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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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函[2000]24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1.10

【实施日期】2000.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费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4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0]245号)

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广州市穗客公交经营交易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取手续服务费的请示》(技术中心发[2000]8号)收悉。鉴于我市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为规范在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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