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劳动法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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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子非鱼说劳动法

10 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子非鱼说劳动法

10 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子非鱼说劳动法裁判要旨概述01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02 .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并举证证明具体加班时间的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而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不提供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加班时间。

03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4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以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属非法解除。

05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06 .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且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未予安排的,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07 . 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08 .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仲裁的十大经典案例给你启示

劳动法仲裁的十大经典案例给你启示

劳动法仲裁的十大经典案例给你启示劳动法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程序,它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保障员工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实践中,一些经典的劳动法仲裁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介绍十大经典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原则和倡导的劳动法理念。

1.劳动合同解除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员工违反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经过仲裁,仲裁机构判决该公司合理解除合同。

该案例提醒我们,劳动法仲裁将会根据事实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款对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2.工资争议案例一家企业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引发劳动纠纷。

仲裁机构判决企业应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该案例呼吁企业要按时支付工资,重视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3.加班费问题案例一名员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拒绝支付。

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加班费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确保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

4.工伤赔偿案例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了工伤,但公司拒绝赔偿。

经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雇主们要切实关注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合理履行工伤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期限案例一名员工被用工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机构判决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表明劳动法仲裁能够保障员工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

6.性骚扰案例一名员工遭受性骚扰,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应进行内部调查,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赔偿员工的精神损失。

该案例提醒雇主要建立健全的性骚扰防治机制,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7.违法解雇案例一家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业绩指标未达标为由,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判决公司违法解雇,应支付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提示用人单位,解雇员工要合法合规,并提醒雇员要维护自身权益。

8.知识产权案例一家公司未与员工就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约定,发生了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也是一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下面列举了十个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经典案例。

1.《劳动合同法》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平等自愿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班费支付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或者支付不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工伤保险案例: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报案,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工资支付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不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社会保险缴纳案例: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工作时间和休假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劳动者加班或者未安排合理休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性别歧视案例: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例如招聘时优先考虑男性或女性,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合理,不能随意解除。

2014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2014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中工网讯今天上午,全国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劳动法实施20周年以来各项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2014年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附:2014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1.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

2014年7月8日,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月10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郭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郭某的事实成立。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2013年底,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因非法使用童工被媒体举报。

2014年初,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两公司73名四川凉山籍彝族员工中,未满16周岁童工9人,其中可立克公司使用2人、德林克公司使用7人。

2014年1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社部门对两公司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月10日和14日,分别对可立克公司、德林克公司处以1万元和3.5万元的行政罚款。

3.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与胡某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每月向胡某支付工资2500元,但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胡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于2014年6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理裁定,公司因未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另向胡某支付21774元。

4.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2013年12月,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员工无任何理由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包括工作上的应酬接待也绝对服从;自愿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除外),坚持下午不定时下班;迟到一分钟接受处罚130元;自愿将每月实领工资的30%押在公司,押满2万元为止。

2014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下)

2014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下)

2014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下)作者:李永超来源:《人力资源》2015年第03期6.北京:员工朋友圈“诉苦”遭解雇【事件回放】2013年6月4日,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了一段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其所在公司老总唐女士看到,并通过短信方式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

李女士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等。

劳动仲裁作出其公司需赔偿2万余元的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海淀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唐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李女士微信朋友圈中所作评论,并非仅代表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公司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法院认定,公司因李女士发表微信而要求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本案系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吐槽”被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发生以后被媒体报道称之为“朋友圈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案”,其中涉及的新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争议的环境和起因发生了新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信息化、网络化不断深入,已经深刻影响到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边界逐渐模糊,劳资争议的环境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面对面”争议逐渐延伸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并不再受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限制。

本案争议的起因系员工因工作生活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吐槽、诉苦,引起用人单位管理者不满所致。

而实践中,劳资争议的起因多为拖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保福利、纪律处分等,像本案中在微信朋友圈吐槽、诉苦起因的争议较以往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其次,通过微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新。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员工吐槽、诉苦之后进行了关注并留言,在与员工通过微信交流以后,直接通过微信要求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辞去工作,在以往的劳资争议案件中并不常见。

2014年十大员工关系事件点评与分析

2014年十大员工关系事件点评与分析

2014年十大员工关系事件点评与分析第一篇:2014年十大员工关系事件点评与分析1、3月份,湖南:沃尔玛关店引发工会组织罢工并对簿公堂事件【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宣布关闭位于湖南常德的门店,并对原有员工提出相关安置方案——工资补偿买断或去沃尔玛其他地区门店工作。

对于沃尔玛提出的方案,包括沃尔玛常德店工会主席黄兴国在内的多数员工并不认可。

黄兴国认为,沃尔玛闭店没有提前一个月知会工会,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这些员工要求获得“N+1的两倍赔偿”。

对此,沃尔玛中国表示,关店计划均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已“竭力为员工提供多种职业选择”。

4月25日,69名员工和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4月29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两个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5月26、27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案进行开庭审理。

6月25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终局裁决,驳回18名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

其余51名申请仲裁的员工已在之前接受资方的调解方案。

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又有部分员工考虑到生计需求被迫与资方签订调解协议。

然而,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坚持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当地法院受理了分店工会及部分员工的诉状。

7月21日,常德武陵区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闭店终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维权【劳达点评】跨国巨头、集体性纠、工会组织维权等因素的汇集,让本案成为观察劳资双方权利纠纷的典型样本。

首先,工会带头组织员工维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工会组织员工维权并不常见,这与当前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非公制企业的数量和占比不断增加,这些企业对工会组织存在较大的误解,认为成立工会组织会影响用工自主管理权,可能会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以至于他们不愿在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一方面是当前资方居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工会组织迫于压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让劳动者对工会组织持怀疑态度,不愿意加入工会组织。

劳动法经典案例

劳动法经典案例

劳动法经典案例【篇一:劳动法经典案例】6月24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公布了2014年本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其中,仲裁委还就案例中矛盾比较集中的点,从中提炼出十个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防范。

1、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被裁定违法解除合同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

冯某认为某中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

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

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因职工违纪而解约,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

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将列举10个劳动争议的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

1. 乌鲁木齐某制造厂工人罢工事件2014年,乌鲁木齐某制造厂工人因长时间工作、过低工资等问题发起罢工。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厂方最终同意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解决了劳动争议。

2. 某快递公司拖欠工资事件某快递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员工工资多个月。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 某餐馆服务员加班未得到相应报酬事件某餐馆服务员长期加班,但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服务员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对公司进行了罚款。

4. 某电子厂不提供劳动合同事件某电子厂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益。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5. 某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件某建筑工地因缺乏安全设施导致工人发生工伤。

工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某超市雇佣童工事件某超市雇佣未成年人作为员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最终责令超市停止雇佣童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7. 某酒店解雇孕妇员工事件某酒店解雇一名孕妇员工,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规定。

孕妇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8. 某制药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事件某制药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014年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2014年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2014年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来源: 中工网时间:2015-02-03编者按:在《劳动法》施行20周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梳理了2014年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从中挑选有典型意义的进行公布。

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有的案件事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应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借助媒体力量,推动形成有利于劳动法律实施和职工权益维护的舆论氛围。

NO.1 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

2014年7月8日,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月10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郭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郭某的事实成立。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NO.2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2013年底,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因非法使用童工被媒体举报。

2014年初,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两公司73名四川凉山籍彝族员工中,未满16周岁童工9人,其中可立克公司使用2人、德林克公司使用7人。

2014年1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社部门对两公司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月10日和14日,分别对可立克公司、德林克公司处以1万元和3.5万元的行政罚款。

NO.3 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与胡某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十大案例(3篇)

劳动法律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选取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旨在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公司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认为张某提出辞职,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启示】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3天。

王某在一个月内累计加班超过12天,公司仅支付了法定加班费。

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王某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不得以公司规定为由降低加班费标准。

四、案例三:拖欠工资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公司拖欠其工资。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启示】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五、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工作中受伤。

公司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认定张某为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

六、案例五: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某贸易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公司以赵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第一篇: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劳动法库提示:由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故案例仅供参考,特此提醒。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上千员工大罢工【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

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

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

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解散”之说引争议【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

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2年5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先生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例中,张先生在合同期限内依法提出辞职,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二:加班费争议案【案情简介】李女士在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每月加班时间为20小时。

李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公司制度规定加班费为每月100元为由拒绝支付。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此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工伤认定争议案【案情简介】王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王先生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内,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4年四川省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4年四川省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4年四川省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4年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2015-06-19用人单位因虚假应聘信息将劳动者解聘,需支付经济赔偿吗?劳动者在孕产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18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2014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权益边界。

1孕产期劳动者合同届满不得被解聘案情2009年9月14日,刘某与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0年9月13日,工作岗位为会计,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两个月。

2010年3月3日,刘某经医院确认怀孕。

2010年9月3日,刘某临近生产,以休婚假为由向公司提交申请请婚假15天。

之后,刘某提交医院的病情证明及请假条请病假,单位未准许。

2010年9月30日,公司出具《关于对刘某同志旷工情况的通报》,主要内容为:婚假到期后刘某因即将生产未按时到公司上班,亦未提交请假申请。

对刘某9月18日以后的休假予以旷工处理,同时终止劳动合同。

2011年8月20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某公司补发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共计15818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于刘某怀孕的事实已知晓。

刘某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9月13日到期后,某公司存在故意不准假的违法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公司在刘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故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扣发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及哺乳期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共计15818元。

解读《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专门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为女职工的“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度我国劳动关系领域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

2014年度我国劳动关系领域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

2014年度我国劳动关系领域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
1、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
2、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
3、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
5、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6、陕西省宜君县讨薪农民工被殴打;
7、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
9、黑龙江哈尔滨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
10、广东东莞裕元鞋厂少缴社会保险费。

2014年度北京市劳动维权十大经典案例评析(官方版)

2014年度北京市劳动维权十大经典案例评析(官方版)

2014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由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的“2014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近日出炉。

这十大案例是在2014年全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近3万件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案件中,经过推荐、精心评选出来的。

1.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需付补偿金推荐单位:昌平区总工会基本案情:张某于2006年10月入职某公司做司机,并签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

之后又分别续签了3年、5年期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9月27日,指挥室临时调动行车路线,张某所在车组未服从指挥,后因此写了检查。

同年10月16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张某获得2.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本案庭审时,单位提交了《事情经过》、《检查》、《学习记录》、《签到表》、《奖惩条例》等证据,认为张某违反了规章制度,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可《事情经过》、《检查》等内容的真实性,这些证据显示他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张某对《签到表》和《奖惩条例》不予认可,且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过工会组织,程序不合法,所以仲裁委认定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从理论上说,劳动者还可以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向单位提出纠正意见,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在该案件中,工会法援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发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过工会这一程序上的瑕疵,最终使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三职工加班变值班工会援手获得赔偿推荐单位: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基本案情:1999年1月至2002年4月,唐某等三人入职某物业公司,分别被安排在不同的小区,从事设备维修、门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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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2013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 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时间从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 月2日。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在公司服务至2015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 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 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 现劳动双方因工资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 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 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此,职工申请仲裁。因职工对仲裁结果 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 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法院认为,万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张凤新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张凤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未履行该法 定义务,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支付张凤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于数额与起算的时间,万邦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张凤新主 张的入职时间、基本工资数额核算,张凤新诉请数额超出原审法院核定数额的部分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



回到上述案例,企业因经营需要关闭店面致使员工岗位不存在的情形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那为什么企业还会败诉呢?其实只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我们就 可以发现,企业少了一个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正式因为缺少这一过程,致使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时的程序不合法,从而致使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因为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一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 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就 此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400 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 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原告在接受消防培训且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约定 员工在服务期内因违纪被辞退的,培训费用应退还单位。故被告在原告离职结算时,将应发工资等 福利款项,抵扣培训费用,此做法并无不妥。原告认为不予退还培训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 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 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 有异议,但却没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即法院将会按照劳动者主张的 入职时间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 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单位工作至服务期满,如服务期未满辞职或因违纪被辞退的,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年劳动法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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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点评 由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和其工作年限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往往与其权 益直接相关,如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享受医疗期的权利等等。因此,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往往也 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 那么,出现该争议,究竟应该谁来举证证明呢?

案例一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律师点评: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可能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如企业的合并、分立、资产 转移、厂址迁移、组织架构调整、重大业务方向调整等等。而这些调整往往会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或履行存在重大障碍,或继续履行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的成本支出。例如,有企业本来的主营业务是实体 产品销售,但经过战略转型后,主营业务变成了提供技术服务。这样的话,原先从事实体产品销售员工的部门可能 就不复存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本就无法在继续履行了。再如,某工厂厂址原先在城市市区,后因为一些 原因,工厂将厂址迁移至城市的开发区,这就给原先一些居住在市区的员工造成不便,至少在上班路途上,员工要 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这些因素也可能致使企业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障碍或根本无法履行。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承认,企业对其自身的发展进行战略调整是企业的经 营自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应当予以保护。但正如前段所述,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时, 可能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为了平衡这种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企业因为出现战略调整而只是其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与 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提醒企业的是,当出现某些情形的时候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注意实体上的问题,一定还要 了解法律在程序上是否有要求,以避免违法出现解除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金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 2014年8月24日。职工称, 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 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 施。
法院认为,职工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未载明职工患职业病,第二、三、五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判定,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差额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 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 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培养劳动者,如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等。其中很重 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流动性太大,会出现自己花钱培养而其他单 位使用受益的情况。必须承认,确实存在不少这样的尴尬情况等。


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好不办法,至少法律上就给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可以适当降低 培训风险的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 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 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 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 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公司调整经营计划,致使原劳动合同已无法履 行。在双方未能就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 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现公司仅向职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支付经济补偿,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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