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集体土地拆迁办法

合集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

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菜地划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三类地区旱地2800元/亩、水田3100元/亩、菜地42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2600元/亩、水田2900元/亩、菜地40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2000元、20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标准按照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

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徐政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日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和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具体负责资格认定。

下列人员不应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离退休或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结婚迁出后,在迁入地已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徐州征收方案

徐州征收方案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搬迁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4.临时安置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征收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公示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公正。
4.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实施征收:依据补偿协议,实施征收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6.办理产权注销:被征收人完成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六、争议解决机制
1.补偿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的,可通过征收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申诉。
五、征收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事项。
2.征收调查: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3.房地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4.公示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实施搬迁。
7.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六、争议解决
1.征收当事人对征收补偿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当事人对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徐政发[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

“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广洲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兼顾拆迁人和被拆迁入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依法合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徐州市城市规划区除外,下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及规划定点红线图;(四)建设用地预审通知书。

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23号

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23号

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正文:---------------------------------------------------------------------------------------------------------------------------------------------------- 徐州市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2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徐州市市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98号令)执行。

(二)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由市重点办与所在区(县)政府签订项目包干协议,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1提供房源并按实际安置情况结算。

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让出土地。

确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300元/㎡(含市收规费)结算;实行迁建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750元/ ㎡结算。

(三)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拆除国有土地上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78 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

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特困企业的给予500元/ m2一次性综合补助;政府免收同等复建面积内市收规费并从速办理手续。

所拆除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6•【字号】徐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已经2003年2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我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制定了《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并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省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省条例》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实施意见凡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徐州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房屋评估额的15%。

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多层住宅楼房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认定为准;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执照的验收日期为准。

二、关于《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1、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拆迁评估补偿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的,按照徐州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公布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房产、价格、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通知书和规划定点图;(三)建设用地拆迁通知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拆迁费用测算报告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房产、价格、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通知书和规划定点图;(三)建设用地拆迁通知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拆迁费用测算报告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六)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拆迁人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徐州拆迁补偿标准

徐州拆迁补偿标准

徐州拆迁补偿标准
徐州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地级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徐州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徐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徐州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确保了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等级、周边基础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其次,徐州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性生活补助、安置补助等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政府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型和面积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过渡性生活补助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给予被拆迁户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而安置补助则是指政府会为被拆迁户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以便他们能够顺利安置。

此外,徐州市政府还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管理。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并且保证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被拆迁户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徐州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被拆迁户提供更好的补偿和安置,使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共同分享城市建设的成果。

徐州市新城区出台征地安置补偿办法

徐州市新城区出台征地安置补偿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徐州市新城区出台征地安置补偿办法为妥善安置新城区搬迁的群众,保障徐州市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徐州市出台《徐州市新城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就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偿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2)征用人工修建并有加氧、排水、灌水等装置(设备)、进行高密度养殖的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主体地类,下同)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计算;征用一般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征用没有进行人工修建的粗放式养鱼坑塘或其他养殖水面,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含相对集中的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上述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为:旱地1400元/亩、水田1600元/亩、粮菜轮作地1800元/亩、菜地2500元/亩。

搬迁安置补偿(一)安置补偿方式搬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采取统一征地、集中安排、统一规划建设的方式,建设多层住宅楼,置换出的原旧村用地不再另行补偿。

除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外,原则上采取先建后搬、直接上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安置补偿依据安置补偿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徐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8〕63号2008年6月1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的辖区政府总负责。

涉农定销商品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施:一是招商引资,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二是由区级国有公司投资参股其他房地产企业,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三是在上述两种办法无法有效推进的情况下,由区级政府组建的国有房地产公司独立运作。

第四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由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独资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缴纳;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市财政预回购的方式支付部分资金。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三)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7•【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桂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挖掘荒地生产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荒地是指依法明确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

第三条凡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使用权的拍卖与租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依法对集体所有荒地使用权的拍卖、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终止以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荒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拍卖或出租使用权,地面附着物可以折价处理或一并拍卖与出租。

荒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公共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得拍卖或出租。

第六条荒地拍卖与出租应遵循“统一规划、定向开发、分期(块)实施、平等竞争”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开发治理规划后,具体实施。

荒水面的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应先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

允许境外投资者依法购买或租赁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荒地所有者范围内的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

第八条荒地使用权拍卖或租赁的年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开发治理期限为三年,开发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徐州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徐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徐政发〔2007〕21号2007年2月2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快推进城市拆迁工作,现就市区实行拆迁属地负责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机构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辖区的拆迁工作。

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公安、民政、城管、环保、信访、法制、工商、税务及办事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配备专职人员,在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拆迁和国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职责(一)区推进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内拆迁年度计划;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5、依法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区推进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收储地块拆迁和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拆迁任务;2、接受拆迁主体委托,做好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准备工作;3、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4、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拆迁矛盾;5、配合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文书的送达等工作;6、配合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和做好强制拆迁善后工作;7、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信访工作,做好被拆迁特困户的安置工作;8、监督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9、负责辖区内拆迁统计等其他日常工作。

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什么-

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什么-

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什么?
2018年的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一、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政府征地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

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2]1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2]1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2〕1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地〔2011〕960号),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群英村、史庄村3.3019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451公顷、耕地0.9753公顷、建设用地1.8509公顷)征收为国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310国道徐州西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被征地村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群英村2.43750.8267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史庄村0.86440.1486合计3.30190.9753四、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1〕60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法征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结束——。

徐州九里湖补偿方案

徐州九里湖补偿方案
3.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得到合理补偿。
4.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征收与补偿。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
1.补偿范围:九里湖周边区域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
2.补偿对象:具有合法房屋产权的被征收入。
四、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徐州九里湖补偿方案
第1篇
徐州九里湖补偿方案
一、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九里湖周边区域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被征收入合法权益,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征收与补偿过程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入合法权益。
2.等价有偿原则: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房屋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5.补偿方案公告:征收部门将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征求被征收入意见。
6.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签订补偿协议。
7.搬迁及补偿款支付:被征收人搬迁,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
8.档案归档: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资料进行归档。
七、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3.行政裁决: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
4.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补偿方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
2.本补偿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3.被征收入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搬迁。
4.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补偿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征收与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阻挠征收工作,对违法行为将依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如有调整,将及时公告。

徐州铜山区规划补偿方案

徐州铜山区规划补偿方案

徐州铜山区规划补偿方案一、背景徐州市铜山区因土地整备、城市化建设等原因,需要对部分农村和城镇居民用地进行拆迁。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铜山区政府制定了规划补偿方案。

二、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对被拆迁农村居民用地或城镇居民用地进行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农村居民用地:按照土地的等级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市场价值的三倍;•城镇居民用地:根据土地性质划分等级,补偿金额不低于市场价值的五倍。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对于被拆迁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农村居民房屋:根据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新建的同等房屋的市场价值;•城镇居民房屋:按照房屋所在地段和建筑物等级进行评估后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新建的同等房屋的市场价值。

附属设施包括水、电、气、路、桥、河道、排水系统、绿化等公共设施,也应该予以补偿。

3.其他相关补偿此外,还应对被拆迁居民的其他相关权益进行补偿,包括:•临时安置:为拆迁居民提供临时住房或安置费用等补贴;•搬迁费:负责帮助拆迁居民搬迁或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就业安置: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或一定的补贴;•再生产:协助拆迁居民获得合适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三、补偿实施补偿实施需要按照以下程序:1.确定被拆迁人员名单铜山区政府应该根据评估和调查,确定被拆迁人员的名单,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2.评估被征收的房屋和附属设施为确保补偿公正,铜山区将会派遣评估专家前往现场,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3.公示补偿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铜山区将会公示补偿方案,拆迁居民有权提出异议或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其提出的问题。

4.签订补偿协议当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时,被拆迁居民和铜山区政府应该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具体补偿事项、金额及时间。

5.正式补偿当补偿协议生效后,铜山区政府应及时妥善地履行补偿义务,并向被拆迁居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02-14 15:10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第十六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外的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补偿。

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成员。

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三)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五)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六)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
(七)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第十九条被拆除房屋按照安置标准内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给予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

否则,视作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第二十一条拆除企业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其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
性综合补助。

第二十二条拆除办事处(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违反征地拆迁规定,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