

从1982年1月到2017年10月,我在检察机关工作了35年多,经历了检察机关最繁荣兴旺的时期。

我进检察院的时候,拿到的是浙江省检察院第108号工作证。

当时高兴坏了,加上我正好凑满“一百单八条好汉”(当然包括女汉子)。

我离开的时候,浙江省检察院已经有三四百号人了。

光从人员和办公楼的规模,就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到30多年的变化。

所以,我和所有离开检察院的朋友一样,总有一份不舍。

今年以来,到过多个地方,听到不少转隶的同事在欢送会上感伤的离别故事。

他们的心情我很理解。

在一个单位干了一辈子半辈子,总有一点感情。

无情未必真豪杰。

于是,我乘着记忆力还可以,身体也还健康,写下一点文字,总算也不枉在这个行当闯荡了几十年。

7年前,儿子上大学时选了历史系。

受他的影响,我也看了不少历史书。

看着看着,我顿时觉得,历史真是一面很好的镜子。

历史中不仅有无数感人泪下、发人深思的故事,更能映射当前的现实。

我们无数次惊讶地看到,历史总是在一遍又一遍重复。

历史中的光鲜和耻辱总是那么相似。

如果你能熟读历史,也许你就可以避免很多的失误和过错。

尊重历史,从历史中寻找现实的出路,也许是一种简捷的方式。

对于存在历史不长的检察机关,尊重历史尤其显得珍贵。

我和很多朋友说过,公检法三机关中,唯有检察机关历史最短,体制最不稳定。

全世界的公安(警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能都是一样的,但检察机关的职能却是五花八门的。

就中国而言,从晚清建立现代检察制度之后,检察体制就一直在变化中,从未固定下来。

我们一直在摸索最适合中国法治建设的体制。

对这种摸索,现在我们还难以判断是非。

但是至少有一条,对过往的历史,我们一定不能忘记。

2008年11月21日,时任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向恢复重建后浙江省检察院第二任检察长胡灿时颁发检察荣誉勋章我到过省内外很多检察院,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很多检察院没有自己的院史陈列室,即便有也比较简单,院史资料很缺乏。

古人对检察院的描述

古人对检察院的描述

古人对检察院的描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古人对检察院的描述,实际上在古代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相对应的机构名称。

古代中国政治体制与现代有很大不同,检察院这一类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古代并不存在,但是在古代社会中也有一些类似的机构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在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常常有官员或机构被派遣来进行巡察和监督工作。

例如在秦代,就设立了“缉捕”、“正长”等职务来监督官员行为,遏制腐败。

后来的汉代也有设立“谏官”等职务来监督朝廷的官员,在唐宋以后,也陆续设立了一些专门的监察机构,如宋代的“提刑察院”、“监察御史”等,用来监督地方和中央政府的官员,以防止腐败和不法行为。

古代的监察机构,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监督官员行为,防止腐败。

古代官员权力过大,腐败现象严重,所以监察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古代官员不仅要为国家治理和民生福祉负责,还要遵守法律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机构就是要监督官员的所作所为,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在古代社会中,尽管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院,但是官员的行为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

古代的“谏官”、“御史”等职务,虽然没有像现代检察官那样有法律授权,但是可以通过上书弹劾或劾报的方式来揭发官员的不良行为,从而达到监察的目的。

这些监察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官员廉洁。

第二篇示例:古人对检察院的描述古人对检察院的描述,可以追溯至古代中国的官制体系中的"刑狱"。

在古代中国,刑狱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负责处理犯罪案件,调查犯罪行为并进行审判。

古代中国的刑狱机构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地方刑狱逐渐发展为中央刑狱。

在唐代,刑狱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独立的官署。

刑狱官员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制定处罚计划以及监督刑罚执行,其职能类似于现代检察院。

古代刑狱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侦查案件,调查犯罪行为;二是起诉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执行刑罚;三是监督刑罚执行,确保刑法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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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作者:刘方法律出版社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学号:13020101150249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学号:13020101150249《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作者:刘方法律出版社从一个朦胧的概念演变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检察制度已经在当今各国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座位。

国王的“法律代理人”是西方早期检察官的雏形;中国检察权缺可以追溯到遥远古代的御史之制。

如果把检察制度比作中国农村的石磨,那么西方检察制度的“磨心”就是“诉权”;而前苏联检察制度的磨心则是法律监督。

不同类型的检察制度存在的明显差异,引发了学术上对检察权性质的长期纷争,由此赋予我们对检察制度进行理论探索了历史考察的必要。

最近读了由刘方编写,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检察制度史纲要》。

这本书囊括了人类社会检察制度历史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过程,并且从检察制度的起源,类型和变化等角度对各国检察制度进行了合理的归类和划分。

该书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等基本内容。

本人打算着重从中西方的角度来阐述检察制度史的起源发展,简述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起源,并且重点在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和中国清末司法检察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来发表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检察制度的概念检察制度史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甲乙规定的性质,人物,机构,职能,工作程序与活动原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诞生于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形式,并随着王权的不断增大,由弹劾式诉讼方式向纠问式诉讼方式演变成为历史必然。

有的学者将弹劾式诉讼方式氛围个人弹劾式,公共弹劾式和国家弹劾式,认为检察制度应当是在后起诉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们先来看“检察制度”这一法学用语的含义。

首先从西方国家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它的表达方式有两种。

不同的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早期强调诉讼平等和盛行私人起诉形式有关,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诉讼制度推行的基本原则;而大陆法系体现了官方的性质,即国王的“代理人”兼行政官制度。

其次,在国内,对“检察”二字的主要意思有:一是检举,二是稽查,三是官署机构名称。

对于“检察制度”这一汉语法学词汇的肇始时间一般认为是来源于清末司法改革。

同时,关于检察制度的这一概念的来源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它完全归结于西方近代和现代社会的“一元论”观点;另一种是它有三种产生类型:西方检察制度,苏联检察制度和中国古代检察制度,则中观点为检察制度起源上的“多元论”。

检察制度的本质概念决定了它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侦察,公诉和诉讼监督三个方面。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享有前两项职权,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具备三方面的职权。

检察制度的表征有的学者把西欧国家检察制度确定的目标归结为三个方面:为废除封建的纠问式诉讼制度;通过检察权来实现对警察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贯穿人权保障这一主线索。

我认为上述三方面都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人类社会检察制度变现为失误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用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统一的规律来解释各国检察制度之间存在的联系和表现形式,对于准确把握普遍意义上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以及构成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

其次,公诉权是检察制度存续的基本线索。

我国在夏朝就设置了既理军事又理狱讼的司法官称为“士”或者“理”。

当代各国公诉权或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或由多元主体行使,或者由混合主体提起。

再次,侦查权是检察追溯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权行使范围大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与警察部门共同行使侦查权。

我国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接近,没有对侦查的指挥权,同公安机关是一种并列的侦查关系,相对具有独立性。

最后,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其主要表现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判决执行的监督。

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在我看来,用现代法治的标准来衡量,西方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当然比东方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但这并不是用他人的优点来贬低自己。

西方虽然也有战乱和专制,但持续的时间和统治者专制暴虐的程度怎么也赶不上古代中国,他们的社会文明的转化节奏虽然快但表现在法治方面却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这可能是西方国家后来居上赶超中国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公元前443年古罗马共和国曾首次指任了监察官,但此时的监察官主要是起到道德监督的作用。

我们首先来看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

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首先出现在法国,并且是由国王的诉讼代理制度演变而来的。

法兰西王贵国初期也确定了封建庄园制度,并且在欧洲各国中最具有代表性。

这种封建庄园各自为阵,封建割据现象十分严重。

为了调整封建割据状态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庄园领主和国王都设置了参加有关诉讼的“代理人”。

之后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国司法权力的加强使弹劾式诉讼逐步向纠问式诉讼转变这一时期法国的代理人制度可以视为检察制度的萌芽阶段。

法国国王队司法权的控制主要采取了两种办法:在地方设立王室法院,派遣使臣到地方法院审理案件;派遣王室的代理人参加或者监督地方贵族或者地方法院审理案件。

,从15世纪开始,法国国王代理人的权限从追溯犯罪扩展到对法院判决和执行的监督,并在之后颁布法令,规定国王代理人是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起诉或者控告。

这些可以看做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雏形。

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刑事法律赦令,明确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置总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内部,并且规定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至此法国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法国检察制度史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也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

我们再来看看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同英美法系的法学发展一样发端于英国。

公元5世纪,不列颠也遭到了外族的入侵,被入侵后到11世纪诺曼人威廉公爵登陆大不列颠这一段时期,英国适用的早期发基本上是习惯法,但仍然受到罗马法的很大影响,以致到后来出现了罗马法复兴的局面。

在诉讼制度方面主要采用私人追诉形式的弹劾式诉讼。

1066年诺曼底公爵通知英国后,威廉开始派遣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在盘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浓厚习惯法特色的普通法系统。

英国检察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一是弹劾式诉讼从体制上削弱了国家参与并干预诉讼的权利;二是由于罗马法权利本位理念的深刻影响。

虽然公诉权没有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土壤中得到很好的发展,但作为现代检察制度得以确立的一个关键隐私——控审分离,正是英国人发明出来的。

英国实行控审分离首先是从陪审制度开始的。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各地土地纠纷时,须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选出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过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言,用来作为法官判断的依据。

这就是流行西方半个多世纪的撇审团制的起源。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将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规定了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决定是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作为法官的陪审人员参与法庭审判。

英国历史上的警察制度限制了大陪审团的起诉权,警察机关享有刑事起诉权,大陪审团只审查是否应当起诉。

英国历史上还出现过治安法官的起诉刑形式,对犯罪行为拥有调查,起诉和审理的三项权力,他更趋同于现代的检察官。

直到1985年《刑事起诉法》颁布后,英国的检察官享有了独立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的权力,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西方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在起源和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较大差异,导致学术界在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问题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该书的作者认为,探讨检察制度的起源应当从检察权的出现和检察机构的设置,控审分离以及检察制度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去思考。

在我看来,从检察制度的起源看,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其检察官德前身都是参与司法活动的国王代理人演变而来的;在检察机构和检察官的设置方面,法国和英国都是在13世纪左右的历史阶段出现的;在控审分离方面,英国在13世纪就创建了陪审团制度,这是促进现代检察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现代检察制度的形成方面,法国走在了英国的前面,率先建立了完整规范的检察制度。

这也说明人类主要类型的法治文化是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中发展成熟起来的,不存在起源上的孰先孰后问题。

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起源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产生而出现的。

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产生的理论前提;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促使了检察制度的产生;三是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形成的指导思想;四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史对旧司法体系的“扬弃”;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决定其检察制度的性质。

我们考虑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形成发展就是要研究苏联检察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

俄国在彼得大帝统治时期在元老院内设置了总检察长,负责领导驻守在各政府机关和法院的检察官。

但彼得大帝当时设置检察机关的意图不是进行公诉,而主要是加强对国家权力的一般监督,俄国当时的检察官制度和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比较相近。

直到1864年沙皇政府颁布了《审判条例》把检察机关独立出来旅行公诉职能,采用了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设置形式。

但是俄国历史上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同欧洲不一样,其总检察长直接受命于沙皇和元老院,地位十分显赫。

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俄国当时处于资本主义势力的包围中;被打倒的沙皇旧势力对革命证券十分敌视并在外国干涉军的支持下在南方发动叛变;意识形态领域还存在着大量旧的传统习惯思想的影响;如何应对地方权力的分立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再全俄范围内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具有独立权威的机关来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

前苏联的检查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21年,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及列宁关于建立俄国检查机关的倡议,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会拟定了第一个检察机关条例草案,并着手建立新型的苏维埃检察机关。

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联盟检察机关由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长及其助手组成,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个规定检察制度的宪法。

1933年,苏联撤销最高法院检察署,在联盟法院之外设立独立的苏联检察院,对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院的工作实行一般性指导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都表现出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和途径,但也离不开人类社会检察制度的整体运动规律,这也如同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一样。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某些内容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确实已经存在,这种存在的形式就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直存续下来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制度——御史制度。

我们先来看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产生的一些动因。

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采用行政司法一体,审判控诉合一的特点,还表现为司法机构分散不同意,司法行使主体混乱,没有形成固定不变的,上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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