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4大义务
《开发商交房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
《开发商交房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
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施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
”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开发商交房流程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
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
通知的形式有电话、传真、信件等。
稳妥起见,开发商在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之外,最好能同时使用挂号信件的方式,否则,很难证明自己已向购房者发出收房通知,有可能造成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的不利后果。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开发商会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意。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验房。
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或者请专业验房者,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4.购房者接收房屋。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商品房买卖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
商品房买卖当中购房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法定的附随义务,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一般说来,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应该告知而没有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一是不真实告知,即误告或错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告知义务,没有将影响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或以何种价格购房的事实和情况向购房人如实告知,影响到购房人人对该合同整体风险的评估,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购房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重大告知义务时承担严厉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常见的开发商应当告知购房人的事项,简单粗略归纳如下23个方面:一、房地产企业的主体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实行预售现场信息公示达标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并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房地产权证》;3、《开发资质证书》;4、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1)购房需要注意事项;(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当地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
(三)设立信息查询处。
并提供如下信息查询和设备服务:1、《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3、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收房时要先看开发商的“三书一证一表”
收房时要先看开发商的“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业主一旦签了有关文件,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
因此,专家提醒,收楼前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楼。
但时下不少发展商交楼时,大多未能出具完整的文件,若买家确实想收楼的,验收过《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永久水电、消防、电梯使用等单项验收合格证书后,确保具备居住条件的,亦可收楼。
先验房后收楼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楼后办手续的并不多。
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
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货不对板,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负责任的发展商会积极善后,无良的则会实施“拖字诀”,让买家劳心劳力,这对买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合同已成事实,则可采取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1.《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
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
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定,提前向购房者出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开发商行为而实行的。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品房预售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需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预售许可证。
凭借此许可证,开发商才能合法地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其次,商品房预售需要明确预售条件和方式。
开发商在预售过程中需要明确商品房的价格、面积、装修标准等基本信息,并将其公示到社会。
购房者可以据此了解到物业的基本情况及购买条件,从而做出更准确的购房决策。
同时,开发商需要明确预售方式,通常采取竞价、摇号或者协商定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商品房预售需要履行交付义务。
开发商在预售阶段需要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
一旦开发商推迟交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进行其他补偿措施。
购房者也可提前了解到交付时间,从而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购房计划。
第四,商品房预售需要保护购房者权益。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例如,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合格的过户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质量及相关手续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
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商品房预售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方的监管。
例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开发商的资质、合同、销售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合法经营;同时,也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提供相应的监督。
总体来说,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开发商行为的重要制度。
通过建立预售许可证、明确预售条件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保护购房者权益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秩序,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房四大注意事项
交房四大注意事项(一)眼看快到交房日期了,为了使各位业主在收房时,能够对开发商的无理要求据理力争,特转发一份有关文章,希望对各位有用!四大件“不齐全业主可拒收房“购房人高高兴兴地去收房,物业却列出一大堆费用要购房人来交,而且态度坚决:“不交钱就不交房!”这种说法合理吗?这些费用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呢?房屋渗水、开裂能拒绝收房吗?购房人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往往有些不知所措。
下面就让专业律师为您收房支上几招吧!两种情况可拒收房情况一:“四大件”不齐全文件一:《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该文件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
文件二:《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
文件三:《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文件四:实测数据报告开发商要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情况二:房屋主体有问题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都取得了竣工合格备案表,所以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抗辩客户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客户有权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结构质量进行鉴定。
根据有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收房躲两大误区1、误区一通知收房就算交房开发商有时会说:只要通知你收房了,就算交房了。
这是错误的观点。
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不能算按期交房,交房不能以通知业主收房为标志。
此外,开发商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购房人收房的时间、地点。
2、误区二物业代表开发商收房时,物业态度并非代表开发商的态度,对于物业的承诺要区分对待。
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呢
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呢千⾟万苦的⽤⾃⼰多年的积蓄买了房⼦,却没有拿到房产证,即便住在房⼦⾥也不会踏实的。
这样的情况真是会让⼈⼼烦不已。
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怎么办呢?今天,店铺⼩编就带着您⼀探究竟,下⾯⼀起来看看⼩编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包括:(1)、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2)、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商⽀付违约⾦、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三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条款现有法律的规定:1,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的责任。
开发商只是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即开发商必须提供⾃⾝掌握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的材料,⽽且只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的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产权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导致购房者⽆法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2,在导致房产证⽆法及时办出的原因中,可能还有是政府部门导致的,政府部门导致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年,由于出卖⼈的原因,导致买受⼈⽆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应当⾃商品房交付使⽤之⽇起90⽇内,办理⼟地使⽤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应当⾃销售合同签订之⽇起90⽇内,办理⼟地使⽤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办理⼟地使⽤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件。
”⽆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三,房产证拖延不办主要有4种原因:1、因前期⼿续不全⽽导致⼤产权证⽆法办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流程控制制度
商品房销售流程控制制度一、引言商品房销售流程控制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有效控制销售过程中的风险,对商品房销售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合法、公平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
二、销售准备阶段1.预售公告发布: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预售公告,明确公告的内容和销售相关信息,确保买卖双方的知情权。
2.公示销售规则:制定销售规则,明确销售方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公示于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3.接受预约:开发商应接受购房者的预约申请,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进行登记备案。
预约申请材料要真实、完整和准确。
4.登记备案:开发商按照预约顺序,对购房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5.确定购房名单:根据登记备案情况,确定购房名单。
对于未被选中的购房者,应及时告知,确保公开透明。
三、销售阶段1.发放意向书: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发放意向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内容包括购房者信息、房屋信息、购房条件等,要求购房者按时回复。
2.签订认购合同:购房者回复意向书后,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认购合同。
认购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房屋信息、购房款项、交付时间等内容。
3.缴纳认购款:购房者应按照认购合同约定和支付方式及期限,及时缴纳认购款,开发商应及时开具发票和相关收据。
4.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在缴纳认购款后,开发商应提供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中应包括双方权益和义务、房屋信息、购房款项、交付标准、交付时间等详细内容。
5.缴纳购房款:购房者按照正式合同约定和支付方式及期限,及时缴纳购房款,开发商应及时开具发票和相关收据。
四、交房阶段1.验房和交付: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可对房屋进行验房,确认房屋的质量和装修等情况。
开发商应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应的交付证明和相关材料。
2.房屋登记: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合法产权转移。
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是否能交付
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能交付吗?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在商品房交付中,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争议是最大的。
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所涉及并先后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全国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都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做了相应约定,但是由于消费者和开发商对于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地实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设计的不严谨、不明确,从而导致此类商品房交付纠纷不断的出现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因此,开发商有必要充分了解商品房交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并有效防止出现房屋交付时的法律纠纷。
法律背景:1、何为《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即所谓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商品房交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交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交房流程及注意事项一、交房前的准备工作。
在交房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自己的房屋装修是否已经完工。
如果还有一些细节尚未处理好,需要及时与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沟通,确保房屋可以按时交付使用。
同时,也需要做好房屋的清洁工作,确保房屋内外整洁干净。
二、交房流程。
1. 签订交房协议,在交房之前,双方需要签订交房协议,明确交房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交房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需要认真阅读并确保内容明确。
2. 验房,在交房当天,业主需要与开发商或者房东进行现场验房。
验房的内容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坏。
同时,还需要核对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相关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3. 签订交接单,验房合格后,双方需要签订交接单,确认房屋的交接时间和内容。
交接单是双方对房屋交接事项的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妥善保管。
4. 缴纳相关费用,在交房时,业主需要按照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确保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避免因为费用问题而影响到后续的居住。
5.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是二手房交易,交房后需要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同时,也需要办理相关的税费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
三、注意事项。
1. 注意验房细节,在验房时,需要仔细检查房屋的各个细节,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部位,确保没有漏检。
同时,也需要留意房屋的隐蔽部位,如管道、电路等,避免日后出现问题。
2. 保留相关证件和文件,交房后,业主需要妥善保管好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文件,如交接单、房屋过户手续、收据等。
这些文件是证明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
3. 注意交房时间,交房时间一旦确定,需要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交房。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要提前与对方沟通并取得同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4. 注意费用支付方式,在缴纳相关费用时,需要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避免因为支付方式不当而产生纠纷。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楼主天山绿洲业主发表于搜房网- 徐州业主论坛- 天山绿洲樱花小镇1、问:何谓“交房时间”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8、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如何确定答: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9、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10、问: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答:主要是以下几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11、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请问;国家规定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有多久若对此产生纠纷;应如何认定答: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12、问: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答: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侵权责任..13、问: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14、问:对于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在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主要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15、问: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受人该如何处理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答:处理意见如下: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16、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答:包括以下范围:1屋面防水工程;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17、房地产公司不能满足交房条件;并一直推脱;要么就以退房来威胁;可使购房者要退房的话很难;购房者该怎么办答:开发商迟延交房有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9条第3款“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18、逾期交房日期怎样计算答:逾期交房;合同规定在综合验收后交房;若未取得两证;交房是否合法交房日期以交接单日期为标志;还是以两证取得日期为标志答: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应取得五证..交付房屋的合法与否是以开发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为标准..具体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市建委颁发的备案证;一个是由开发办颁发的商品房交付许可证..19、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伙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购房者不应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20、购房者在合同上规定200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在2003年1月26日购房者才拿到入住通知;购房人能否根据开发商推迟交房为理由退房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拒不交房;应不应该购房者能否向开发商索赔答: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直至业主行使退房的权利..但业主退房权利的行使将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在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一定期限后业主才可行使退房的权利..另;交付商品房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在业主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导致开发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按约定交付商品房;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交付商品房..21、收房不出示“备案表”;算不算违约答: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显约定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出具给业主;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2、预售房交付的标志是什么答:预售房屋交付的标志是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预售商品房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23、签订合同时对房产证的办理应当如何约定答:房产证是买房人真正取得房屋产权的象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买房人要尽快得到自己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江区的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产商必须向买房人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2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答: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了;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来适当避免可能因司法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说到仲裁可能比诉讼相对公正;首先可以从其各自的组成来看..在我国;各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大都是在法律界或行业界非常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翻开它们的仲裁员名录;你会看到许多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甚至还有许多外国专家..这些人的地位通常都是在事业上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达到的;你很难想象会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去收买他们..他们通常异常珍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而我国法院的整体素质相对而言要差一些..同时我国法官待遇仍然比较差;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去法院;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又出来做律师的也大有人在..这种情况是我国审判水平很难提高的重要原因..当然在2002年以后;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但尚须时日..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许当事人没有想到;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他们自己..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他们仍然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化在它的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25、所购商品房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不符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自己家房屋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是普通隔断墙;与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承重墙不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2002年5月;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先生诉称;自己在购买房屋前从朋友处曾取得了开发商印制的该房屋使用说明书..上面写明房与房之间及外围护墙均应为承重墙..但入住后发现;自己住房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均为普通隔断墙;并非承重墙..王先生认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明确、具体;且关系到房屋质量;对于选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隔断墙须为承重墙..其提供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瑕疵..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合同的一部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开发商也是在交付房屋时才将该说明书交付给王先生的..双方所签合同中附有合同标的物的平面图;该平面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平面图中标明了房屋各部分墙体的具体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且该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虽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墙体的说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明的墙体不符;因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对抗合同的效力..开发商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开发商虽然胜诉;但也暴露出了工作中的诸多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系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的资料之一;如此重要的资料;居然出现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不一致的地方;一度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可见资料审核这一环节不但重要;而且一定要严格执行;决计不可敷衍了事..26、订购的商品房被卖;为何要不到双倍定金人民法院报上登载案例:2004年6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销售代理商A公司签署了订购被告8号独立别墅的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协议款30万元;房屋暂测面积为347平方米;单位价格以公开发售价目表为准后A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协议书上添加了单价6200元/平方米..同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三日内给予回复;如认购;则协议款转为房款;并在三日内签订预售合同;如原告放弃;则被告将协议款无息退还原告..200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现金30万元..2004年8月24日;被告某公司及A公司联合向原告发出“关于变更住宅VIP协议主体的通知”;声明A公司与被告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及原A公司签订的协议主体变更为被告并继续有效..当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发现因自己与A公司工作交接中的疏忽;原告所订房屋已于2004年8月13日卖与他人..因双方无法就诉争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对赔偿问题又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房屋定金..析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及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虽约定了面积、楼号和价格确切地说在价格上尚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且签订协议时销售方也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商品房认购书;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对30万元“协议款”可否认定为定金;从形式上分析;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必须明确约定;而本案“协议”中只是约定为“协议款”;在收条上为“现金”;并无定金的约定..从内容上分析;“协议”中对该30万元的约定内容也不符合定金的性质..故该30万元不能按照定金的性质处理..综上所述;虽然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过错在被告方;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3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只能请求被告返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由于诉争房屋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故原告要求被告与其就该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已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协议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答疑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两者之间系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本案中;该协议中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因此;该协议应视为商品房认购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至于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未作明确的约定;则不能当然推定款项就是定金..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如果想认定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必须通过约定的内容来体现..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交付的30万元协议款并非定金;而是订金..这两者虽只是一字之别;但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
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导读:1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2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3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4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5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在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作为售房的一方,开发商应该如实告知购房者商品房的真实情况,而在这方面其实开发商也是负有告知义务的。
不过对于买房开发商的告知义务有哪些,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针对这一情况,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开发商的义务有哪些(一)开发商有向购房者的明示及告知义务1、开发商有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
若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结构型式、户型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规划设计的变更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而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
2、开发商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的,那么,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该其已设定抵押的相关情况。
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将按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开发商应该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
4、开发商对于实际交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的说明义务。
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设置了样板房时,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其质量、装修及设备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
(二)开发商在交房时的义务1、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背景介绍商品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和管理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本文将就该解释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该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商品房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在商品房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的有效性要件,包括合同的格式、内容、签订方式等。
同时,还对存在合同瑕疵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例如虚假宣传、重大瑕疵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2. 商品房交付标准和责任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责任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该解释明确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交付标准、交付时间、交付手续等。
同时,对于开发商未按要求交付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包括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3. 商品房质量问题和维权途径商品房质量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该解释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限、维修责任等。
同时,还明确了购房者维权的途径和程序,例如投诉、仲裁、诉讼等。
4. 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处理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处理是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该解释明确了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同时,还对一些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合同纠纷、质量纠纷、违约纠纷等。
三、解释的意义和影响该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首先,明确了商品房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要件,有效防范了合同瑕疵带来的风险。
其次,规定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商品房交付标准和质量。
此外,明确了购房者维权的途径和程序,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规定了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结论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2024年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协议范本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协议范本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销售协议概述1.1 协议当事人1.2 商品房基本信息1.3 销售价格与支付方式2. 商品房交付及验收2.1 交付时间与条件2.2 验收程序与标准2.3 交付瑕疵处理3. 商品房质量保证3.1 质量标准与要求3.2 质量保修范围与期限3.3 质量问题处理4. 商品房使用与管理4.1 使用范围与要求4.2 物业管理事项4.3 共有部分使用与管理5. 权利与义务5.1 出卖人的权利与义务5.2 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5.3 第三方权利与义务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与程序6.2 解除条件与程序6.3 变更与解除的后果处理7. 违约责任7.1 出卖人违约责任7.2 买受人违约责任7.3 第三方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诉讼管辖9.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生效条件与时间9.2 终止条件与处理9.3 解除条件与处理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与范围10.2 保密义务与期限10.3 违约保密条款的后果处理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列表11.2 附件的效力11.3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12. 其他条款12.1 不可抗力12.2 合同的转让12.3 合同的补充13.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程序与时间13.2 生效条件与时间13.3 签署份数与保管1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1 终止条件与处理14.2 解除条件与处理14.3 终止与解除的后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商品房销售协议概述1.1 协议当事人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为(甲方全称),乙方为(乙方全称)。
1.2 商品房基本信息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位于(项目地址)的商品房(房屋编号),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等),房屋基本信息如下: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户型:室厅卫房屋楼层:层房屋朝向:1.3 销售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确认,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为(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房价款:(1)预订房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作为预订房款;(2)首付款:乙方应于(付款日期)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首付款比例为%;(3)贷款金额:乙方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贷款年限为年,贷款利率为%;(4)剩余房款:乙方应于(付款日期)前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二篇)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开发商在其销售过程中经常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向购房者作出一些承诺,但往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却不将这些承诺写入合同中,由此经常造成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一些纠纷,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真实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强调“零公摊”为小区住宅的最大优点,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还明确承诺联排毫宅及独栋别墅无公摊面积。
____年,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屋。
____年,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向王某核发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证上在“附记”栏中注明其中之一含公摊面积10.29平方米。
王某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时承诺“零公摊”、而产权登记面积中却有10.29平方米的公摊,这部分面积的房款被告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房产公司则答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零公摊”的约定;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建筑面积,故无论是否计算公摊面积,均不改变王某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标准;三、在被告销售房屋时,县房产局所指定的测绘机构作出的测绘结果中,该别墅确实是没有公摊的;后因撤县并市,改由市房产局核发房产证,重新指定了另一家测绘公司负责测绘,改变了测绘方法才造成产权登记面积中“公摊面积”的出现,事实上,两种测绘方法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是基本一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有“零公摊”的约定,但被告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零公摊”作了具体的描述,并通过与其他房屋的比较强调其性价比,被告的这一承诺具体确定,对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而根据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告交付的房屋含有公摊面积,不符合“零公摊”的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具有公示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
商品房付尾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实现住房梦想的主要途径。
在购房过程中,付尾款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环节,涉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规定1. 商品房付尾款的概念商品房付尾款是指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
付尾款是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的权益。
2. 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商品房。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3. 商品房付尾款的法律规定(1)支付时间商品房付尾款的具体支付时间由购房合同约定。
一般而言,开发商会在商品房交付前要求购房者支付尾款。
购房者在支付尾款前,应确保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如:房屋结构合格、水电设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等。
(2)支付方式商品房付尾款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由购房合同约定。
(3)支付比例商品房付尾款的比例由购房合同约定。
一般而言,购房者需在商品房交付前支付全部房款,但部分地区或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可约定分期支付尾款。
(4)违约责任若购房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尾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支付违约金:购房合同可约定违约金比例,如未支付尾款,购房者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集体订购协议范本(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商品房集体订购协议范本(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订购商品及相关权益1.1 商品概述1.2 订购数量1.3 商品价格1.4 付款方式及期限1.5 交付及验收1.6 售后服务第二条订购人的权利与义务2.1 订购人的权利2.2 订购人的义务第三条开发商的责任与义务3.1 开发商的责任3.2 开发商的义务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4.1 合同生效条件4.2 合同变更4.3 合同终止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订购人违约责任6.2 开发商违约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的定义7.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第八条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8.1 隐私保护8.2 信息安全第九条合同的组成部分9.1 合同9.2 附件9.3 补充协议第十条适用法律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1.1 签订地点与时间11.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翻译与解释13.1 合同翻译13.2 合同解释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订购商品及相关权益1.1 商品概述订购的商品为第八条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8.1 隐私保护双方同意对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复制、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除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8.2 信息安全双方应采取适当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对方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丢失、损坏、未经授权的访问、披露或修改。
如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组成部分9.1 合同本合同包括前言、订购商品及相关权益、订购人的权利与义务、开发商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法律、合同的签订与生效、通知与送达、合同的翻译与解释、其他条款等部分。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
房屋交付的法律规定房屋交付法律评说梁桦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的约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争议。
作为开发企业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作为购房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包括领钥匙还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为准,只有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指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3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卖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交钥匙在实践中视为交付较为可行,但是交付使用还应当看其双方在合同中有无其他约定的条件。
案例一崔某于2022年10月20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崔某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单价为11800元,交房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前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同时,双方约定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重新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从2022年2月16日始按照总房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而出卖人直至2022年12月3日,才交付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为此崔某以房地产公司迟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出卖人承认其逾期交房,但认为崔某于2022年4月5日领取了钥匙,应当视为房屋交付。
一审法院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一经成立并发生效力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合同中的开发商责任与义务
合同中的开发商责任与义务1. 背景和目的此合同旨在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并规定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开发商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房,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2. 定义2.1 开发商指开发和销售房地产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2.2 购房者指购买房地产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3. 质量责任3.1 开发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保商品房的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3.2 开发商应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品房技术说明书,包括房屋建设标准、材料、设备、质量检验要求等信息。
3.3 若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购房者有权提出书面报告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补救。
4. 交付责任4.1 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并确保商品房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交房前,开发商应对商品房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商品房的设施、设备、材料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5. 维修责任5.1 开发商应为购房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房屋质量保修期限,并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5.2 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维修期限结束后,商品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责任将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6.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秉持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7.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
8. 附则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每一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中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注销的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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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四:通知购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②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③购房人需交纳费用的说明;④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⑤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是依据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义务三: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目前来说,《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相应的商品房交付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义务二: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4大义务
义务一: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从以上规定可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既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可以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的说,后者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公信力更强。
若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入住通知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为宜。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查验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开发商应请购房人填写《返修单》,组织人员及时返修并将返修结果通知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