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旧版本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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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 件》新旧对比
晨 光
新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主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别
2010年3月4日,卫生部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 定条件》(卫监督发〔2010〕29号)。2016年8月8日食 药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是在实施食品检验机 构资质认定评审时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本次 食药总局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发布之后, 原卫生部版将自动作废。 2016年版共8章31条,2010年版共8章29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度建立与新旧版比较研究
众 的身 体健康 。食 品检 验 是 确保 食 品安 全 的重 要 措
施 和 手段 , 食 品检验机 构是 确保 食 品安全 的技术 支 撑 力量 , 食 品检 验 机构应 按 照 国家 认证 认可 的规 定取 得
定” 的要 求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局 组 织 起 草 了 《 资 质 认 定条 件 》 。2 0 1 6年 8月 8日, 食 品药 品监 管 总局 会 同 国家 认监 委 印 发 了《 资质认定条件》 , 自发 布 之 日起
F O O D A N D F E R ME N T A T I O N I N D U S T R 1 E S
DOI : 1 —1 8 0 2 I t s . 01 3 5 9 4
《 食 品检 验 机构 资质 认定 条 件》 制 度建 立 与新 l 1 3 版 比较 研 究
条件 和 检验规 范 , 由国务 院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规
会 稳定 , 随 着社会 的进 步 与 发展 , 人 民群 众 生 活 水平
的提 高 , 对 于食 品安 全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 但 是 食 品 安
全 出现 了一 些新 情 况 、 新 问题 ,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尤 其是 2 0 0 8年 的 “ 三 聚氰 胺 事件 ” 严重 危 害 了 群
宋 元 德
1 ( 国 家 食 品药 品 监督 管 理 总 局 高级 研 修 学 院 , 北京 , 1 0 0 0 7 3 ) 2 (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 北京 , 1 0 0 0 8 4 )
摘 要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 法 》 第八 十 四条 “ 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 由国务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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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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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的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等。
第十条(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情况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和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从而提高食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1.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组织机构和人员: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责任分工、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的机制等。
3.设备设施: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先进、完善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方法和技术:食品检验机构应采用规范的检验方法和技术,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质量控制体系: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检验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质量跟踪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7.法定职责和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包括法定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结果的报告和信息的保密等。
8.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9.客户满意度评价:食品检验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评价,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10.外部监督和评估: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估,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及行业协会和客户的评价和监督。
以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准则应该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确保资质认定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评审准则的制定也应与食品检验机构的实践需求相结合,既保证规范和标准的统一性,又能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差异性和特点。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资质认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
机构应当有一支经
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业团队,包括食品检验师、化学分析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此外,机构应当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质量
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标准化操作规程、校准和质量保证活动、实验室设备校验等。
此外,资质认定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机构应独立于需要检验的食品
生产者或销售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机构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和准确的方法进行检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最后,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记录,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紧密合作。
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可靠和高效的原则,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总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包括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质量管理
体系、独立性与中立性以及声誉和信誉等方面。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确保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和公正的食品检验服务。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增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4.评审要求
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
新增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
变化
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修改
16)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
变化
第一章总则
1.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保障食品安全的链条中,食品检测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如同食品安全的“守门员”,通过科学、严谨的检测手段,为公众的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撑。
而要成为一家合格的食品检测机构,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资质认定条件。
首先,硬件设施是基础。
食品检测机构需要拥有与其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环境条件。
检测实验室的布局要合理,要区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如样品接收区、前处理区、检测区、仪器设备存放区等,以避免交叉污染和干扰。
同时,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必须能够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仪器设备方面,食品检测机构应配备种类齐全、性能良好的检测仪器。
这些仪器不仅要能够满足常见的食品检测项目,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的检测需求,还要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提高检测的效率和精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持。
其次,人员素质是关键。
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食品科学、化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以及丰富的检测工作经验。
检测人员要熟悉各种检测方法和标准,能够熟练操作检测仪器,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为了保证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食品检测机构需要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让检测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检测技术和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同时,检测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再者,质量管理体系是保障。
食品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前处理、检测、数据处理、结果报告等环节。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如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在样品管理方面,食品检测机构要有严格的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度建立与新旧版比较研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度建立与新旧版比较研究宋元德
【期刊名称】《食品与发酵工业》
【年(卷),期】2017(043)01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资质认定条件》将作为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评审的补充要求,该文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制度建立、主要内容以及新旧两版的差异对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新版的《资质认定条件》在管理体系、检验能力和人员等方面的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资质认定条件》提出了加强宣贯等建议.
【总页数】4页(P268-271)
【作者】宋元德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北京,100073;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J],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17日发布施行 [J],
3.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J],
4.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J],
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而食品检验机构就像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它们的工作对于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要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首先,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基础且关键的。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食品检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检验方法和技术。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而且,检验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食品检验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
实验室的环境要能够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检验设备则要先进、精准并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比如说,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其灵敏度和准确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检测出极其微量的有害物质。
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像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样品采集、检验过程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证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在检验方法和标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些标准方法是经过科学研究和验证的,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方法,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确认。
而且,食品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标准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始终处于最新和有效的状态。
样品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食品检验机构要有完善的样品采集、保存和处理制度。
样品的采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
保存条件要合适,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修订修订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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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旧对比
2016年8月8日食药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是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本次食药总局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发布之后,原卫生部版将自动作废。
以下对2016年版共8章31条和2010年版共8章29条,新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主要区别对比如下:
注:内容变化不大或无变化的条款未列入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