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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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客运站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经营道路客运的单位,包括省、市、县、乡(镇)级的汽车客运站和道路运输公司经营的汽车站。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和健全客运服务管理体系,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客运站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建筑物符合建设规范,设有检票大厅、候车室、售票窗口、货运区域、客货运管理区、驾驶员休息区、洗手间、停车场、通信设备等必要设施。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合理的候车室、洗手间等基础设施,确保乘客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合理的运营时间表,准确发布汽车班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提供快捷、方便的购票服务,并建立健全退票、改签等服务机制。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货运管理机制,提供货运服务,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客运服务的要求第十条客运站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客服中心,提供及时的客服服务,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提供准确的车票信息,包括班次、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票价等,并确保乘客的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设置相应的等候区域,保障乘客的舒适度。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票价和收费标准进行运营。

第四章备降要求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建立备降场所,确保车辆在特殊情况下的安全备降。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出租车服务规范

出租车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关于出租汽车管理整改情况的汇报为了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效能风暴行动,按照市运管处出租汽车管理科的具体安排,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向规范、标准、文明的方向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如下整改活动。

我公司自*月*日开始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规范运营,规范从业人员,规范仪容仪表、卫生、文明用语”的“三个规范”整顿活动。

具体整顿内容:一、营运车辆规范(一)证件齐全,标志清晰。

公司对*辆营运出租车随车证件及证件有效期、监督牌、出租车标志灯、待租标志、计价器等,进行了全面检查。

1、要求出租车驾驶员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窗两侧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身两侧喷印公司名称,车身张贴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清晰、齐全。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做到“六净”、“三无”、“三亮”。

1、车身外观良好,无赃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座套、踏垫干净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4、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

5、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从业人员经营规范对全体驾驶员包括副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了审核,确保所有驾驶员持证上岗。

(一)持证上岗,熟悉环境。

1、从业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服务质量监督卡后方能上岗。

2、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车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地点及公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

3、熟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企业、医院等重要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运站管理: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要求客运站工作人员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2. 售票服务:客运站应设置统一的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提供准确、快捷的售票服务。

要求售票员使用标准票据,拒绝代售、私售、超售等违规行为。

3. 安全检查:客运站应加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同时要求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安全守则和应急预案,保障旅客的安全。

4. 环境卫生:客运站应保持站场整洁、环境优美,设立公共厕所,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提供充足的垃圾桶,指示旅客分类投放垃圾。

5. 服务设施:客运站应提供基本的服务设施,如候车室、自动售货机、饮水机、充电设施等。

候车室应通风、明亮,提供充足的座位,设有警示广播和紧急呼叫设备。

6. 公告通知:客运站应及时发布车辆班次、票价、发车时间等信息,并设置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方便旅客查询。

同时,要确保公告信息准确、清晰。

7. 投诉处理: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解决旅客的投诉。

要求客运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要耐心、热情,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对于提升客运服务质量、满足旅客需求、保障旅客权益非常重要,客运站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持续改进服务水平。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化标准一、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第1条热爱祖国、爱国如乡;爱国是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是民族自尊和民族气节;尽最大努力做好出租汽车服务工作是爱国主义的行动体现;知乡是不忘历史,爱国兴邦的基础。

第2条热爱XX、维护形象。

作为XX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热爱XX,了解XX,宣传XX。

知晓XX的历史与风景名胜,熟知XX交通版图。

在服务中不做有损于XX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于XX 形象的话。

第3条热爱本职、敬业爱岗。

这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服务工作的思想基础,也是钻研业务、熟悉本职的精神动力。

第4条诚实为本、信誉第一。

这是取信于乘客、建立诚信行业的基础。

只有老实做人、诚信待客,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第5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想乘客所想,急乘客所急,帮乘客所难。

在服务中,帮弱助残,先人后己,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

发现违规犯罪行为,勇于智斗,及时报告,及时相救。

不能遇险不救,不能知情不报。

第6条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有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服从行业管理,按照营运服务流程规范经营。

做到精通业务,熟悉技能;合理路线,安全行驶;按序接客,明码唱价。

第7条语言文明,彬彬有礼。

学说普通话,学说简便英语会话。

坚持使用文明用语。

不出口伤人,不与乘客争吵。

第8条仪表端庄,整洁大方。

保持个人卫生,保持服装整洁(干净无破损),保持态度和蔼。

不穿拖鞋、短裤、背心上岗。

男士不留长须、长发,不剃怪异发型(光头)。

女士不披头散发、不穿紧身超短裙上岗。

第9条讲究卫生,车容整洁。

(1)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营运标志色,油漆要求不变色、不褪色,一经喷涂不得涂改。

使用新标志色后,车门两侧粘贴统一的营运标志和监督电话。

(2)车身外观保护良好。

车身整洁、光亮、无破损、无斑脱、无凹凸;玻璃齐全明净,不破损,无刮痕,车辆前后号牌完整、清晰;前后保险杠无破损、无斑痕;灯罩完整无破损;车顶无漏水。

(3)正确安装与使用顶灯。

车辆前沿中间安装由行业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车顶灯,并保持外壳完整、字迹清晰、图案清楚,夏季19时至次日5时其余季节18时至次日6时必须开灯亮顶灯。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湖北省交通厅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鄂交运安[2004]407号)各市州交通局(委)、省运管局:现将《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

此规范所涉及的行为,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请湖北省交通厅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组织各运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满足乘客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一)证件齐全,标志完整1、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营运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

2、出租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齐全完好。

3、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车内和车门张贴或喷印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1、车身清洁,无尘无泥,油漆完整。

2、座套整洁,随脏随换,无污垢破损。

3、车辆设施、设备良好齐备。

4、车内清洁无异味,后备箱清洁无杂物,车身内外不随意张贴广告。

二、驾驶员经营规范(一)考试上岗,熟知环境1、驾驶员须经运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证后方能上岗。

2、熟悉本地地理环境,熟知本地道路、港站、街巷及通往外地的公路干线,并适当了解飞机和车船班次、航次。

3、知悉本地较大宾馆、酒店、机关、企业、影剧院以及一些重要公共场所,熟悉本地的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二)有车必供,有客必载1、待租开启空车灯,上车问路,不得拒载。

2、电话预约租车时,要迅速答复,并按约定准时到达候客。

3、空车待租时,招手即停,即停即走。

4、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

5、交接班或运行中不准备载客的,需放置“暂停服务”明显标志。

(三)打表营运,按表收费1、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数额收费。

2、乘客对收费有疑问时,应耐心解释,不与乘客争吵。

3、不议价(包车除外),乘客要求议价时,应耐心说明。

4、主动如实出具车费发票,打印发票要清晰可辨。

(四)语言文明,礼貌待客1、文明待客,使用“您好、请、谢谢、再见”等服务用语。

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培训课件(ppt 3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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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租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 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12)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按规定 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告公安、 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13)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向乘客索 要物品和小费,不违章使用票据。 (14)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时, 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 以理让人,不强词夺理。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 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15)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 音响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 (16)出租车载客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 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17)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 车辆数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 中,并向乘客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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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 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他 原因确需绕道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如乘客不同意 绕行要求下车时,应按实乘里程收费,不得拒绝乘客下车 或多收车费。 (7)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 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 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8)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 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 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9)出租车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 揽他人同乘。 (10)乘客要求留车等候时,如无预约租车任务和其他事 情,一般不应拒绝,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时费,与乘 客对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规范出租汽车:由乘客意愿而被雇用的载运乘客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利用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的出行服务。

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规范符合的程度。

服务人员(从业人员):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人员。

服务用语:服务人员使用的语言。

合理路线: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经济、便捷的行驶轨。

绕路: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私揽:在公示的营业站区未按规定揽客的行为。

拒载:车辆处于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甩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行为。

待租:出租汽车内无乘客时,运营标志显示“空车”字样,随时可提供服务的状态。

一、服务设施(一)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环保、节约能源、计量准确的要求,车容车貌达到“六净一亮”1.车身净(1)车身内外整洁完好,车表洁净光亮无污泥,漆皮完整无损,车漆无色差,不做个性化装饰;(2)车辆做到出车前擦洗,收车后保洁,雨雪后及时清洗,保证营运车辆干净整洁。

2.车厢净(1)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污物、异味;(2)座椅牢固无塌陷,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前后挡风玻璃无杂物;(3)仪表完好整洁,仪表台不放置与营运无关的物品;(4)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风挡后窗台齐全、完好、洁净无杂物,车厢内外饰条完好无缺损;(5)行李箱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

行李箱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箱的三分之二。

3.座套净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平整无破损。

夏季(5月1 日-9 月30 日)使用蓝座套,冬季(10 月1日-4 月30日)使用灰座套,套帽均为白色。

4.玻璃净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有色太阳膜,无遮蔽物,升降滑动功能有效。

5.牌照净车牌齐全,字号清晰无破损,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

6.轮胎净轮胎、轮胎盖齐全,完好整洁,轮胎胎面无过度磨损,轮胎、钢圈无污泥,钢圈无锈渍。

7.灯光亮车辆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

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解读

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解读

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解读2013年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35项国家标准,其中最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要求,乘客上车前司机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而的哥服务规范更是提出了别吃带异味的食物,对此有出租车司机提出自己的疑惑,是不是以后吃饭不能吃大蒜了?要求乘客上车前不得询问目的地新《规范》要求,乘客上车前,出租车司机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

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对于这一条规定,不少市民都觉得可以方便他们辨别出租车司机是不是拒载。

市民李玉琳说,她有两次打车经历让人觉得很生气,司机停下来问她去哪里,她回答以后,对方要么说车子加气不顺路,或是说要交班了,她觉得司机的这种行为就是挑客和拒载,可想到对方的理由也充分,也拿司机没办法。

今后新《规范》实施后,如果有出租车停下来,她可以先上车,再告诉司机目的地,如果司机不去就属于拒载。

记者了解到,去年6月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后,对司机拒载行为有明确规定,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将对司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至十日或者对其从业资格延期注册。

疑惑忌食异味食物今后不能吃大蒜?新《规范》要求的哥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对于这一规定,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4名出租车司机,他们表示,以前从来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平时吃东西都是按照自己的喜好吃,他们也不知道什么食物是属于有异味的。

“今后开车可以吃大蒜吗?”的哥刘师傅说,他们昨天也在和很多同行探讨这个问题,如果不允许吃有异味的食物,他们会有些不习惯,比如平时吃的菜里面基本上有大蒜,这个算不算是有异味的食物,如果这个也算,因此被乘客投诉罚款,就有点不划算。

GBT 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GBT 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驾驶员driver3.7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一、经营服务规范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4、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5、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

二、服务设施规范1、车体颜色符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标识形象要求。

2、车身两侧有明显、统一、准确的营运标志和监督电话。

3、车顶适宜位置安装规范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

4、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5、车内装有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备有计价器鉴定证书。

6、车内装有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隔离装置,适当位置配备有效灭火器。

7、车内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8、车内贴有禁烟标志,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9、车身、车门、车窗和标志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张贴、喷印任何其他文字、图形、标志和商业性用语。

10、正常营运期间,必须携带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运行服务规范1、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2、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3、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

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建设,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有专用标志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收费用的营运客车.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服务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应当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可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章营运车辆、车载服务设施第六条(车辆技术要求)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小客车营运技术条件(DB31/T530-2011)》、《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第七条(车辆服务设施)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车,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要求.从首次上牌投入营运日计起,使用年限不超过五年。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法规标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分类词: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时效性:有效题注:1总则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篇一:GBT 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 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无障碍出租汽车 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出租汽车经营者 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 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 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出租汽车驾驶员 taxi driver驾驶员 driver3.7服务质量 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是柳州市政府为了规范和管理柳州市的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该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柳州市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一、服务质量要求根据《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柳州市的出租汽车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

司机必须熟悉并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待客,不得拒载或随意增加乘车费用。

出租车内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乘客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修。

二、运价制度柳州市出租汽车运价采用计程计价方式。

出租车计价器必须安装并保持正常工作,司机不得擅自调整计价器的运行参数。

出租车的起步价、里程价和等候费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合理解释的额外费用。

三、车辆管理《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柳州市的出租汽车必须符合相关的车辆标准。

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包括车身外观整洁、车内空气清新、座椅干净整齐等。

同时,车辆必须通过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测,确保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四、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一环,他们必须符合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同时,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规抢客或倒客。

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投诉处理《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设立了投诉处理机制,旨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对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不满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面对面去投诉。

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处理投诉案件,并追究责任。

六、奖惩措施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设立了奖惩措施。

对于服务优秀、乘客好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而对于违规违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七、宣传和培训为了让市民了解和遵守《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及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素质,相关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并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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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发布日期】1993-06-21【生效日期】1993-06-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1993年6月21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1 总则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3 车容、仪容规范3.1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3.1.1 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的名称。

3.1.2 车顶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3.1.3 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3.1.4 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3.1.5 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

3.1.6 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3.1.7 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费收规定。

3.1.8 车上配备有有效灭火器。

3.1.9 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3.2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车容标准。

3.2.1 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3.2.2 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3.3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仪容标准。

3.3.1 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3.2.2 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件,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4 业务受理及调度规范4.1 出租车站的调度员在受理预约租车业务时必须根据乘客的要求,合理调度安排车辆,做到有车必供、及时派车;如站内车辆已经派完暂时无车时,要向乘客耐心解释,并要根据乘客的要求,妥善地作出安排。

4.2 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点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及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4.3 出租车驾驶员在受理乘客租车业务时要做到招手即停、有客即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要一视同仁,不挑客,不无故拒载乘客。

4.4 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包车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车辆必须报企业批准;个体车辆则必须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开具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

5 运行服务规范5.1 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5.2 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有关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5.3 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

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应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5.4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5.5 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5.6 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如乘客不同意绕行要求下车时,应按实乘里程收费,不得拒绝乘客下车或多收车费。

5.7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5.8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5.9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5.10 乘客要求留车等候时,如无预约租车任务和其他事情,一般不应拒绝,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时费,与乘客对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5.11 出租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5.12 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13 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不违章使用票据。

5.14 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5.15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

5.16 出租车载客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5.17 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车费数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中,并向乘客致谢。

5.18 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道别,并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

5.19 乘客下车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发现有时,应及时归还给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则应送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6 附则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6.2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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