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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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赋予相应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而设立的。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专门法律,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

下面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该条明确了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通过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行政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方式,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该条规定了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对行政行为的错误或违法进行追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该条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由有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其职责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审批、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有利于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专门处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合法的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调查、审批和裁决,不能有违法、虚假和不公正的行为。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定的范围很⼴,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件。

但是,纳⼊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排除了对⾏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

这是考虑到⾏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对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常委会⾏使撤销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市的⼈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套⽐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对抽象⾏政⾏为的复议申请范围只能是除⾏政法规、⾏政规章之外的⼀部分抽象⾏政⾏为,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作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件: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等规范性⽂件和⾮规范性⽂件。

2.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乡、镇⼈民政府是最基层的⼈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政区域内的⾏政事务。

根据地⽅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本级⼈民代表⼤会决议和上级国家⾏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 ⾏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受理⾏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政复议申请⼈在⾏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审查。

当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等⾏政相对⼈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产⽣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政复议机构⾸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

行政复议法知识点标题: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简介: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行政复议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文章将通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准确阐述相关法律概念,确保不涉及任何负面影响的元素。

正文: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法维护。

了解行政复议法的主要知识点对于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中寻求合法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改正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但某些特定行政行为,如国家安全、军事行政等,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1.受理阶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行政机关在30日内应当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裁决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决,并发送裁决书给当事人。

裁决通常包括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等决定。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最终裁决。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争议移交给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各自有其特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效果。

总结:行政复议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了解其主要知识点对于公民在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中寻求合法救济至关重要。

文章通过清晰的思路和流畅的表达,确保标题与正文内容相符,没有广告信息或涉及版权争议,也没有使用敏感词汇或其他不良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拟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拟,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展比拟,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XX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XX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分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那么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观察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

B,假设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说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7、 XX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局部行政确认,局部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是什么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三是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六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节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它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对于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具体行政措施的机关提出;•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或者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的除外。

这一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即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决定和措施。

只有在申请人认为这些决定或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而如果申请人已经依法提起诉讼,则不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2. 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是直接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行政决定或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这一条款明确了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即只有直接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申请人必须认为行政决定或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这些条件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滥用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1.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将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其职责是保证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争议。

2. 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机关将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复审: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受理)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具体职责

行政复议的具体职责

行政复议的具体职责
包括:
1. 受理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接收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请求,即受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

2. 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材料等。

3. 审理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可以进行听证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复议请求作出决定,包括确认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等。

复议决定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追究,具有司法效力。

5. 送达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6. 协调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解决,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合法。

7. 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能。

总而言之,行政复议的具体职责是依法受理、审理和决定复议请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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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行政复议法应知应会
1. 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的一些应知应会要点。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有哪些

open your eyes and see things as they really a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有哪些导读: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一、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有哪些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6.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对象;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中止(七)行政复议终止三、证据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立案条件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立案条件
强化案例指导
通过分享和讨论实践案例,可以加深对行政诉讼 立案条件的理解和把握,为类似案件的受理提供 参考和借鉴。
提高立案效率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立案效 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01
受理条件不明确
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抽象,
导致具体受理条件不够明确,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一定的困扰。
02
立案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立案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类案件
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
案件积压严重
随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办案
压力,案件积压现象严重,导致当事人维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 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受理对象
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 复议的被申请人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立案条件与程序
要点一
02 受理条件分析
原告资格要求
01
原告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02
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其合法权益受到 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03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如提 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被告资格要求
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
谢谢聆听
驳回起诉。
案例二
某企业诉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案。原告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未获批准,认为市场监管局处 理不当,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裁定不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是什么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是什么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三是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六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则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其他行政决定。

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更加准确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即予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过详细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司法解释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其他相关决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果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包括复议请求与法定的复议事项不符、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生效且未申请行政复议等。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受理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确保行政复议的正当性。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口诀记忆重点内容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口诀记忆重点内容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口诀记忆重点内容行政诉讼法:一、受理范围口诀:英法制护发雾抚恤他表面意思:拿英法联合生产的护发雾剂抚恤他对应法条:英:即营,认为侵犯自己经营自主权的法:即罚,对处罚行为不服的制:对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措施不服的护: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发:对应发给自己的证照未发或不予答复的雾:即务,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抚恤:认为行政机关没发给抚恤金的他: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附行政处罚类型:小(销)刘(留)收款亭(停)二、不受理范围口诀(1):终归国内表面意思:终于回到了国内对应法条终: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归:行政法规、规章或机关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内: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口诀(2):应只调回全才表面意思:应该只把全才类人物调整回来对应法条英,即影,对权利义务没有影响的只,即指,行政指导行为调,调解行为回,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全,即权,公安等依刑诉法授权的行为才,即裁,法定仲裁行为三、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口诀(1):大海不省砖表面意思:向大海填砖会填很多砖对应法条大: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海:海关处理的案件不:即部,针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省: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为提起的诉讼砖:即专,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口诀(2):他先攻外(语)表面意思:准备考试他先复习外语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先:即县,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攻:即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案件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四、其他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情形口诀:更夫领进小孩对应法条更: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夫:即复,与被诉复议决定由法律利害关系或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领:通邻,被诉行为涉及相邻权的进:通竞,被诉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小:即销,与撤销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孩:即害,要求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五、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口诀:力避剪指甲对应法条力:即利,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避:涉及回避事项的剪:通结,涉及诉讼终结事项的指:即止,涉及诉讼中止事项的甲:即加,涉及追加当事人的六、判决撤销的案件情形口诀:滥惩罚超不足表面意思:胡乱惩罚总是有不足之处对应法条:滥:滥用职权惩:即程,程序违法罚:即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超越职权不足:主要证据不足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的情形口诀:据书辩事理对应法条据:未依法告知处罚依据书:即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辩: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事:未依告知处罚事实理:未依法告知处罚理由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措施口诀:划牌三法表面意思:划分纸牌的三种方法划: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牌:即拍,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三: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一、赔偿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情形口诀:务必写重大事宜对应法条务:即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必:即逼,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暴力致伤致死写:即械,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重大事:即重大失,有重大过失的行为宜:即意,有故意的行为二、行政机关因人身损害而赔偿的情形口诀:气流致他尽打哆嗦对应法条气:即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流:即留,违法拘留致:即制,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他:其他违法行为尽:即禁,非法拘禁打: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哆:即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嗦:即唆,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三、行政机关因财产损害而赔偿的情形口诀:指派他征伐对应法条指:即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派:违反规定摊派费用的他:其他违法行为征:违反规定征收财物的伐:即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附(1):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表现:全(权)程管其(期)对象附(2):违反征收摊派费用的表现:全(权)程正(征)视(事)数据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口诀:究他自个行为对应法条究:刑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自:因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个: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行:即刑,刑法规定不负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为:即伪,因公民自己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被羁押或判刑的五、判断是否个人行为的因素口诀:刚值时令表面意思:刚赶上时令对应法条刚:刚:即岗,岗位值:即职,职责时:时间令:命令行政复议法: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机关的行为口诀:容海安睡会对应法条容:即融,金融海:海关安:国家安全机关睡:即税,国税会:即汇,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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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因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法寻求救济。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和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传统的理论认为行政权不应干预民事活动,民事争议引起的争议应当由社会中介组织或司法机关作出裁决。

但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加。

这是行政权扩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虽然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此持谨慎的态度,但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尤其是在我国,行政权对民事活动的干预有其历史基础和现实需求。

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处理。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也不是最主要的方式,当事人不服的还可
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法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

这里应当指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些同志认为,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调解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要求当事人履行,因此,简单地规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律为民事诉讼不尽合理,所以在修改中删去了“民事”二字。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是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也可以由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关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问题。

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

它与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一起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

对解决民事争议、平息社会矛盾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关于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的行政机关对哪些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是根据需要灵活进行掌握的,实践中出现较多调解有:基层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如农村乡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等主持的调解;行政主管机关在处理民事
纠纷时给予的调解,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等。

也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调解,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行政调解是实践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便捷方式,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

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关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

这里的“其他处理”是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

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是指行政裁决。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后,行政仲裁变为民间仲裁,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仲裁法确定了“或裁或审”的原则,对仲裁决定不服的不能起诉。

因此,这里的其他处理不包括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与行政调解相比,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又不及仲裁,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裁决是否可申请复议,理论界有不同看法,赞成可以申请复议的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决定的一种,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

对行政裁
决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民事纠纷最终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允许对行政裁决进行复议,可能会拖延民事纠纷的解决。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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