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关于修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穗客管〔2006〕206号)各出租客运企业:为切实保护出租客运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进行了修改,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出租客运企业与司机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时,可使用《示范文本》直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根据《示范文本》对原使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在约定乙方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得涉及收费项目或变相涉及收费项目,且应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我处备案。
二、《示范文本》条款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通用条款。
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一般性条款进行修改引用,但不得删除或改动通用条款。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我处咨询。
四、各出租客运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示范文本》供本企业使用。
我处将加强对企业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企业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
对在签订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关于推行使用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穗客管〔200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加*为通用条款,其余为一般性条款)合同编号:[(企业编号)-(顺序号)]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出租汽车内部承包营运事宜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承包方式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双方约定交纳承包费和其他费用,超收自留、欠收自补,承包期满将车辆及其附件返还给甲方。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
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
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六)受理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仲裁。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穗价[2000]17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穗价[2000]177号2000年9月20日)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企业:为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收费的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消化成品油价格上升带来的影响,保证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运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和市政府《转发市建委、交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2000)112号)精神,经9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就涉及出租汽车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的1.8‰征收降为按0.9‰征收。
二、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的8%征收降为按5%征收,征收后不再返还。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营业额8‰征收降为按6‰征收。
四、出租汽车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月每车420元和460元统一为每车每月420元。
五、合并出租汽车计价器强检和租价年审。
在计价器强检站和租价年审检测站各增加互检功能,对出租汽车实行计价器与租价的同时检审。
租价年审不收费;计价器强检费仍按每车每年45元/次执行,复检不得收费。
六、简化出租汽车检审程序,改变目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的状况。
在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和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合并后,我局将重新核定出租汽车检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次数,实行统一检测、统一收费。
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检测合并前,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收费和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每年一次,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我局穗价(1997)119号文和穗价(1997)31号文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
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
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
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
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
否则,应当予以取消。
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
各地区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1.21
•【字号】穗价函[2006]521号
•【施行日期】2006.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
复函
(穗价函〔2006〕521号)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建议对遗失补领变更及以旧换新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收取制作费用的函》(穗客管函〔2006〕20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以及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的通知》(穗价函〔2006〕349号)的规定,对初次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不得收取资格证工本费。
二、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同意由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制作单位对遗失补领、变更及以旧换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按每证60元的标准收取制作费用。
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以及群众的监督。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04•【字号】穗价[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各出租汽车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的管理,保障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与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
二、本市范围内(不含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下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实施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原则及办法。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应遵循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司企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六、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为:一类企业8450元/月,二类企业8250元/月,三类企业(及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8050元/月。
七、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包括了出租汽车企业提供以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一)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车辆通行费(广州市年票)、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
(二)交纳车辆经营服务性收费: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含拓印及复检费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含拓印、底盘测功及复检费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穗交[2011]722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11〕722号)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出租汽车企业: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穗交〔2010〕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是汽车驾驶员从事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证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换领及注销,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印制、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客运资格证》正面贴有持证人正面一寸彩色相片,印有姓名、证号、发证机关、服务单位和发证日期等。
背面印有“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字样。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先考试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并办理《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驾驶员复驾培训费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驾驶员复驾培训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1.08
•【字号】珠价[2002]2号
•【施行日期】2002.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驾驶员复驾培训费的通知
(珠价[2002]2号)
市交警支队: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纠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驾驶员复驾培训费的通知》精神,从即日起取消市物价局《关于对被吊扣驾驶证人员复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费[1998]06号)文。
今后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因交通肇事、违章或违反驾驶证管理办法,依照法规须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考试的,按省物价局《关于新版驾驶证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03号)规定收取考试注册费,未经省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请通知你支队考训场到我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二〇〇二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教考场收取场地练习费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教考场收取场地练习费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12
•【字号】穗价函[2007]655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教考场收取场地练习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7〕655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准我局岑村教考场继续收取场地租用服务费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的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中心,向自愿进入岑村教考场练习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学员,收取机动车场地练习费。
收费方式为:进场训练的车辆按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辆摩托车每小时15元,每辆小车每小时20元,每辆大车每小时35元。
二、各区、县级市的机动车教考场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制定。
三、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机动车驾驶学员进入机动车教考场练习,并强制收取场地练习费。
四、各收费单位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
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粤价[2006]24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月十八日粤价[2006]24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表: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序│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备注││号││││││├─┼──────┼─────┼──────┼─────────────┼───────┤│1 │养路费│ 出租汽车│客车200元/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广东省公路养│├─┤││·月│例》(国发[1997]92号),交│路费征收管理实││││││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施细则》(省政││││││1]交工字714号,省府办公厅│府第32号令)││││││粤办函[1994]545号││├─┼──────┼─────┼──────┼─────────────┼───────┤│2 │堤围防护费│ 出租汽车│按营业额1-1.│省物价局粤价[2001]69号││││││3‰│││├─┼──────┼─────┼──────┼─────────────┼───────┤│3 │计量检定费(│ 出租汽车│ 45元/辆·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计价器检验)│││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6│││││││87号,省物价局粤价[2004]43│││││││号││├─┼──────┼─────┼──────┼─────────────┼───────┤│4 │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公│标准不一│省政府《广东省集资、贷款修│车辆通行费仅在│││或年票)│路(桥梁)││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站时收││││或在年票制││实施办法》(粤府[1988]169 │取;年票仅在省││││区域内的出││号),《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政府批准设立区││││租汽车││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域年票制的地区││││││、(国务院令第417号)《收│收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穗地税函[2007]34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9.28
【实施日期】2007.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2007年9月28日穗地税函[2007]34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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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委托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的复函-穗价函[2006]523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委托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的复函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委托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的复函
(穗价函〔2006〕52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委托广州市标准计量技术服务中心征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费的函》悉。
同意你局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委托给广州市标准计量技术服务中心收取。
请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穗价〔2000〕67号)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12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20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残疾人安养院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18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133 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目前仅对非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及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院的托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是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对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在确保为国家供养对象提供托养、康复服务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自费托养人员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
在省没有出台新的管理政策前,可由服务单位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函〔2010〕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
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培训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2005]184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培训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培训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05〕184号)
市旅游职业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申请我校培训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校总〔2005〕009号)悉。
你校培训收费标准,由你校自主确定或与参训人协商确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并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以招生简章或广告等公布培训项目、培训收费、培训内容等,实行明码标价。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实行减免。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已缴交年票通行费车辆补发射频电子标签工本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已缴交年票通行费车辆补发射频
电子标签工本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19
•【字号】粤价函[2009]596号
•【施行日期】2009.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已缴交年票通行费车辆补发射频电子标
签工本费的复函
(二00九年七月十九日粤价函〔2009〕596号)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车辆射频电子标签补发安装工本费的请示》(汕价〔2009〕60号)悉。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为规范你市年票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你市路桥收费管理部门对已缴交年票通行费需重新补发射频电子标签的车主收取安装工本费,收费标准按32元/张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54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543号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技术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的函》(粤交基函[2001]2050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进行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时,向委托单位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具体收费标││1 │委托审查工程预算││0.2‰-0.4‰│准,由双方│││或结算建安工程费│││在标准幅度│││用│││内根据工作│├──┼────────┼────┼──────┤量大小.复││2 │委托编制工程预算││0.3‰-0.5‰│杂程度.技│││及结算建安工程费│││术难度等商│││用│││定│├──┼────────┼────┼──────┤││3 │委托审查工程设计││0.3‰以内││││概算建安工程费用││││├──┼────────┼────┼──────┤││4 │审查建设项目竣工││0.6‰-1‰││││决算报告建设项目││││││总费用││││├──┼────────┼────┼──────┤││5 │委托编制工程造价││1‰-5‰││││鉴定报告工程总费││││││用││││├──┼────────┼────┼──────┤││6 │编制工程经济鉴定│1份│1-3万元││││(评估)报告││││├──┼────────┼────┼──────┤││7 │委托审核工可报告││0.1‰以内││││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总费用││││└──┴────────┴────┴──────┴─────┘——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5.27
•【字号】粤价函[2011]524号
•【施行日期】201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关问
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粤价函〔2011〕52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八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提倡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
为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不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二、对因部分出租汽车报废和经营权到期而需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
等,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竞争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200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粤价函[2006]6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二○○六年十二月七日粤价函[2006]629号)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2.中级评审费,每人由250元调整为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3.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由120元调整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价费字[1993]139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1993年4月17日价费字[1993]1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
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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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
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函[2006]52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6〕521号)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建议对遗失补领变更及以旧换新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收取制作费用的函》(穗客管函〔2006〕20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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