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标准版)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由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
协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内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机构会员指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合法机构,个人会员指以个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
会员须符合协会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过严格审核方能获得会员资格。
第三条会员权益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和规范;2. 参与行业展览、论坛和培训活动;3. 获取行业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4. 参与行业内信息交流和合作项目;5. 受协会保护和维权,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协会组织结构协会设置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带领并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和运作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和组成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1. 审议和通过协会的章程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3. 审核和批准协会财务决策;4. 监督协会的工作执行情况和成果。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投票选举组成。
第六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所有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修改章程等。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日常运作管理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行政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第八条行为规范协会会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应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提供诚信、专业和高品质的服务。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全体会员,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政府、会员、行业和社会服务的方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反映广大会员、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围第五条本协会业务围:(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并从业的经纪机构、经纪人;有证书但非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专业研究、教学机构的研究、教学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东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dongying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DYREBIA。
第三章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东营地区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机构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的行业组织,是在东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四章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章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东营市房管局和东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东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经纪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经纪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五)组织房地产专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页脚内容1(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及相关市场信息的合作与交流;(七)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通用版6篇
房地产业协会章程通用版6篇General edition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dustry房地产业协会章程通用版6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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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2、篇章2: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3、篇章3:第三章会员范文4、篇章4:第四章组织机构模板(通用版)5、篇章5:第五章会费、经费部分例文6、篇章6:第六章附则样本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第一条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
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协会住所:长春市。
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篇章2: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整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长春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优选份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章程优选份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协会是依法在咸宁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1.研究并制定行业内的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2.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和争议;3.举办行业内的培训、会议、研讨会等活动;4.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和专题研究;5.开设网站、期刊等媒体,宣传行业信息,传播先进经验;6.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展览、艺术品拍卖和公益活动;7.维护行业声誉,促进公平竞争;8.其他经过其成员的研究和确认应当完成的任务。
第二章成立与组织第五条协会由咸宁市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具有房地产行业背景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给入会证明。
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其主要职责是:1.选举产生理事会;2.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3.审议和通过章程的修改;4.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5.其他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超过15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组织和协调本协会的各项工作;3.分管各项工作的理事负责对外事务、内部管理等;4.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5.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决定协会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机构,由理事会聘请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并设立行政、财务、会员服务等工作部门。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条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行为准则,依法纳税,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协会的活动,并享受相关服务;2.参与协会的培训、论坛等学术和业务交流活动;3.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协会的和发展;4.报名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拍卖等活动;5.其他协会章程规定的权益。
深圳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号建艺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由在海南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搞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行业与行业及社会的联系,推动房地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搞活房地产业,发挥房地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研究、探讨海南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调查、搜集、整理房地产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法规的建议,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法规制定的调研、草拟工作。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收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参与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指导,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年审及考评、表彰工作。
(四)协调本行业企业间和其它行业间的重要经济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开展咨询服务,定期出版行业刊物,提供省内外市场信息。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房地产企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业务、技术水平。
(七)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业同行业间联系交流和进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协会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开展各项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房地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形象,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加入、平等互利、公开透明、服务会员、依法经营。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提供相关服务与咨询,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公共事务,增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协会会员分为以下四类: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企业会员应当是在广东省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个人会员应当是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自然人,并符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团体会员由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十条荣誉会员由协会和社会各界表彰的对广东省房地产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组成。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协会的工作方案、审议协会的决策、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第十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协会会员推选产生,设有秘书长由其领导。
第十八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协助理事会组织各类活动。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和有序化。
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二、房屋经营管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房屋经营管理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房屋的租赁、销售、收购和评估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协会促进了房屋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提高了房屋经营的效率和效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服务与管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与管理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物业服务的提供、物业收费、物业维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协会提高了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了业主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四、房屋安全与质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控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房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协会确保了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了房屋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房地产金融服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房地产金融服务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房地产贷款、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协会规范了房地产金融行为,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协会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发展,提高了城市服务水平,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
七、住房保障与公共住房政策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住房保障与公共住房政策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协会推动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提高了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八、绿色建筑与节能减排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绿色建筑与节能减排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武穴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1范文
武穴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武穴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武穴房协,英文名称:WUXUE REAL ESTATE ASSOCIATI0N,缩写:WXREA。
第二条协会性质:武穴房协是武穴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搭建政企桥梁,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及时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武穴房地产行业的进步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武穴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穴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武穴房协设在武穴市建设局内。
联系电话:0713—。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武穴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奠定基础;(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之间横向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四)协助企业培训专门经济技术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五)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六)对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企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七)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篇: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上虞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上虞市房地产业协会是由在上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评估业务、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企业争利。
第五条协会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协会办公地址设在上虞市江东路119号。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协会的职能是:(一)代表会员和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统计调查、价格协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四)制定行规行约,组织执业行为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五)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六)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热点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八)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九)组织与市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十)调解处理行业在从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无【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信息》【年(卷),期】2006(000)005【摘要】(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6年4月8日通过)国房地信息中2006第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中国房协,英文名称:CHINAREALESTATE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协会性质:中国房协(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及有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总页数】3页(P42-44)【作者】无【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相关文献】1.葡萄牙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以里斯本大学章程为例 [J], 刘全2.中国房地产业协会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2011年1月15日审议通过) [J], 朱中一3.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J], ;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J], ;5.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表重要声明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地产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地产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由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经纪中介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地产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具体地址]。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研讨、交流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六)推动行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本协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企业行为。
(二)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三)开展行业表彰活动,树立行业典型。
(四)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组织行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经纪中介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在房地产行业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地产行业协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协会名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由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3. 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
4. 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
5. 推动房地产行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届数]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八条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5.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协会章程;2. 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相关业务;3. 自愿加入本协会;4. 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5.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协会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4. 交纳会费;5.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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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市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单位、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为宗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信誉,不断推动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市。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收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简报,开展行业咨询服务;(四)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组织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六)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共同发展;(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八)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等。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一)2年不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冒用本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产生程序:(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有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低于50的,不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三十三条有2/3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日常业务费用支出两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报销,超过两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会长进行审核签字报销。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年十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
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
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